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91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1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涂謹申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李國寶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千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
袁銘輝先生

議程第V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經濟事務)1
關永華先生

漁農處處長
韋徐潔儀女士

建築署副署長
關柏林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傅霞敏小姐

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
蘇麗淑小姐

漁農處高級批銷發展主任
高儉雄先生

建築署助理署長(建築設計)
韋靄德先生

建築署總工程策劃經理
喬博誠先生

建築署高級建築師
繆南龍先生

議程第VI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經濟事務)2
關錫寧女士

民航處處長
林光宇先生

民航處總策劃主任
李天柱先生

議程第VII項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經濟事務)2
關錫寧女士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V項

香港付貨人委員會

主席
陳永棋先生

副主席
林宣武先生

執行總幹事
楊偉成先生

定期班輪協會

亞洲運費協議主席
費年康先生

泛太平洋穩定協議及
亞洲北美東向運費協議代表
羅振麟先生

遠東船公會香港區主席
祈思道先生

香港班輪定期協會主席
羅理奧先生
貨櫃碼頭營辦商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祈天順先生

海陸貨櫃碼頭有限公司主席
傅緯麟先生

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葉承智先生

中遠 - 國際貨櫃碼頭(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奚治月女士

議程第VI項

機場管理局

署理行政總監
林中麟先生

機場管理副總監
伍翹楚先生

工程部主管
鮑國培博士

議程第VII項

機場管理局

署理行政總監
林中麟先生

人力資源總監
高靜芝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593/98-99號文件 -- 1998年10月26日會議的紀要)

1998年10月26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519/98-99號文件-- 總目142 -- 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下分目111僱用服務及專
業費用項下的追加撥款

立法會CB(1)551/98-99號文件-- 航空營運督察飛行津貼

立法會CB(1)557/98-99號文件-- 日本提出的刺激經濟方案

立法會CB(1)602/98-99號文件-- 旅遊事務專員及其屬下的支援人員)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訂於1998年12月30日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592/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

3.李華明議員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已表示就加強兩家電力公司之間的聯網系統而
進行的顧問研究仍未完成,事務委員會應把原訂於1998年12月30日舉行,討論
關乎香港供電業事宜的會議,押後至顧問報告發表後才舉行。他建議及議員亦同
意,事務委員會應為此於1999年1月中旬召開特別會議,但召開會議與否須視乎
屆時該份報告是否擬備而定。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於1998年12月31日的函件中表示,當局就本港電力供應商
之間的聯網系統及競爭而進行的顧問研究,未能在1999年1月中旬備妥。)

IV 貨櫃碼頭處理費

(立法會CB(1)592/98-99(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621/98-99(01)號文件 -- 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見書

立法會CB(1)621/98-99(02)號文件 -- 香港付貨人委員會的意見書)

4.主席、丁午壽議員及許長青議員就此項議題申報利益,表明他們轄下的一些公
司是幾間船公司的客戶。

5.丁午壽議員表示,他曾接獲香港付貨人委員會(下稱"付貨人委員會")及部分出
口商的投訴,指貨櫃碼頭處理費在過往數年的增幅過高。雖然付貨人委員會表
示不滿,但船公司未有提供數據,說明增幅合理。因此,他建議事務委員會討
論此事。

與香港付貨人委員會的代表會商

6.付貨人委員會主席陳永棋先生向議員陳述付貨人委員會在意見書內所述其在此
事的立場。有關重點載述如下:

  1. 自1990年起船公司將收費分為海運收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後者收
    費旨在收回船公司在貨櫃碼頭支付的費用。自該項收費實施以來,
    付貨人委員會一直反對該項收費。

  2. 香港的貨櫃碼頭處理費是深圳、新加坡及上海的港口所徵收的2至4
    倍。香港的貨櫃碼頭處理費已削弱本港出口商的競爭力、損害本港
    入口商,並對香港作為港口中心的地位造成不利影響。

