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6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30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陳榮燦議員

非委員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議程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
蘇啟龍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馮建業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及水質)
陳英儂博士

渠務署業務經理
尹達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李達志先生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陳錦新先生

機場管理局環境事務經理
莫雅斯先生

民航處副處長(營運及標準)
林光宇先生

民航處航空交通總經理
歐鏡源先生

民航處總策劃主任
李天柱先生

應邀出席者:

全港關注航機噪音聯委會

荃灣臨時區議會議員
陳偉業先生

荃灣臨時區議會議員
陳崇業先生

沙田臨時區議會議員
何淑萍小姐

華翠園(沙田)業主立案法團主席
李陳妙霞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58/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4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8年 9 月11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中討論下述事項 --

  1. 由香港電燈公司在南丫島興建新電力站的建議 事務委員會將聯同經濟事務
    委員會一起討論此項議題;及

  2. 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I期工程的第I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3.關於和鰂魚涌林邊的擬議公共房屋發展計劃有關的環境事宜,主席告知議員,此
事將由當值議員在1998年 7 月31日與政府當局的公開會議中進行討論。議員同意事
務委員會應在上述會議得出有關結果後,才決定是否把此事列入1998年 9 月11日的
會議議程。

(會後補註 -- 當值議員商定事務委員會無需跟進此事。有關在南丫島興建新電力站
的討論事項,現已由就珠江三角洲一帶進行的空氣質素研究一事取代,前者將由經
濟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0月進行討論。)

4.議員同意把下述事項列入待議事項一覽表內 --

  1. 和新機場的運作有關的環境事宜;及

  2. 減少廢物研究。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5.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
(立法會CB(1)78/98-99(01)及(02)號文件)

6.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向議員扼要匯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的進展情
況。他告知議員,自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以下簡稱"該計劃")實施以來,餐館業
的工作方式已明顯有所改善,大大減少污水量。各項改善措施包括保持廚房清潔
衛生、善用隔油池及把剩餘的食物分隔開。他請議員參閱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
件,其中述及當局就改善該計劃的行政效率而訂定的未來路向,包括簡化及精簡
上訴程序及更改現行的收費基礎。至於顧問公司提出把更多行業納入該計劃的建
議,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表示在沒有撥款的情況下,政府當局不打算這
樣做,亦認為不值得花費大量公帑向若干規模較小的商戶徵收有限的費用。政府
當局建議在現行計劃下的各行業將繼續維持不變,並會致力爭取改進上訴程序,
以期減低上訴人士及市民須承擔的費用。

7.議員詢問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工作而進行的公眾諮詢結果如何,規劃環境
地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4月至6月間進行為期6星期的公眾
諮詢,並於1997年 6 月20日舉行的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匯報諮詢的結果
。此外,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亦已於1998年 1 月23日的會議上討論政府當
局就各項建議作出回應的文件。政府當局已把餐館業人士的意見納入其建議中,
包括採用隨意取集樣本的方法、容許渠務署提出上訴、延長上訴結果的有效期及
把"上訴"("appeal")改為"重估"("reassessment"),原因是後者所含的對抗意味較輕。

8.議員質疑為何在須重估污水排放比率的行業清單中,沒有把餐館業包括在內,
渠務署業務經理回應時解釋,該等被認為適合作比率重估的行業,是由獨立顧問
挑選出來的,他們認為沒有必要為餐館業進行重估,因為就該行業設定的比率實
屬合理。每間餐館均有權就其污水排放比率提出上訴。自1995年4月1日以來,在
總數 12,000 個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帳戶中,渠務署收到要求檢討污水排放比率的上
訴個案共為 140 宗。雖然大部分上訴個案都是由餐館東主提出的,但相對於全港
9,000個餐館帳戶而言,該數目實屬微不足道。由此可見,大部分餐館業人士對於
當局為其設定的標準比率感到滿意。

9.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以上訴得值個案的數據,作為日後收費的基礎。渠務署
業務經理表示,任何經調整的收費基礎一旦獲得通過,其有效期為 3 年。在有效
期滿後,上訴人必須再次提出重估的要求。

10.關於協助餐館業減低污水濃度的建議,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回應時解
釋,當局明白業內人士面對的困難,並正與餐館東主緊密合作以解決各項問題。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最近曾為餐館業人士舉辦研討會,目的是研究餐館廚房內的工
作方式及符合環保要求的廚房設計。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的職員會定期
視察各食肆,並向他們提供有關減低污水濃度的指引。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
境)認為,上述各項措施配合就改變上訴機制提出的建議,將可令該計劃較為餐館
業人士所接受。此外,亦有若干行政安排,容許渠務署在有需要時進行集體重估
。政府當局十分樂意幫助餐館業人士克服困難及減低成本。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
署長 (廢物及水質) 補充,環保署一直積極鼓勵在食肆的廚房內採用較衛生的工作
方式,包括把剩餘的食物分隔開及設置隔油池。當局已就合乎衛生的工作方式印
製小冊子及發出指引,供業內人士參考。目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及環境科技中
心正積極向業內人士提供協助,令他們克服在減低污水濃度方面所遇到的困難。

