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討論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修訂《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的建議


引言

按照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建議修訂《噪音管制
條例》的討論結果,本文件現提供委員下列額外資料:

  1. 修訂建議的預期阻嚇效力;

  2. 過去三年法庭判決的罰款水平;

  3. 噪音罪行對社群的影響;

  4. 噪音對工人的影響;

  5. 諮詢有關團體的情況;和

  6. 法人團體的負責人士。

建議的預期效果

2.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目前的做法是向個別經營者或業務擁有人提出檢控,
如果是法團公司,則向法團公司提出檢控。附件A載列過去三年內定罪判決紀錄
的分項數字和顯示被定罪人士的性質。在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和一九九八年,分
別有35%、48%及40%的首次定罪個案涉及個別業務擁有人或經營者。

然而,在上列年份中他們涉及第二次或其後再定罪的百分率分別少於10%、3%
及3%。分項數字明顯地顯示個別業務擁有人或經營者很少會再犯同一罪行。這
可能是因為他們需要對所犯的罪行負上個人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期望這個能
令法團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對罪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的建議,將會達至類似的阻
嚇效力,同時亦鼓勵法團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採取適當的程序,確保符合法律規
定。

罰款水平

3.根據《噪音管制條例》,首次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0,000元,第二次或其後
再定罪的為200,000元。附件B載列過去三年內違反《噪音管制條例》而被法庭
處分的罰款額水平資料。一九九八年再犯建築噪音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為160,000
元,首次定罪的平均罰款額約為14,000元,其後再定罪的為32,000元。一九九八
年再犯工業/商業噪音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為70,000元,首次定罪的平均罰款額約為
16,000元,第二次或其後再定罪的為27,000元。為了讓法庭更了解噪音問題的嚴
重性和程度,環境保護署於一九九三和一九九六年向司法人員解釋有關的執法情
況。

噪音對社群的影響

4.附件C載列有關定罪紀錄的分項數字,顯示在一九九八年所犯罪行的性質及對
鄰居所造成的影響。在建築噪音的定罪判決之中,大部分涉及在物業發展地盤
內使用機動設備,例如起重機、挖土機、混凝土機等。這些工程對於隔鄰的住
宅樓宇所造成的典型噪音聲級可達80分貝(A),使有關住戶在周日晚上7時至翌
日早上7時或公眾假期內,也難以得到休息。

5.在工業噪音的定罪判決之中,大部分涉及通風系統,水泵和工場等的運作。對
於隔鄰的住宅樓宇所造成的典型噪音聲級可達60-75分貝(A),影響有關住戶的日
常家居生活。

噪音對工人的影響

6.高噪音環境會影響工人的健康。政府已在《職業性失聰(補償) 條例》(第469章)
列出25類高噪音的職業。任何人士曾從事法例中指明的高噪音工作,為期合共最
少10年(或從事指明的特別高噪音工作,包括石塊研磨、開鑿、切割或衝擊;板樁
;噴砂打磨作業和槍擊操作,為期合共最少5年),可申請補償。

7.在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度,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批准向428名工人作出補
償。平均來說,那些工人因噪音引致的失聰程度,按照《職業性失聰補償計劃》
可評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17.6%。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獲補償的工人之中,超
過60%是從事特別高噪音的工作。附件D載列受影響工人的詳細職業說明。工業
經營產生的噪音現已受《工廠及工業經營(工作噪音)規例》的監管。僱主需要
採取預防措施保護那些可能接觸危險噪音聲級僱員的聽覺。

諮詢

8.我們是經過考慮各個政府機構所提出的意見和提議,制訂有關的法例修正建議
。我們已就有關建議諮詢載列於附件E的業界協會和團體。附件F載列他們提出
的意見及環境保護署作出的回應。

負責人士

9.這次法例修正建議與其他環保法例類似,目的是把遵守法例的責任,放在那些
有能力及有責任改善法團公司的管理、運作和監督的人士身上。修正建議中的「
高層管理人員」將會界定為「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職級人員,或本意是
以任何這類身分行事的人。」例如,根據《公司條例》,簽署周年申報表提交登
記官的董事,可能會就法團機構所犯的罪行被判須要負上法律責任。

徵詢意見

10.請各委員就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所提交的文件中所述的《噪音管制條例》(第
400章)的修正案建議,提出意見和評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


附件A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內定罪判決紀錄的分項數字
顯示被定罪人士的性質

定罪個案的數目
年份法團獨資經營者
(人士/持有人)
個人
總和
一九九八
首次定罪118(60%)2457199
其後再定罪205(97%)60211
總和3233057410
一九九七
首次定罪108(52%)1583206
其後再定罪231(97%)35239
總和3391888445
一九九六
首次定罪88(65%)1335136
其後再定罪105(91%)56116
總和1931841252


