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9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A/1

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5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所有項目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陳偉基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助理局長(環境)
高韻芝女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
陳錦新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栢嘉禮先生

環境保護署高級環境保護主任(廢物政策及技術支援)
夏國權博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政策及技術支援)
李志剛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910/98-99及CB(1)966/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8日及12月11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已改期於1999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事務委員
會下次例會上,討論由政府當局提出的下述事項 --

  1. 建議進一步收緊輕型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和制訂電單車廢氣排放標
    準;及

  2. 擴大政府建築物創新能源效益器材試驗計劃的實施範圍。

3.議員同意由政府當局提出討論的另一事項 --"盡量減低建議中的築路工程對大
蠔河生態影響的措施",將納入有關"大嶼山的自然環境保育策略"的議題內,並
在稍後階段進行討論。

4.關於地球之友提交而標題為"重組香港電力供應行業的架構及繼續優先處理各
項環境事宜"的意見書,主席建議如地球之友應邀出席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便
在席上討論有關事宜,議員對此表示同意。

(會後補註:由於經濟事務委員會已決定在討論兩間電力公司的聯網系統的顧問
研究時,邀請地球之友的代表出席會議以發表其意見,主席決定暫時不會討論
有關問題。事務委員會將於稍後階段考慮是否需要從環境角度討論有關問題。)

5.劉江華議員表示,他從傳媒報道得悉香港城巿大學一位學者曾就東江水的水
質進行研究。由於事務委員會將進一步討論此問題,他建議要求該學者提供有
關的研究結果,供議員參考,並將政府當局就此事提交的參考文件送交該名學
者,請他就文件內容作出評論。

(會後補註:立法會秘書處已分別致函香港城巿大學張漢陽博士及香港公開大學
何建宗博士,請他們提供其研究報告的文本,並就政府當局提供的東江水測試
結果作出評論。)

6.劉健儀議員表示,財政司司長在其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中指出,他樂意豁免
向汽車用石油氣徵收燃油稅。除此以外,他並沒有作出任何其他承諾,為鼓勵
人們棄用柴油的士而改用石油氣的士提供財政上的誘因。劉健儀議員重申,當
局有必要制訂財政上的誘因,因為的士業人士表示在目前的經濟情況下,實難
以應付更龐大的財政支出以配合石油氣的士計劃。她要求獲得有關此事的最新
情況的資料,並詢問政府當局何時可向議員作出匯報。

7.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好準備,可就石油氣的士計
劃的進展情況作出匯報。尚待解決的主要事項包括石油氣補給站的位置及石油
氣的價格。石油氣價格必須比柴油低廉,以鼓勵人們轉用石油氣。只要燃油公
司願意降低石油氣的價格,政府當局樂意豁免向汽車用石油氣徵收燃油稅,以
確保石油氣的價格可與柴油競爭。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
明白的士業人士就有必要提供財政誘因一事所表達的關注事項。至目前為止,當
局並未排除制訂此類措施的可能性。政府當局與燃油公司進行的商討結束後,可
於1999年4月就此作出匯報。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建議於1999年6月討論石油氣的士計劃,主席及劉健儀議員
對此表示同意。)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8.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曾發出下列參考文件 --

  1. 立法會CB(1)930/98-99號文件 -- 由地球之友提交而題為"重組香港
    電力供應行業的架構及繼續優先處理各項環境事宜"的報告;及

  2. 立法會CB(1)960/98-99號文件 -- 供環境諮詢委員會討論而標題分別
    為"朝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邁進"及"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的文件。

