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81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12日(星期六)
時 間 :上午9時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秉強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署理主席
查史美倫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執行董事(市場監察)
韋義德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聯合交易所

主席
利漢釗先生

行政總裁
徐耀華先生

香港期貨交易所

主席
葉謀遵先生

法規及監察總裁
格羅斯曼先生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主席
陳祖澤先生

行政總裁
盛善祥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政府在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作出的行動

(立法會CB(1)172號文件-- 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
立法會CB(1)175號文件 -- 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措施,
立法會CB(1)185號文件 -- 關於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股
票買賣中未交收股份數額之交收安排。)


鑑於1998年9月8日舉行的上次會議時間所限,議員同意再次邀請政府當局及各
有關監管機構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以便繼續討論政府在外匯市場、股票市場
及期貨市場採取的行動。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T+2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

2.黃宜弘議員表示,據他所知,經廣泛諮詢業界人士的意見後,當時的財政司於
1990年4月採用了T+2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他詢問為何該項規例並無恰當地反
映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下稱"中央結算系統")的《一般規則》及《運作程序規
則》內。現行的做法是,如果經紀於T+5上午11時仍沒有就其待交付股份數額完
成交收,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結算公司")才可為該等經紀進行強制
性補購。他認為該項靈活安排已偏離了確保股票買賣於T+2或之前完成交收的原
有精神。此外,他質疑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理事會的成員是否完全熟
悉現時生效的逾期交收程序。

3.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行政總裁(下稱"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解釋,《一般規
則》訂明到期交收日為T+2,並列出T+3至T+5逾期交收程序的規定。因此,T+2
的到期交收日只是一個目標,中央結算公司亦作出其他程序上的安排,以處理賣
方經紀未能於T+2交付股票的個案。在此方面,他表示,如果經紀參與者的中央
結算系統股份戶口於T+3完結時並沒有足夠的股票,以完成他們透過持續淨額交
收進行買賣的股份數額的交收,作為交收對手的中央結算公司,將會向該等參與
者發出補購指示,要求他們從市場購入股票,以完成他們未交收的買賣。如果有
關經紀未能於T+5上午11時或之前完成待交付股份數額的交收,中央結算公司便
會進行強制性補購。

4.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亦藉此機會作出澄清,關於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
票買賣,部分人士誤解了中央結算公司對執行T+2股票交收程序規例的立場。他
解釋,中央結算公司只能按照《一般規則》及《運作程序規則》的條文行事。中
央結算公司於1991年3月進行公眾諮詢,邀請市場參與者就中央結算系統的運作
與系統設計發表意見,其後制訂此等規則。經當時的中央結算公司董事會和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通過後,此等規則自中央結算系統於1992
年6月開始運作以來一直沿用至今。在此方面,他承諾提供有關中央結算系統的
運作與系統設計的諮詢文件,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8年9月18日透過立法會CB(1)216/98-99號文件知會議
員,立法會秘書處存有該份諮詢文件,供議員參閱。)

5.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繼續解釋,因應政府 於1998年8月29日提出的要求,以
及經諮詢證監會後,中央結算公司向所有中央結算系統的經紀參與者發出通告,
表示將於1998年9月1日實施新措施,在《一般規則》的範圍內收緊執行T+2的交
收規定。自該日起,中央結算公司密切監管經紀參與者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
交收責任;一旦賣方經紀未能於T+2或之前交付證券,中央結算公司可行使酌情
權,於T+3進行補購。然而,根據中央結算公司本身的法律意見,1998年8月31
日或該日前進行的股票買賣,必須受當時生效的《一般規則》所規管,而新修訂
的規則不能以追溯形式應用於有關的買賣。基於相同的原因,中央結算公司在按
照《運作程序規則》的規定,向經紀參與者發出通告之前,不能執行中央結算公
司《一般規則》第3501(I)條的條文。此項條文規定,如經紀參與者未能按照持續
淨額交收制度準時交付合資格證券,中央結算公司將會向其收取罰款。他承諾提
供《運作程序規則》的有關節錄文本,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有關補購程序的節錄文本,已於1998
年11月30日透過立法會CB(1)544/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6.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進一步表示,自中央結算系統開始運作後,透過持續淨
額交收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收效率,在到期交收日(即T+2)超過95%,在T+3則上升
至99.5%,在T+4達100%。鑑於交收效率高,中央結算公司一直認為無需施加罰
款,或在T+5前進行強制性股票借貸活動。然而,中央結算公司將會每月就未有
完成交收程序的個案向證監會提交資料,以便作出跟進。透過持續淨額交收進行
的買賣,在T+2或之前的平均交收效率為95%;而1998年8月28日股票買賣的交
收效率,則約為91%。議員察悉交收效率以股份數額的百分比表示,並要求有
關當局提供數據,分別說明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買賣中,在T+2及T
+3以股票數量及價值計算的交收效率。

