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42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7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馮志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何鍾泰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鑑林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李國寶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第IV及第V項議題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參與討論第IV項議題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利群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銀行政策部

銀行業拓展處處長
劉應彬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市場監察部總監
雷祺光先生

保險業監理處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莫顯堯先生

參與討論第V項議題

財經事務局助理局長
林淑儀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1998年9月7日及9月8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465/98-99號文件--關於現代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刊物《A Modern Day
Currency Board System》(只有英文本))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3.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改在1999年1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舉行
。議員將在議題"其他事項"的時間內討論該次會議議程所包括的討論事項。

4.主席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已訂於1998年12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舉
行特別會議,討論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就市場參與者及學者對捍衛聯
繫匯率制度的機制的意見所作的回應,以及土地基金和外匯基金投資策略的整
合這兩項議題。

IV 香港金融服務業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準備工作
(立法會CB(1)565/98-99(02)號文件)

5.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利用視覺器材,介紹香港金融服務業處理2000年數
位問題的工作進度。本紀要附有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資料簡介(只有中文
本)。

6.張文光議員及單仲偕議員關注到證券及期貨業在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進
度緩慢。張文光議員指出,金管局及保險業監理處分別在1996年8月及1997年
6月已著手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他詢問為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
"證監會")只在1998年6月才展開這方面的工作,並問及證監會有否充分監督有
關機構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進度。單仲偕議員表示,紐約證券交易所內證
券及期貨公司共用金融系統的測試工作在1998年年底已展開。他詢問為何本港
的測試活動遲至1999年年初才展開,並問及當局有何措施加快工作進度。

7.財經事務局副局長雖然承認與銀行及保險業比較,證券及期貨業在這方面的工
作進度相對較慢,但她解釋有關情況可能是由於業內公司眾多,而且規模不一,
所應用資訊科技的先進程度又各有差別所致。她表示,金融服務業解決2000年
數位問題督導委員會亦同樣關注此事,並會盡力確保各主要金融基礎設施系統
及所有金融機構的個別系統,均可及時解決2000年數位的問題。

8.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解釋證監會在2000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時表示,證監
會一直致力確保提供本地證券及期貨業共用金融系統服務的主要運作機構、所
有在證監會職權範圍內的註冊中介機構及所有其他市場參與者已採取足夠措施
及所需步驟,修正受到2000年數位問題影響的系統。證監會早在1997年9月已
展開這方面的工作,向兩間交易所及各結算公司發出問卷,藉此評估他們在處
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準備情況,並準備關於跟進視察的工作。證監會自1998
年6月開始進行實地視察,以評估中介機構在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準備情況
。在此之前,證監會亦在1998年2月進行調查,查詢他們的進度,並提醒他們
採取步驟修正本身的系統。證券及期貨業約有1 300間註冊中介機構,從事不
同類別的業務,而這些中介機構大部分是中小型公司。鑑於中介機構數目較多
,背景各異,證監會預期部分公司在達到既定可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目標日
期方面,進度會較其他公司為慢。關於這方面,證監會及兩間交易所已制定監
察程序,以找出屬於這類別的註冊中介機構。在1998年9月,證監會向所有註
冊中介機構派發一套有關2000年數位問題的綜合資料。除了提醒中介機構有關
2000年數位問題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及必須及時完成修正工作外,該套綜合資料
亦提供有用的參考資料以解決該問題。證監會除了向各機構搜集資料,以了解
他們在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情況外,亦規定各機構提交每季進度報告。

9.至於很遲才就共用金融系統進行全面業內測試,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表示
,系統供應商和證券及期貨公司參與的對外測試活動規模龐大,而且十分複雜
。該項測試活動需時籌備,並應在有關公司修正本身內部系統後才進行。他表
示,第一次測試已訂於1999年1月16日進行,而另外兩輪測試則會於1999年3月
中及6月中舉行。此外,有關當局將於1998年12月中進行初步測試,藉此為業內
全面測試作好準備。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亦澄清,紐約證券交易所於1998年夏
季進行的測試,只是1999年第二季大規模業內全面測試的演習。