IV. 發展環保政策的工作計劃
(立法會CB(1)937/98-99(01)號文件)

9.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應主席所請,簡略解釋發展新環保政策及措施的
工作計劃。他表示早於1989年,當局已發表一份載有環保工作計劃的白皮書,
訂定了90年代的環保工作安排。隨著當局發表減少廢物綱要計劃及成立減少廢
物委員會,有關的工作計劃差不多已全部完成。減少由經濟活動產生的廢氣的
舊有做法並不奏效。巿民對個別問題雖有相當認識,但這方面的認知並未促使
他們付諸行動,原因可能在於人們並未全然了解有何種做法可供選擇。當局有
必要讓更多人參與決定及制訂環保指標的過程,以及加深人們對可供選擇以改
善環境的各種做法的認識。產生過量廢氣及過多廢物,可反映出社會上的經濟
活動欠缺效率。日趨惡化的環境不僅令外商對來港投資裹足不前,而且令部分
生於斯長於斯的香港人不願留港居住。為照顧本港的經濟及社會需要,當局必
須加強進行環保工作,冀能作出更大幅度的改善。作為工作計劃的第一步,政
府當局將分別於1999年3月10日及3月11日舉行兩次論壇,並邀請所有立法會
議員及其助理、各政治團體、商會、社區團體、專業及學術機構出席。當局將
先舉行簡介會,講解香港所面對的環境挑戰,以及為達到改善環境的目的而須
作出的改革的一般性質。其後,當局會邀請出席人士參與討論,研究應為建立
優美環境訂立何種目標。出席人士亦會獲邀請加入為研究某些範疇的環保工作
而成立的數個工作小組,或向該等小組提交建議書。工作小組提出的建議將成
為擬備新環保政策綠皮書的基礎,而該份綠皮書將於1999年11月或之前發表,
以便進行更廣泛的公眾諮詢。政府當局在考慮公眾人士就綠皮書作出的回應,
以及從21世紀持續發展研究得出的指標後,將會修改有關的建議並發表一份白
皮書,訂定下一世紀的環保工作安排。當局預期可於2000年發表該份白皮書。

10.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他建議成立3個工作小組,研究下述範疇
的環保工作 --

  1. 改善巿區環境

    研究重點是各項巿區問題如城巿規劃及廢物收集工作;

  2. 保育一個具生產力及充滿生氣的天然環境

    主要的關注事項是自然保育及保持生物的多樣化;及

  3. 以有效率的方式運用資源

    將會探討廢物循環再造、節省能源、採用更理想建築物設計以減少
    所使用的物料等事項。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當局會視乎社會人士的意見而成立更多工
作小組。每個工作小組均有一名統籌人員,而政府當局則會提供文書工作方面
的支援。當局會要求小組成員於1999年3月底至6月底期間舉行會議及擬備報告
,以便送交所有與會人士省覽。當局隨後可舉辦更多論壇,讓各個工作小組匯
報其工作。

11.關於舉行論壇的詳細安排,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告知與會各人,在
1999年3月舉行的兩次論壇將分別由行政會議議員梁振英先生及錢果豐先生擔
任主席。當局會在論壇的初段講述香港面對的壓力及所需採取的行動。為鼓勵
出席人士踴躍參與討論,對各個範疇的環境問題感興趣的人士均獲邀請論述其
看法及期望達致的成果。部分規模較大的公司及綠色團體的代表亦會在論壇上
陳述意見。環境保護運動委員會的Ronnie WONG先生會就環保意識此項講題
發言。論壇的關鍵在於與會人士之間的交流。與會人士已獲提供有關的參考文
件及一份讓他們作出回應的表格,以供指明其將會提出討論的事項。當局會向
所有與會人士匯報在論壇中得出的意見。

12.主席詢問政府在此等論壇中會有多大程度的參與,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
境)回應時表示,政府所有政策局及部門均獲邀委派代表出席論壇。政府當局希
望改變公眾人士以為只有環境保護署及規劃環境地政局才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觀
念。每個政策局及部門的工作計劃及政策,對環境皆有一定的影響。鑑於每個
政策局及部門均須由1999至2000財政年度起發表環境報告書,政府代表對於出
席論壇相當踴躍。至目前為止,獲邀出席的政府代表均有良好的反應。

