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76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10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及第III項

署理經濟局局長
關永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經濟事務)
莊誠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
李國楚先生

機電工程署副署長(規管服務)
梁湛添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
李路東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柏嘉禮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及噪音)
區偉光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I及第III項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曹棨森先生

董事兼工程總經理
李蘭意先生

財務總經理
杜廟龍先生

發展及策劃總經貍
張中強先生

議程第III項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
施以誠先生

總經理
李道悟先生

公共事務經理
麥黃小珍女士

經濟規劃經理
劉智成先生

青山發電有限公司

主席
葛富思先生

董事
阮蘇少湄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427/98-99號文件 -- 1998年9月28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及
李華明議員於1998年11月6日發出的函件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該函件其後
隨立法會CB(1)47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1998年9月28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主席請議員參閱在會議席上提交、由李華明議員發出的函件,並表示由於李議
員提出的事項與是次會議的討論事項有密切關係,因此首先處理該事宜,然後才
討論議程內的其他事項。

3.主席概述李議員的函件內容。該函件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以下與供電市
場有關的事項:

  1. 管制計劃協議中期檢討;

  2.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下稱"港燈")1998年至2003年的擬議財政計劃;

  3.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下稱"中電")和港燈之間的聯網系統;

  4. 供電業的競爭;

  5. 港燈在南丫島發電廠增建發電機組的建議;及

  6. 裝設中電在龍鼓灘的第7及8號機組。

4.雖然議員一致認為需要跟進上述事項,但他們對於應否為此成立小組委會員則
意見分歧。支持該建議的議員認為,事務委員會應召開一連串會議,深入討論有
關議題。然而,鑑於事務委員會現時的委員人數,可能難以在每次舉行會議時,
均有足夠委員出席,達到法定人數,故成立小組委員會是較可取的做法,並可節
省議員的時間,因為只有對議題感興趣的議員,才會加入小組委員會。在此方面
,陸恭蕙議員引述多件事例,說明由小組委員會研究特定議題的優點。

5.對該項建議有所保留的議員指出,鑑於該等議題的性質及重要性,如果成立小
組委員會,即使事務委員會並非所有委員都選擇加入,但大部分委員也可能會這
樣做。然而,在小組委員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工作後,事務委員會亦會就該議題
展開另一輪討論,以致出現工作重複的情況。因此,他們傾向於在有需要時增加
事務委員會會議的次數,以跟進該等議題,而並非成立小組委員會。黃宜弘議員
強調,事務委員會所擔當的角色是監察政府的政策,而不是直接參與監察兩家電
力公司的表現,這方面的工作應是政府當局的責任。

6.經商議後,議員同意只要不影響事務委員會的一般事務,可以接受不時召開特
別會議,研究該等議題。

II.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在南丫島增設的發電設備
(立法會CB(1)435/98-99(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7.應主席邀請,署理經濟局局長向議員陳述有關港燈建議在南丫島增建發電設備
的最新情況。他指出,政府當局現正研究港燈的建議,仍未就此事作出最後決定


8.港燈曹棨森先生告知議員,根據該公司的預測,港燈需要由2003年起增加發電
量,因為屆時港燈的預測備用容量率將下降至20.6%。擬議增建的發電個別機組
的容量為300兆瓦,將會以天然氣作為燃料,從擬於深圳興建的液化天然氣廠輸
往上述的發電機組。

9.部分議員察悉中電有52%的備用發電容量,並詢問使用現有的聯網定期由中電
傳輸電力至港燈,在技術上是否可行。此舉亦使港燈無需在南丫島增建一台發電
機組。他們促請政府當局為兩家電力公司的用戶的利益設想,進一步研究該建議
。一名議員亦認為,政府當局應評估該建議的長遠利益,而並非只集中在增建聯
網的短期投資成本。

10.曹先生告知議員,根據該公司顧問的建議,港燈認為,透過現有的聯網擴大輸
電量,將會影響其服務範圍內電力供應的穩定程度,故此不可接受。他進一步表
示,自1981年以來,聯網系統曾20次因設施發生故障或電力不穩定而使部分電力
供應中斷。此外,港燈與中電的聯網電路曾經6次需要中斷,以制止因聯網系統設
施發生故障而引致對該系統所產生的震盪。