  3. 本港約80%的出口貨物是以離岸價條款付運,入口商負責支付運費
    ,香港出口商則負責支付貨櫃碼頭處理費。根據離岸價條款,入口
    商可選擇班輪,但香港出口商則沒有選擇,並須向船公司支付貨櫃
    碼頭處理費。

  4. 香港的貨櫃碼頭處理費與運費的比例並不合理。就一個20呎的貨櫃
    而言,貨櫃碼頭處理費為1,800港元,但付運往高雄的運費為250港
    元,付運往新加坡的運費為780港元,付運往斧山的運費則為2,000
    港元。

  5. 在1998年,亞洲運費協議把貨櫃碼頭處理費增加20%。泛太平洋穩
    定協議及加拿大泛太平洋穩定協議已公布,由1999年1月起,把貨櫃
    碼頭處理費提高26%。付貨人委員會認為該等加幅不能接受。

  6. 付貨人委員會認為應取消貨櫃碼頭處理費,並把該項收費納入運費內
    ,亦即恢復1990年前的安排。

7.劉健儀議員表示,付貨人委員會應暸解,貨櫃碼頭處理費涵蓋多項收費,而
貨櫃碼頭營辦商所徵收的碼頭收費是其中之一。因此,即使碼頭收費維持在同
一水平,但整體貨櫃碼頭處理費提高,也是正常的。她亦詢問,恢復實施1990
年前的航運收費架構對香港的出口商有何幫助。陳永棋先生答稱,船公司曾表
示,徵收貨櫃碼頭處理費主要是收回貨櫃碼頭營辦商所徵收的碼頭收費。因此
,他認為如果貨櫃碼頭處理費的水平,相等於實際碼頭收費,加上該項收費的
10%,以便船公司可收回相關的行政費用及其他費用,亦是合理。他續稱,付
貨人委員會從其他途徑獲悉,貨櫃碼頭處理費現時的水平約為貨櫃碼頭營辦商
所徵收的碼頭收費的兩倍。如果運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並非分開徵收,則80%
以離岸價條款付運貨櫃的香港出口商便會受惠。

8.丁午壽議員詢問海外各地在制定法例以規管貨櫃碼頭處理費方面的經驗。陳永
棋先生表示,根據澳洲的法例,船公司在調整貨櫃碼頭處理費前,必須諮詢付貨
人代表,但該等法例並不奏效,船公司可以不理會付貨人代表的反對,堅持增收
貨櫃碼頭處理費。他認為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是恢復實施1990年前的航運收費
架構,亦即把運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歸納為單一項收費。

與船公司及貨櫃碼頭營辦商的代表會商

9.泛太平洋穩定協議及亞洲北美東向運費協議的代表羅振麟先生代表船公司,向
議員陳述其意見書的內容,並特別提出以下要點:

  1. 全球船公司均就運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分別徵收費用,這種分項收
    費的做法並非香港獨有。各個港口均採用相同程式計算貨櫃碼頭處
    理費。

  2. 貨櫃碼頭處理費是對岸邊所提供的服務的補償。香港的付貨人可與
    入口商磋商應由誰支付貨櫃碼頭處理費。

  3. 在過去10年,香港的出口不斷增長,證明貨櫃碼頭處理費並沒有削
    弱香港的競爭力。1998年出口減少,是亞洲各地經濟發生金融風暴
    所致,並非關乎香港港口收取貨櫃碼頭處理費。

10.海陸貨櫃碼頭有限公司主席傅緯麟先生認為,貨櫃碼頭營辦商曾作出並會繼
續作出十分重大投資,興建貨櫃碼頭,這加強了香港作為往來北美洲及歐洲貨輪
的港口中心的競爭力。他亦表示,貨櫃碼頭處理費是出口商、入口商、貨櫃碼頭
營辦商及船公司之間的商業問題,應由他們自行解決。