13.劉健儀議員表示,她支持舉行論壇及讓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討論環保政策,但
她擔憂在切實執行有關政策時會出現知易行難的問題。她認為有必要讓受到有
關政策影響的各方在進行規劃的初段參與其事。例如,屬主要污染者的巴士公
司及貨車運輸業,應參與有關車輛廢氣策略的討論。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
境)同意應讓受影響的各方參與有關政策的規劃工作,當局在此方面所遇到的困
難是運輸業所涉及的組織數量龐大。他證實當局已邀請巴士公司及貨車運輸業
的代表出席論壇,且有3名運輸業代表將會出席論壇。他同意劉健儀議員的意見
,認為在缺乏受影響各方參與的情況下與學者進行討論,並不能解決環境問題


14.陳榮燦議員關注到,當局會否委聘顧問整理及分析工作小組提出的意見,以
供編製環境白皮書。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當局不會委聘顧問參與
制訂環保政策的過程。政府當局認為,與其依賴顧問提供意見,不如直接接觸社
會各界人士以便取得和所需採取的行動有關的資料,此做法可能更加有用。然而
,工作小組提出的部分意見可能涉及詳細的經濟分析,屆時,當局可能須委聘顧
問就個別建議進行研究。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強調,鑑於香港的情況獨
特,實在難以應用海外國家的經驗解決本港在環境方面所面對的壓力。因此,當
局必須因應本港的情況解決有關問題,而且須獲得香港巿民參與提出意見。強調
諮詢及著重取得社會各界人士共識的新處理方法,對於此方面的工作將有幫助。

15.陳榮燦議員進一步詢問,是否有可能委聘顧問參與任何一部分的工作程序,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就此重申,在制訂環保政策的過程中無需顧問參與
其事。只有在訂出具體的工作計劃後才需要顧問的協助。在現階段,政府當局
只在收集公眾意見。雖然部分顧問協會成員獲邀出席論壇,但他們僅會以個人
名義而非其專業身份行事。政府當局會利用現有資源舉辦論壇、為工作小組提
供服務,以及擬備有關的綠皮書及白皮書。擬議工作計劃不會帶來任何資源方
面的影響。規劃環境地政局將為發展環保政策提供所需資源。由於作出實質改
善將有賴各人的參與,故此能夠取得有關資料是重要的一環。規劃環境地政局
會向出席人士提供資料,告知問題所在及可以採取何種改善方法,並會訂立改
善目標及提供可協助達到有關目標的支援措施。

16.劉健儀議員注意到當局正持續進行關於可持續發展及運輸事務的研究,並關
注到能否把該等研究併入發展環保政策的工作中。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表示,當局在採取綜合方式制訂有關政策前,有需要了解社會各界人士的期望
。透過進行21世紀持續發展研究,當局可確知各界人士懷有何種期望,並可制
訂對每個政策局而言均屬有用工具的指標。該項研究可提供意見,說明可如何
結合環境、運輸及房屋政策,藉以為本港帶來最大的環境、經濟及社會利益。
將於本年內從21世紀持續發展研究得出的指標,可用作驗證在論壇中提出的意
見。該等指標有助制訂環保工作計劃,使香港成為更理想的居住地方。

17.主席對進行21世紀持續發展研究的費用高昂感到關注,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
長(環境)回應時同意提供有關所需費用分項數字的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21世紀持續發展研究所需費用的分項數字,有關資
料已隨立法會CB(1)1097/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8.主席詢問事務委員會在發展環保政策的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就此,規劃環
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他須向當局反映此項關注事宜。無論如何,立法會
所有議員及其助理均獲邀請以其個人身份出席論壇,就發展環保政策提供意見
。在工作小組制訂各項建議後,他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各個工作小組的工作。

19.許長青議員表示,他同意有需要實施完善的環保政策,從而改善本港的生活
條件,但對於此舉可能會對商界造成財政負擔,進而削弱本港的競爭能力,他
亦感到關注。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正嘗試找出對雙方均
有利的方案,使商界可從事對環境及經濟均有裨益的業務。商界人士亦明白到
環境污染會帶來各種不良影響,他們亦極盼可採取對環境有利的工作方式。事
實證明採取上述工作方式除了對環境有利之外,亦可帶來經濟上的回報。政府
當局會努力向商界介紹此類可供考慮的措施。當局認為這是正確的做法,遠較
作出管制及採取執法行動理想及有效。