(會後補註:有關數據已於1998年11月30日透過立法會CB(1)544/98-99號文件提
供給議員。)

7.一名議員詢問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買賣中,有多少名經紀涉及未有
完成交收的程序,香港聯合交易所行政總裁(下稱"聯交所行政總裁")表示,約有
240名經紀未能於交收日(即T+2)或之前交付股票。聯交所已聯同證監會採取跟
進行動。在此方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署理主席(下稱"證監會署理主
席")補充,證監會已就有關1998年8月27日及28日未能按時完成交收的買賣發出
逾400封通知書。至於是否有某些經紀一再未能在T+2或之前交付股票,她表示
,雖然當局並沒有察覺此方面的具體情況,但她會為此尋求進一步資料。因應
議員的要求,她亦會確實指出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的股票買賣中,實際有
多少名賣方經紀未能按時交付股票。

(會後補註:有關數據已於1998年11月30日透過立法會CB(1)544/98-99號文件提
供給議員。)

8.由於政府已撥出充足的資金,以支付購入的股票,一名議員詢問會否作出安排
,以償還政府將資金存放在中央結算公司而損失的利息。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
回應時表示,由於只會待接獲賣方經紀所交付的股票時,才向買方經紀收取資金
,因此中央結算公司一直沒有保存政府的資金。另一方面,個別客戶與經紀之間
的交收是另一回事,並不屬於中央結算公司的管轄範圍。

9.部分議員指出,根據經紀及本地投資者一般的理解,T+2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
一直生效,但中央結算公司只會在T+5才進行強制性補購的靈活安排,此或會令
部分知道有此項安排的投資者受惠。議員詢問個別投資者是否已得悉《一般規則
》及《運作程序規則》的內容,特別是有關中央結算公司不會對T+5前進行的交
收施加罰款的靈活安排。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裁回應時表示,每名經紀參與者在
參加中央結算系統時會獲發《一般規則》及《運作程序規則》。該兩套規則將會
適用於每名經紀參與者。中央結算公司於1998年5月8日推行投資者參與計劃前,
只有市場中介人士,包括經紀及託管商可使用中央結算系統提供的服務。此等中
介人士繼而向其客戶提供類似小型結算所的結算服務。經紀參與者自行與個別客
戶作出安排,確保將會按照《一般規則》的規定,將股票交付中央結算公司進行
交收。自從推行投資者直接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計劃後,中央結算公司向中央結
算系統的個別參與者另行發出一套規則。

股票交收程序規例對政府在市場的行動的影響

10.部分議員認為,為配合在證券及期貨市場所採取的行動,政府應在較早時制
訂行政措施,收緊T+2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政府沒有在此方面及時採取措施,
確實是近期行動最嚴重的漏洞之一,亦反映計劃有欠周詳。此外,議員認為香
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下稱"金管局總裁")對股票交收程序規例的詮釋,似乎與中央
結算公司的理解有所不同,這點顯示政府的高層人員並不完全熟悉市場的運作
及慣例。

11.至於有議員特別問及政府的高層人員,包括金管局總裁對股票交收程序規例
的理解,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確實表示,任志剛先生及金管局的同事充分了解
有關中央結算系統的規則,亦明白如果賣方經紀未能在T+2或之前交付股票,中
央結算公司的慣例是首先給予一段寬限期,然後才可執行強制性補購。她並表示
,較早前當證券市場的成交量仍然處於較正常的水平時,當時並無跡象顯示出現
嚴重的交收失誤情況。在1998年8月27日及28日,股票成交量異常龐大,金管局
總裁開始關注到可能出現交收失誤的情況。事後回顧,倘若當時嚴格執行T+2的
股票交收程序規例,中央結算公司便可對1998年8月28日沒有進行交收的股票買
賣進行強制性補購。

12.部分議員強調,金管局總裁向傳媒發表的意見,表示中央結算公司沒有嚴格執
行T+2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以致未能令沽空人士"被逼做空",反映出政府人員對
金融市場的運作及慣例理解不足。他們詢問政府是否準備就金管局總裁所發表的
意見作出澄清。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提及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函件,該函
件解釋金管局在此方面所持的意見。她並表示,該函件經任志剛先生親自過目,
應充分反映任先生的意見。該函件為任先生所發表的意見提供了背景資料。她進
一步表示,鑑於中央結算系統過去在T+2完成交收的成功率高,因此對於8月28日
所進行的股票買賣在T+2交付股票的情況相對欠佳時,作為股票買方的金管局自
然感到失望。然而,她強調,在過去數星期內進行非法拋空的人,將需面對被當
局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提出起訴的後果。此外,根據聯交所的規則,沒有
按規定申報拋空活動的經紀,可能會被聯交所紀律處分。