11.一位議員認為,除派發小冊子外,政府當局亦應考慮設立示範中心,展示各種
用作減低污水量的隔油池。設立示範中心的目的是為餐館經營者,特別是在廚房
內工作的人,提供有關衛生的工作方式的指引。

12.環保署助理署長同意,讓餐館經營者參觀採用良好工作方式的廚房,對他們會
有幫助。她補充,自該計劃實施以來,在若干廚房內所採用的工作方式已有明顯
的改善。此外,有關當局亦為若干清潔衛生的廚房拍照,並於研討會期間供其他
經營者參考。業內人士更可選出數個模範廚房,公開介紹給同業認識。

13.議員關注到餐館東主須支付昂貴的上訴費用的做法,實有欠公平,規劃環境地
政局副局長(環境)表示,根據現行程序進行上訴的所需費用由20 000元至40 000元
不等。然而,倘實施擬議簡化及精簡上訴程序,所需費用將會降至 12 000 元至
24 000 元不等,視乎污水量而定。渠務署業務經理補充,當局訂定該計劃的用意
是,檢討污水附加費的人士須承擔提供證據證明其要求的所需費用。此舉的目的
是避免人們輕率地提出上訴。

14.主席詢問當局有否提供任何貸款計劃,協助規模較小的餐館提出上訴,規劃環
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回應時表示,他並不知悉有此類貸款計劃,但答應會了解
此事。

15.關於政府當局拒絕把更多行業納入該計劃一事,議員得悉任何有關徵收工商業
污水附加費的決定,必須根據兩點,即科學評估及因徵收該費用而對社會帶來的
成本效益的分析。初步的成本效益分析顯示,若把該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其他
7 個行業,包括印刷、汽車維修、煙草製造、汽油站、街市、醫療化驗室及理髮
店或美容院,將涉及龐大的額外成本,而這筆額外開支將會高於當局可以從該等
行業可以徵收到的排污費的數目。在權衡輕重後,政府當局認為不宜在目前的經
濟環境下把更多行業納入該計劃。

16.一名議員認為一般化學需氧量數值及為餐館業設定的污水排放量比率有欠公平
,並促請當局檢討該計劃的收費制度。她指出,由於地方所限,很難在餐館內裝
置大型的隔油池以減低污水量。她建議事務委員會召開另一次會議,接見餐館業
代表,讓他們提出意見。她又藉此機會提醒未被納入計劃的 7 個行業,將來或許
會被納入該計劃內。

17.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環境)重申,政府當局在現階段不會考慮把該7個行業納
入該計劃內。

18.另一位議員希望在會議紀要中記下一點,就是被顧問公司甄選為可納入該計劃
的 7 個行業之一的醫療化驗室,一直排放化學廢物及醫療廢物,故在日後進一步
檢討該計劃時,應把這此事一併列入考慮範圍內。

19.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基本上有需要就兩項事宜予以跟進。其一是就協助餐
館業減低污水濃度採取較積極的措施,其二是研究是否可以設立貸款計劃協助規
模較小的餐館提出上訴。

20.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環境) 回應時表示,自該計劃實施以來,很多食肆均自
動採用較佳的工作方式以減低污水濃度;另一方面,政府當局亦一直透過與各工
商支援組織合作,協助業內人士達到該目標。他答應提交一份報告,詳載有關當
局已採取及將會採取的多項援助措施,供議員參閱。此外,他亦答應研究議員就
設立貸款計劃協助餐館東主提出上訴的建議是否可行。然而,他強調該類上訴個
案所涉及的費用不應由納稅人承擔。

21.議員同意待收到政府當局提供的有關資料後再次舉行會議。此外,議員亦會考
慮在進一步研究該計劃時,邀請餐館業代表出席會議。

V. 航機噪音
(立法會CB(1)78/98-99(03)及(04)號文件)

22.民航處副處長 (營運及標準) 應主席所請,扼要闡釋在新機場總綱計劃過程中,
就航機噪音的影響所進行的各項評估工作。赤鱲角新機場是根據《香港規劃標準
及準則》採用較嚴謹的飛機噪音預測(即"NEF")25等量線為評估準則,規劃對噪音
感應強的土地發展。環境影響評估結果顯示,除少數在大嶼山北部的村落 ( 主要
是沙螺灣)外,其他所有對噪音感應強的土地發展均在NEF25等量線的範圍外。