20.減少廢物是21世紀持續發展研究的主要事項之一,因此,陳榮燦議員要求當
局提供以焚化方式處理廢物的進展的資料。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
政府當局正等待有關方面提交關於興建焚化爐的報告,有關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
。該份報告所涵蓋的事項包括融資問題、焚化爐的選址及負責焚化爐營運事宜的
機構的安排。減少廢物委員會將就該報告進行討論,政府當局會在委員會完成討
論後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21.陳榮燦議員表示,立法會議員最近曾訪問日本,並對當地的焚化設施極表欣
賞。他籲請政府當局在設立焚化設施方面參考日本的經驗。

V. 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建議
(立法會CB(1)937/98-99(02)號文件)

22.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簡略解釋政府當局所提出修訂《噪音管
制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建議。有關建議旨在清楚訂明如法人團體觸犯該條例
所訂罪行,該法人團體的高層管理人員須就該罪行負上法律責任。他表示,該
條例的現有規定未能有效阻嚇屢次違例者,原因可能在於法團的管理人員無須
對其公司的行為負上個人法律責任所致。在過去3年內,有44個法人團體曾根據
該條例被定罪5次或以上,其中12個法人團體更有超過10次的定罪紀錄。為遏止
屢次違例的行為,政府當局認為有必要修訂《噪音管制條例》,明確規定法人團
體的高層管理人員須負起遵守該條例各項條文的責任。建議的修訂包括為法團管
理人員訂定明確的法定抗辯條文,除非所觸犯的罪行關乎在未有有效的建築噪音
許可證之下進行建築工程。當局會發出一份工作守則,協助業內人士作出一切應
盡的努力以防止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在進一步徵詢環境諮詢委員會的
意見並獲得行政會議的批准後,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
修訂建議。

23.在諮詢過程方面,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表示,政
府當局已於1999年2月中把有關的修訂建議知會建造業,至今尚未接獲任何回
應或強烈的反對意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補充,規定高層管
理人員為所屬法人團體觸犯而和環境事務有關的罪行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並非
一項新的建議。在其他法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第29條及《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第47A條,均訂有類似的規定。

24.陳榮燦議員指出,除了建造業以外,對於其他在進行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亦會
發出噪音的行業,當局亦應就有關的修訂建議徵詢其意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噪音管制條例》的適用範圍並不僅限於建築地盤,而
亦同時包括其他發出噪音的活動。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
策)補充,工商業噪音和建築噪音是分開處理的。任何業務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如
超出規定的噪音水平上限,當局首先會向經辦該項業務活動的人士發出消減噪
音通知書。倘他們未能在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採取補救措施,當局便會作出檢
控。因此,有關的修訂建議不會對非建造業的活動造成嚴重影響。

25.陳榮燦議員就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的罰則提出查詢,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長(環境)回應時澄清,凡觸犯該條例所訂罪行,不論被定罪的一方屬法團
還是個人,均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及可被判罰款。然而,根據現行罰則,被定罪
的一方不會被判監禁。擬議的修訂並非意圖改變現行罰則,其目的僅在於明確訂
明,倘觸犯《噪音管制條例》的一方屬法人團體,其高層管理人員等於觸犯了該
條例所訂的罪行。當局會分別向該法人團體及其高層管理人員提出起訴。

26.劉健儀議員認為,擬議的修訂具爭議性,且會引起極大反響。她認為有必要
廣泛徵詢受影響人士的意見。以本港每年進行的建築工程數目而論,劉健儀議
員質疑有關問題的嚴重程度是否已達到非修訂法例不可的地步,因為在過去3年
來,只有44個法人團體曾根據《噪音管制條例》被定罪5次或以上。況且,建造
業採用非常複雜的分包承辦制度,建議的修訂條文並未清楚說明哪一級別的分包
承建商須就關乎噪音的罪行負責。劉健儀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可考慮採取另一措施
,提高對屢次違例者的罰款,以加強阻嚇之效。由於提高罰款會增加工程成本,
法人團體的管理人員會加倍小心行事以避免屢次違反規例。

