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827/98-99(02)號文件
供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文件編號:XX/98
會議席上討論

在香港公開考試納入「校內評核」方式

引言

1. 教育統籌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九月發表的第七號報告書有以下建議:

「政府與其他教育團體,例如香港考試局一起研究,可否在評定學生的水準時,除公開考試的成績外,亦同時考慮學生的校內成績,避免只以一次考試評定學生的學業水平。當局亦應鼓勵公眾人士接受這種評定方式。教統會知道香港考試局在中學會考和高級程度會考中有部分科目已包括校內評估,並考慮把這項安排擴展至其他科目。」

2. 一九九七年十月,特區行政長官在其施政報告中承諾檢討本港的考試制度,使學生在校內的整體表現亦得到重視。

3. 香港考試局既肩此重任,因此特聘顧問團深入研究上述課題,並檢討目前公開考試制度的一些相關問題。

顧問團

4. 經過公開的甄選程序後,考試局決定聘任香港浸會大學以九位本地及海外學者組成的顧問團負責上述研究工作。顧問團依計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底向考試局提交了一份中期報告書,報告書的副本備見於附件供議員參考(註:因時間所限,只能提供英文版本)。中期報告書集中討論公開考試三項課題:「校內評,剔除「畢業證明」與「篩選」兩項功能的矛盾,以及改善成績評級制度。當中除交代背景資料外,亦提供了若干方案。顧問團在一九九八年年底提交的終期報告書,則會就本地文化背景及社會情況加以考慮,然後提出建議。

「校內評核」方式

5. 本文件集中討論在公開考試實施「校內評核」的問題。我們了解教育事務委員會各議員所關注的問題包括:

  • 「校內評核」是否香港中學會考及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最理想的評核方式;及
    「校內評核」有何評核準則。

為何要採用「校內評核」?

效度問題

6. 公開考試無疑具有公平、可靠而客觀的優點,但它無法評核教學課程所要求的全部能力,因為並非所有能力都能夠透過公開考試的形式來評核的。目前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的聆聽和說話能力,以及理科的實驗,都沒有在公開試設考。課程中的一些重要目標,例如探究能力,也未能被評核。因此,公開考試制度中就出現了「該考的」和「可考的」的缺口,而這個缺口使人產生「考試主導學習」的不良印象。「校內評核」在這方面可彌補公開考試的不足,提高它的效度。

信度與公平問題

7. 目前香港中學會考和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均以「一次過」的方式評定考生的表現,而所評定的結果對學生至為重要。有人指出這種考試方式只憑考生在試場內一時的表現,決定其未來的發展機會,不利於一些不易適應「一試定終生」式測試的考生。亦有認為應以多次不同方式的評核代替,藉以提高考核的信度,對所有學生會更加公平。「校內評核」正可達致此目標。

關注事項與困難

8. 下列是一些實施「校內評核」時值得關注的事項和困難:

  • 教師的工作量

  • 評核的公平性

  • 教師的憂慮

    ─ 與學生的關係變得緊張(既為輔導者,又同時是評核者)

    ─ 來自校長和家長的壓力

  • 學生的壓力

9. 在目前的公開考試,有若干科目已有教師評核的成分,但多屬高級程度的科目。「校內評核」的範圍一旦擴大,尤其若推展至中學會考,所產生的影響必然更大(上文第8段已指出若干問題)。因此,考試局不得不審慎從事,在廣泛推行「校內評核」方式前,邀請專家協助,深入研究各項問題。

建議的「校內評核」方式有何評核準則?

10. 在決定如何處理從「校內評核」而得的成績時,首先需要考慮:

  • 清晰界定「校內評核」的性質(例如是否包括校內測試或作業的成績等);

  • 適當制訂「校內評核」品質的監察準則;

    ─ 品質保證的監察準則(評核前,為求評核準則一致而向各校發給指引);

    ─ 品質控制的監察準則(評核後,盡量為求剔除學校/教師間的差異而調整教師的給分)

  • 考生在某科的最後成績,若由其「校內評核」的得分與公開考試的得分結合而成,則科目內各部佔分的比重必須加以確定。若無意將兩項成績結合,則可考慮分別發布。

11. 關於「校內評核」是否適用於兩個公開考試,以及有何評核準則,這兩個課題,相信顧問團本年底的終期報告書會提供更多資料。考試局將就其建議公開諮詢,然後作出決定。

結語

12. 包括考試局在內的各有關教育團體倘能同心協力,相信可以成功促成這項倡議。正如上文引述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所言,公眾人士需接納「校內評核」為公開考試以外另一種可靠的學業水平之評核方法。

13. 謹藉以下一段節錄自"Dearing & Beyond: 14-19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s and Systems"一書的文字,扼要反映考試局對此問題所抱的態度:

「……改革的過程固然要充滿動力,但也要循序漸進、精心策劃和適當部署。此外,也要坦率開放而廣納眾議,那就可以集結教育界的強大力量,開創未來。」

14. 歡迎教育事務委員會議員表達對校內評核的意見和觀點。

香港考試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