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98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立法會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8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梁劉柔芬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
陳偉基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
謝展寰先生

環境保護署
署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空氣質素政策)
林國麟博士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
潘太平先生

衞生署首席醫生
黎潔廉醫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
柏嘉禮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駱基賢先生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設施規劃)
陳英儂博士

應邀出席者: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香港環保回收業總商會

代表
梁沛倫先生

代表
梁耀昌先生

代表
羅耀荃先生

代表
呂漢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659/98-99號文件)

1998年10月26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9年2月5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述事項--

  1. 東江水的水質問題;及

  2.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及II期工程。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議員將於1999年2月5日上午10時45分與立法會規劃
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舉行的聯席會議席上討論上述事項。事務委員會將會在
聯席會議舉行前,於當日上午10時舉行例會,討論監察位於青衣、大嶼山及東
龍洲的卸泥場的事宜。)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4.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委員得悉有5名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職員在1999年1月7日
遇上交通意外,並在意外中殉職,各委員對此感到十分難過。議員要求政府當
局的代表向死者家屬轉達他們的慰問,並同意由主席代表事務委員會致函環保
署署長,向死者家屬致以深切慰問。

(會後補註: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簽署的慰問信已於1999年1月11日送交環保署署
長。)

IV. 室內空氣污染的管制
(立法會CB(1)710/98-99(01)號文件)

5.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上述參考文件
的內容。

污染物的水平

6.劉江華議員對於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解釋長時間接觸不同水平的污
染物會對健康造成何種影響感到失望。他特別關注到在其中一間接受空氣質素
測試的食肆中,所錄得的甲醛水平高達建議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9倍。

7.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解釋,有關的食肆最近曾進行裝修,空氣中的甲
醛主要來自把木板黏合的膠水。由外地衞生組織進行的研究顯示,長時間接觸
甲醛會增加動物患上癌症的機會,但現時並無足夠證據顯示甲醛會導致人類患
上癌症。因此,甲醛被列為可致癌物質。在接受空氣質素測試的食肆量度所得
的甲醛濃度,對一個健康正常的人來說應不會造成任何即時的不良影響,但量
度所得的最高濃度可能會導致身體不適,例如眼睛感到輕微刺痛。

8.衞生署首席醫生表示,由於所有研究實驗均以動物為測試對象,因此無法清楚
確定大部分污染物會對人體造成何種致癌作用。當局已在勞工法例中就各種污染
物訂定衞生標準,以保障工人在工作環境中的安全。當局雖知道該等污染物有可
能對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並應從根源處減低其含量,但衞生署首席醫生認為,由
於大部分污染物不會對健康造成任何即時的不良影響,市民無需對此產生不必要
的恐慌。她認為向市民大眾提供清楚的資料,說明各種污染物的來源及其不良影
響,是更為重要的一點。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補充,當局會展開
公眾教育及推行宣傳工作,加強市民大眾對室內空氣質素的重要性的認識及了解


9.吳清輝議員對於裝修工人很少在工作時戴上面罩以防止吸入灰塵及其他污染物
一事感到關注,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就此表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訂明並由勞工處執行的職業衞生標準,可保障僱員的健康。就苯及甲醛此類廢氣
而言,即使僱員戴上面罩,在保障健康方面亦毫無作用。

10.研究結果顯示購物商場空氣中的細菌數目較食肆高,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
素)就此作出闡釋時表示,通風系統是否足夠及系統內的隔塵網是否有效,與空
氣是否清潔息息相關。在接受空氣質素測試的購物商場量度所得的二氧化碳水
平偏高,正可反映商場的通風系統明顯不足。細菌數目偏高,則可能由於隔塵
網缺乏保養所致。

工作守則及三級制室內空氣質素指標

11.議員支持當局盡早制訂有關管制室內空氣質素的指引。他們對於剛完成裝修
工程的處所的空氣質素尤感關注,因為該等地方的甲醛及其他污染物水平過高
。他們認為當局應向公眾人士發出某些形式的警告,提醒他們注意此類潛在危
險。

