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59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亮星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

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及V項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議程第IV項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證券)
陳秉強先生
應邀出席者 :
議程第I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副主席
查史美倫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執行董事
(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
博學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700/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7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591/98-99號文件 -- 《亞太股巿脈絡》第18期(1998年11月))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上述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707/98-99號文件)

3.議員同意在1999年2月1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例會席上,討論以下事
項:

  1. 若干政府貸款計劃的優惠利率;

  2. 企業拯救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諮詢文件;及

  3. 《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報告》。
IV 監管證券按貸財務的建議
(立法會CB(1)565、619及652/98-99號文件)

4. 下列議員申報與討論議題有關的利益 --

    議員申報的利益
    李國寶銀行、證券及財務公司董事;
    夏佳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非執行董事;
    陳智思證券公司董事及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及
    馮志堅證券交易商
5.因應主席的邀請,財經事務局副局長概述跨機構工作小組(下稱"該小組")的工作。該
小組於1997年12月成立,負責研究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監管事宜,並於1998年5月初提
出建議,諮詢公眾的意見。在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期內,該小組共接獲超過80個機構/
名人士的意見書,內容普遍支持設立擬議監管架構。工作小組曾討論該等意見,討論
的要點載於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的附件。她強調,由於一方面需顧及巿場的完整性及
投資者的保障,另一方面亦需顧及巿場的生存空間,最終的建議已審慎地在兩者之間
取得平衡。

6.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向議員介紹擬議監管架構的重點,包括以下4
個主要範圍:

  1. 規定"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必須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註冊,使他們
    受到證監會的監管。現有的持牌證券交易商仍可繼續向客戶提供有關服務
    ,但他們在這方面的業務,將會跟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一樣,受到同樣的
    監管;

  2. 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之下的《財政資源規則》
    ,加入多項新規定,包括單一業務的規定、最低實收資本、最低速動資金
    要求、股票扣減率、風險集中調整及適用於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額外呈
    報規定。所有新規定均旨在改善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風險管理系統;

  3. 制訂新措施,以加強對客戶資產的保障;及

  4. 頒布適用於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業務操守準則》,列明監管機構對業
    界經營標準的期望。
7.他進一步表示,實施這套改革措施時,將會輔以合適的投資者教育課程,藉此令投
資者更加了解及認識與證券按貸財務活動有關的風險。

8.李國寶議員轉達銀行業的意見,表示業界支持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擬議監管架構。
他個人認為,擬議監管架構可進一步加強巿場的完整性,並有助於維持及提升香港作
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他認為,有關建議既恰當且實際,證券業及投資大眾均
應予以支持。

9.察悉到在擬議監管架構下,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只可經營證券按貸財務業務,夏佳
理議員詢問,如何將擬議的單一業務規定應用於現有的持牌證券交易商,以及當局會
否制訂任何措施,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守。他亦詢問實施擬議監管架構對證監會在資
源方面的影響。

10.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回應時解釋,實施單一業務規定的目的,是
消除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不適當地承受與非證券業務有關的風險的情況。這項規定的
要素,在於不容許某一註冊實體內攙雜不同性質的業務,而並非禁止服務提供者經營
其他形式的業務。這項圍柵式的安排,可防止同一個法人實體所經營的其他業務的風
險蔓延,以致對其證券按貸財務業務構成財政壓力。至於為確保服務提供者遵守規定
而採取的措施,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表示,除了對服務提供者的業
務進行例行監察外,證監會亦規定他們必須呈報及披露銀行所提供的信貸限額及其使
用情況,以便能及早發現經營多項業務的情況,並切實執行適當的紀律處分。然而,
證監會預測,由於將會實施較為嚴苛的《財政資源規則》,現時約100 間提供證券按
貸財務服務,並屬於證券交易商的聯營公司的財務公司,可能會認為分開經營該兩項
業務將更符合商業利益。因此,混合業務的問題大部分只屬空談。