附件B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所判處的罰款

年份/定罪
判決次數
個案數目
(建築#)
罰款(港幣)個案數目
(工業*)
罰款(港幣)
一九九八最高50,000最高50,000
首次定罪103最低1,00067最低 0^^
平均14,194平均16,022
最高160,000最高70,000
其後再定罪196最低 2,00014最低100
平均32,253平均26,793
一九九七最高50,000
首次定罪150最低 1,00040最高30,000
平均12,577最低3,000
平均13,225
最高180,000最高100,000
其後再定罪214最低 3,000 24最低3,000
平均33,584平均25,500
一九九六
首次定罪最高50,000最高50,000
56最低3,00049 最低2,000
平均16,017平均17,528
最高150,000最高100,000
其後再定罪61最低 5,00051最低8,000
平均31,180平均28,254


註:

# 在建築地盤內違反事項的定罪判決

* 在商業/工業處所內違反事項的定罪判決

^^ 因被告對投訴即時作出回應,並聘請承建商修正有關的高噪音通風系統,本
個案的裁判官對被告的行動感到滿意


附件C

一九九八年的定罪紀錄分項數字
顯示所犯主要噪音罪行的性質及對鄰居造成的影響


(A) 建築工程的種類分項

罪行中所使用的高噪音
設備或所進行工程的主
要種類
經定罪的
個案數目*
鄰近住宅樓宇的
典型噪音聲級#
每個個案中受影響住
戶的預計數目
處理鋼枝/卸下鋼枝的起重機13070~75分貝(A)100
用作製造混凝土的混凝土車
和插入式振搗器
3475~80分貝(A)200
用作挖掘的推土機38 70~75分貝(A)100
用作切割鋼和木的屈曲邊緣
15 70~75分貝(A)100
其他(例如彎鋼機、鑽機、
發電機等)
70 65~80分貝(A)100
不需使用設備的手動工作(
例如錘擊和倒製混凝土)
12(4%)65~80分貝(A)100


註:

* 一九九八年共有299宗有關建築噪音罪行的定罪個案

# 被投訴的建築地盤與鄰近住宅樓宇之間的典型距離為20米


(B) 商業 / 工業噪音

罪行的主要噪音來源經定罪的
個案數目*
鄰近住宅樓宇的
典型噪音聲級#
每個個案中受影響
住戶的預計數目
通風系統3860~75 dB(A) 20
水泵,摩打和升降機設備1760~75 dB(A) 10
其他 (例如工場、工廠、卡
拉OK等)
26 60~75 dB(A)50


註:

* 一九九八年共有81宗有關商業 / 工業噪音罪行的定罪個案

# 水泵房和升降機摩打房產生的噪音一般影響同一樓宇的住戶,而通風和冷 氣
系統產生的噪音則可影響距離20米的鄰近住宅樓宇.


附件D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職業性失聰補償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
獲批個案的職業說明

[資料由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提供]



涉及高噪音的工作種類索償者的數目和百分率(%)
(1)金屬研磨28(6.5)
(2)金屬衝擊24(5.6)
(3)石塊研磨、開鑿、切割或衝擊267 (62.4)
(4)金屬鍛造0(0.0)
(5)編製或紡織25(5.9)
(6)金屬釘或螺釘的切割、成形或清潔2 (0.5)
(7)使用等離子噴槍噴鍍金屬 0(0.0)
(8)使用切割模機、刨床機、屈曲邊緣機
或自動車床
18(4.2)
(9)使用鏈鋸0(0.0)
(10)板樁4 (0.9)
(11)噴砂打磨作業2(0.5)
(12)研磨玻璃0(0.0)
(13)壓碎或篩選石塊1(0.2)
(14)塑料壓碎2(0.5)
(15)清理船舶外殼40(9.3)
(16)在內燃機、渦輪機、加壓燃料爐頭
或噴射引擎的緊鄰範圍內工作
13(3.0)
(17)車身修理或用人手錘鍊製作金屬製
2 (0.5)
(18)*塑料擠出不適用(0.0)
(19)*使用瓦通紙機器不適用(0.0)
(20)*漂染布匹不適用(0.0)
(21)*在入玻璃瓶作業線的緊鄰範圍內工
不適用(0.0)
(22)*在入金屬罐作業線的緊鄰範圍內工
不適用(0.0)
(23)*使用紙張摺叠機不適用(0.0)
(24)*高速捲筒紙柯式印刷機 不適用 (0.0)
(25)*槍擊操作不適用(0.0)
合共:428 (100%)


註:

*根據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生效的一九九八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
例》所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附件E

經諮詢的業界、協會和公司名單


發展商和建築界

香港建造商會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

工業界

香港工業總會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物業管理協會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飲食/食肆協會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
九龍飲食業總商會港九新界屋邨酒樓業商會
香港飲食業聯合總會香港飲食業東主協會
香港飲食業總商會潮僑食品業商會