11.許長青議員指出,在1990年前,出口商如以離岸價條款付運出口貨櫃,無須
支付航運收費。不過,船公司於1990年就運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分別徵收費用後
,加上貨櫃碼頭處理費大幅增加,現時出口商即使以離岸價條款付運出口貨櫃,
亦須繳付貨櫃碼頭處理費,金額約相等於所賺毛利的15%至20%。他舉例說,把
貨櫃運往中東的運費為8,000港元,但貨櫃碼頭處理費加貨車運費會達3,600港元
。他詢問船公司及貨運碼頭營辦商的代表會否認為貨櫃碼頭處理費的水平合理
。傅緯麟先生回應時表示,付貨人在計算航運費用總額時,須同時計及運費及
貨櫃碼頭處理費。他指出,香港付貨人須支付的航運費用總額,在過去10年已
有所減少。遠東船公會香港區主席祈思道先生續稱,在1990年把航運收費細分
為運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主要是減低船公司所面對的幣值風險。為免突然對
付貨人造成影響,船公司在1990年故意把貨櫃碼頭處理費定於低水平,因此該
項收費在過去10年增加143%,只反映出延遲增加收費。

12.陳鑑林議員表示,由於立法規管貨櫃碼頭處理費的做法會損害香港的自由市
場經濟結構,他反對這項建議。他認為,鑑於發展貨櫃碼頭設施涉及龐大資金,
若要吸引投資者在這方面投資,必須有足夠的利潤回報。他同意,如果貨櫃碼頭
處理費不斷提高,會損害香港作為港口中心的競爭力,並會導致貨物轉往鄰近的
港口付運。他促請船公司及貨櫃碼頭營辦商提高有關釐定貨櫃碼頭處理費的透明
度。祈思道先生回應時表示,在評估貨櫃碼頭處理費的水平時,必須考慮服務的
質素。由於與區內其他港口相比,香港港口所提供的服務較為優良,香港的貨櫃
碼頭處理費偏高亦是合理。他續稱,船公司正投資於購買更多現代化及更大型的
船隻,藉以提高成本效益,從而亦會增加香港作為區內港口中心的競爭力。

13.李華明議員代表民主黨議員表示,雖然民主黨並非建議透過立法規管貨櫃碼
頭處理費,但市場必須有自由競爭。他指出在1998年,船公司把貨櫃碼頭處理
費提高,而貨櫃碼頭營辦商所收取的費用則維持不變。他促請船公司提供理據
,解釋為何出現這種異常情況。羅振麟先生表示,貨櫃碼頭處理費已計入支付
貨櫃碼頭營辦商的費用及其他收費項目,在1998年,由於這些其他項目的收費
改變,因此有必要增加貨櫃碼頭處理費。他重申,釐定貨櫃碼頭處理費是商業
問題,就亞洲運費協議及泛太平洋穩定協議而言,該兩個組織在調整貨櫃碼頭
處理費前,已事先諮詢付貨人委員會,並預先30至60天通知該委員會。不過,
他強調運費的水平是由市場力量釐定的。

14.李柱銘議員強調,民主黨支持自由市場經濟,並強烈反對任何協定價格的情
況。他希望政府與有關方面可以透過討論解決問題。如未能圓滿解決問題,民
主黨會跟進此事。香港班輪定期協會主席羅理奧先生答稱,航運業是一個自由
市場,在過去10年,市場力量已使整體航運收費下降。他續稱,香港付貨人應
與入口商磋商應由誰支付貨櫃碼頭處理費。

與政府當局會商

15.經濟局局長察悉付貨人委員會的代表、船公司及貨櫃碼頭營辦商所提出的意
見。他表示,政府當局亦關注貨櫃碼頭處理費高昂的問題,並曾多次與付貨人
委員會的代表、船公司及貨櫃碼頭營辦商舉行會議。政府當局會繼續與有關方
面合作,研究措施,以便在釐定貨櫃碼頭處理費方面,提高透明度及加強船公
司與付貨人之間的諮詢。