11.署理經濟局局長表示,港燈與中電聯網,旨在為雙方提供緊急電力支援。根據
在1996/97年度進行的一項顧問研究所提的建議,擴大由中電至港燈的輸電量,將
需要增建聯網,所需費用估計約4.68億港元,當時認為此舉並不符合經濟效益。他
亦補充,在香港經營的電力公司之間的電力買賣事宜是有關公司的商業決定,屬於
私營機構之間所協定的具體合約安排。

12.李永達議員察悉上述的回應,認為政府當局不應將此事項交由該兩家公司作決
定。反之,政府當局應積極制訂能源政策,使有效率和可靠地供應能源及符合消
費者的整體利益。署理經濟局局長回覆時表示,當局現正就電力供應商之間的聯
網和競爭進行研究,並正從更全面的政策角度,研究在香港經營的電力公司之間
的電力買賣事宜。雖然有關的研究涉及多項技術上和經濟上的考慮,但政府當局
會向本事務委員會提交研究結果報告,並會考慮公眾人士對此議題的意見。政府
當局希望經進行諮詢後,有關各方可達成共識。

13.單仲偕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考慮提供經濟上的誘因,以落實中電售賣電力予港燈
的方案。他建議,在計算准許回報時,中電用作生產電力以售予港燈的部分資產
,可視作港燈的資產。單議員和李華明議員亦認為,由於加強中電與港燈之間的
聯網及在供電業引入進一步競爭,將會對港燈增設發電設備的建議構成影響,因
此政府當局不應在沒有為前者制訂一套政策前,對後者作出確實的決定。署理經
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就港燈的建議作出最後決定前,一定會考慮顧問
公司對加強聯網的研究結果及建議。然而,他表示,有關加強聯網的顧問研究結
果不應直接影響政府當局就港燈的建議所作的決定。政府當局就港燈的建議作出
決定前,將會進一步研究港燈的預測需求及其他有關因素。

14.黃宜弘議員認為,港燈作為上市公司,對其股東負有義務,必須提出極為充分
的理據,以說服其股東接納向中電購買電力的建議。他並指出,日後對電力需求
增加時,中電將不會有剩餘的電力出售。因此,他質疑為加強兩家電力公司之間
的聯網系統而作出的投資,會否符合經濟效益。署理經濟局局長同意在評估港燈
增設發電設備的建議時,政府當局必須在消費者的利益、需要確保穩定的電力供
應及需要維持公平的投資環境三者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他強調,能夠合理平衡
有關各方的利益,香港亦會受惠。

15.部分議員詢問港燈如何能保證其預測需求是準確,以及在增設發電設備後,港
燈不會出現過剩的備用發電容量。曹先生回應時表示,港燈在預測需求方面一直
紀錄良好,因為港燈在過往作出的預測需求只與實際需求相差2%。此外,根據
政府與兩家電力公司商定的新機制,政府日後每次只會批准增設最小規模的發電
個別機組,以免同時增設大量發電設備的情況,因為此情況容易導致出現過剩的
備用發電容量。再者,根據一項即將加入管制計劃協議(下稱"管制協議")的新條文
,如果在增設發電設備後發覺出現過剩的備用發電容量,港燈將會受到處罰。在
此方面,署理經濟局局長補充,政府當局從延遲興建龍鼓灘發電廠部分發電機組
的事件中汲取經驗,並已制訂三管齊下的機制,避免兩家電力公司出現過剩的備
用發電容量:

  1. 日後審批增建發電設備時,將會按增建個別發電機組作考慮,即每
    次只會批准增建約300兆瓦的發電設備;

  2. 電力公司在訂購任何已獲批准增建的發電機組前,必須向政府當局
    提供最新的預測需求;及

  3. 管制協議將載有一項新條文,規定如果在增建發電設備後,發覺出
    現過剩備用發電容量,便會從可賺取准許利潤的資產中撇除為新增
    設發電機組所作的投資。

他相信此項新機制應可避免對不必要的發電設備作出投資。

16.一名議員問及除預測需求和加強聯網外,政府當局在評估港燈的建議時,將
會考慮哪些因素。署理經濟局局長回覆時表示,政府當局亦會考慮就港燈建議
增建發電機組而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結果,以及增建的發電設備會使用的
燃料種類。關於會使用的燃料,他闡釋,港燈已建議增建的發電機組以天然氣
作為燃料。雖然天然氣較煤昂貴,但天然氣更具效益及更符合環保原則。此外
,天然氣的成本正不斷下降,以天然氣作燃料的發電機組的成本將會較便宜。
因此,使用天然氣發電的整體成本將會較使用煤便宜。