公用事業

香港電話公司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
香港地下鐵路公司和記傳訊有限公司
香港新電訊有限公司新世界電話有限公司
九倉有線電視有限公司麗的呼聲(香港有限公司)



附件F


業界、協會和公司提出的意見及
環境保護署作出的回應


(A) 發展商和建築界

a) 香港建造商會的意見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1)香港建造商會對業界的服務表現
十分關注,並從一九九八年起合辦
座談會以教育業內人士有關的法例
規定。香港建造商會相信携手合作
的效力,以及應該延遲擬議的修正
案,在一九九九年內進一步觀察業
界的服務表現。

雖然環境保護署盡力提醒有關法團
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避免再犯同一
項罪行,但近年建築噪音罪行的數
字仍然一直上升。修訂《噪音管制
條例》的建議和香港建造商會的教
育計劃對於加強阻嚇效力和業界的
關注是相輔相成的。

2)擬議修正案規定高層管理人員須
對罪行負上法律責任,這對違反法
例可能起不了有效的阻嚇作用;因
為大部分承建商都沒有選擇餘地,
必須在顧客訂下的緊迫時間表內完
成合約。不能在顧客所訂時間內完
成工程,可能會失去與其他公司競
爭的能力。

新條文將會有助確保一個公平的競
爭環境。遵守法律的承建商不會再
受到不公平對待,因為其他承建商
將會違反法律以期完成實際不可行
的建造計劃。

3)工程項目經理的高層管理人員(
包括發展商)也應該對罪行負上法
律責任。
環境保護署已特別提醒承建商和發
展商的高級管理人員有關在他們地
盤內所犯的罪行。如有足夠證據證
明發展商引致或容許發生違反《噪
音管制條例》的事項,環境保護署
可同時向引致或容許發生罪行的人
士發出傳票。

4)沒有需要修改《噪音管制條例》
以便配合其他環境條例的有關條文
在建築地盤內所犯的環境罪行的性
質相若(即以污染物如塵屑、污水
和噪音損害環境),我們相信大多
數人都希望採用一致的處理方法。
這次修正案是鼓勵公司採用良好的
法團管理作業方式。

b) 香港機電工程承建商協會的意見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提議給高層管理人員下定義,例如
「技術董事」。
一個較概括的名稱更能滿足各個業
界內不同組織架構的需求。總而言
之,有關法團管理的決策制訂者將
要對罪行負責任。

c)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意見 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1)支持檢控違反法例的公司高層管理
人員的建議,但顧客(例如發展商)不
須對承建商所作的行為負責任。
這個建議並沒有修改任何現有法例管
制的規定。任何全權主管有關工作的
公司,便須要負上責任。

2)沒有許可證而進行的工作應該也可
使用明顯的免責辯護。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在限制時間內
進行建造工程必須領取許可證的規定
,已執行了10年。法團機構的高層管
理人員不應該有任何藉口忽略這項基
本規定。

3)工作守則應詳細列明規定,以便公
司能遵守有關規定避免受到檢控。
工作守則建議一些良好管理的作業方
式,以供業界參考。工作守則也可能
包括一些基本的管理原則供參考,但
並不是全部。我們鼓勵業界採用適當
的管理制度,這正配合應盡努力預防
違反法例的基本原則。



(B) 工業界

意見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關心如果公司只屬首次犯罪,董事是
否同樣會被檢控。
根據新的條文,首次犯罪的公司的董
事,可能會被檢控。這樣將會鼓勵各
人在最初階段便預防製造噪音污染。



(C) 物業管理協會

意見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1)支持有關的立法意向。但是新法例
應該只適用於再次犯罪的個案。
立法是要鼓勵公司採用良好管理的作
業方式以預防違反法例,不論該罪行
是否屬於再犯個案。

2)存有灰色地帶,因為沒有列明清楚
誰是負責處所管理的人士。
不會存有灰色地帶。全權監管處所的
人士應該採取合理的程序以預防犯罪
。全權主管有關工作的公司將須負上
法律責任。



(D) 食肆協會

意見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支持建議以保護環境。但是必須提供
消減噪音實際可行方法的指引
環境保護署目前的做法就是與飲食業
保持密切聯繫,制訂良好的作業方式
以預防空氣、噪音和水質污染。我們
同時也備有指引以供索閱。


(E) 公用事業的回應

意見環境保護署的回應
1)條文應該只適用於再次犯罪的個案
立法是要鼓勵採用良好管理的作業方
式,以防止任何人違反法例,不論該
罪行是否屬於再犯個案。

2)擔心中層的管理人員也會被判須對
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新的條文規定擁有實際權力可改變管
理模式的人士才須要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