11.關於證監會在資源方面受到的影響,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表示,
新監管架構之下的新職能,包括註冊、視察、監察及對沒有遵守各項規則及規例的個
案採取執法行動等,將會對證監會的資源構成額外的壓力。此外,證監會亦會獲賦權
委任外間的核數師,就懷疑違規事件進行詳細查訊。在1999-2000年度的財政預算中,
證監會已撥備款項,適當地增加負責監察及監管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部門的資源。事
實上,證監會已於1998年透過內部調整,調配大量資源作監管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用
途。

12.陳智思議員請議員參閱他在會議席上就此項議題提交的業界意見書(立法會CB(1)728
/98-99 號文件,已於會後送交議員)。儘管他對規管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需要表示全面
支持,但由於嚴格的規管預期會對現有的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空間造成打擊,他認為擬
議監管架構既不合適亦不恰當。他關注到,由於近期經濟不景,現行的服務提供者,
尤其是中小型公司,已一直受到財政問題的困擾,倘當局就最低實收資本及速動資金
,以及股票扣減率方面訂下較高的規定,這些公司可能沒有能力按新規定的要求,注
入額外的資本,因而被迫結束業務。

13.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難以準確衡量擬議監管架構對現有的證券按貸財務提
供者造成的影響。然而,根據財經事務局及證監會作出的粗略評估,在現有的財務公
司中,有能力或願意重整其業務以符合新的規定及標準者,不足 100間。她瞭解到現
有的服務提供者對能否繼續經營其業務感到憂慮,但她重申必須在作出監管及業務範
圍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根據這項主要的原則,從監管機構的角度而言,擬議監
管架構屬審慎且恰當的安排,至於經營者會否為符合新的財政規定而額外注資,則屬
一項商業決定。證監會副主席亦表示,經營空間及市場發展固然重要,但不應為此損
害投資者的利益。鑑於證監會於1998年進行的季度調查顯示市場環境已有所改善,而
現有的財務公司的財政問題亦已獲得紓緩,證監會相信即使實施新的監管架構,亦不
會對這些公司的經營空間造成嚴重的影響。

14.考慮到一個有效的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監管架構應有助於加強個別財務公司的風險
管理工作,以及減低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馮志堅議員認為,擬議的一套改革措施不能
達致上述目的。他批評謂,規定所有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披露首20名最大金額的保證
金客戶資料的建議不能有效地控制風險,卻會加重行政負擔,令服務提供者難以遵從
。他進一步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採取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按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
計劃中的業務水平及規模,訂定不同的財政資源、申報及披露資料規定。田北俊議員
贊同上述意見,並表示財政資源規定應與個別服務提供者經營的證券按貸財務業務的
規模相稱。

15.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在回應時解釋,新的《財政資源規則》規定
以金額為1,000萬元的最低實收資本作為提供證券按貸財務服務的成立資金是恰當的安
排。當局亦會加入一項規定作為補充,就是在任何時間內,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均須
因應所經營的證券按貸財務業務的風險水平,維持最低的速動資金,其金額不可低於
300萬元或其負債總額的5%,以較高者為準。此外,由於在按《財政資源規則》計算
資產值時,亦須應用股票扣減率及風險集中調整的規定,此舉可提供額外的保障,使
股票抵押品無需承受價格波動的風險,更可避免服務提供者需為任何個別客戶或股票
抵押品承受過大的風險。為此,《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應與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
業務規模趨於一致。至於根據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所持有的實收資本水平,指明其營
業額的上限的建議,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表示,這並非明智的做法
,而且在實踐方面亦有困難。由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之下的《財政
資源規則》對"資本"所下的定義,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之下的《銀行規例》內
所下的定義並不相同,前者並沒有指明"資本"應以哪種形式持有,因此資本可再作其
他形式的投資用途,而以該等形式持有的資本未必能夠隨時變現,以致無法就證券按
貸財務提供者的風險提供保障。

16.有關服務提供者難於遵守新的申報規定的問題,證監會執行董事 (中介團體及投資
產品)解釋,規定服務提供者申報首 20位最大金額保證金客戶的資料、現時銀行提供
的信貸限額,以及其使用情況摘要,均有助證監會實施有效的監管,因為這些資料能
令證監會更明白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經營情況,特別是他們提供的貸款及所涉及的
風險的資料。目前由於現有的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每季均自行向證監會提供此等資料
,證監會預期服務提供者在遵守新規定方面不會遇到困難。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補充,
由於向證監會提供的保證金客戶資料僅作監管用途,而證監會亦有責任將在執行職務
時取得的個人及商業資料絕對保密,此舉應足以釋除公眾對保障商業及個人私隱方面
的憂慮。

