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

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教職員
設立居所資助計劃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會議討論文件

引言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提議,行政長官指令在獲得立法會財
務委員會通過所需撥款後:
  1. 應由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生效日期)開始,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
    資助院校的下述教職員,提供附件A所載的居所資助計劃,以取代現有的
    房屋福利,包括宿舍、自行租屋津貼、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和私有房屋津貼 -

    1. 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受僱並支取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薪
      酬的新聘教職員,作為一項服務條件和唯一的房屋福利;以及

    2. 支取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點)薪酬,並符合資格享有宿舍/自
      行租屋津貼的現任教職員,作為一項選擇。


  2. 應採納下文第7和第8段所建議的安排,以減少政府的長遠開支;

  3. 應採納下文第9和第10段所建議的策略,以處置和善用多出的宿舍;

  4. 作為一項臨時與特別的安排,應容許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大學宿舍(如沒
    法作這類安排,則提供租金津貼)予從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職員入住,惟該
    等教職員必須有此住屋需要,而此安排亦只適用於履行首份合約期間,
    為期最長三年;但這項安排並非一項權利,也不是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
    的一部分。(第11段和附件B)以及

  5. 在政府與教資會及教資會資助院校討論有關詳情前,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
    將不會適用於院校的校長(第13段);以及

  6. 應轉授權力予地政總署署長,在不收取額外地價或費用的前題下,可批准
    教資會資助院校的申請,把多出宿舍租出,以用作批地條款下不容許的用
    途。(第20段)
背景和論據
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現時可享有的房屋福利


2. 合資格的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現時可享有的房屋福利,是以一九九零年十月之
前的公務員房屋福利為藍本(包括高級公務員宿舍、為工作需要而設的部門宿舍、自
行租屋津貼和自置居所計劃)。

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

(A) 一般原則


3.政府已經與教資會及教資會資助院校磋商,依據下述原則,並參照公務員居所
資助計劃,為合資格的教資會教職員推行居所資助計劃:
  1. 確保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的服務條款及條件,應大致相當於,但並不優於相
    若職級的公務員;

  2. 滿足合資格的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自置居所的願望;

  3. 減少政府在房屋福利方面的長遠開支;

  4. 善用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多出的宿舍;以及

  5. 認同各院校在運作上有獨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繼續從世界各地招聘教職
    員,以及必須以合約形式招聘初入職的教職員。
4.依據上述原則,並參照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我們建議為合資格的教資會資助院
校教職員設立居所資助計劃。一俟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所需撥款,該計劃可由一
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各項細則載於附件A

(B) 與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比較

5.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的條款,基本上與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的條款一致,只有下
列情況除外:
  1. 政府不會提供首期貸款,但不會反對院校運用私人資金或合資格人員的預計
    退休金,為教職員提供首期貸款;以及

  2. 考慮到院校是以合約形式聘用教職員,我們建議應容許教職員在十年享用期
    內,把全部居所資助津貼用於租賃房屋。這項安排有別於公務員居所資助計
    劃,後者規定公務員只能在首兩年把津貼用於租賃房屋。領取居所資助津貼
    作租賃房屋用途的院校教職員,可於享用期內隨時把津貼轉作自置居所之用
    ,不過,一旦已自置居所,則不能再把津貼用於租賃房屋。此外,院校亦可
    決定讓合資格的教職員利用居所資助津貼租住校園內的大學宿舍。
(C) 滿足教職員自置居所的願望

6.上述建議會令合共4 943名1 合資格的教職員受惠,當中2 233名正領取自行租屋
津貼、1 560名現居宿舍、502名正領取自置居所津貼,他們可以轉入擬議的新計
劃,在其120個月享用期的餘下日子領取居所資助津貼、37 名正領取私有房屋津
貼、611 名則尚未領取任何房屋福利。這項計劃亦可幫助新入職人員以及日後可
符合資助資格的現任教職員達成置業願望。

(D) 減少政府在房屋福利方面的長遠開支

7.長遠來說,居所資助計劃會為政府開源節流,因為該計劃可減少政府日後在提
供自行租屋津貼方面的支出,而在處理因推行該計劃而騰空的宿舍時,亦會為政
府帶來利益。我們可透過不同形式處理多出的宿舍,包括終止租賃宿舍、出售自
置或自行興建的宿舍,又或出售整幅土地作重新發展用途。一如公務員居所資助
計劃,這項居所資助計劃長遠可節省多少開支,主要視乎政府能從騰空的宿舍省
回多少開支或取得多少收益而定。由於大部分大學宿舍均為自置宿舍,因此,我
們有需要設定適當安排,以便政府能分享上述宿舍取得的收益。