10.馮志堅議員指出,證券及期貨業關注到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事宜上,證
監會與兩間交易所之間缺乏協調,而當局並沒有向個別公司,特別是較小型的公
司提供充分協助。業界亦不滿證監會及兩間交易所在沒有提供充分協助以解決該
問題的情況下,決定撤銷未能在指定日期前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註冊中介機構
或經紀行的牌照或會員資格。

11.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回應時表示,證監會瞭解小型經紀行所面對的困難,
因為他們很多都是十分依賴小規模及不受監管的服務提供者和系統供應商處理
2000年數位問題。為了協助小型公司符合2000年數位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已加
強實地視察中介機構的情況,指出他們主要的缺失,並提供支援及協助,以便
他們制定適當的策略及計劃。此外,證監會一直鼓勵兩間交易所設立由電腦專
家組成的技術工作小組,實地探訪系統提供者,藉此在有需要時提供支援,以
及留意他們的進度。

12.財經事務局副局長重申,金融服務業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督導委員會的職責
包括協調各金融服務業監管機構所進行的工作,以便其轄下的機構在處理2000
年數位問題方面更加作好準備。該督導委員會察悉證券及期貨業提出的關注事項
,並會加強對業界的支援,包括考慮為中介機構提供有關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
綜合技術指引。

13.黃宜弘議員詢問用以更正電腦詮釋2000年及2000年以後日期的方法,財經
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兩種常用的方法是擴大數據字段的數目及使用視窗
處理電腦系統現行的數據字段。她察悉黃議員的建議,使用6位數數據字段首3
位數來代表一年365日或366日的日數,並以餘下的3位數來代表年份和紀元。
她亦答應向技術專家反映上述建議,以供他們考慮。

14.陳鑑林議員關注到由於個別金融機構或會使用不同方法來修正本身的系統,
因此經修改的各個系統或不能互相相容。此外,當內部系統與共用金融系統聯
繫時,亦可能會出現問題。他詢問當局在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修正方法方面
有何政策,以及如何確保經測試為已可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各個系統可靠及
穩定。

15.關於2000年數位問題修正方法的政策,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市
面上各種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技術必須符合由國際組織所界定解決2000年
數位問題的定義。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定義(例如由英國標準協會界定的定義)包
括系統的運作在沒有出現中斷或失靈的情況下,順利由1999年最後一天過渡
至2000年第一天,而有關系統必須能夠辨認2000年為閏年。

16.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強調,雖然金融中介機構應該因應他們運作的規模和複
雜程度,以及本身業務對2000年數位問題所承受的風險,從而自行制訂最佳
的策略和計劃,但當局已訂定嚴格的標準,確保他們經修改的內部系統會與
他們亦使用的經修正共用金融系統適當地聯繫起來。她亦強調進行對外測試
活動十分重要,以便找出經修改系統可能存在的問題或缺漏,以及確保該等
系統的可靠性。

17.關於銀行業對外測試活動的進展,金管局銀行業拓展處處長表示,金管局
職權範圍下的所有認可機構必須在1998年12月31日前,即金管局就解決2000
年數位問題所訂定的限期前完成修改及測試個別系統。此外,經修改系統和機
構內與它們有直接聯繫的其他系統的交互影響,亦須在限期前完成測試。第一
輪銀行同業結算及支付系統的測試已於1998年夏季進行,有關方面現正計劃在
1999年為有意再次測試其系統的銀行安排另外兩輪測試,包括測試自上次測試
後已加強的系統。重覆進行測試會確保修正系統的可靠性。

18.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補充,除了對經修改的系統進行各種規模的測試外,
金融監管機構亦十分著重制訂應變計劃,以解決或會因2000年數位問題而出現
的各種不可預見的問題,藉此提高對客戶的保障及盡量減少系統風險。財經事
務局副局長補充,除了規定個別機構擬定本身的應變計劃外,當局將會為整個
金融服務業制定詳細的應變計劃,以解決潛在的問題。