12.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指出,研究結果顯示通風系統性能欠佳或不足,
是引致室內空氣污染的最常見原因。剛完成裝修工程的樓宇的污染物水平,將
會隨著時間過去和通風系統得到改善而下降。他贊同議員的意見,認為有必要
公布室內空氣質素研究的結果,並制訂室內空氣質素指標。負責進行辦公室及
公眾場所室內空氣污染研究的顧問公司已提出一套建議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
並已在進行研究時採用有關指標。此外,顧問公司亦已擬備工作守則的初稿。
該份工作守則會界定及說明評估室內空氣質素時所需遵從的程序、措施及方法
,從而達致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規定。該套守則會作為公眾的指引,以及政府
和私營機構專業人員的參考文件。有關方面現正擬備該套工作守則的中文本,
並可趕及作公眾諮詢之用。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進一步表示,室內空氣
質素的擬議管制策略會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實施。在建議的規管制度下,建築物
的業主或管理當局將須聘請適當的合資格人員,負責檢查其建築物的室內空氣
質素,並核證建築物的室內空氣質素已符合當局所訂標準。建築物的業主將獲
發證書,並須在建築物的當眼位置展示有關證書。

13.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就建議的三級制室內空氣質素指標作出
以下闡釋--

  1. 第一級代表高級而舒適的樓宇應有的最佳室內空氣質素標準,此標
    準應與現有的最佳室內空氣質素標準相若;

  2. 第二級代表建議的室內空氣質素標準,此標準可為公眾人士包括小
    孩、老年人和孕婦提供保障;及

  3. 第三級代表為保障工人及僱員而必須保持的室內空氣質素標準。

14.議員要求當局就建議的三級制室內空氣質素指標進一步作出澄清,所需澄清
的事項包括現時有否可用作量度空氣質素的簡單工具、須進行量度的污染物的
類別、進行量度的次數、由誰人負責進行量度,以及推行擬議規管制度的時間
表。議員關注到在實施三級制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後,會否導致建築物的業主須
承擔任何額外開支。

15.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時提出下述各點--

  1. 政府當局的初步構思,是由建築物的業主聘請適當的合資格人員,
    負責檢查其建築物或處所的室內空氣質素,並核證有關的室內空氣
    質素已符合當局所訂標準;

  2. 根據研究結果,和市民大眾有關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苯、甲醛
    、尼古丁、可吸入懸浮粒子、細菌等等。因此,當局應根據該等污
    染物的水平釐定室內空氣的質素;

  3. 為確保室內空氣質素符合所訂標準,量度工作最好由認可化驗所的
    合資格人員以專業方式進行;

  4. 當局預料實施三級制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後,可鼓勵樓宇業主及物業
    管理當局以達到最佳標準為目標,藉以提高其建築物或處所的名聲
    ,從而提升其處所的市值;及

  5. 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首季開始,就工作守則的初稿及擬議策略徵
    詢專業團體、有關組織及市民大眾的意見。諮詢期將歷時2至3個月
    左右。

16.劉江華議員表示,通風系統欠佳的樓宇的業主既可預料到量度結果將未如理
想,自然不會願意進行量度工作,因此,他對自我規管制度的成效提出質疑。
可以預計的是,只有室內空氣質素達到擬議水平的樓宇,才會公開展示有關證
書,以廣周知。梁智鴻議員亦預期在執行擬議規管制度方面會遇到困難,因為
空氣質素會因應通風程度而有所不同,而樓宇業主或管理當局可對通風系統作
出調校。在進行測試期間,他們可將通風系統調校至令室內空氣質素能夠符合
空氣質素指標的程度。在其他時間,樓宇業主或管理當局則會重新調校通風系
統,藉以節省電力。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表示,現時的構思是
利用現行法例和制度,以自我規管的方式對室內空氣質素作出管制。然而,政
府當局在決定採用自願方式還是法定管制方式作出規管,以及決定是否有必要
成立另一部門執行室內空氣質素管制事宜之前,必會考慮公眾人士提出的意見
。跨部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小組將負責進行公眾諮詢工作。