16.張文光議員指出,一如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第4段指出,主要的定期班輪協會
及運費協議組織所訂定的運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對其成員船公司具有約束力,
或供個別成員船公司參考,以便自行與客戶訂定實際收費。他詢問這做法會否構
成協定價格的情況,若會,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消除這種情況。經濟局副
局長表示,由定期班輪協會及運費協議組織分別釐定具約束力的運費及建議運費
,是全球航運業的一貫做法,此舉旨在長遠穩定航運收費。不過,並非所有船公
司均為定期班輪協會及運費協議組織的成員,因此市場上仍存在一些競爭。雖然
定期班輪協會所定的運費及貨櫃碼頭處理費,理論上對其成員船公司具有約束力
,但由於國際航運市場競爭激烈,付貨人所支付的實際收費往往是由付貨人與船
公司商議後才決定的,而這收費亦反映市場的供求情況。

17.關於貨櫃碼頭處理費在過去10年大幅增加,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雖然他
同意釐定貨櫃碼頭處理費是商業事宜,但政府當局亦關注該項收費不斷增加,會
損害香港的競爭力。政府當局已研究透過立法來規管釐定貨櫃碼頭處理費的事宜
,但認為這做法過於嚴厲,當局並根據海外經驗,認為這做法不會奏效。政府當
局會致力提高透明度,並希望船公司會諮詢付貨人,向他們提供更多數據,以證
明貨櫃碼頭處理費的加幅合理,並在實施任何擬議增幅時,預先作出通知。

18.單仲偕議員關注香港的貨櫃碼頭營辦商之間可能出現協定價格的情況,因而
詢問政府當局會否立法禁止這種情況。經濟局副局長表示,現時本港有4家貨櫃
碼頭營辦商,船公司可自由從中選擇。他不認為貨櫃碼頭營辦商之間有協定價
格的情況。他重申,政府當局關注貨櫃碼頭處理費高昂的問題,從本港貨櫃碼
頭在1998年所錄得的貨運量下降,證明收費高昂會損害香港的競爭力。他促請
貨櫃碼頭營辦商在釐定貨櫃碼頭處理費時,採取透明度較高的做法。有關立法禁
止協定價格的問題,經濟局局長補充謂,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競爭政策諮詢
委員會,現正監察本港經濟體系中各個部分關於自由市場競爭的事宜。該諮詢委
員會定期舉行會議,並會處理關乎協定價格的事宜。

19.劉健儀議員認為,造成香港貨櫃碼頭處理費高昂的主要原因,是貨櫃碼頭營
辦商須向政府繳付十分高昂的地價。此外,香港有別於區內其他港口,本港的
貨櫃碼頭營辦商是沒有政府資助的。她詢問,政府日後把後勤土地批給貨櫃碼
頭營辦商時,會否降低地價。經濟局局長答稱,為解決貨櫃碼頭處理費高昂的
問題,必須提高貨櫃碼頭的貨櫃處理量,而9號貨櫃碼頭每年的貨櫃處理量為260
萬個20呎標準貨櫃單位,應可達到此目標。他續稱,9號貨櫃碼頭的協議於1998
年12月8日簽訂,該貨櫃碼頭的地價已較7號及8號貨櫃碼頭的地價為低。關於後
勤土地的地價,他表示,地政總署會與貨櫃碼頭營辦商磋商,議定一個公道的價
格。

20.陳婉嫻議員詢問,除在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第10段提及的長遠措施外,當局
有何即時措施,以降低貨櫃碼頭處理費。經濟局局長答稱,他會促請船公司及
貨櫃碼頭營辦商凍結或降低收費,以便迅即提高香港的競爭力。

政府當局 21.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政府當局應繼續與船公司研究,以提高有
關釐定貨櫃碼頭處理費的透明度。經濟局局長應主席要求,同意在與有關方面進
一步討論後,向議員匯報有關進展。

V 長沙灣綜合批發市場第二期發展計劃及油麻地鮮果市場遷往該綜合市場的
計劃

(立法會CB(1)592/98-99(03)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22.漁農處助理處長(行政及市場)概述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所載,有關長沙
灣綜合批發市場第二期發展計劃及油麻地鮮果市場遷往該綜合市場的計劃的背
景及進展。建築署高級建築師向議員陳述在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第5及第6段所
述,有關該綜合市場的規劃及設計。