27.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回應時表示,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的
建議並非僅只針對屢次違例者,而是規定法人團體的高層管理人員須對和噪音
有關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對定罪紀錄作出的分析顯示,當局顯然有必要提出
此等建議。在1998年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定罪的410宗個案中,有199宗屬
首次定罪,其餘211宗則屬再被定罪。在首次定罪的個案中,有118宗或60%個
案涉及法人團體,其餘81宗個案則涉及獨資經營者或個別人士。在再次被定罪
的個案中,有205宗或97%個案涉及法人團體,只有6宗個案涉及獨資經營者或
個別人士。上述數字清楚顯示,部分公司的法團管理人員似乎未有充分顧及《
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原因可能在於他們無須對其公司的行為負上個人法律
責任。雖然環境保護署繼續致力提高法團管理人員的環保意識,但效果並不明
顯。因此,當局有必要修訂《噪音管制條例》,使之與其他和環保事務有關的
法例一致,規定高層管理人員須為其所屬法人團體觸犯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擬議的修訂將有助改變法團對遵守各項環保規定的態度,並減低法團屢次違例
的可能性。

28.關於對屢次違例者施行分級罰款的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表示,現行的《噪音管制條例》已採用此種做法。事實上,該條例所訂的最高罰
款額已在1994年增加了一倍,但此舉並不足以對屢次違例者產生阻嚇作用。環境
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補充,該條例所訂的最高罰款額是首
次被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則可被判罰款200,000元
。在1998年,法庭就屢次被裁定觸犯建築噪音罪行而判處的最高罰款是160,000
元,平均罰款額則約為26,000元。

29.劉健儀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分項數字,列明法庭在過去數年就根據《噪音
管制條例》首次及再次被定罪而判處的罰款額。她表示,此等資料有助理解何
以法庭判處的罰款未能收阻嚇之效。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同意提
供有關資料,但他同時指出,罰款額的多寡由法庭決定。政府當局認為問題的關
鍵並非在於被判罰款的多寡,而是在於法人團體的管理當局無須就有關罪行負上
個人法律責任。擬議的修訂可鼓勵法團管理人員訂立及實行妥善的管理制度,藉
以避免違反《噪音管制條例》。

30.劉健儀議員堅持政府當局應盡量採取其他可行方法遏止違反規例的行為,然
後才以修訂法例的方式規定法團管理當局對某一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倘政府當
局認為法庭判處的罰款額,與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相比之下屬於過低,當局大
可要求覆核有關刑罰。政府當局亦可告知法庭,有關問題已非常嚴重。當局亦
可在適當情況下作出修訂,以提高最高罰款額。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環境)表示,為使法庭更充分了解噪音問題的嚴重程度及廣泛影響,環境保護
署曾向司法人員講述《噪音管制條例》的重要性、當局的執法情況,以及和噪
音有關的罪行對居民造成的影響。然而,他強調司法機構的獨立必須受到尊重
,所判處罰款額的多寡最終仍須由法庭決定。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噪
音監理及政策)補充,環境保護署曾於1993及1996年向司法機構簡報《噪音管
制條例》的實施情況。

31.對於劉健儀議員就哪一級別的管理人員須對某一罪行負上法律責任所表達的
關注,許長青議員亦有同感。他建議屢次被裁定觸犯《噪音管制條例》所訂罪
行的承建商,應被取消競投政府合約的資格。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
境)表示,他相信在現行安排下,工務部門已訂立機制,評估其承建商在進行環
保工作方面的表現,包括在遵守上述條例規定方面的表現。環境保護署首席環
境保護主任(噪音監理及政策)補充,根據現行做法,當局會就違反該條例的行為
向主承建商提出檢控,因為儘管工程以分包承辦方式批出,主承建商整體上仍
須負責建築工程地盤的管理工作。

