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5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EA+CA

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
政制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15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衛生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席)(聯席會議主席)
#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陳婉嫻議員
#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 羅致光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聯席會議副主席)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吳清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容根議員

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漢銓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衛生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秀蘭議員
# 梁劉柔芬議員
* 楊 森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鍾泰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劉健儀議員

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永森議員
曾鈺成議員
司徒華議員


* 亦為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 亦為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衛生署署長
陳馮富珍醫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陳梁夢蓮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志仁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研究顧問
林志釗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海外國家的食物安全管制及環境衛生資料研究項目大綱
(立法會CB(2)1057/98-99(01)號文件)

主席提及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建議的研究大綱草稿,以探討某些
海外國家的食物安全管制及環境衛生。他請議員就該大綱發表意見,並表示該項研
究的範圍,包括分析該等國家的食物安全管制當局與衛生部長的關係,特別是美國
的食物及藥品管理局的運作。梁智鴻議員同意研究大綱,並補充說,研究亦應探討
所涵蓋國家如何處理食物安全、環境衛生、傳染病及藥品管理四個範疇。他指出在
美國,除食物及藥品管理局外,傳染病控制及預防中心負責處理涉及食物安全的緊
急事故、對環境衛生問題進行調查及研究、執行檢疫工作及推行全國性的預防及控
制疾病計劃。研究應探究該兩個機構為何如此劃分職責。

2.數位議員認為,研究應包括該等國家對進口食物安全水準的管制,以助議員考慮
本港是否需要設立機制,管制進口食物及食物添加劑,確保均符合標準。就此,陸
恭蕙議員表示,民權黨曾在數月前擬備一份與食物安全有關的文件,她會將文件送
交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作參考用途。

3.至於該項研究所涵蓋的國家,主席建議應包括內地,原因是本港大部分食物從內
地進口。議員表示贊同。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應在1999年 3 月底前擬備有關
英國、美國、日本及新加坡 4 國的資料,至於內地的資料,可在稍後提交。梁智鴻
議員指出,研究可提供有用的資料,以便聯席會議對日後的食物及環境服務事宜確
立立場,如發現有更佳的方案,可要求政府當局檢討提供此類服務的擬議新架構。

4.議員察悉,有關發牌機制的研究將於1999年4月底前完成。

II.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的日後架構
(立法會CB(2)1057/98-99(02)號文件)

5.應主席邀請,政制事務局局長向議員介紹進行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服務研究的顧
問林志釗先生。林先生列席是次會議,解答議員就其報告的提問。政制事務局局長
強調,政府當局原則上同意報告內各項主要建議,但仍在研究細節。重整架構的主
要目的,是提高市政服務的經濟效益及問責性,他歡迎議員發表意見。他並告知議
員,當局現正草擬條例草案,將兩個臨時市政局( 下稱“臨時局” )的有關職能及權
力轉委予新架構下的組織,條例草案將於 4 月提交立法會審議。他會在日後的會議
席上,向議員就條例草案的擬稿作出簡報及與議員進行討論。政制事務局局長提及
政府當局文件內答四的首兩段,可解答議員於上次會議席上的提問,他並向議員保
證,會更合理安排兩個市政總署目前負責的服務,以及重新評估兩個臨市局建議在
未來 5 年進行的基本項目工程,藉以達致進一步精簡架構及節省開支的目標。

改善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

6.陳婉嫻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文件答二的回應,指出衛生署及新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
仍然不明確,特別是在出現危機時。她認為政府當局的答覆不能保證禽流感事件的
混亂情況不會重演;她並要求當局澄清,日後如發生與食物有關的危機,會由哪個
決策局或部門採取主動,統籌政府各部門的行動。

7.衛生署署長指出,在新架構下,衛生署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的衛生機
關。該署仍會負責監察及監控疾病的工作,以及進行公共衛生教育。新部門主要會
處理與食物有關的事宜及環境衛生服務。她引述過往與食物有關的病例,以說明預
期衛生署及新部門將如何合作:

