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30日財務委員會會議紀要摘錄

項目2 ---- FCR(97-98)118
總目44 -- 環境保護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的研究


2.由於當局過往曾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進行顧問研究,部分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
進行另一項顧問研究。他們詢問有關評估的方法,以及考慮到環境保護署本身有大量
資源和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是否可以由該署的人員進行擬議的研究。

3.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在答覆時表示,當局在1995年推出工商業污水附加費
計劃時,政府當局承諾會在計劃實施一年後作出檢討。在1996年委聘進行的顧問研究
結果顯示,6個現有行業的污水排放比率較指定數值為低,而另外7個行業或會包括於
計劃之內。不過,當局須就兩項建議作更深入的檢討,並已提出一項相應建議,以進
行更全面的分析。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在 1996 年進行的檢討歷時5個
月,費用為 600 萬元;該項檢討僅屬整體及一般性質,並無詳細研究成本及時間方面
的因素。當局擬在有需要時才在較後時間就特定方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4.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亦解釋,研究會涉及約9 000個帳戶,而就這些帳戶中的5%進行
抽樣調查會包括約450至500間商業處所。1,400萬元的顧問研究費用中,大部分會用作
支付調查費。由於研究的規模龐大,有關任務不可能由環境保護署的人員承擔,而且
此類性質的研究較適宜由遴選委員會選出的獨立顧問進行。

5. 至於評估方法,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表示,當局是按照化學需氧量來收取工商業污
水附加費。若污水排放比率較數值為每公升 500微克的正常污水排放量為高,當局會
就所超出的水平收取費用。這是為有關行業訂定污水排放比率的方法,此方法已經反
覆試驗,並且相當簡單。至於即將進行的研究所提出的建議,會否用作工商業污水附
加費收費率的計算基礎,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保證,對該收費率所作
的任何修訂均須透過立法程序作出,並必定會諮詢議員的意見。

6.部分議員不滿當局需要花費1,400萬元委聘顧問,以重新研究另一組顧問所提出的結
論。他們亦關注到 6 個行業所蒙受的損失,以及會如進行上次的調查一樣,在進行調
查期間對有關行業帶來滋擾。

7.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及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表示,工商業污水附
加費計劃在行政上設計簡單,所採用的方法是為每個行業訂定一般的污水排放比率,
而非每個不同帳戶有不同的污水排放比率。當局進行研究的目的,是透過進行檢討,
研究原來訂定的污水排放比率是否仍適用於個別行業,使該制度公平。另一個可供選
擇的方案,是個別帳戶持有人若認為其污水排放比率不正確,可提出反對。

8.經諮詢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政府當局已
在檢討進行前、進行期間及完成後,多次諮詢事務委員會。在 1998年1月,當局在其
向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報告政府當局對顧問所提建議的研究及發現;在 "未來路
向"中已清楚說明政府當局會要求撥款,雖然未能提供有關費用的詳細分項數字,當
局打算以1,400萬元的預算費進行考慮中的擬議研究。然而,他答允在最後制定供顧
問參考的研究摘要前,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他補充,在1996年進行檢討時,政
府當局在最後制定供顧問參考的摘要前,亦曾諮詢有關行業、政黨及立法局議員的
意見。

9.部分議員認為有必要徹底研究此項建議,並建議當局撤回此項目。庫務局副局長表
示,鑑於規劃環境地政局承諾會進一步諮詢環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會撤回
此項建議。

10.政府當局撤回此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