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會議
討論事項

立法會經濟事務委員會

檢討船隻在香港水域的航速限制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政府對於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隻的航速限制提出修訂的建
議。

背景

為確保航行的安全和港口的效率,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隻均根據其船身長度及航
行地點,受不同的航速限制。現行的航速限制詳情載於附件I。簡單說來,維多利
亞港範圍內的主要限制如下:

  1. 長度在60米或以上的船隻為每小時8海浬;

  2. 長度介乎15米至60米之間的船隻為每小時10海浬;以及

  3. 長度在15米或15米以下的船隻為每小時15海浬,但介乎北角與小青
    洲之間的水域範圍則為每小時10海浬。

3.在海港範圍以外水域航行的船隻,在日間並無航速限制。在日落後半小時起至
日出前半小時止的一段時間內,行走定期航班的指定船隻,其航速均不得超過每
小時15海浬。

4.此外,在避風塘內航行的船隻,航速不得超過每小時3海浬。在漁港(例如西貢
和吉澳)內航行的船隻,航速限制則為每小時10海浬。高速船隻如能符合指定的安
全和人手規定,可獲豁免航速限制。

航速限制檢討

5.為簡化現行的航速限制,以及配合海港多年來的迅速發展,及在航行安全與港
口運作效率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海事處對目前的航速限制作出了檢討。經廣泛
諮詢航運界和其他使用港口的人士後,該處計劃實施一套修訂的海港航速限制制
度,修訂海港航速限制的目的是擴大現時航速管制範圍,統一維多利亞港的船速
限制,簡化受航速限制的船隻分類及收緊划船區內的航速限制。修訂的航速限制
詳情載於附件II

建議

6.經修訂的航速限制制度要點為:

  1. 範圍 - 新的航速限制範圍將會向東面和西面擴展,覆蓋目前和將來
    的港口範圍。長度超過60米的船隻在新的航速限制範圍內航行的最
    高航速為10海浬;長度在60米以下的船隻則為15海浬。

  2. 航道內的航速 - 為保持航行安全,同時亦讓現代化的大型遠洋船隻
    能夠安全地操控,當局會在目前沒有航速限制的航道內實施最高航
    速為15海浬的限制。

  3. 航速限制分區 - 鑑於海港中部及西部的航運交通繁忙,當局會在銅
    鑼灣與青洲之間的水域範圍劃定一個航速限制分區,規定長度在60
    米以下及在60米以上船隻的最高航速,分別為10海浬和8海浬。這
    項新安排將有助於減少海浪過大的情況,以免影響船隻在這個範圍
    碇泊和處理貨物的安全運作。

  4. 船隻長度 - 為簡化船隻的分類方法和有效地執行管制,新的航速限
    制會按兩個船隻類別(60米或以下和60米以上)執行,以取代目前的
    三個類別(15米或以下、15米至60米及60米以上)。

  5. 避風塘 - 避風塘內的航速限制會由3海浬修訂為5海浬。新訂的航速
    限制已考慮到避風塘內目前的情況、小型船隻的現代化設計和經營
    人士的實際需要。

  6. 遊樂船隻航速限制區 - 在一些受歡迎的划艇區(主要位於大埔、西貢
    和港島南部),為加強對泳客和水上運動人士的保障,當局會把目前
    只適用於遊樂船隻的航速限制(在星期六、日、公眾假期和夏季由每
    天上午八時至午夜為5海浬),擴展至包括所有在限制區活動的船隻

諮詢

7.海事處已就這項建議,廣泛諮詢航運界和不同的港口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他們
對建議均表支持,認為是適當及切實可行的。

實施

8.為實施新的航速管制制度,我們必須修訂《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有關的修
訂法例正在草擬中,並於本年稍後提交立法會。


經濟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