8.考慮到各院校的關注,並為了鼓勵各院校充分利用多出的大學宿舍,在不抵觸
下文第9和10段所述有關處置和使用剩餘宿舍的策略的情況下,有關方面會採納
下列安排:
  1. 各院校應繼續各自管理本身的宿舍。

  2. 應容許各院校把多出的宿舍改為可供大學教職員、海外訪客和非大學人員
    租住的處所。詳情列於20段。

  3. 政府會分攤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的租金收入,不論該等宿舍是否真正空置
    、租出或售出。計算租金收入的方法如下:

    1. 採用差餉物業估價署評定的宿舍差餉租值;倘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則
      採用院校所提供的估計租值,作為估計租金收入;

    2. 宿舍騰空後首十二個月,應當作沒有收入;以及

    3. 政府和院校可分別取得估計租金收入的70%和30%。院校所分得的租金
      收入,將用作支付差餉和地租(院校將不再獲政府發還這些款項),以及
      管理費和維修費。此外,又可作為一種鼓勵,讓院校盡量善用這些宿舍。
  4. 至於私人資金興建或購置的宿舍,倘政府毋須就興建或購買計劃承擔額外
    開支或負上責任,則在不違反教資會與院校就這些計劃所訂協議的情況下
    ,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騰空的宿舍,其收益應歸於所屬院校。

  5. 如騰空的宿舍部分由公帑資助,部分由私人資金贊助,一般來說,收益應
    按比例分攤。

  6. 我們初步建議,政府從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所得的估計租金收益,可用作
    抵銷政府為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的經常撥款。至於經政府批准後已改作其
    他用途的騰空宿舍,我們建議,這些宿舍的假定租金收入應按教資會和政
    府同意的安排個別處理。

  7. 善用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多出的宿舍
9.除了為工作需要而設的宿舍和初級人員宿舍外,各院校合共有1 922個高級教職
員宿舍。根據各院校假設的居所資助計劃參與率計算,在該計劃的三年選擇期屆
滿時,其中760個宿舍將會騰空。由於新招聘人員不再享有入住宿舍這項房屋福利
,因此將會有更多宿舍空出。從土地管理的角度,倘若土地是政府以優惠條款批
出作職員宿舍和∕或海外訪客宿舍用途,當該土地毋須繼續作此用途時,院校應
無償地將其歸還政府。政府和院校通常會就此達成一些協議或共識。但是,為了
盡量善用多出的宿舍,我們認為應交由院校管理這些宿舍,並制訂適當及具彈性
的策略以處置或善用宿舍,這對政府和院校雙方均有好處。

10.根據上文第7和8段的建議,不論個別院校打算如何利用騰空的宿舍,政府將會
從有關宿舍獲取既定比例的收益。政府會在這個前提下與個別院校積極合作,擬
定最符合公眾利益的建議。政府與院校代表將組成專責小組,負責研究各院校提
出的宿舍處理方案或其他更改宿舍用途的建議,以及這些建議對政府從騰空的宿
舍可得收益的相應影響,然後提供意見。專責小組會由教資會秘書處擔任主持。
專責小組日後研究上述事宜時,應根據以下各項共識:

院校會:
  1. 在推行居所資助計劃後,不再增設宿舍,但已展開後期工程的新宿舍計
    劃,則屬例外;

  2. 擬訂計劃,停止在私人市場租用宿舍,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及在給予一段
    合理的通知期限後,安排有關教職員入住院校自置的宿舍;

  3. 在有宿舍多出時,考慮規定正領取自行租屋津貼而又合資格入住宿舍的
    教職員,盡快遷入宿舍;以及

  4. 積極回應政府所提出有關收回宿舍用地再作處理或重新發展的建議,特
    別是那些未盡其用的土地,樓齡較舊的宿舍和已經無須再作職員宿舍和
    ∕或海外訪客宿舍的土地;
政府會:
  1. 積極考慮有關把多出的宿舍或宿舍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議,例如改作
    學生宿舍。至於更改宿舍用途所需的撥款申請,政府將會循正常途徑處
    理。如政府支持這些建議,即可當作院校已履行與政府分攤宿舍估計租
    金收入的協議;

