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14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5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吳清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吳亮星議員

缺席委員 :

何鍾泰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
劉國材先生

土木工程署
署理土力工程處處長
馬碩宜先生

土木工程署
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
陳潤祥先生

土木工程署
高級土力工程師(淤泥處理)
吳國材博士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水質政策及規劃)
彭樂民博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755/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6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9年3月5日上午8時30分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上,討論
由政府當局提出的下述事項--

  1. 機構管理階層應對其機構觸犯《噪音管制條例》負上刑事責任的建
    議;及

  2. 發展環境政策的工作計劃。

3.鑑於復活節假期將至,主席建議提前於1999年3月29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4月
份的例會,議員對此表示贊成。議員又同意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5月至7月期間
,繼續於每個月首個星期五舉行例會。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805/98-99、CB(1)812/98-99、CB(1)826/ 98-99及CB(1)844/98-99
號文件)

4.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曾將下列參考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 立法會CB(1)805/98-99號文件 -- 《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
    的修訂建議;

  2. 立法會CB(1)812/98-99號文件 -- 地球之友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
    第II期工程提交的意見書;

  3. 立法會CB(1)826/98-99號文件 -- 開設一個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的職
    位以掌管環境保護署新設的房屋供應組的建議;及

  4. 立法會CB(1)844/98-99號文件 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工作計劃的
    進度報告。

IV. 監察位於青衣、大嶼山及東龍洲以供棄置非污染淤泥的新卸置區
(立法會CB(1)834/98-99(01)號文件)

5.主席向議員扼述導致事務委員會討論此事的背景。她表示,政府當局於1999
年1月15日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擬議工程的撥款申請。鑑於事務委員會從未就該
項建議進行討論,財務委員會遂將此事轉交事務委員會研究。為免日後浪費研
究撥款建議的時間,主席提醒政府當局就任何會造成環境影響的建議向財務委
員會提出撥款申請前,必須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詳情。

6.主席請議員注意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西貢臨時區議會的意見書。(該意見書已隨
立法會CB(1)876/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議員察悉西貢臨時區議會反對
在東龍洲以東利用非污染淤泥進行回填的建議。政府當局雖知道西貢臨時區議
會反對該項建議,但卻沒有將之告知議員,主席對此表示遺憾。

7.署理土力工程處處長表示,政府當局接納財務委員會委員就財務委員會文件
的內容提出的批評,同意該文件應載述更多有關擬議工程背景的資料。因此,
政府當局已在提交事務委員會的參考文件中提供補充資料,以消除議員對回填
工程造成的環境影響的疑慮。署理土力工程處處長表示,自政府當局首次建議
大規模使用海上填料,以便進行機場核心計劃下各項建築工程以來,當局已計
劃在已採空砂坑進行回填。政府當局已在憲報刊登公告,在有關的3個地區的
海上採砂區進行挖砂工作,以便獲取進行有關工程所需的填料,然後再在該等
地區進行回填。當局制訂此項計劃的原因是,回填工程不僅可為棄置非污染淤
泥提供另一個符合經濟原則的做法,同時亦較在香港水域或鄰近的內地水域的
海床卸置污泥更為可取。此外,回填工程更可將海床修復至挖砂前的原來狀況
。基於種種理由,回填工程實為理想的做法。當部分地區被選為海上採砂區時
,海事處處長便特別要求恢復海港的可碇泊空間,以供用作固定和緊急的船隻
碇泊處。只要作出足夠的管制,回填工程大可以不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方
式進行。當局必須進行監管,確保有關地區的水質符合水質指標的規定。政府
當局察悉議員對監測計劃所需成本表達的關注。有關的監測費用是所卸置的每
一立方米污泥約0.38元,此項費用較挖掘及棄置污泥的所需成本便宜。環境諮
詢委員會已通過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以下簡稱"環評研究")。政府當局曾諮
詢捕魚業及海魚養殖業的代表,他們並未對有關工程提出反對。部分代表更以
書面表示支持進行有關工程。西貢臨時區議會部分議員對於回填工程的環境影
響表示關注,並對政府當局實施足夠管制的能力感到憂慮。政府當局已答允於
1999年3月底,邀請西貢臨時區議會議員前往位於東龍洲的卸置區參觀一項卸
泥試驗。署理土力工程處處長強調,當局提出的撥款申請,是用作監察3個卸置
區而非僅供監察東龍洲卸置區之用。政府當局無意在西貢臨時區議會議員參觀
卸泥試驗並進一步討論此事前,在東龍洲展開回填工程。倘有關的試驗未能成
功證實可以符合環境標準的方式在東龍洲進行回填工程,政府當局不會在該處
展開回填工程。