  1. 就去年很多港人外遊時感染的霍亂而言,衛生署作為本港的衛生機關,負責
    向世界衛生組織滙報。在新架構下,若霍亂是在海外感染,衛生署仍會負責
    同樣的工作。日後如發生在本港感染的與食物有關的疾病或食物中毒個案,
    則會由新部門擔任領導工作。在處理此類個案時,衛生署會負責與私人執業
    醫生及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生聯絡,並根據所接獲的通知進行調查。該署其
    後會集中調查受感染的病人及其他曾接觸病菌的人士。至於新部門,則調查
    由食物生產商至零售店的過程中,所涉及的食肆的衛生水平,並採取適當行
    動。

  2. 另一宗個案是某種嬰兒食品被發現含鉛過高。有關的資料來自外國製造商,
    由衛生署採取行動,而本港並無嬰兒受到影響。日後如發生同類事件,在監
    督將有關嬰兒食品交回生產商的行動上,則只會涉及新部門。

    儘管提出上述病例,衛生署署長同意,應設立有效的機制,確保衛生署及新
    部門之間有適當的協調。

8.主席要求提供更多資料,說明衛生署及新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及職責劃分。政制
事務局局長表示,日後如發生與食物有關的危機,應由新決策局採取主動及統籌政
府各部門的工作。該決策局會成為各有關資料的中心,負責向特區政府匯報。至於
衛生署及新部門負責的具體工作範圍,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性
質而定,而衛生署署長已在上文第7段列舉此方面的例子。

精簡架構

9.李永達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曾強調,取消兩個臨市局的主要目的,是要精簡現時
提供市政服務的架構。不過,政府當局表示可削減的經常開支,只是市政局議員的
酬金及津貼,以及兩個臨市局秘書處的行政費用。由於職員數目並無重大改變,擬
議的架構重整,結果更近似將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合併。李永達議員補充說,
精簡提供市政服務現有架構的構思,最初由政府當局提出,顧問是按指示根據該原
則進行有關的研究。因此,政府當局應早已對新架構有初步構思,不應在現階段仍
一直表示尚未落實細節安排。他質疑政府當局聲稱只有取消兩個臨市局,才可精簡
架構的說法,只是為求爭取公眾支持該建議。

10.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說,在精簡現有架構時,要考慮多方面的問題。削減人手編
制及行政費用,是較為簡單直接的做法,但若要改變那些持續進行的計劃及服務,
例如清潔香港運動及小販管理工作時,則需要詳細考慮。基本的政策或需改變,但
規劃及實施細則只能待新部門成立及接掌有關權力及職責後才能進行。他強調,在
推行架構重整時,須考慮調職/重新調配現有職員及維持現有服務的問題。此項工
作與成立全新的架構不同。他重申報告所載的建議僅屬建議。政府當局原則上接納
報告的建議,但進一步精簡架構的細節仍有待確定。

11.李永達議員及楊孝華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如在現階段無法提供細節,至少應能夠
估計可節省的目標款額。政府當局亦應定出達致上述目標的時間。政制事務局局長
在回應時表示,由於仍須維持各項服務,短期內可節省款項的地方並不多。不過,
長遠而言,在政策方面可能有改變餘地。他答允研究是否可節省更多款項,並在取
得有關數據後,提供予議員。

12.陸恭蕙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因為不能同時間解僱太多公務員,因而不能大幅
削減人手編制。劉慧卿議員表示,根據報告,應可在許多方面精簡現有架構。她表
示,如確實有過剩人手,政府當局應直言不諱。至於應否辭退他們,則是另一個問
題。她表示曾與某位政府官員討論此事,該官員表示,兩個市政總署可以節省達
30 %的現有經常開支。她認為顧問曾出任市政總署署長,可能有利益衝突,在確定
不足之處及建議裁減過剩人手方面,可能未夠尖銳及客觀。

13.政制事務局局長重申,精簡架構不等於大規模裁員,以及不應導致取消某些服務
。如認為整體裁減職員後,仍可提供類似的服務,是不切實際的想法。他認為,應
關注的問題是,應否繼續由公務員提供其中一些市政服務,以及外判該等服務可否
節省更多款項。政府當局現正研究如何以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繼續提供現有服
務。他表示,劉慧卿議員提及可節省 30% 的款額,可能包括因外判服務而能節省的
款項。顧問補充說,報告第10.07、11.12及11.25段均建議減少重叠工作及精簡現有
架構。此外,現時仍未估計第11.28段所列的受影響政府部門因相應重新調配人手而
可節省的款項。他強調,鑑於時間所限,他必須在 3 個月內完成研究,因此主要集
中研究新的架構,至於相應的轉變及減省人手的安排,則留待日後成立的專責小組
研究。