17.何俊仁議員對擬議監管架構繼續容許目前"匯集"客戶資產,並再抵押予第三者銀行
作為貸款擔保的做法,表示極有保留。他指出,上述做法與加強保障客戶資產的目標
並不一致,亦與清楚分開現金客戶與保證金客戶的帳戶的原則相違背。在正達集團的
破產個案中,帳戶混雜的情況已證明是一個問題,導致難以鑑定個別客戶的所有權權
益,而在賠償過程中亦難以就資產的餘款作出分配。此外,由於透過"匯集"所得的資
金並不只限於供客戶本身的帳戶使用,亦可供其他保證金客戶使用,甚至可作為該財
務公司的營運資金,因此,對保證金客戶而言,"匯集"的做法始終構成風險。他認為
即使實施新措施,如規定須獲得客戶書面授權才可就指定目的使用股票,以及加強披
露資料以盡量減低風險等;由於保證金客戶經常依賴證券按貸財務經營者的專業意見
及借貸,他們會經不起游說,更可能獲提供失實的資料,而被誘使簽署一些他們並非
完全熟識的協議。所以,繼續容許"匯集"股票抵押品的做法,對審慎監管證券財務借
貸活動方面沒有裨益。在此方面主席認為,政府當局應該考慮採取措施或作出安排,
使保證金客戶在簽署保證金協議時,更容易明白他們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其中所涉及
的風險。

18.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回應時表示,工作小組在研究監管證券按貸
財務活動的建議時,曾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雖然其他巿場不是禁止進行證券
保證金借貸活動,便是只容許由服務提供者的資本資源中提供此等借貸,又或是集中
由限定數目的指定服務提供者進行有關活動,但藉"匯集"客戶資產來獲得第三者貸款
,以便為本身的業務融資的做法,是香港獨有的情況。這種安排不僅是本地服務提供
者的普遍做法,更是他們經營的重心所在。工作小組承認外國的經驗/做法有其優點
,但卻無法將其應用於本港的情況。全面禁止作出"匯集"的安排,可能會嚴重打擊服
務提供者的盈利能力。在業界進行的調查,以及在擬議監管架構的公眾諮詢期間所接
獲的意見書均證明,業界最為關注的是經營空間的問題。工作小組雖然察悉保證金客
戶所面對的風險,但考慮到需要在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經營空間與投資者的保障兩
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所以應在提供足夠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才可容許繼續作出"匯
集"的安排。除了制訂新的《財政資源規則》以控制風險,當局亦提出多項加強保障客
戶資產的擬議措施,包括規定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必須獲得客戶的書面授權,才可就
指定目的使用他們的股票,以及清楚分開處理現金帳戶及保證金帳戶。客戶的書面授
權必須以淺白的中文及英文擬備,並須載有清楚的披露風險條文。此等授權書須每年
重新簽署,而客戶亦可藉預先 5 日發出通知而取消該項授權。此外,為證券按貸財務
提供者制訂的《業務操守準則》,將會指明他們就不同的範疇須予遵守的規定,有關
的範疇包括風險管理、保證金借貸政策、追補保證金政策、現金周轉管理及向客戶披
露帳戶狀況等。工作小組認為,透過實施擬議監管架構,加上監管機構的密切規管及
監察,"匯集"資產所涉及的風險應可受到控制,並應被視作可予接受。

19.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補充,工作小組曾就"匯集"客戶資產的問題進行詳盡的討論,過
程中亦曾審慎研究並考慮適用於不同情況的各項建議。雖然過去有關證券按貸財務活
動的多個問題均涉及 "匯集"安排,但當局決定容許繼續作出上述安排時,一方面會維
持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經營空間以滿足市場的需求,另一方面會加強投資者的保障,
並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為了促進公眾對證券按貸財務所涉
及的風險的理解及認識,工作小組亦建議就新的監管架構舉辦適當的投資者教育課程
及進行宣傳工作。除了推廣採用標準的證券按貸合約/協議及其他文件外,《業務操
守準則》亦會指明須使用統一程序處理保證金帳戶。證監會執行董事(中介團體及投資
產品)補充,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必須為沒有向客戶解釋保證金貸款
協議的內容而承擔個人責任,並須獲得核證,以顯示他們已遵守有關規定。