19.關於需否立法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認
為現時無需進行立法。不過,她表示當局在考慮到監管者在強制其轄下機構解
決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監管權力,以及保障投資大眾免受2000年數位問題
引致的系統風險所影響的最佳方法的前提下,將會定期檢討這項決定。

20.議員察悉金管局、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理處在這方面獲賦予法定權力,強制其
轄下的機構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證監會市場監察部總監補充,證監會已多次
提醒中介機構,對於未能採取適當行動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註冊人,證監會
或會質疑其是否適合繼續獲准註冊。證監會對未能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的註冊
中介機構所採取的行動,包括要求外聘顧問、限制中介機構的業務運作、暫時
吊銷或撤銷牌照等。

21.曾鈺成議員關注對客戶或投資者的保障,並問及當客戶因已鑑定為可處理
2000年數位問題的機構的系統發生故障而提出索償時,監管者在這方面的法
律責任。

22.李柱銘議員問及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
應時表示,有關法例於1998年10月在美國獲得通過,其精神旨在鼓勵披露更多
關於2000年數位問題的資料。然而,據她所知,該法例並沒有涉及2000年數位
問題而引致的系統風險方面的法律問題。

23.主席總結時表示,議員已關注到證券及期貨業在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
的進度緩慢,並促請證監會及金融服務業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督導委員會加強
在這方面的工作,藉此確保各機構可及時解決2000年數位問題。他建議政府當
局應就有關2000年數位問題的法律事宜進行更多研究,因為當局未有充分解答
議員就這方面提出的關注事項。

V 政府當局就市場參與者及學者對捍衛聯繫匯率制度的機制的意見所作的回
應(第I部分)

(立法會CB(1)565/98-99(05)、CB(1)570/98-99及CB(1)571/98-99號文件)

24.何俊仁議員詢問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局經考慮市場參與者及學者就如
何處理政府於8月入市行動時購入的股票的建議後所得的結果。他亦要求當局澄
清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所擔當的角色和運作模式。

25.作為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局的成員之一,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外
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的職責是就有關當局在8月入市行動中所購入的港股組合的
管理及投資策略等事宜,向身為外匯基金控制人的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外匯基
金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局由社會不同界別的代表組成,並得到專業投資顧問的協助
。該董事局會考慮處理所購入證券的各個可行方法,包括市場參與者及學者提出
的建議,以及在有需要時進行適當諮詢。她補充,鑑於該組合的股票數量龐大,
因此不能在一段短時間內出售所有股票。雖然就該項出售股票計劃訂定硬性的時
間表是不切實際,但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主要的目標是在不影響市場穩定的情
況下,有秩序地出售股票。

26.關於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的運作模式,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強調,該董事局
致力提高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的透明度及問責性。除了在1998年10月全面披
露股票組合的詳情外,該董事局亦宣布,一如其他市場參與者,外匯基金投資
有限公司將會受與證券有關的法例及各項規則所管限。此外,外匯基金投資有
限公司亦正向證監會辦理所需的註冊手續。該公司將會履行法定義務,就有關
持股量超逾10%的股票,如所持股份的遞增變動佔已發行股票的0.1%或以上,
該公司便會披露有關資料。此外,為顧及保障公眾利益的需要及避免影響市場
的運作,該董事局亦會考慮定期披露股票組合的詳情。她亦答應在會後提供關
於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職權範圍的資料。

27.馮志堅議員贊同部分市場參與者提出的建議,另外設立監察委員會,以監察
證監會的工作。他認為,應由獨立委員會負責統籌及監察金融業整體的監管工
作及日後的發展。他表示,本港在面對海外市場的競爭威脅下,證監會最近批
准香港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延長交易時間,使期交所的交易時間較香港聯
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的交易時間為長,他以此情況為例,指出各市場監管機
構的工作未能妥善協調。他指出,兩間交易所最初決定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同
時收市的原因,旨在避免可能出現操控市場的活動。黃宜弘議員亦關注現貨市
場與期貨市場的收市時間有所不同,可能會因此出現操控市場的活動。