擬議的新架構

14.梁智鴻議員重申,他支持集中管理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的事務,但並不信服擬議
新架構能達致文件所列的目標。他指出,在新架構下,工作重叠及職責劃分不明確
等問題仍然未得以解決。倘日後發生與食物有關的疾病,情況亦會與禽流感事件一
樣,除新決策局外,亦會再次涉及衛生福利局、經濟事務局、漁農處及衛生署。唯
一不同之處,就是兩個市政總署將會由新部門取代。他質疑在運作模式不變的情況
下,如何能在協調及分工方面取得改善。他亦極為懷疑,衛生署如不跟進及調查病
源,如何能履行其控制及監察疾病的職責。他強調,若要有效控制傳染病,必須由
同一部門負責預防、監管及跟進調查的工作。

15.衛生署署長回應時解釋,擬議的新架構已考慮到預防、監管及控制與食物有關的
傳染病的工作,會涉及跨部門及多個範籌的事務。她表示,由食物初級生產至零售
的過程中,管制其安全的工作不可能由衛生署獨力承擔。她指出,在新架構下,日
後與食物有關的新個案,會由兩個決策局(即新決策局及衛生福利局)及兩個部門(即
新部門及衛生署)處理。擬議設立的食物及環境衛生諮詢委員會(衛生署署長為其當
然成員)只會就主要的政策事宜,向新決策局及新部門提出意見。梁智鴻議員指出,
一些傳染病的本質可能難以清楚界定,以結核病為例,可經由空氣傳染,或飲用未
經適當低溫消毒的牛奶亦會受感染。衛生署署長就此解釋,新部門會負責調查食物
處理程序的各個環節,而衛生署則負責與病人有關的事宜。她進一步澄清,就須呈
報的疾病(如流行性感冒)而言,衛生署仍負責監管及向世界衛生組織滙報。

16.梁智鴻議員詢問,如能提出更佳的方案,政制事務局局長會否答應重新考慮擬議
的架構。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設立新決策局的目的,是要解決政府在處理禽流感
事件時發現的問題。雖然政府當局原則上同意設立新決策局,但亦歡迎各界提出改
善該項建議的意見。至於梁智鴻議員建議將衛生福利局分拆為兩個決策局,他認為
該項建議對政府架構造成過多的改變,遠超越現時地區組織檢討的範籌,亦超出他
的管轄範籌。由於新決策局亦負責處理環境衛生事宜,他認為顧問報告所載的建議
應可達致既定目標,而涉及的改動亦最少。梁智鴻議員回應時指出,檢討政府架構
應以市民的整體利益為重,不應根據個別職責範圍劃分。

17.鄧兆棠議員提及目前負責為兩個市政局提供服務的衛生署顧問醫生的職位,並表
示在禽流感事件中,有人認為該顧問醫生未能為兩個市政局提供所需的意見。在新
的架構下,該顧問醫生的職位會由衛生署借調至新部門,為副署長(食物及公共衛生)
提供支援服務,並會負責掌管目前由市政總署管理的食物研究化驗所。鄧議員質疑
政府當局如何能保證該名由衛生署借調的顧問醫生,能為新部門提供適當的意見,
以及衛生署會否繼續與新部門共用化驗所設施。

18.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重申,政府並非要將禽流感事件歸咎於兩個臨市局。反之
,政府承認內部架構有協調問題,以致情況未如理想。這正好解釋擬議新架構為何
會以改善協調及明確界定職責為目標。鄧議員詢問,為何新決策局的職責並不包括
管制食水安全,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該項職責屬水務署的管轄範圍,並不包括在
是次檢討中。

19.衛生署署長補充,兩個市政總署因協調失當而可能產生的問題,與顧問醫生向兩
個臨市局提供的意見的質素,不應相提並論。她證實政府化驗所會同時為衛生署及
新部門提供服務。她補充說,在新架構下,政府化驗所可提供更多新服務,例如就
制定食物安全標準進行食物危害評估,此項工作不能由衛生署獨力承擔。該等服務
更可確保當局對食物安全標準及環境衛生有更佳的管制。