23.對於油麻地鮮果市場延遲10年才搬遷,導致附近居民受到嚴重環境滋擾,涂
謹申議員深表遺憾。他詢問當局為何要延遲搬遷該市場。經濟局局長同意,延
遲搬遷市場是不能令人滿意。他續稱,當局計劃把該幅用地交由私人公司發展
為綜合市場,並於1997年進行招標。不過,當局只接獲一份標書,該份標書又
遠遠未能符合招標條件,所以遭到否決。政府當局因而決定自行實施長沙灣綜
合批發市場第二期發展計劃。政府當局有信心這是最佳的解決辦法,既可確保
該項計劃早日完成,又可確保有關用地能地盡其用。當局完成有關的交通影響
評估研究及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後,便會展開興建該綜合市場的工程。政府當局
亦曾考慮可否分階段進行該項發展計劃,以加快油麻地鮮果市場的搬遷工作,
但當局最後決定分階段進行發展計劃並不可行。長沙灣綜合批發市場第二期預
期在2004年落成。當局會成立一個督導委員會,負責密切監察計劃的進展,該
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有關決策局及部門的代表。

24.周梁淑怡議員關注,當局在諮詢長沙灣綜合批發市場第二期的用家之前,已
完成該綜合市場的建築計設。她指出,建築設計必須配合用家的需要,使他們
能有效經營業務。否則,他們會反對該項設計,以致阻延整項計劃的進度。漁
農處處長答覆時表示,現有的建築設計只屬初步設計,而政府當局就設計作最
後決定前會諮詢用家。她強調,諮詢工作會與交通影響評估研究及環境影響評
估研究同時進行,因而不會延誤計劃的進度。建築署副署長補充謂,當局必須
先定出初步建築設計,才能進行有效的諮詢工作。建築署在擬備初步設計時,
已考慮從設計長沙灣綜合批發市場第一期時所汲取的經驗。他有信心用家會接
受現有設計的基本概念。當局會考慮在諮詢期內所收集的意見,然後改進初步
設計。他續稱,建築署知悉現有的鮮果市場處於地面層,把該市場遷往綜合市
場較高的樓層後,肯定會對鮮果販商的通常運作方式造成一些改變。建築署會
仔細考慮鮮果販商的意見,然後改進綜合市場的初部設計。關於實施該項計劃
的時間,他表示,之前出現的延誤,主要是由於私人機構對綜合市場的發展計
劃缺乏興趣,以致當局須改變發展策略。他有信心可以達到現時所定的目標,
在2004年完成該項計劃。

25.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在諮詢綜合市場的用家時,政府當局必須採取開放態度
,並充分考慮各有關方面所表達的意見,然後就建築設計作最後決定。陳婉嫻
議員贊同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經濟局局長察悉議員的意見,並重申諮詢工作
會與交通影響評估研究及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同時進行,應不會對計劃造成不必
要的延誤。

26.陳鑑林議員察悉,在繁忙時間,停放在綜合市場的卡車及貨車的數目可以多
達超過100輛,卸下鮮魚、鮮果及蔬菜等不同種類的副食品。陳議員認為綜合市
場的設計應可應付此方面的需求,而不會對綜合市場附近的交通造成不良影響。
他進一步建議,未來鮮果市場的設計亦應方便市民購買少量食品。建築署副署長
察悉陳議員的建議。

27.建築署副署長答覆涂謹申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於長沙灣綜合批發市場第二
期發展計劃現時所涉及的範圍及設計與原先的概念有所不同,當局須再次研究
該項計劃在交通及環境影響評估兩方面的問題。經濟局局長應涂議員的要求,
同意每隔3個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該項計劃的進展。