20.何俊仁議員仍然關注"匯集"安排所引起的法律問題,特別是在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
破產的情況,並詢問證監會在這方面的意見。主席表示,何議員的問題涉及複雜的法
律問題,並建議他在會後繼續向證監會跟進。何議員表示同意。

21.察悉到政府當局擬最遲於1999年年中或之前實施新的監管架構,馮志堅議員關注上
述時間表會在財政及運作方面,對證券交易商及財務公司構成額外的壓力,因為須在
1999年年中或之前完成修正工作,使其系統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證券交易商及
財務公司已承擔沉重的壓力。

22.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根據擬議過渡安排,現有的證券交易商及證券按貸財務提
供者,可於30日內向證監會表明是否有意提供有關服務,而新成立的公司亦可在此段
期間內申請所需的牌照。註冊證券交易商獲准在6個月內,使其業務符合新的《 財政
資源規則》的要求。關於現有的服務提供者需要同時遵守新的證券按貸財務監管規定
,以及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將對他們構成不必要的壓力方面的憂慮,證監會執
行董事 (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表示,證監會及兩間交易所一直均與電腦系統供應商進
行討論,要求他們提供所需的軟件系統,協助金融機構的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
由於負責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系統供應商亦可為新的證券按貸財務監管系統提
供所需的系統加強服務,證監會有信心現有的證券交易商可於為期6個月的過渡期內,
為他們的系統完成所需改動。財經事務局副局長為此表示,證券業將於1999年1月中,
就其系統是否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進行第一輪大型對外測試,而另外兩輪測試亦
已定於1999年3月及6月進行。各金融機構可望於1999年年中前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
準。

V 其他事項

建議在財經事務局增設首長級職位

23.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關於在財經事務局分別增設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
級薪級第3點)及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兩個常額職位方面,政府當
局將於 1999年1月13日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建議。就會議席上提交的人事編制
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的擬稿,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解釋,這項建議會加強財經事務局的
首長級架構,以應付公司、退休計劃及保險等政策範圍日益繁重且漸趨複雜的工作。
她亦向議員概述,新的工作隊伍將會處理的兩個政策範圍內的主要工作及新承諾。

24.李家祥議員評論謂,財經事務局首長級人員的人手支援不足,導致實施若干重要的
政策工作時出現阻延,因此他表示支持該項建議,並認為建議有助於加快進行各項政
策工作,從而提升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使本地經濟得以復甦。然而,
他指出在制定政策及法例時,應朝著改善香港的經濟及法治環境的正確方向進發,以
建立一個更公開、公平及有效率的巿場為目標,而不是過分著重對不遵守規定的市場
參與者的監管及懲罰。

25.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察悉李家祥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政府當局瞭解改善現行的經濟及
法律構架的重要性,以期藉此協助商業發展及減低商業的經營成本,從而提高香港的
競爭能力,與鄰近的市場媲美。

26.何俊仁議員詢問制定破產管理政策及有關法例的進展,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時
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有關的小組委員會正全面檢討《公司條例》中的清盤條文
,並即將完成第3份,亦即最後一份檢討報告,報告內會就破產管理署未來的角色及工
作提出建議。政府當局會根據這些建議,考慮改革破產管理署。至於是否有需要委聘
顧問就有關範圍進行研究,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由於尚未訂出具體細節,在現階
段就需否進行顧問研究發表意見屬言之過早。

27.陳智思議員認為,出任該兩個首長級職位的人員應熟悉金融巿場的運作,財經事務
局副局長就此表示,政務官職系的人員的調配及管理事宜,均由公務員事務局負責。
她會將陳議員的意見轉達予公務員事務局考慮。

28. 會議於下午12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