禁止在公眾地方吸煙

17.梁智鴻議員表示,執行禁止在公眾地方吸煙的法例遇上重重困難,當局自有
關法例生效以來從未採取任何檢控行動,便是明證。《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
條文並未清楚指定由哪一主管當局負責執行禁止吸煙的規定。他籲請政府當局
制訂有效的措施處理此問題。主席對梁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亦有同感,她指出
有相當多的市民投訴,均指物業管理當局未有對在其處所內指定的非吸煙區抽
煙的人士採取行動。主席亦關注到尼古丁對於長時間處身吸煙區的人士,例如
酒吧及食肆的僱員,會造成何種影響。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表示,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的規定,購物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
場及銀行內開放給公眾使用的所有室內地方,已由1998年7月1日起指定為禁止
吸煙區。有關條文主要由上述處所的管理當局以勸喻及口頭警告的方式執行,
但吸煙者如不與管理當局合作,經多次口頭警告後依然拒絕將香煙弄熄,警方
將會到場協助。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表示,在禁止吸煙區抽煙的人士
經物業管理當局或其他市民勸喻後,大多會將其香煙弄熄。此情況可解釋何以
自有關條文生效以來,當局鮮有就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吸煙的行為採取檢控行動
。倘有關人士繼續吸煙,該條例亦賦權物業管理當局記下其姓名,以及要求他
/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或離開禁止吸煙區。倘該人拒絕合作,物業管理當局可
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的武力將該人逐出禁止吸煙區,或在等待警方到場協助
期間將其扣留。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表示,購物商場內的公眾洗手
間亦屬禁止吸煙區, 但食肆的經理人則有權決定是否把其食肆指定為禁止吸煙
區。然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私人會所。為擴大禁止在
公眾地方吸煙此項規定的涵蓋範圍,當局現正草擬一項規例,規定設有200個或
以上席位的食肆,須把樓面面積最少三分之一地方指定為禁止吸煙區,有關規
例更即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18.儘管政府當局作出上述解釋,但議員對於當局執行禁煙規定的成效仍感懷疑
。梁智鴻議員、陳榮燦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指出,處所管理當局如食肆的經理人
及渡海小輪的職員,可能對法例賦予他們的權力及運用該等權力的方法一無所
知。陳智思議員表示,即使管理當局知道他們擁有何種權力,但市民大眾如拒
絕合作,亦難以執行禁煙規定。他認為政府有必要採取更嚴厲的執法行動,並
加強進行公眾教育。梁智鴻議員及劉健儀議員指出,鑑於和吸煙有關的罪行性
質輕微,警方未必願意優先對和吸煙有關的罪行採取行動。他們建議當局制訂
措施,協助處所管理當局執行禁煙規定。

1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1回應時解釋,當局過往的做法是透過實
施一系列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法例及規例,藉以管制室內空氣質素。為加強此
方面的協調工作,並促進為改善室內空氣質素而制訂的全面架構的進一步發展
,政府當局已成立一跨部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小組,並由規劃環境地政局的代
表擔任小組主席。有關吸煙的法例依然由衞生福利局負責執行,但該局亦會派
出代表擔任室內空氣質素管理小組的成員。衞生福利局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均會
派出代表擔任該跨部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小組的成員,而成立該管理小組的目
的是統籌室內空氣質素管制的發展事宜。

20.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表示,禁止在指定公眾地方吸煙的規定於1998
年7月1日生效前,政府當局曾分別致函物業管理公司及零售協會、香港銀行公
會及其他有關團體,告知他們在執行《吸煙(公眾衞生)條例》方面有何職責及
權力。何鍾泰議員指出,在食肆內指定若干區域為禁止吸煙區根本無濟於事,
因為香煙的煙霧會擴散至四周。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回應時表示,
當局在考慮國際趨勢之餘,亦須同時顧及本地情況,因此當局認為採取循序漸
進的方式實行有關規定,是一項適當做法。當局有必要就此事進一步諮詢公眾
人士及立法會。擬議規例通過成為法例後,政府當局將會致函食肆經營者及飲
食場所的東主,告知他們有關在食肆內必須指定某些區域為禁止吸煙區的規定
。政府當局回應陳榮燦議員時表示,當局會告知議員所需發出的函件數目,並
把有關函件送交議員參閱。

21.衞生署首席醫生表示,吸煙是造成室內空氣污染的主要原因,並已證明會對
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各個政府部門實有必要就實施反吸煙政策進行協調。除制
定法例外,家長、教師及醫務人員務需同心協力,防止年青一代沾染吸煙的惡
習。這正好配合世界衞生組織1998年全球禁煙日的主題:"遠離香煙,健康成
長"(Growing Up Without Tobacco)。

22.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實施室內空氣質素計劃的時間表,並同意事務委員會
待政府當局就建議的管制策略徵詢公眾人士的意見後,進一步討論此事。