17.陳智思議員詢問如果港燈增建發電機組的建議不獲批准,會對環境有何影響
。曹先生表示,如果港燈須向中電購買電力,以應付在2003年所增加的電力需
求,港燈將會購買中電從燃煤發電站生產的電力。另一方面,如果港燈的建議
獲得批准,港燈增建的發電機組將會以更符合環保原則的天然氣作為燃料。

18.李永達議員認為,如果政府當局更有效地實施用電需求管理的措施,應可延
遲增設發電設備的需要。他問及政府當局採取了哪些用電需求管理的措施,以
減低高峰期的最高用電需求。署理經濟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瞭解實施用電需
求管理措施的重要性,並已就用電需求管理的措施與兩家電力公司簽訂協議。
政府當局正與兩家電力公司討論日後實施的具體措施,以期減低高峰期的最高
用電需求。當局即將公布此等措施。機電工程署副署長(規管服務)進一步表示
,政府當局曾建議數家主要地產公司安裝儲冰式空氣調節系統,而並非一般的
電動冷水機組。有關建議最後未獲採納,因為雖然儲存所需製冰設備的機房並
沒有計算在地積比率內,但該等公司卻希望當局放寬地積比率,以作鼓勵。他
表示,該署會繼續尋求可行的措施,以減低高峰期的用電量。

19.單仲偕議員認為,如果現時受聘於政府當局,負責研究關於港燈所提建議及
加強聯網可行性的顧問公司,曾為本地兩家電力公司提供顧問服務,此或會涉
及利益衡突的問題。機電工程署副署長(規管服務)表示,政府現正聘用的顧問公
司為奔馳駱工程諮詢公司,該公司從來沒有為中電及港燈提供任何顧問服務。
應單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同意提供有關資料,說明奔馳駱工程諮詢公司自1992
年以來所進行的顧問研究,以及港燈和中電自1992年以來所進行的顧問研究及負
責進行該等研究的顧問公司名稱。

20.陸恭蕙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進一步資料,說明聯網發生事故的情況及其對
港燈的影響,並說明中電與廣東電力系統之間的聯網是否亦為港燈提供發電容量
支援。署理經濟局局長同意就陸議員的問題提供書面答覆。

21.主席總結討論時表示,議員就此議題而提出的其他問題,可透過秘書處以書面
送交政府當局。

(會後補註:議員的書面跟進問題及政府當局的答覆已於1998年12月7日隨立法會
CB(1)585/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III.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管制計劃協議的檢討工作
(立法會CB(1)435/98-99(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22.陸恭惠議員察悉港燈於1998年的備用發電容量為42.7%,她懷疑以目前的經
濟情況,備用發電容量會否一如港燈預測,下降至20.7%。曹棨森先生回應時
解釋,港燈於1998年裝設了新的發電機組,以便應付直至2002年所增加的預
測電力需求,因此1998年的備用發電容量增加至42.7%的高水平。根據港燈的
預測電力需求,備用發電容量將於2003年下降至20.6%。他又表示,直至2003
年的預測電力需求仍未確定,有待政府與港燈進行磋商。

23.李永達議員引述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27段,並詢問為何在未來增設發
電容量時,為符合喪失荷負概率(即是以小時或日數計算可能的每年電力供應中
斷的或然率)的準則而需要的最低備用發電容量率只是25%,但政府當局認為約
30%的備用發電容量率並不過高。署理經濟局局長指出,根據喪失負荷概率的
準則,不應准許電力公司的備用發電容量低於25%,否則會對電力供應的穩定
程度有不利影響。另一方面,當電力公司增設發電機組後,備用發電容量可增
至35%至40%。由於考慮到在增加發電容量前後一段期間的平均實際備用發電
容量率,政府當局認為30%的備用發電容量並不過高。

24.李永達議員認為,倘香港兩家電力公司是全面聯網,而供電業又是開放的巿
場,最低備用發電容量便可定於一個較低的水平。署理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
,開放香港供電業的巿場是一個長遠目標,政府當局已致力在進行中期檢討時
在管制協議內增加適當的條文。

25.主席詢問一個發電機組有多少最低發電容量,曹棨森先生回答時表示,以煤
作為燃料的發電機組的最低發電容量為350兆瓦,而以天然氣作為燃料的發電
機組則為300兆瓦。他又指出,低於這兩個發電容量水平的發電機組屬效率較
低。