28.關於需否另外設立監察委員會以監察證監會,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政府
當局認為無此必要,因為現時已有足夠的制衡機制,監督證監會的工作。此外
,三個層面的監管機構(即政府、證監會、兩間交易所及各結算公司)之間亦沒
有出現角色衝突。她表示,金融市場的三層監管架構是1988年戴維森報告書
建議設立的,這個監管架構自設立後一直行之有效。然而,她同意可進一步
作出改善,以加強各市場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及合作。政府當局會將此事視
為30項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透明度和秩序的一部分,並作出跟進。

29.至於議員關注到兩間交易所的交易時間有所不同,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
延長期交所的交易時間是該機構的商業決定。當局察悉,在一些主要的金融市
場,期貨市場的交易時間亦較現貨市場的交易時間為長。事實上,金融服務業
的國際趨勢是邁向更全球化及著重資訊科技的應用,以致有需要推行"24小時交
易"及使用全自動化交易系統。因此,各交易所的實際開市時間將會越來越不重
要。她補充,政府當局致力加強本港的金融基礎設施,以便符合第一流國際金
融中心的規定。

30.關於操控市場活動方面,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強調,雖然監管者瞭解到市場金
融機構有需要制定適當的策略,以應付金融市場迅速的發展及來自其他市場的
激烈競爭,但監管者會確保有足夠措施,以便市場的運作可公平地進行。關於
這方面,當局已要求期交所考慮另行訂定監察延長交易時間內出現違規行為的
措施,並向證監會作出匯報。此外,證監會一直定期向財政司司長匯報市場狀
況,而直至現時為止,並無證據顯示在延長交易時間期間出現操控市場活動。

31.關於兩間交易所交易時間的詳情,財經事務局副局長承諾提供進一步資料,
說明恒生指數期貨在現貨市場及期貨市場於即月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於1998年12月8日透過立法會CB(1)596/98-99號文件送
交議員。)

32.田北俊議員詢問政府就賦權行政長官向兩間交易所及各結算公司發出指示,
以便在公眾利益受到威脅時,政府可迅速作出反應的建議的進展情況。財經事
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仍在仔細考慮該項建議。所需研究的事項包括《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是否已給予行政長官足夠權力,以
便行政長官在認為適當時,向上述機構發出指示,要求他們採取行動,以及如
有需要,此項剩餘權力可如何加入現行法例中。

VI 其他事項

訂於1999年1月7日下次例會席上討論的事項

33.議員翻閱待議事項(立法會CB(1)565/98-99(01)號文件)的內容,並決定在下
次例會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監管股票按貸財務的建議》;及

  2. 公共工程的財務監察。

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暫定議程

34. 議員同意1999年2月例會的暫定議程如下:

  1. 成立創業板的進展;及

  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加重營商的成本負擔。

35.為跟進有關"香港金融服務業處理2000年數位問題的準備工作"的討論,議員
亦同意邀請兩間交易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代表,在事務委員會1999年
4月的會議席上討論2000年數位問題對外測試活動的結果。

36.議員亦同意將張永森議員提議討論的"政府服務私營化"的議題,列為待議事
項之一。

香港整體經濟的發展

37.內務委員會決定,財經事務委員會應負責邀請財政司司長就宏觀經濟的事宜
,定期向立法會全體議員作出匯報,主席邀請議員就如何作出安排以跟進內務
委員會此項決定,發表意見。

38.經商議後,議員同意每季,即在每期《經濟報告》出版後,邀請財政司司長
作出匯報。但每年的首季則除外,因為《政府財政預算案》於每年此時公布,
屆時亦會討論本港整體經濟的發展。

39.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