32.梁智鴻議員關注到因長期處於高噪音水平的環境下而導致聽覺受損的問題。
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對僱員從事工作環境嘈吵的職業前及其後的聽覺能力作
一比較。此等資料將有助確定長期處於高噪音水平的環境下,將會受到何種影
響。如能以統計數據確立長期處於高噪音水平的環境下的不良影響,便有理由
收緊對發出噪音的活動所作出的監管。

33.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據定罪紀錄顯示,法團違反《噪
音管制條例》的情況有加劇的趨勢。1996年的定罪個案共有252宗,1997年有
445宗,1998年則有410宗。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補充,勞工處備有工
人因職業關係而聽覺受損的紀錄,當局可把此等資料提交議員參考。

34.劉健儀議員注意到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例的建議
,她對當局未有充分諮詢業內人士表示關注,而且事務委員會委員亦未就支持
有關的修訂法例建議達成共識。主席表示她原則上接納有關修訂建議的精神,
但亦同意議員所提出必須進行充分諮詢的意見。議員同意於1999年3月29日事
務委員會下次會議進一步討論此事。

VI. 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的建議
(立法會CB(1)937/98-99(03)號文件)

35.主席請議員注意在會議席上提交的新邨西醫協會的意見書。該會強烈反對建
議中的醫療廢物管制計劃(下稱"管制計劃")對提供及使用健康護理服務的人士施
加的嚴格規限。

(會後補註:有關的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978/98-99號文件送交事務委員會委
員參閱。)

36.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應主席所請,扼要解釋政府當局提交的
文件所詳載的修訂《廢物處置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環境)強調,在建議的管制計劃下,政府對處置醫療廢物所作的管制
並不嚴格。該項計劃將須依賴業內人士的自律。政府當局將會制定規例,對收
集及運送醫療廢物和廢物處置設施作出規管。醫院及醫療機構應按照各個醫療
機構、醫務協會及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議定的指引,訂定本身的內部安排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由於他在會議舉行前才收到新邨西
醫協會的意見書,他需要時間研究意見書內所提事項,然後才可作出評論。他強
調當局仍未落實擬議管制計劃的細則,並歡迎新邨西醫協會就此提出意見。政府
當局打算在1999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37.梁智鴻議員作出利益聲明,表明本身是醫學界功能團體的代表。關於參考文
件第15段所載有關管制計劃的宣傳及公眾諮詢工作,梁議員表示醫務專業人士
普遍支持有必要妥善處置醫療廢物,他對於諮詢工作的廣泛程度亦無一絲懷疑
。然而,醫務專業人士及環保署就透過制訂工作守則實施管制計劃進行討論時
,卻出現了若干問題。雙方一致贊成管制計劃的第一階段只會涉及大量醫療廢
物生產者,問題是在第二階段,管制計劃將擴展至涵蓋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
對於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能否切實遵從工作守則行事,醫務專業人士感到關注
。梁議員表示,工作守則擬稿第3.2段述明,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如能證明本身
已透過自我規管,訂立令人感到滿意的醫療廢物管制措施,當局或會擱置推行管
制計劃的第二階段。這是醫務專業人士與環保署就是否推行管制計劃第二階段所
達成的基本協議。然而,政府當局似乎把雙方所訂協議拋諸腦後,因為參考文件
指出,政府當局有意推行管制計劃第二階段,只不過會在稍後階段才展開而已。
就此,梁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倘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的自我規管工作令人感
到滿意,當局會否擱置推行管制計劃的第二階段。他進一步指出,對於小量醫療
廢物生產者而言,管制計劃下的工作守則並不切實可行。他們發現某些規定實在
難以遵從,例如必須另行使用可上鎖的貯物櫃及冰箱把醫療廢物貯存起來,以及
必須量度所貯存廢物的重量並將之記錄下來。