與全港關注航機噪音聯委會會晤

23.荃灣臨時區議會議員陳偉業先生表示,作為前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成員,他知
道政府當局並無採取任何措施解決與新機場有關的航機噪音問題。此外,在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中亦無提及在NEF25等量線的範圍內,航機噪音竟可高達 75 分貝。
自赤鱲角新機場啟用以來,在大嶼山北部、荃灣、青衣、馬灣及沙田等地區超過
百萬名居民一直受航機噪音滋擾。他認為政府當局在航機噪音問題上誤導公眾,
並要求當局就此作出詳細的解釋。

24.至於沙螺灣的噪音問題,陳偉業先生對於政府當局未有履行承諾,採取緩解措
施減輕該區居民所受的噪音滋擾表示關注。他指出,政府當局必需協助有關居民
遷往較清靜的地方。

25.華翠園 (沙田) 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李陳妙霞女士請議員注意,沙田以前是十分幽
靜的地區,其背景音量只有約46分貝。不過,自新機場啟用後,當飛機在沙田上
空飛過,噪音水平有時高達70至80分貝。這與沙田居民過去所享有的寧靜居住環
境相比簡直有天淵之別。據她所知,準備降落的航機所發出的噪音最大,而不幸
的是,華翠園及沙田大部分地方正正是在飛機降落的航道之下。受影響居民均認
為航機噪音難以接受。

26.李陳妙霞女士請議員參閱一些由民航處向她提供的航班數字。根據民航處的預
測,在2000年時,每日的航班次數將會由現時的230次增加至469次。因此,估計
航機製造的噪音滋擾亦會大幅增加。她質疑當局選擇現時航道的理據,並希望了
解是否可以更改航道,及有否需要與國內其他機場互相配合。她又促請有關當局
公開所有與指定航道有關的顧問報告。

27.李陳妙霞女士又指出,民航處於1998年 7 月20日在沙田區所進行的噪音測試並
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因為該次測試是於晚上 9 時後進行,而這段時間的飛機升降
次數是較疏的。她要求由第三者進行另一次噪音測試。

28.沙田臨時區議會議員何淑萍小姐表示,不明白政府當局為何不在地區層面就新
機場的運作帶來的噪音影響進行公眾諮詢。她指出,當中華電力公司計劃在其位
於沙田的總部的天台興建直升機停機坪時,曾經諮詢沙田臨時區議會。她質疑政
府當局為何沒有就這個影響數以百萬計香港人的重大發展計劃進行公眾諮詢。在
機場日後實施全日運作,而第二跑道亦投入服務後,她對屆時的累積噪音影響表
示關注。她要求政府當局研究另選航道的可行性,希望藉以紓解噪音對居民造成
的影響。

29.荃灣臨時區議會議員陳崇業先生表示,馬灣居民量度所得的航機噪音水平,遠
較民航處所錄得的水平為高。每日下午4時至9時是航機最繁忙的時間,每隔 3 分
鐘便有兩班航機升降。對於習慣在寧靜的居住環境下生活的馬灣居民,航機噪音
令他們不勝其煩,尤其是在大清早的時間。

30.政府當局的代表回應團體代表的意見時,提出下列各點 --

  1. 航機噪音所造成的影響,可利用飛機噪音預測,即 NEF 進行評估,此數字
    綜合了飛機經過的時間長短、最高的噪音水平、音調特色及飛機在日間和
    晚上的升降次數;

  2. 赤鱲角新機場採用了較嚴謹的 NEF25 等量線,規劃對噪音感應強的土地發
    展。這準則符合許多先進國家所採用的國際標準;

  3. 根據最近進行的調查所得,沙田區的噪音水平是在61至72分貝之間,而青
    衣的噪音水平則介乎64至74分貝。在顧及飛機在此等地區上空飛過的次數
    ,結果顯示這些地區所受的噪音影響是在NEF25等量線之下,並在國際認
    可標準之內;

  4. 在1991年為新機場準備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時,採用了NEF25等量線作為規
    劃準則。由於當時估計在東涌及沙螺灣附近的村落,航機的噪音會超過80
    分貝,因此,在進行土地用途規劃時,應把航機噪音造成的影響列入考慮
    範圍內;及

  5. 政府當局打算在居民指定的時段內,重新評估航機噪音的水平。

與政府當局會晤

31.一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在選擇以赤鱲角作為新機場所在地點時,有否考慮噪音
影響的問題,而實際情況與原本的噪音評估是否有很大差異。