諮詢西貢臨時區議會

8.陳榮燦議員質疑在要求撥款進行監測計劃的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中,何以未
有提及西貢臨時區議會反對有關工程一事。劉江華議員對陳議員提出的關注亦
有同感,他批評政府當局刻意低調處理西貢臨時區議會及漁業人士提出的反對
意見。

9.署理土力工程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察悉西貢臨時區議會議員對回填
工程的關注。為消除他們的疑慮,政府當局已答應在東龍洲進行回填試驗。他
強調政府當局無意匆匆通過進行回填工程的建議。如有需要,當局亦會就捕魚
方面的問題進一步進行諮詢。政府當局願意把有關3個卸置區的撥款申請分拆
處理,因為並無出現任何有關其餘兩個卸置區的爭議。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
展)補充,當局一直有和西貢臨時區議會議員進行對話,處理他們對於在東龍
洲進行回填工程的建議所表達的保留意見。他承認當局在財務委員會的討論文
件中,應更清楚反映西貢臨時區議會的保留意見,並為因此而可能引起的任何
誤會致歉。

漁業人士提出的關注事項

10.黃容根議員作出利益聲明,表明本身是漁農業諮詢委員會轄下捕撈委員會的
委員及水產養殖委員會的主席。黃議員表示自1993年起,水產養殖委員會一直
反對進行海上挖掘活動。然而,鑑於當局必須進行各項工務工程,而且其後亦
向漁民發放特惠補償,委員會遂沒有進一步跟進此事。在水產養殖委員會最近
一次討論回填工程問題的會議上,委員提出了下述各點--

  1. 在任何地區展開任何挖掘或回填活動前,政府當局必須先行評估該
    等工程對海洋生態、水質及漁業的影響;

  2. 在果洲多個約於4年前進行挖砂以提取填料的已採空砂坑一帶,可發
    現大量魚類,其中包括一些以往在該處未曾發現的品種。出現此種
    現象的原因,可能是空置砂坑為新品種魚類提供了所需空間及產卵
    地所致;

  3. 在砂坑進行回填將會破壞海洋生態,並會影響該處的捕魚活動。此外
    ,回填工程將為期數年,在該段時間內,漁民的生計將會受到嚴重影
    響;

  4. 與挖掘工程相比之下,回填工程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破壞將會更嚴重,
    因為在卸置區海床棄置的淤泥是來自其他地區的污泥;及

  5. 在東龍洲從事海魚養殖的人士除了接納擬議工程之外,根本別無選擇
    。他們只能促請政府當局採取措施,減輕建議的回填工程所造成的不
    良影響。然而,政府當局卻視之為對有關計劃的支持。

回填工程的利弊

11.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回應時表示,當局已進行環評研究,以確定在空置砂
坑棄置非污染淤泥是否可接受的做法。有關研究的結果顯示在該等卸置區進行回
填,將有助恢復該處的自然海洋環境,並可使進行採砂前在該處出沒的類似生物
集群,重新在該處的海床繁衍。雖然回填過程會對該處的海洋環境造成局部範圍
及暫時性的破壞,但長遠來說卻對捕魚業有所裨益。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澄
清,在進行環評研究期間,當局並未發現空置砂坑附近有大量魚類。然而,政府
當局將會更深入研究此事。倘證明空置砂坑對漁業有利,政府當局會重新研究進
行回填的建議。高級土力工程師(淤泥處理)補充,在東龍洲進行的環評研究於1998
年3月完成。當局在評估有關工程對漁業的影響時,已把漁農處在有關全港漁業資
源的研究中蒐集所得的捕魚活動最新資料列入考慮範圍。

