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與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跟進1999年7月6日舉行的聯席會議

石油氣的士計劃

隨文附上陳榮燦議員就上述議題提出的書面問題,以及政府當局就此問題提供的覆函,供委員參閱。

事務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代行)

連附件

副本致: 李柱銘議員
李華明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曾鈺成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劉慧卿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助理秘書長1
總主任(1)2
助理法律顧問1
助理法律顧問3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
環境事務委員會聯席會

1999年7月6日"石油汽的士試驗計劃"

由陳榮燦議員提出的跟進問題

從業界得知,維修車廠的維修時間較普通車房長,造成的士司機損失一至兩日的生意額。由於《氣體安全條例》的規格嚴謹,細規模車房如要改建為合規格維修石油汽車的工場,枆費甚鉅。隨著石油汽的士計劃的推廣,細規模車房漸漸被淘汰。就此,政府可否告本事務委員會:

1.) 政府有何政策對待細規模車房;

2.) 政府會否考慮資助或免息貸款給細規模車房;

3.) 政府估計共有多少間細規模車房,在石油汽的士計劃實施後被淘汰。


PELB(E) 55/01/120(98)Pt.17

電話: 2848 2981
傳真: 2234 9106

香港中環
昃臣道8號
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
(經辦人: 劉國昌先生)

劉先生:

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交通事務委員會
1999年7月6日聯合會議跟進事宜

1999年7月19日的來信已經收到。你在信中提到陳榮燦議員所提出的跟進問題,本局的回應如下:

  1. 所有現時的汽車維修工場均可繼續營業,為各類型的車輛,包括石油氣車輛提供一般維修服務如更換輪胎、空氣過濾器、潤滑劑和剎車掣等; 只有與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有關的維修保養工作,才會受到限制。任何汽車維修工場如有意提供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的維修保養服務,均須符合《氣體安全條例》的規定,及獲得氣體安全監督(即機電工程署署長)的批准。機電工程署印備有關的指引,並已向業內人士廣泛解釋有關的規定(附件)。合資格工場的基本條件是必須保持空氣流通(通常可使用機械抽風系統)及裝有氣體探測系統。要符合以上標準,技術上並無困難。直至目前為止,機電工程署已批准2宗申請及正在審核7宗個案。由於現有的汽車維修工場仍可繼續為各種車輛提供維修保養服務,亦可為石油氣車輛提供與燃料系統無關的服務(如有關引擎、駕駛盤、輪胎、內部装置及車身工程等),我們預期石油氣的士計劃將不會對小型汽車維修工場造成嚴重影響。

  2. 個別汽車維修工場是否提供石油氣車輛燃料系統服務,則屬商業決定。當局無意為推行石油氣的士計劃而向小型汽車維修工場提供津貼。

  3. 正如在第(1)點所指出,我們沒有理由認為石油氣的士計劃會對有關行業做成嚴重影響。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關倩琴 代行)

1999年 9月 28日

副本送: 環境保護署 (經辦人:謝展寰先生)
機電工程署 (經辦人:黃肇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