V. 減少廢物綱要計劃

與香港環保回收業總商會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710/98-99(02)號文件)

23.梁沛倫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述該會提交的意見書的內容。他強調,廢
物循環再造業為香港不少市民特別是老年人製造就業機會。他促請政府當局對
循環再造業面對的困難給予更多關注。

24.議員就廢紙循環再造的經營成本提出查詢。梁先生回應時表示,所需成本約
為每噸250至300元,其中100至150元是支付予廢物收集者的費用。由於再造紙
的售價僅為每噸350元,在目前的經濟危機下,廢物循環再造業已無利可圖。大
部分廢紙處理公司是在虧本的情況下經營。梁先生估計,每間公司每月的經營赤
字約為20,000至30,000元。

25.關於廢物循環再造業提供的就業機會及業內人士就業情況,梁先生提供了下
述資料--

  1. 本港在1995年約有500間廢物循環再造公司,但到了1998年,此數
    目已減至約300間;

  2. 每間廢物循環再造公司平均聘用約20至30個廢物收集者。本港現時
    約有4 500個廢物收集者,相比之下,在1995年則有9 000個;

  3. 以往每月可賺取400至800元的廢物收集者,如今每月收入只有100
    至300元;

  4. 直接或間接從事廢物循環再造業的人數約有20 000人;

  5. 1995年的再造紙售價是650至800元左右,但1998年的售價僅為350
    元;及

  6. 循環再造業每日處理約3 000噸金屬廢料、2 000噸廢紙及300噸塑膠
    廢料。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立法會CB(1)710/98-99(03)、CB(1)430/98-99(04)及CB(1)559/98-99(03)號文件)

26.關於香港環保回收業總商會提出設立由非牟利機構管理的廢物管理中轉站的
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表示,鑑於政府當局在會議舉行前
不久才收到該會的意見書,當局需要更多時間詳細研究有關建議。規劃環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認為該建議頗為粗略,當局需就中轉站的營運細節及
政府的參與程度,與業內人士及有關部門進行商討。當局對該會提出的建議雖
表示理解,但卻認為由政府釐定廢物及再造紙價格的構思並不可取。規劃環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告知議員,當局曾與業界代表舉行兩次正式會議及
一次非正式會議,而且曾於1998年12月底參觀某些具代表性的廢物收集/循環
再造設施。當局將於1999年1月11日與業界代表舉行下一次會議。他察悉議員關
注到當局有必要盡速與業內人士討論設立廢物管理中轉站的建議。

廢物管理成本

27.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都巿廢物的收集及運輸成本約為每噸370元。劉
江華議員質疑該數字何以遠低於當局先前在1996年發表的減少廢物諮詢文件內
,提出處理每噸廢物所需成本超過600元的估計數字。

28.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表示,當局所說的370元成本,僅指由
兩個巿政總署收集及運輸的每噸都巿廢物的費用,但並不包括其他費用如土地
成本、營運開支及堆填區費用。他就廢物管理的成本提供了以下補充資料--

費用類別(以每噸廢物計算)1997年1996年
-運輸及收集 370元285元
-廢物轉運站的建設及營運成本 250元200元
-策略性堆填區的建設及營運成本 110元115元
-策略性堆填區的機會成本 90元85元
-環保署監督廢物轉運站及策略性堆填區運作情況的經常開支 10元
總額830元 685元

2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同意,進行廢物管理的過程所涉及的費
用極之高昂。政府當局感到關注的是,以現時的廢物產生速度而言,該等成本
將會繼續上漲。減少廢物綱要計劃其中一個重點,是令到廢物管理制度變得更
具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在議員的要求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2答應向兩個巿政總署索取有關廢物收集及運輸成本的詳細分項資料。他補充,
由於兩個巿政總署的環境衛生組除提供和處理廢物有關的服務外亦有提供其他
服務,因此,在分攤某些共同開支方面可能會有困難。

