修改《基本法》機制

副政制事務局局長於1999年5月17日
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發言要點


在3月期間舉行的兩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與會人士提出了一些新問題,這
些問題和我們早前已經點出的重要事項,我們已詳列於最新的文件中。

2.就文件所列的各項問題,政府已開展了初步的研究。除了文件所列的一些初步
看法外,今天我希望就幾個問題再加以補充。

3.首先,我們注意到在兩次會議中,大家都很重視如何制訂機制讓三方可以更
有效地討論《基本法》的修改議案,以期達到一個三方可以接受的議案。

4.此外,與會人士亦一再強調日後所制訂的機制,必須有充分徵詢市民意見的
安排,例如舉行全民投票。我們亦十分重視市民的參與,但我們認為須仔細研
究哪種方式最合適:是否搞民意調查、或全民投票,還是藉著社會輿論和立法
會議員等公眾人士的意見來反映民意?我們正研究和比較其他國家在修憲方面
的經驗,稍後律政司同事會匯報研究的初步結果,包括誰可啟動修憲的機制、
討論的程序和有關的時限、及全民投票等問題。

5.在兩次會議中,有人提出多項涉及人大常委、國務院、港區人大代表和基本
法委員會的問題,我希望補充一下我們的初步看法:

  1. 就港區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159條所訂明的職責,是否
    應由港區人大代表自行訂立議事規則和內容為何等問題︰我們注
    意到立法會按《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在不抵觸《基本法》
    的情況下可自行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我們亦注意到人大常委辦
    公廳於去年年底頒佈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辦法》,當中包括港區人大代表須按照《基
    本法》第159條履行職責的條文。我們需要從有關方面了解人大
    常委辦公廳會否就港區人大代表履行《基本法》第159條的職責
    方面再頒佈更詳盡的執行職務辦法,或是港區人大代表方面會否
    自行訂立議事規則等問題。

  2. 亦有人提出是否應在修改程序中確立機制,以確保修改議案不得與
    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如需要的話,應如何確立
    這樣的機制和在哪一個階段確立這個機制︰我們須要研究是否須要
    確立這樣的機制。有一說是三方面在考慮某個修改議案時,應各自
    審議修改議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五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修改
    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按《基本法》的規定,先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相信基本法委員
    會和人大常委定必考慮修改議案是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
    政策相抵觸。這個問題,我們也須與中央有關方面討論。

  3. 至於有立法會議員提出人大常委和國務院如提出修改《基本法》的
    議案,應否諮詢香港特區的意見,如需要的話,應如何徵詢等問
    題︰我們同意任何修改《基本法》的議案都是一件重大的事情,
    應審慎行事。我們注意到在三月間的兩次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中
    有不少人強調應廣泛徵詢,我們需要與中央討論此建議。

  4. 此外,亦有人提出基本法委員會在未提出意見前,須先徵詢香港特
    區的意見︰我們注意到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下設的一個工
    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就《基本法》第17、18、158和159條實施中
    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大常委提供意見。這些《基本法》條文沒
    有就徵詢香港特區作任何規定,就此,我們須要了解中央有關當局
    的看法。

6.我們提交的文件中指出,鑑於以上多項的問題涉及人大常委、港區人大代表
和基本法委員會,我們需要與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有關當局就這些問題交換意
見。我們已與內地展開對話。我們已向他們反映了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此
課題所提出的各項問題,包括議員提出有關「人大常委」和「國務院」在提出
《基本法》的修改議案前是否應該徵詢港人的意見這問題。

7.我們提交的文件中闡明了工作的程序,為了制訂落實《基本法》第159條的
適當機制,我們認為必須充分徵詢和考慮各有關人士的意見。我們會適時向
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和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在現階段,政府無法提供完成
所有程序的確實時間表,但政府完全明白各界認為此事迫切。


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