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22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21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3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主席)
李華明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署理經濟局副局長
何健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李達志先生

工務局局長
鄺漢生先生

民航處處長
施高理先生

民航處總策劃主任
李天柱先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郭家強先生

民事法律專員
溫法德先生

高級助理民事法律專員
伍婉愉女士

參與討論第IV項議程

經濟局副局長
關永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傅霞敏女士

漁農處處長
韋徐潔儀女士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
張文剛先生

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
沈振雄先生
應邀出席者 :
機場管理局

行政總監
董誠亨博士

機場管理總監
韓義德先生

機構拓展總監
列擎志先生

項目工程總監
柯家威先生

總經理-客運大樓運作
吳其成先生

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

常務董事
翟達安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39/98-99號文件 -- 一篇有關新機場電腦化工程的文章

立法會CB(1)47/98-99號文件 -- 1996年6月至1998年5月主要燃料進口及
零售價格)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 訂於1998年9月28日舉行的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於1998年9月28日舉行下次會議時,討論下列事項:
  1. 《1997年電力(修訂)條例》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的實施;

  2. 有關當局向家禽業經營商提供低息貸款的工作;及

  3. 向受填海或發展工程影響的漁民作出的補償。
III.香港國際機場的運作情況
(註:此議程項目討論內容的逐字記錄本載於附件A。)

IV.《1998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及《1998年漁業保護(修訂)規例》
(立法會CB(1)43/98-99(01)號文件)

3.應主席的邀請,漁農處助理處長向議員陳述《1998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及《1998年漁業保護(修訂)規例》的背景及目的。他表示,使用炸藥捕魚對海洋環
境造成極大的破壞,並對漁業資源帶來長遠的負面影響。然而,香港警務處在過往
5 年沒收作捕魚用途的炸藥數量顯著上升,顯示使用炸藥捕魚的問題日益嚴重。政
府當局認為,現行法例對使用炸藥捕魚所訂定的1萬元最高罰款金額,並不足以阻
嚇這類活動。因此,當局在條例草案中建議,將最高罰款金額由1萬元提高至20萬
元。此外,條例草案亦旨在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禁止或限制使用
屬漁農處處長指明的任何器具,進行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漁農處助理處長進一步
解釋,《漁業保護條例》附表已指明為施行條例而視作有毒的物質種類。條例草案
會將修訂條例附表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移予漁農處處長。

4 至於修訂規例,漁農處助理處長表示,其主要目的是:
  1. 禁止使用漁農處處長藉憲報刊登的法律公告指明的任何器具作捕魚之用;

  2. 將違反上文(a)段所載新訂規例的法律責任擴展至有關船隻的船長或主管;


  3. 將違反有關修訂規例的最高罰款金額由1萬元提高至20萬元。
5.漁農處助理處長補充,待條例草案及規例通過後,政府當局擬藉憲報刊登的法
律公告,指明在進行捕魚活動時,不得使用一些作電魚用途的器具,以及不得利
用真空吸管和挖採工具採蜆。

6.黃容根議員大體上支持有關的立法建議,但他關注倘香港警務處不能對在本港
水域內從事具破壞性捕魚活動(例如使用電魚的方法捕魚)的內地漁船採取行動,
上述法例是否奏效。在此方面,漁農處處長解釋,政府當局曾與內地的漁業當局
討論此事,內地有關當局同意,倘香港能夠提供曾在本港水域內從事非法捕魚活
動的內地漁船註冊編號,他們會對有關的內地漁民採取行動。

7. 一名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正推行一項耗資1億元的計劃,在海岸公園和其他合適的
地點放置人工漁礁。該名議員詢問可否將部分財政資源用作購買魚苗,將魚苗放置
在海岸公園及本地的漁業地點內,因為此舉應是恢復本港水域內漁業資源的有效方
法。漁農處處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正研究在海岸公園放置魚苗的可行性,並會
研究需否提出要求,將人工漁礁計劃的部分撥款轉為用作購買魚苗。

8. 關於利用真空吸管採蜆的問題,黃議員詢問使用直徑較細小的吸管,例如使用直
徑4吋長的吸管是否不會對海床造成破壞。漁農處高級漁業主任表示,根據他們所進
行的研究,本港有漁船利用真空吸管採蜆,而該等工具的直徑大約 10吋。從近年本
港採蜆的收穫日漸下降可證明,使用此等工具已對本港水域內的海床造成破壞。

9.主席總結討論並表示,條例草案於1998年7月22日提交立法會後,內務委員會將會
考慮需否就條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員會。

V 其他事項

10.議員同意於1998年7月24日上午前往新機場航空貨運大樓視察,以便取得有關航
空貨運大樓最新運作情況的資料。事務委員會秘書會就有關的安排細節與經濟局聯
絡。

11.會議於下午6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