  2. 協助院校盡量善用所有騰空的宿舍,包括院校在政府以優惠條款批出的
    土地上自行興建的宿舍;以及

  3. 考慮接管或承租部分多出的大學宿舍,以填補公務員宿舍不足之數目,
    及應付日後更換宿舍的需要。

  4. 符合各院校在運作上的獨特和基本需要
11. 鑑於各院校在運作上有獨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繼續從世界各地招聘教職
員,以及必須以合約形式招聘初入職人員,我們會容許教資會資助院校撥出大學宿
舍(如沒法作出這類安排,則提供租金津貼),供從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職員入住,惟
該等教職員必須有此住屋需要,而此安排亦只適用於履行首份合約期間,為期最長
三年。不過,這只可作為一項臨時的特別安排,並由各院校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提
供。這不是受聘人員的應有權利,亦不屬於居所資助計劃的一部分。詳情載於附件B

財務管理和會計安排

12. 由於建議為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設立的居所資助計劃,不設配額限制,而是
按當事人是否符合資格的原則運作,因此,政府須就實際參與率提供足夠的財務撥
款。這表示,如果某個財政年度預算案的核准撥款因實際參與率比預期為高而出現
不足,我們會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追加撥款。為達至監察和管制財務的目的,
我們必須訂定措施,確保年內院校從其他形式房屋福利開支節省回來的款項,會適
當地抵銷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招致的額外開支。我們會特別在預算案內,清楚列
明政府用於居所資助計劃及其他形式房屋福利的開支,務求加強政府的透明度和問
責性。

高等院校校長的安排

13. 校長的聘用條件有別於一般大學職員。由於政府將與教資會及教資會資助院校
討論校長是合資格參與居所資助計劃,因此在現階段,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將不會
延伸至教資會高等院校的校長。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對財政的影響


14.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預計各院校會把教資會撥款中的6.79億元,用於為合資
格的教職員提供房屋福利。上述款項相當於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教資會資助院校所
獲經常撥款總額的大約5.5%,教職員因住屋而被扣除的薪金額已計算在內。

15.附件C載列推行居所資助計劃的成本和利益分析,這項分析是根據在15年的期間
內,各院校提供的居所資助計劃假設參與率,以及其他關於教職員概況、通脹和估
計租金收入而作出的。分析顯示,在15年的期間內,推行居所資助計劃所涉及的開
支,比繼續提供現行房屋福利的開支減少56億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就政府開
支而言,根據上文第7和第8段所載的建議安排(即不計所有騰空而利益應歸於院校的
私人資助宿舍,以及反映從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所得收益的分攤情況),推行居所資
助計劃預算可在15年的期間內,把政府為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的資金額減少27億元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16. 在推行居所資助計劃的首數年,即使已計入政府從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分攤得
的租金收入,仍然會有額外的現金開支。預計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額外現金開支
為1.26億元(以六個月計算);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為3.19億元;而二零零零至
零一年度則為3.8億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根據按付款當日價格所作的預測,現
金開支增加的趨勢,到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才會開始逆轉。

對人手的影響

17. 在教資會資助院校推行居所資助計劃,對政府的人手沒有影響。

對三學年撥款和學生單位成本的影響

18. 撥予教資會資助院校的經常撥款總額會作出調整,以反映政府從騰空的公帑資
助宿舍分攤得的租金收入。除這項調整之外,推行居所資助計劃預料不會影響現行
的三學年撥款準則。原則上,我們不打算在學生單位成本上反映計劃推行初期所涉
及的額外現金開支,以免單位成本和學費出現不必要的波動。

對經濟的影響

19. 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應會吸引到教資會資助院校相當多的合資格教職員自置居
所,因而為住宅物業市場帶來額外的需求。上文第6段列述了準受惠者的人數。至
於物業需求的增幅,則須視乎有多少合資格人員參與該計劃。

對土地及規劃的影響

20. 教資會資助院校目前有1 922個高級教職員宿舍,其中1 047個在校園內,875個
在校園以外,大部分均建於政府以優惠條款批予院校的政府土地上。這些教職員宿
舍分布於不同地點。批地條款亦有極大差別。這些條款可能規限土地必須用作大學
教職員和∕或海外訪客宿舍用途。為了讓各院校能根據第10段所建議的策略盡量節
省長遠開支,地政總署署長必須獲得轉授權力,可批准教資會資助院校的申請,更
改或暫時更改批地條款,把宿舍租出,以用作批地條款不容許的用途。根據現行的
土地政策,上述更改須收取豁免費,或以十足市值計算的地價,以及行政費用,但
是由於政府將可根據第7及8段從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獲取既定比例的收益,我們
認為在此情況下毋須收取地價或費用。