VI 香港國際機場第二條跑道
(立法會CB(1)527/98-99(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28.楊孝華議員認為,由於新機場的航空交通量未如先前所預計般高,即使第二
條跑道延遲6至8個月啟用,應不會對航空公司造成任何問題。他同意,當務之急
是確保第二條跑道在投入使用前已能順利及有效率運作,這點至為重要。他詢問
,政府當局在過渡期內曾否考慮採取措施,縮短在下午1時至4時期間的繁忙時間
內,抵港及離港航機的等候時間。經濟局局長在答覆時表示,他知悉在繁忙時段
,航機可能須等候若干時間才能升降。不過,與啟德機場的情況相比,新機場的
情況應有所改善,因為就航空交通量而言,赤鱲角機場第一條跑道的容量為每小
時37班機,而啟德機場則每小時31班機。不過,他表示,民航處會與機場管理局
(下稱"機管局")研究可以採取甚麼措施,進一步縮短在繁忙時間內抵港及離港航機
的等候時間。

29.張文光議員提及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指出,"第一條跑道的跑道照明系統曾發
生過數次對指揮塔的控制未有作出適當反應的事故",並深切關注第一條跑道在
運作時的安全問題。對於政府當局建議,"若第一條跑道因某種理由而需要關閉
,有關方面會在情況許可下使用第二條跑道作為應急之用",張議員亦關注這項
建議所涉及的安全問題。民航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第一條跑道的跑道照明系統很
少不回應航空交通控制塔的控制,在該幾次事件中,照明系統改由飛行區控制中
心的人員人手操控,而這安排並沒有對安全及航空交通造成影響。關於當局建議
使用第二條跑道作為應急之用,他解釋該項建議屬應急措施,第二條跑道只會在
第一條跑道關閉,而且無需使用跑道照明系統,亦即在日間有陽光的情況下才會
使用。然而,如果有需要使用跑道照明系統,民航處/機管局會確保有關系統已
準備就緒,適合運作使用。

30.張文光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更多資料,詳述在該等事故中,有關方面如何處理
跑道照明系統不回應航空交通控制塔控制的情況。機管局署理行政總監林中麟
先生表示,駐守航空交通控制塔的人員在發現跑道照明系統不回應操控指示時
,有關人員便立即透過電話與駐守飛行區控制站的人員聯絡,並給予操控指示
,控制站的人員會即時在現場按指示行事。在該等事件中,由人手操控的後備
系統已證實奏效。機管局工程部主管鮑國培博士補充謂,為確保安全,跑道照
明燈的設計,是當飛行區控制站與航空交通控制塔失去聯絡時,仍會保持開啟
。事後調查結果顯示,該等事故是由於固定通訊系統的網絡卡失靈所致,並發
現該等網絡卡在投產時已有問題。全部網絡卡均已更換。

31.李永達議員質疑在測試固定通訊系統時,為何沒有發現該系統的問題。鮑國
培博士表示,在新機場啟用前,固定通訊系統已進行多次測試。不過,在該系
統投入使用後,問題才出現。林中麟先生補充謂,測試時的模擬運作情況與實
際運作時的情況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有一些問題在系統投入使用後才出現,亦
不足為奇。他強調,有關方面已進行修補及改善工程,以解決問題。

32.李柱銘議員詢問為何延遲啟用第二條跑道。鑑於第二條跑道原本計劃在1998
年10月啟用,但當局直至1998年12月才知會本事務委員會該條跑道延遲啟用,
李永達議員對此表示不滿。經濟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原本打算在事務委員會11
月的會議席上知會議員此事,但由於該次會議時間所限,事務委員會未及討論這
項議題,因而把議題押後討論。他強調,由於新機場第一條跑道足以應付目前的
航空交通量,因此延遲啟用第二條跑道應不會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他認為有關方
面務須確保在第二條跑道啟用前,進行跑道照明系統的改善工程,並徹底測試該
系統。經濟局副局長(經濟事務)2補充謂,第二條跑道已改為在1999年下半年啟用


33.有關第二條跑道延遲啟用的原因,林中麟先生表示,有關方面需要額外時間
,進行與跑道照明系統有關的改良工程,包括為跑道照明系統裝設獨立、專用的
通訊網絡,並設置人手操作後備管制系統,作為額外確保安全的設施。他答覆陳
鑑林議員的詢問時進一步解釋,固定通訊系統是在共用網絡的環境下,傳送來自
機管局其他電腦系統的訊息,而改良工程包括將跑道照明系統的操控功能,由固
定通訊系統移至專用通訊網絡。改良工程會耗費約6,400萬元。第二條跑道延遲啟
用,不會對機管局1999年的收入造成負面影響,因為第一條跑道的容量足以應付
目前額外的航空交通量。

