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議員參考用)


律師會對應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設立機制的初步意見


由於抽象地設立憲法慣例極之困難,律師會憲制事務委員會遂提出下列初步意見:

  1. 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務委員會(常委會)作出解釋的基準

    任何有關決定均只應在下列情況下作出:

    • 極端情況

    • 相當急切的情況,即如不即時採取行動,便會損害香港特區

    • 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須以當前事宜為限

    • 不得違反法治

    • 不應損害司法獨立

  2. 透明度

    為提高透明度起見,可取的做法是任何決定須經立法會辯論及大多數議員通過,
    並應讓議員有足夠時間進行全面討論。

  3. "自然公正"

    重要的是,即使與政府的立場相反,亦應把各關注此事的團體及人士的所有論據
    及意見提出。

  4. 在香港特區進行諮詢工作

    1. 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

      由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述明常委會徵詢香港特區《基本
      法》委員會的意見,故《基本法》委員會應在社會進行廣泛諮詢。

    2. 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應在社會進行廣泛諮詢。

    3. 香港駐北京代表辦事處(駐京辦事處)

      駐京辦事處應接受關注此事的團體及人士提交的所有意見書,並把該等
      意見書呈交國務院考慮。


香港律師會
憲制事務委員會
1999年6月8日

M949/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