堆填區的營運情況

30.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有關堆填區營運情況的資料。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環境)2回應時表示,堆填區是根據經過改良的設計、建造及營運合
約管理,而這亦是管理環境設施的典型做法。堆填區合約中有關堆填區建造後
的部分,包括了一段為時15至25年的營運期,以及營運期結束後的30年保養期
。因此,堆填區的設計、建造以至其整段使用期內的營運工作,均由同一間公
司負責,以確保妥善處理堆填區所產生的滲濾污水及氣體物質。該等合約是以
招標形式批出,並訂有計算收費的方程式。環保署派有留駐工地的人員,負責
監督承辦商的運作。環保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補充,環保署每日均對堆填區
進行實地督導的工作,確保承辦商採取適當的程序及遵守處理滲濾污水及氣體
物質的規定行事。環保署亦有定期就監察堆填區的運作擬備報告,此等報告亦
可供議員參閱。至於堆填區的建造成本,當局會在承建商完成建造工程後,向
其一次過支付整筆在合約內預先訂明的款項。因此,除了因應通脹情況作出的
費用調整外,各堆填區在其整段使用期內的建造及營運成本均屬公開資料。政
府當局回應議員時答應提供以下各項資料:現有堆填區的設計、建造及營運合
約、批出為期30年的堆填區建造後工作合約的原因、堆填區的營運成本、計算
收費的方程式,以及當局監察堆填區營運及收費情況的方法。

31.蔡素玉議員指出,在堆填區棄置廢物的成本高昂。她認為把撥作在堆填區棄
置廢物的資源重新調配,用作為循環再造業提供財政上的援助,是更為善用公
帑的做法。

32.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表示,香港是某些國際協議包括補貼措
施協議的締約地區。倘香港向任何行業或在國際巿場買賣的物料作出補貼,便有
違其國際義務。在主席的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以書面進一步解釋和廢物管理及
補貼措施有關的國際義務。

議員感到關注的事項

33.議員對循環再造業面對的困難表示同情,並促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設立廢物
管理中轉站的建議。吳清輝議員強調,當局有必要提高管理堆填區的透明度。
他提醒當局注意由立法會通過,有關檢討廢物管理政策及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下制訂廢物處理策略的議案。陳榮燦議員表示,廢物收集者在減少廢物及將廢
物循環再造方面所作出的貢獻,應該得到認同。蔡素玉議員重申她的立場,她
認為把公共資源用於協助循環再造業,比起花費金錢在堆填區棄置廢物,是更
有價值及更具成本效益的做法。劉江華議員指出,倘廢物循環再造業全然消失
,政府便要花費鉅額金錢棄置廢物。劉健儀議員對此意見表示贊同,並指出如
廢物循環再造業被視為提供社會服務的行業,當局便應特別作出考慮,向該個
面對生死存亡問題的行業提供協助。

34.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表示,政府當局承認循環再造業在達到
社會環境政策目標方面,的確有其作用。然而,應否以此作為確保該行業繼續存
在的理由,則是另一問題。任何聘有僱員的行業或機構均可提出類似的論點,指
稱如欠缺政府的補貼便會面臨結業的厄運,因而導致僱員失業,相應造成有更多
人申領社會保障援助。當局必須審慎評估目前的情況。政府的政策是不會干預私
人業務關係,特別是在有關要求涉及與私營公司商討降低費用的問題時。倘政府
介入可能屬行業改組的問題,將會對該行業造成頗嚴重的衝擊。因此,當局在考
慮循環再造業提出的任何建議時,必須同時顧及現時的環境、經濟、貿易、競爭
及財政政策。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2補充,當局對該行業聲稱須承
擔的各項費用並無特別的意見,因為業內人士並未提交任何文件以作證明。

35.部分議員並不接受政府當局的解釋。劉健儀議員籲請當局主動核實業內人士
提出的各項營運成本,以便切實了解他們身處的困境,並尋求解決有關問題的
方法。蔡素玉議員感到失望的是,政府願意兼且已確實對堆填區作出重大投資
,但卻堅決拒絕向廢物循環再造業作出任何形式的補貼,即使這只是協助該行
業度過目前困境的短期措施。

36.主席總結有關討論時要求政府當局--

  1. 認真考慮向廢物循環再造業提供協助,例如作出補貼、貸款或信貸
    安排等,使業內人士可度過現時面對的困難;

  2. 就香港環保回收業總商會提交的意見書作出書面回應;及

  3. 於1999年1月11日與業界代表進行商談後,提交有關會談結果的報
    告,以便議員在1999年1月15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
    討論日後的工作路向。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就1999年1月11日會議上與業界代表討論的事項提供參
考文件。有關文件已隨立法會CB(1)755/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I. 其他事項

37.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