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討論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建議


引言

這份文件提出一項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建議,以清楚訂明當觸犯
了《噪音管制條例》的罪行的任何人士為法人團體時,則該法人團體的高級管
理層(例如董事,秘書或經理)須對該罪行負上責任。

背景

2.根據現行《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可就任何人所犯的
罪行加以起訴。許多時,觸犯罪行的是法人團體。現時,《噪音管制條例》並沒
有就法人團體觸犯該條例的罪行而訂立檢控有關法人團體高級管理層的明文規定
。不過,在本港其他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例中,有條文明確地要法人團體的高級管
理層負起遵守法例的責任。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的第29條及《空
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第47A條。

現時情況

3.儘管《噪音管制條例》所訂的最高罰款額自一九九四年年底以來已經倍增,仍
不足以產生阻嚇再犯或屢次違規的效力。這可能是由於部分公司管理層因不需對
公司的行為負上任何個人的法律責任,而沒有確保採取必須的步驟去符合環保的
規定。

4.環保署用了不少時間,與屢次觸犯《噪音管制條例》罪行的法人團體管理層聯
絡。不過,法人團體屢次違法的事例,為數仍然不少。在過去三年內,有四十四
個法人團體曾被依據《噪音管制條例》定罪五次或以上,其中十二個法人團體更
有超過十次的定罪紀錄。其中有兩間建築公司因觸犯建築噪音罪行而分別被定罪
三十三次及二十四次之多。這類屢次違法的行為顯示《噪音管制條例》現行規定
的阻嚇效力並不足夠,而一些公司管理層有可能將罰款視為工程項目成本的一部
分。

修訂建議

5.現建議修訂《噪音管制條例》,明確地要法人團體的高級管理層負起遵守法
例的責任,遏止屢次違法的行為。修訂建議將清楚訂明當法人團體觸犯該條例
的某項罪行時,即該法人團體的高級管理層亦觸犯相同罪行。當所觸犯的罪行
是未持有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而進行建築工程時,將不會為法人團體的管理
層設下任何法定的抗辯條文。這是因為在管制時間內進行建築工程需申領許可
證的要求已實施了十年,法人團體的高級管理層對不知悉這基本要求不應有任
何辯解。對於觸犯其他依據《噪音管制條例》的罪行,如果法人團體的高級管
理層已透過建立和執行妥善的管理制度,作為防止觸犯法例的措施,則可供作
為法定的抗辯理由。此外,環保署亦會發出一份工作守則,以助業界盡一切能
力來防止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的規定。

6.此修訂建議清楚訂明高級管理層的環保責任,將有助推動企業改變對遵守環
保規定的觀念。這會有助遏止屢次違反《噪音管制條例》的法人團體再次違規
,使高級管理層更注重環保責任,並減少對社會大眾造成噪音滋擾。其他法例
已採納類似的條文以增加阻嚇效力。

公眾反應

7.修訂建議將有助減少屢次觸犯《噪音管制條例》的行為,令到環境更為寧靜
。因此,市民大眾應該歡迎有關修訂。

徵詢意見

8.請各委員對上述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的建議發表意見。在徵詢環
境諮詢委員會和得到行政會議批准後,我們計劃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的立法
會上提交有關的修訂條例。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