21. 從城市規劃角度來看,院校須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
批淮將在規劃為「政府、團體及社區」用途用地上興建的宿舍租與非大學職員。此
外,一些把宿舍轉作其他用途的建議或需先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批准,政府將就
此盡量向院校提供協助。

公眾諮詢

22. 在擬定這些建議時,我們徵詢過教資會和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意見。這些建議得
到院校支持,亦與政府帳目委員會最近一份報告所提的建議一致。該委員會在建議
中促請政府為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教職員推行居所資助計劃,並指出這項計劃
長遠來說會為政府節省開支,同時又可滿足合資格教職員自置居所的願望。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附件A

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
設立的居所資助計劃資料便覽

A. 申請資格

凡按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薪點支薪的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均符合資格參加居
所資助計劃。

B. 津貼
  1. 合資格的教職員可按月領取津貼(以下稱為 "居所資助津貼"),最長共計120個
    月,不論其在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服務有否中斷。

  2. 居所資助津貼可用作:

    1. 支付租住本港住宅物業的實際租金;或

    2. 償還購置本港住宅物業自住的實際按揭貸款。

      領取津貼期最長共計120個月,或直至有關教職員離職或清償所有
      按揭貸款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居所資助津貼如用作支付租金,
      必須全數實報實銷,如用作償還按揭貸款,則其中一半須實報實銷
      。如居所資助津貼是用作支付租金,則所租住的單位,教職員本人
      或其親屬均不得有金錢利益牽涉在內,教職員亦可使用津貼租住大
      學的宿舍。

  3. 獲准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可按他開始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當日適用
    的津貼表,領取適用於其實職薪點的津貼額。該教職員按居所資助計劃領
    取津貼的整段期間,會一直根據這個津貼表領取津貼。教職員可領取多少
    津貼,須視乎以下情況而定:

    1. 如使用居所資助津貼租用住所,可領取相等於實際租金的津貼;或

    2. 如使用居所資助津貼償還按揭貸款,則可領取相等於實際按揭貸款
      兩倍的津貼;或

    3. 可按適用於其薪點的津貼額領取津貼,以較少者為準。

  4. 會採用與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相同的津貼表。公務員如在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日或之後開始領取居所資助津貼,津貼額如下:

    薪點每月津貼額
    首長級薪級表第6至10點56,310元
    首長級薪級表第2至5點42,230元
    總薪級表第45點至首長級薪級表第1點37,530元
    總薪級表第41至44點26,580元
    總薪級表第38至40點23,470元
    總薪級表第34至37點20,340元


  5. 合資格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的教職員,可在享用期內隨時申請由租住房屋改
    為自置居所,但一旦已購置居所,則不可再把津貼用於租賃房屋。

C. 首期貸款

政府不會提供首期貸款,但不會反對各院校運用私人資金或合資格人員的預計退
休金,為教職員提供首期貸款。除了教職員公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部分外,院校
不得動用任何公帑(包括撥予各院校的經常撥款、公帑資助課程的學費收入,或
其他假定入息和因而衍生的利息)作此用途。此外,各院校所安排的貸款計劃,
不得令政府承擔額外的公帑開支。

D. 居所資助計劃作為一項服務條件/可供選擇的計劃
  1. 由指定日期開始(下稱"生效日期"),所有新入職僱員會獲提供居所資助計
    劃,作為一項服務條件和唯一的房屋福利。

  2. 在生效日期前入職而符合資格的教職員須在選擇限期內,選擇是參加居
    所資助計劃,還是保留入住宿舍或領取自行租屋津貼的資格。如果他們
    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一經院校批准,即不得撤回。

  3. 下表列出不同類別的現任教職員的選擇限期,以及在不可撤回的情況下
    ,喪失領取所有其他房屋福利資格的日期。

    教職員居所資助計劃
    的選擇限期
    教職員及配偶喪失領取其他
    房屋福利資格的日期
    在生效日期當日薪點達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的合資格受聘人員
    本地及海外人員
    (按可享退休金
    制度或合約條款
    聘用)
    由生效日期起計
    三年
    如果該員在選擇限期內遞交
    居所資助計劃的選擇書、初
    步申請書/正式申請書:

    開始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當日
    或選擇限期屆滿翌日,以較
    早的日期為準。

    如果該員在選擇限期內只遞
    交選擇書:

    選擇限期屆滿翌日。
    在生效日期前受聘並在此日期後薪點達總薪級表第34點的合資格人員
    本地及海外人員
    (按可享退休金制
    度或合約條款聘
    用)
    由生效日期起計
    三年或薪點達總
    薪級表第34點當
    日六個月後或

    如果晉升通知具
    有追溯效力,則
    在晉升通知書發
    出當日六個月後
    ,以較後的日期
    為準。
    該員遞交選擇書當日。


  4. 現正領取自置居所津貼的合資格教職員,可在居所資助計劃生效日期後選
    擇參加該計劃;他在居所資助計劃下的享用期,會是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的
    120個月享用期的餘數。

  5. 倘合資格教職員未有在選擇限期前遞交選擇書,他其後仍可申請參加居所
    資助計劃。同樣,選擇保留入住宿舍或領取自行租屋津貼資格的合資教職
    員,亦可在其後申請參加居所資助計劃。其申請或會在一項附帶條件下獲
    得批准;這項附帶條件是,該員可領取津貼的 120個月最長享用期須予扣
    減,扣減期相等於選擇限期屆滿翌日至開始領取津貼當日期間的曆日日數
    ,不論該員在參加該計劃之前,有否領取任何房屋福利。

  6. 如教職員並無放棄其他房屋及相關的福利,他在居所資助計劃下的享用期
    會被扣減,扣減期相等於他須放棄這些福利的當日至他實際放棄這些福利
    的前一日的期間。
E. 備註
  1. 防止享有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將適用於本計劃。僱員只可在同一時間享有
    一項房屋福利,而不論該項福利是否由院校提供。如有關教職員是已婚人
    士,他和配偶必須選擇是享用他本身的房屋福利,還是配偶的僱主所提供
    的福利。如他或配偶已領取由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提供的任何房屋福利,
    則他將不能十足享用院校提供的房屋福利,或只能有限度地享用該等福利
    。如他或配偶已永久喪失根據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的聘用條款享用房屋福
    利的資格 (例如他或配偶已領取應得的全部房屋福利,或因任何理由被取
    消享有房屋福利的資格),他將不符合資格享有任何房屋福利。

  2. 如僱員在出售物業前未取得轉換物業批准,或在償還全部按揭供款前未取
    得轉換物業批准,則會喪失在居所資計劃下繼續領取津貼的資格。

  3. 根據《稅務條例》居所資助計劃的津貼必須課稅。

附件B

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的
合資格教職員設立的居所資助計劃
為海外招聘而有住屋需要的教職員作出特別安排

考慮到教資會資助院校在運作上有獨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繼續從世界各地招
聘教職員和必須以合約形式招聘初入職的教職員),而且,亦須盡量善用因推行居
所資助計劃而多出的宿舍,因此政府不會反對教資會資助院校撥出大學宿舍(如沒
法作出這類安排,則提供租金津貼),供從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職員入住,惟該等職
員必須有此住屋需要,而此安排只適用於履行首份合約期間,為期最長三年。這
是一項臨時的特別安排而非受聘人員的應有權利,也不是居所資助計劃的一部分
。院校須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和給予批准。

2.根據上述特別安排而發放的租金津貼,必須用作支付合資格教職員在本港居住的
單位的實際租金。有關的津貼表會與教資會資助院校為合資格教職員而設居所資助
計劃的津貼表一致。教職員將按實際的租金支出或適用於其薪點的津貼額獲發津貼
,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3.由於教資會資助院校是根據教職員的住屋需要而提供大學宿舍,因此,享用雙重
房屋福利的情況應不會出現。這即是說,倘若從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職員的配偶在同
期間獲僱主提供本地住屋的房屋福利,則該名教職員便不符合特別安排所訂明的住
屋需要準則。

4.在首份合約期內獲院校提供這項臨時安排不多於三年的教職員,可在續約或三年
期限屆滿時(以較早者為準),參加居所資助計劃,作為唯一的房屋福利,以便自置
居所或租賃房屋。他們將符合資格享領全期十年的居所資助津貼。不過,須注意的
是,教職員根據臨時安排在首數年獲提供大學宿舍,其他公帑資助機構可能會視此
為一種房屋福利,在確定受僱人員可否繼續享有房屋福利時,會計算在內。舉例來
說,倘教職員在首三年入住大學宿舍而其後加入政府工作,他/她(及其配偶)享用
公務員房屋福利的年期,可能會相應縮減三年。