26.鄭家富議員對管制協議中期檢討沒有將兩家電力公司的准許回報率予以調低
,表示失望。他並詢問政府當局就這方面與兩家電力公司進行討論時所提出的
建議,以及兩家電力公司拒絕調低准許回報率的理據。署理經濟局局長重申,
管制協議是政府當局與兩家電力公司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因此不能單方
面修改當中的條文。中期檢討已進行了約1年,許多複雜的問題亦有討論。在政
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中,闡述了檢討期間所討論課題的資料、政府當局作出
的建議,以及最終的檢討結果。對於兩家電力公司為了客戶的利益而答應修改
部分條文,他表示高興。

27.至於管制協議所訂定的准許回報率,曹棨森先生表示,該回報率是在1991/92
年度簽署管制協議時所達成的。由於港燈已根據目前管制協議的准許回報,安排
其投資項目的融資,因此,該准許回報必須予以維持。施以誠先生亦表示,中電
的回報只是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11.9%,與香港其他公用事業公司相比,此比率
是偏低。他又指出,管制協議是跨越不同經濟周期的長期合約。在經濟處於高峰
期時,與香港其他公司相比,中電的回報率將會較低。但另一方面,在一如目前
的經濟衰退時期,中電的回報率相對是較高。

28.李華明議員指出,中電的股東資金回報率多年來維持在20%至25%之間,與
其他國家的公用事業公司相比,這是很高的利潤幅度。他又認為,鑑於龍鼓灘
發電廠的投資超額,以致中電無法以最低成本發電,中電已經違反管制協議中
的一項規定。因此,政府當局可以單方面修改管制協議所訂定的准許回報率。
施以誠先生回應時表示,中電的股東資金回報率約為23%,但他將於會後以書
面確定此點。他又指出,自1992年起,中電已主動削減40億元營運開支及120
億元資本成本,以確保以最低的成本發電。

29.張文光議員詢問為何在管制協議將會新增的條文內,沒有提及龍鼓灘發電廠
的第7及8號發電機組,而這方面的條文是有利於從可賺取准許利潤的資產中撇
除產生過剩發電容量的設施的成本。署理經濟局局長解釋,必須經雙方同意,
才可在管制協議內加入任何新條文。中電認為,延遲裝設龍鼓灘發電廠第7及8
號發電機組,已是中電與政府當局以往簽署的一份協議的項目。

30.議員問及一旦出現過剩備用發電容量,發電機組的哪類成本項目會根據安排
從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撇除。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在回覆時確實表示
,有關的成本項目指發電機組的所有相關成本,包括設備、裝設及運輸成本,但
不包括地價。

31.陳智思議員關注到有關從可賺取准許利潤的資產中撇除產生過剩發電容量設
施的成本的新條文,會否影響兩家電力公司向財務機構借貸的能力。曹先生表
示,倘新條文對回報率有負面影響,港燈在借貸方面的財務費用肯定會增加。
施以誠先生則表示,必須有穩定而有秩序的監管環境,才可吸引外資流入香港
。他認為管制協議在過去30年成功提供了一個穩定而有秩序的監管環境,使中
電可以低成本發展投資項目,此最終令客戶受惠。監管環境的改變有可能改變
財務機構的借貸態度,從而對本港電力用戶的利益有負面影響。署理經濟局局
長指出,政府當局與兩家電力公司同意對管制協議作出的擬議修訂,旨在避免
兩家電力公司作出不必要的投資,此對兩家電力公司的借貸能力應不會構成任
何負面影響。

32.陸恭惠議員認為,現行的管制協議沒有訂定任何與用電需求管理有關的條文
,足見政府當局未能為本港訂立一份良好的管制協議。她懷疑政府當局會否從
經驗中汲取教訓,並開始準備下一輪的管制協議檢討工作。署理經濟局局長表
示,將於5年後進行另一輪的管制協議檢討。他同意在未來5年內有多項因素,
包括科技知識,均可影響監管環境,而這正是5年一度進行管制協議檢討工作的
目的。他表示,專家部門如環境保護署及機電工程署,將會繼續就監管兩家電
力公司的表現及檢討管制協議的事宜,向經濟局提供意見。

IV.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電力收費
(立法會CB(1)435/98-99(03)號文件 --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33.由於此次會議超過了原定的時間,法定人數不足,議員同意將"中華電力有限
公司的電力收費"的議題押後至事務委員會1998年11月23日的會議席上討論。

V. 其他事項

3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