38.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回應時證實,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如能
證明本身可作出令人滿意的自我規管,當局將會擱置推行管制計劃的第二階段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政策及技術支援)補充,當局與新邨西醫
協會及香港醫學會(下稱"醫學會")就推行管制計劃一事進行討論期間,醫務專業
人士曾表示有關的工作守則對於大量醫療廢物生產者而言是適當的守則,但對
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則不然。雙方所達成的協議是,在管制計劃的第一階段,
有關的工作守則只適用於大量醫療廢物生產者。至於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則
可在開始時以自我規管的方式運作。鑑於醫學會已發出一套指引供其會員參考
,環保署答應研究該等指引,並就處置醫療廢物的妥善方法作出適當的修訂。
經修訂的指引料可為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提供處置醫療廢物的指南。

39.梁智鴻議員很高興得知如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能以適當的自我規管方式處置
醫療廢物,政府當局將不會展開管制計劃的第二階段。他希望政府當局繼續與
醫務專業人士進行對話,以便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工作守則。他得悉醫學會就
工作守則擬稿提出的若干修訂建議,並未獲得環保署接納。他籲請政府當局與
醫務專業人士,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屬小量醫療廢物生產者的病人合作,就處置
醫療廢物的問題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解決辦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環境)答允與各有關方面合作處理此問題。

40.關於參考文件第6及7段,陳榮燦議員關注到輸入本港以便再出口或轉運往其
他地方以供循環再造的廢物,倘基於任何原因滯留在香港並獲准棄置在本地的
堆填區,香港可能會成為國際間傾卸廢物的場地。陳議員詢問可否禁止把廢物
輸入本港。

41.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目前,《廢物處置條例》就有害
或受污染廢物裝運前的進出口管制作出規定。廢物的貨主必須在廢物裝運前向
環保署署長申領許可證。除非廢物接收國或原產國的主管當局事先批准接收該
等廢物,否則環保署署長不會簽發有關的許可證。因此,有害及受污染廢物的
進出口已受到嚴格的管制。然而,對基於環保理由經香港轉運往世界各地的其
他廢物,在作出管制方面卻遇上輕微的問題。此種所涉款額達到每年200億元
的貿易,當局應予以支持。雖然該條例的現行條文禁止進口廢物以供在本地棄
置,但對於為循環再用及再造的目的而進口及出口的廢物,卻未有實施任何管
制。建議修訂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下述情況:進口廢物時的原意是作循環
再造用途或將廢物再出口至其他地方,但其後情況有變,以致該等廢物滯留在
本港。在現行制度下,有關當局通常難以成功提出檢控,因為廢物的貨主在進
口廢物時並無企圖進口廢物以便在本地棄置的犯罪意圖。為堵塞此漏洞,當局
建議任何進口無害廢物的進口商或貨主,均須在本港任何廢物處置設施棄置該
等廢物前,先行獲得環保署署長的批准。倘廢物貨主在未獲得適當批准的情況
下在本港的堆填區棄置廢物,他將會遭到檢控。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補充,
有關的推定是對付棄置廢物的問題。環保署署長只會在下述情況下批准在本港
棄置有關的廢物:進口商或貨主能夠證明其不能把廢物運回輸出國,而且他已
嘗試物色其他途徑,以便按照可為環保署署長接納的方式把廢物再使用、再加
工處理或循環再造,但卻徒勞無功。

42.主席表示有關處置進口廢物及巴塞爾禁令的修訂較為簡單。然而,有關管制
醫療廢物的修訂則頗具爭議性。她詢問政府當局提交和管制計劃有關的修訂及
相關規例的時間安排為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同意,和管制
醫療廢物有關的修訂是議員最感關注的事項。由於和管制計劃有關的規例的草
擬工作,將須視乎法律草擬專員的工作進度而定,政府當局計劃先在1999年6
月提交有關該條例的修訂事項。制定相關規例的工作則可望於今夏完成。主席
希望該等規例可於立法會審議該條例的修訂事項前備妥。

VII. 其他事項

43.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