32.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表示明白受影響居民的感受;他們以往不受航機
噪音滋擾,但現在卻受到影響。在規劃新機場時,當局是根據國際認可的方法進
行噪音評估的。當時採用了 NEF25 等量線為準則,此一準則符合了許多先進國家
所採用的標準。在 1991/92 年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及在1997/98年進行的檢討顯示
,除小數在大嶼山的村落(主要是沙螺灣)外,所有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均在NEF25
等量線的範圍外。自新機場啟用後,環保署及民航處的職員曾先後在西貢、沙田
、葵涌、荃灣及青衣等地區量度噪音。結果顯示這些地區均在 NEF25 等量線的範
圍外,與環境影響評估的預測並無太大出入。此外,噪音水平亦符合國際標準。

33.一位議員認為大部分人均喜歡利用分貝量度噪音水平,而非飛機噪音預測,因
為前者已經廣為採用。他認為高達70分貝的噪音水平不能當作可以接受的水平。

34.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重申,在規劃對噪音感應強的土地用途時,應採用國際認可
的飛機噪音預測來評估航機所產生的噪音。

35.一名議員質疑,鑑於香港地小人多,國際認可的 NEF25 等量線是否適用於香港
的情況。他又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所有可行的航道路線資料,並公開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供議員研究。他又要求當局告知選擇採用現時的25號跑道的原因為何,因
為此跑道在延長後使更多人受噪音影響。

36.其他議員更感關注的是,當機場達到設計容量時,受影響居民的數目為何,以
及加入第二跑道所帶來的累積影響。一名議員建議由晚上11時30分至早上6時30分
,禁止飛機由東北方向使用25號跑道,而只准採用07號跑道,藉以把噪音的影響
減至最低,受影響居民的數目亦會因而減少,該名議員表示,倘政府當局不打算
採納此建議,他或會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以達致此目的。

37.議員普遍贊同必需研究另覓其他航道的可行性,以期盡量減低航機噪音造成的
影響。他們希望獲悉除改變航道外,有否其他補救措施。

38.民航處航空交通總經理利用一張地圖作出解釋,闡述選用新機場現址的背景及
採用現有航道的理據。他指出,由於香港是一個多山的地方,新機場的運作在很
大程度上受到附近地形的限制,而在大嶼山及新界的大小山丘亦局限了選擇航道
的彈性。為確保飛行安全及與地面的障礙物保持足夠的距離,便決定採用25號跑
道作為降落航道。此航道會經過沙田、荃灣及青衣上空。民航處曾就市民的投訴
及建議進行研究,看看能否改變航道以避開所有住宅區。然而,基於飛行安全及
飛行程序的嚴格要求,經沙田、荃灣及青衣上空的一段最後畢直進場的航道並不
能更改。他又表示,使用25航道的時間及次數,須取決於風向及風速。當新機場
跑道上吹南風或西風時,飛機必須採用25號跑道進場。在香港,夏天是西南風季
候風的季節,採用25號跑道的需要較大。不過,在冬天及春天,由於大部分時間
吹東北風及東風,因此多數會採用另一07號跑道,這可避免經過民居。至於何時
使用25號跑道或07號跑道,完全根據風向及安全情況而決定,因此不能隨意更改。

39.關於受影響居民的人數,民航處副處長提供了下述資料 --

受影響居民人數

噪音水平啟德機場赤鱲角新機場
(a)在NEF25等量線範圍內760,000人約200人(150戶)
(b)在NEF30等量線範圍內380,000人0
(c)超過65分貝(A)1,100,000人480,000人

40.鑑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於1998年 8 月18日舉行另一次會議,繼續討論航機噪
音問題。主席在總結議員及團體代表提出的要求時,向政府當局提出下列要求 --

  1. 分別評估當赤鱲角新機場採用現有的單一跑道、快將同時使用兩條跑道,以
    及當跑道容量達至設計水平時,受航機噪音影響的人數及噪音所帶來的影響;

  2. 告知市民第二跑道的建議航道路線;

  3. 提供所有符合國際標準的航道路線的資料,以及闡釋選用現時航道路線的理
    由;

  4. 與受影響居民重新量度航道範圍下的航機噪音水平;

  5. 採取緩解措施以減低噪音對沙螺灣居民造成的影響,包括為受影響的居民安
    排調遷;

  6. 考慮在每日的某段時間內禁止航機在新機場升降;

  7. 公開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就新機場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結果進行討論的會議
    紀要,並公布政府當局在有關會議上就實施消減噪音措施所作的承諾;及

  8. 提供任何與新機場航機噪音有關的資料,例如顧問研究報告及調查結果等。

41.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 8 月18日舉行下次會議前,提交有關
的文件。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已送交各議員參閱(立法會CB(1)111/98-99(02)號文件。))

VI. 其他事項

42.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