VII 機場管理局高層管理人員人事變動
(立法會CB(1)592/98-99(04)號文件 -- 機管局提交的資料文件)

34.林中麟先生概述機管局提交的資料文件時表示,由於機管局的主要職能已由
規劃及興建新機場轉為營運機場,因此該局明白有需要對組織架構作出適當的
調整。由於部分高層管理人員曾表示有意在機場啟用後離開機管局,該局因而
藉此機會重組高層管理人員架構,從而提高效率及減少開支。

35.張文光議員察悉航空交通量有所下降,因而詢問機管局會否因收入減少而裁
減人手,此舉會影響員工的士氣。林中麟先生表示,機管局並沒有計劃即時裁
減人手。最近機管局高層管理人員的人事變動,主要反映出該局預期的架構改
組。部分人員的工作直接與興建新機場有關,他們須在機場啟用後離開機管局
,此做法早已安排,亦為有關人員所接受。機管局的管理層會向所有人員解釋
有關安排,以避免任何誤解。他相信,這次人事變動應不會對員工的士氣造成
嚴重負面影響。

36.張文光議員察悉,根據機管局與其前任行政總監所簽訂的僱傭合約,不論後
者在合約期間的工作表現如何,他在合約屆滿後,亦可悉數獲得約滿酬金。他
詢問,機管局其他高層人員及前行政總監的僱傭合約中,有關約滿酬金的條文
是否相同。機管局人力資源總監高靜芝女士答稱,按照一般原則,約滿酬金是
有關人員薪酬的一部分,支付約滿酬金與否不應與該人員的表現掛鈎。她續稱
,除了機管局特別為前行政總監擬備的僱傭合約外,該局其他人員的僱傭合約
中有關約滿酬金的條文均訂明,如有關人員因紀律處分而被革職,則該人員可
享有的所有福利,包括約滿酬金,均會被取消。合約內已載述採取紀律處分的
情況。

37.張文光議員詢問,如立法會關於新機場的研訊發現機管局有關人員須對事故
負上責任,該人員會否受到紀律處分。林中麟先生答稱,每宗個案須按個別情
況,以及在法律上和合約上的其他影響考慮,但僱傭合約已訂有紀律處分的條
文。

38.楊孝華議員表示,考慮到新機場啟用後機管局職能上的改變,他認為該局改
組架構是合理的。他希望知道機管局董事會的成員組合會否有類似變動。經濟
局局長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最近公布,機管局董事會現任成員獲延
任6個月。政府當局日後向行政長官推薦機管局董事會的成員組合以供其考慮前
,會首先考慮該局的架構改組情況。

39.林中麟先生答覆主席的詢問時證實,營運新機場所需要的機管局人員數目,
多於營運啟德機場所需的人員數目,主要因為環境截然不同和新機場的面積較
大。不過,與負責管理啟德機場的管理人員相比,新機場的管理人員數目並沒
有顯著增加。

40.陳鑑林議員察悉新機場會根據商業原則營運,並詢問與民航處及啟德機場相
比,這種管理哲學會對機管局的規模及其人員的薪酬福利有何影響。林中麟先
生表示,難以把機管局人員與公務員的薪酬方案作一比較。不過,經考慮所有
因素後,兩者的整體薪酬及福利水平應大致相若。經濟局局長贊同林先生的意
見。經濟局局長應陳議員的要求,同意提供分別顯示機管局高層管理人員架構
,以及顯示民航處有關管理新機場與啟德機場的人事架構的圖表。

41.李柱銘議員表示,根據他最近使用機場的個人體驗,機場的客運服務運作已
十分順利,這是由於有關各人努力的成果。

VIII 其他事項

42.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1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