食肆牌照及酒牌

20.李永達議員要求當局在簽發食肆牌照及酒牌方面提供"一站式"的服務,並詢問政
府當局有否構思任何具體建議,以解決上述牌照申請時間過長及程序過於繁複的問
題。他進一步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就改善上述情況訂出一個時間表。陳榮燦議員提出
同樣的要求,並促請政府當局盡快改善有關情況。

21.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亦同樣關注該問題。他解釋,目前進行的地區組
織檢討,須優先考慮設立新決策局及新部門的事宜,其後由新決策局及新部門進行
進一步的檢討及作出所需的改善。政制事務局局長特別提及簽發食肆牌照及酒牌的
程序,並指出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在過去十年 (以至數十年) 來,已不斷研究該
問題,但仍未能制訂一套與現行制度截然不同的新制度。因此,預期當局可於短期
內提出一套新制度的建議,是不設實際的想法。由於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仍負
責該等牌照的簽發事宜,他答應將議員關注的問題向兩個市政總署反映,並請該兩
個部門提出改善建議。

22.主席擔心政府當局於數年後又再度提出上述的解釋,指出由於兩個臨市局在十年
( 以至數十年 )來內仍未能提出改善簽發食肆牌照程序的建議,因此預期當局可於未
來數年內作出重大改善,並不設實際。李永達議員亦表示,在新決策局及新部門成
立後,有關的官員可能集中處理其他優先項目,因而無暇解決發牌問題。政制事務
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改善發牌制度將會是新部門的工作目標之一。

顧問研究

23.黃宏發議員詢問,當局於1998年8月1日委任顧問進行有關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衛
生服務的研究時,曾發出何種指引。他詢問政制事務局局長有否指示顧問應以取消
兩個臨市局為考慮基礎;同時將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的職能轉授予新架構時,不應
賦予區議會實質權力。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1998年 6 月的諮詢階段至今
,政府當局一直向政制事務委員會滙報地區組織檢討工作的進度。議員應察悉,是
次顧問研究是假設將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兩項職能集中處理為基礎,因而有需要設
立一個新的行政架構。

24.黃宏發議員進一步表示,根據該報告引述的海外模式,提供市政服務及在地區層
面實施政策,可由政府不同層面進行。就香港的情況而言,可在中央層面制定政策
,繼而授權市政部門實施有關政策。因此,他質疑顧問如何得出報告第 4 章所載的
結論及建議,並特別詢問,在進行顧問研究前,各有關部門是否已同意設立新決策
局及新部門的原則。

25.顧問在回應時指出,當局就是次顧問研究向他發出的指引已載於報告第1.02段。
他亦提及報告附錄II所載他在研究期間曾會晤的政府官員名單。他引述報告第3.31段
,指出擬議的新架構,是以所有管制食物安全和環境衛生服務的制度的共同原則為
依據,即該等制度均以中央政府領導及管制為基礎。顧問繼而根據本身的判斷及對
所得意見的分析,再加上其個人經驗,以及對香港整體利益的考慮,提出該等建議
。黃宏發議員要求顧問提供政府官員曾表達的意見,但顧問表示未有備存該等會晤
的紀錄,他只是綜合官員提出的意見,作為參考之用。

26.李柱銘議員提及報告第15.01段,顧問對新部門及新決策局於2000年1月1日誕生
極表欣喜,他就此感到驚訝,因為這日期亦標誌着兩個臨市局的解散。他認為整項
地區組織檢討的目標在於取消兩個臨市局,因此迄今可以精簡的架構只限於取消市
政局議員的議席,而有關架構內的公務員則不受影響。顧問在回應時解釋,令人感
到欣喜、國泰民安的,是報告第15.01段載述字典對"一千年"的定義,而非指解散兩
個市政局。

結論

27.議員同意於1999年2月8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舉行下次會議,討論提供市政服
務的法例草擬本的主要條文。

28.李永達議員表示,他尚希望提出多項有關該報告的問題,並詢問會否再次舉行會
議,以處理未獲解答的問題。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將有關該報告的進一步問題
呈交秘書處,代為轉交政府當局作書面答覆。議員如認為有需要,可以於日後的會
議討論該等問題。

2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