12.黃容根議員表示,由於缺乏有關地區在採砂前的狀況的資料,漁農處所作研
究的結果未能提供有意義的資料以茲比較。劉江華議員認為當局就捕魚活動提
供的資料可能屬學術評估,而未有顧及實際情況。

13.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不同意環評研究只屬學術評估的說法。他表示,當
局是對蒐集所得的數據進行分析後得出有關的研究結果,該等結果更可供公眾
人士查閱。在回填工程進行期間實施環境監測及審核計劃,目的是核實環評研
究預計得出的結果。

14.陳榮燦議員詢問回填工程有何益處,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回應時表示,
回填有助恢復天然水力體系、使進行採砂前在有關地區出沒的類似生物集群重
新在該處的海床繁衍,以及使有關地區可再次用作固定和緊急船隻碇泊處。

15.黃容根議員指出,基於東龍洲所處的地理位置,該處在進行回填工程後吹起
東北季候風期間,將不宜用作船隻碇泊處。他批評政府當局以該地恢復用作船
隻碇泊處作為進行回填的藉口。

16.劉江華議員表示,對於進行回填是否可取做法,各有關方面意見紛紜,莫衷
一是。他認為保存自然環境及維持生態環境平衡,是較理想的做法。倘海床受
到任何破壞,海洋生態必會受到損害。在進行回填的過程中,漁業無可避免會
受到影響。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陳述不在空置砂坑進行回填會有何弊處


17.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回應時表示,空置砂坑不斷受到洋流侵蝕。因此,
海床的環境經常處於不穩定的狀況,不利於海床生物集群的重新繁衍。環評研
究結果顯示,空置砂坑不能提供穩定的環境,讓屬於魚類糧食供應來源的軟體
海床生物集群生長。他向議員保證,只要作出適當的監察,建議的回填工程不
會對砂坑附近的海洋生態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18.吳亮星議員贊同黃容根議員的意見,認為除非事先進行研究,蒐集有關海洋
環境的基線資料,否則將難以確定挖掘及回填工程會造成何種影響。他對於回
填工程對漁業發展的益處感到懷疑,因為被棄置的淤泥並不屬於卸置區海洋環
境的一部分。他對於監測計劃能否準確評估卸置非污染淤泥對海洋生態的影響
感到關注。陳榮燦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制訂方案,訂明在監測期間發現棄置
非污染淤泥確會對水質造成不良影響時,將如何處理有關情況。

19.梁劉柔芬議員表示,挖掘及回填工程均會破壞海洋生態。她不接納採用回填
方法把空置砂坑填平可有助穩定海床狀況的說法。她籲請政府當局制訂其他穩
定海床狀況以供珊瑚生長的更佳方案,例如在海床放置巨大及奇形怪狀的石頭
,以及利用沉船為魚類提供棲息地。

20.吳清輝議員質疑在青衣南部及大嶼山北部進行環評研究的結果,是否亦適用
於東龍洲。由於有關青衣及大嶼山的研究在差不多3年前進行,他關注到有關研
究的結果未必能夠反映現時的狀況。吳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告知負責
進行環評研究的小組的成員組合為何,特別是小組中有否包括任何海洋生態學
家。

21.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表示,鑑於黃容根議員及漁業人士就空置砂坑附近
的捕魚活動提出意見,政府當局會重新研究有關情況,並將結果告知議員。

22.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建議政府當局以書面作出回覆,解答議員提出的關注事
項及疑問,當局對此表示同意。主席表示由於仍有許多問題尚未解決,政府當
局不宜在現階段向財務委員會再次提出有關回填工程的建議。然而,政府當局
可考慮就該3個供棄置非污染淤泥的新卸置區的監測工作分別提出撥款申請。

V. 其他事項

23.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