附件C

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居所資助計劃按15年計算的成本和利益分析
(所有數字均以百萬元為單位,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財政年度 在沒有居所
資助計劃的
情況下為合
資格人員提
供房屋福利
的成本
推行居所資助計劃所涉及的合資格人員房屋福利成本 (成本)
利益淨額
政府開支
(增)減淨額
居所資助
計劃的成本
自行租屋津
貼、宿舍、
自置居所津
貼和私有房
屋津貼成本
騰空宿舍的
估計十足
租金收入
政府從騰空
宿舍省回
的開支
推行居所資助
計劃所涉及的
房屋福利
淨成本
政府為居所資
助計劃的房屋
福利所承擔額
的開支淨額
(a)(b)(c)(d1)(d2)(e)=(b)+(c)-(d1)(f)=(b)+(c)-(d2)(a)-(e)(a)-(f)
1998-99(六個月)34022324300466466(126)(126)
1999-200070564541765389971,024(292)(319)
2000-017409263132041191,0351,121(295)(380)
2001-027779982973562079391,087(161)(310)
2002-038169983124492618601,048(44)(232)
2003-048579983274722748531,0503(194)
2004-059009983444952888461,05354(153)
2005-069459983615203038391,056106(111)
2006-079929983795463188311,059161(67)
2007-081,0429983985733348221,062219(20)
2008-091,094664418602350479731614363
2009-101,148353438632368159423989725
2010-111,20672460663386-1321461,3371,060
2011-121,2660483697405-213781,4791,188
2012-131,3290508731426-224821,5531,247
總數14,1569,8665,6977,0044,0778,55811,4865,5972,670


* 上述數字已調整至整數,因此"總數"可能不等於各分項數字的總和。

教資會資助院校為合資格教職員提供居所資助計劃
15年成本和利益分析所採用的主要假設
涉及教職員方面的假設

  1. 院校所提供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的教職員概況,在整段15年期間維持不變。

  2. 在這15年期間不會有教職員流失。這是長遠節省開支的一個關鍵因素,理由
    是合資格教職員可一直享領自行租屋津貼和入住宿舍,直至離職為止,但他
    們享領居所資助津貼的年期,則最多只是十年,因而可省回一筆龐大的開支
    。根據這項假設,如合資格教職員平均在院校任職超過十五年 (在這情況下
    ,所有八所院校會被視為一個整體,因為根據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
    ,僱員在一間院校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的年期,會在他加入另一間院校時用來
    計算剩餘的享用期 ),上表所列的估計節省數字應屬穩妥。相反,若合資格
    教職員平均在享用居所資助計劃的全部福利後不久便離職,則預料可節省的
    開支將會較少。

  3. 合資格教職員在三年選擇期內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比率,是由各院校估計預
    算得出來的。為計算估計成本,我們把三年的享用率均分。舉例來說,如某
    間院校估計,在三年選擇期結束前,原本領取自行租屋津貼的合資格教職員
    會有60%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我們便假設第一年的累積參與率是20%、第
    二年是40%、第三年是60%。我們又假設,在三年選擇期屆滿後,沒有選擇居
    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會在整段期間內,繼續享領現行的房屋福利。

  4. 第(1)至(3)項所引申到的假設是,在三年選擇期之後,不會再有教職員加入
    居所資助計劃。
涉及成本的假設
  1. 在首三年選擇期,新加入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可享領的居所資助津貼額,
    將會按通賬率上調,每年的通賬率假定為5%;但已參加該計劃的教職員的居
    所資助津貼額,會在整段享用期內維持不變。

  2. 各院校在沒有居所資助計劃的情況下提供現有的房屋福利的每年經常開支,
    是按各院校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所呈報的6.79億元計算,並按通賬率每年
    遞增,每年的通賬率假定為5%。

  3. 沒有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現有的各類房屋福利所涉及的每年經常
    開支和薪金供款,亦會按通賬率調高,通賬率亦假定為每年5%。

  4. 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所騰空的宿舍的估計十足租金收入,是根據
    各院校提供的資料計算出來的,每年由310,635元至636,119元不等。我們假
    設有關租值會按通賬率調升,而通脹率則假定為每年5%。有關的租金利益會
    由宿舍騰空12個月後開始列入計算。

  5. 在計算政府從騰空宿舍可省回的開支時,我們所採用的建議計算公式是,宿
    舍騰空後首12個月沒有收益,之後可獲得估計租金收入70%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