13.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主席(下稱"中央結算公司主席")察悉議員關注到有需要
改善股票交收程序規例,並表示董事會原則上已同意政府提出收緊T+2交收程序
規例的建議。然而,安排上應可作出靈活處理,以應付一旦經紀參與者因不可預
知的情況或技術上的原因而未能按時完成股票交收。中央結算公司的風險管理委
員會將訂定可以容許逾期交收的各種情況,並會將該等情況清楚反映在中央結算
系統的規則內。

香港聯合交易所

股票拋空

14.何俊仁議員察悉當局已提出一連串措施,以加強針對非法拋空活動的規則,
他詢問有關披露及申報持空倉的規定,會否亦適用於在本港以外的受託人和海
外投資者。他認為,為方便其後進行非法拋空活動的調查,因此在作出沽空盤
時,應提供有關股票借貸適當安排的證明書,以確保進行拋空活動的人士有證
券完成交收。

15.聯交所行政總裁回應時表示,聯交所已提醒其會員認真履行他們的責任,包
括在代客戶出盤前確定客戶確實持有有關股票完成交收。如果是沽空盤,則確
定客戶有適當的安排,例如具備合適的股票借貸協議。雖然聯交所應嚴格執行
《證券條例》(第333章)有關非法拋空活動的條文,但聯交所已作出若干程度的
彈性安排,准予經紀透過不同方法履行其責任。在此方面,聯交所已向其會員
發出指引,提醒他們採取合理的步驟,確定客戶具備證券完成交收,特別是完
成有關拋空活動的交收。聯交所亦提醒會員,須確定並記錄實益客戶的身份,
並在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披露有關資料。此外,聯交所會向證監會匯報任何違規
活動,以便作出跟進。

16.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向議員陳述聯交所會員代客戶作出沽空盤時應做的事情
,以確保客戶已作出有關安排,具備所需的證券完成交收。不過,對於經紀是
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履行其責任,則由法院作出決定。將沒有申報的拋空活
動列為刑事罪行的建議,應進一步鼓勵經紀代客戶處理沽空盤時提高警覺。

17.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由於法例規定不得進行非法拋空活動,因此證監會會
跟進懷疑違法的個案,並要求有關經紀將相關資料提交證監會查閱。然而,如
果代名人戶口的實益擁有人不受本港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並拒絕向證監會披
露所需的資料,部分個案的調查工作或會難以進行。至於在哪些情況下拋空活
動會被視為在法律上可以接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執行董事(市場監察)
表示,在賣出股票時,賣方應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賣出證券的權
利。證明有權賣出證券的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具備股票借貸協議。

香港期貨交易所

披露大額持倉的情況

18.張文光議員表示,民主黨認為如果必須依賴期貨市場以助本港作為國際金融
中心的發展,本港的期貨市場應具有足夠的競爭力,使其運作有利可圖。鑑於期
貨市場的性質對策略管理十分重要,以及需要將商業資料保密,當局不應訂定過
份嚴格的監管規則,以避免不必要地披露市場參與者的持倉情況。反之,當局應
制訂合適的監管架構,設有充足的風險管制機制,以便市場可穩定發展。在此方
面,民主黨準備邀請有關各方就規定期交所向市場披露經紀大額持倉情況是否切
實可行、是否適當及是否可取的做法發表意見,然後才確定該黨對此事的立場。

19.香港期貨交易所主席(下稱"期交所主席")向議員保證,期交所不會將其會員的
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之上。期交所對政府提出的部分建議有所保留,並不表示期
交所不支持政府。期交所在盡力維護本港整體利益的同時,亦應盡量減少每項措
施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20.期交所主席並表示,根據現行法例,期交所須即時向證監會提供大額持倉的客
戶資料,期交所對此做法並不感到困難。他有信心證監會會將此類資料保密,並
只會用作規管的用途。然而,由於很多市場參與者表示關注規定期交所向市場披
露經紀大額持倉情況的建議,因此期交所已主動與證監會及財經事務局進行討論
。期交所主席表示,該項建議的實施細節仍有待商定,以便一方面能夠達到加強
監管架構的整體目標,另一方面又可容許市場繼續發展。

21.對於規定期交所向市場披露經紀大額持倉情況的理據,以及該項措施所帶來的
影響,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該等措施旨在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以及容許個
別投資者亦可取得有關的資料,藉以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此舉有助投資者在獲
得最詳盡資料的情況下才作出投資決定。該項建議亦與大阪期貨交易所的類似做
法一致。她進一步表示,該項措施的實施細節,例如披露資料的時間及次數等問
題,將會由政府、證監會及期交所作進一步討論。期交所將不需每日披露這方面
資料,情況有別於需每日即時向證監會披露大額持倉客戶的資料。雖然政府認為
有需要將市場的秩序及透明度維持在合理的水平,但政府會避免過度規管市場,
因為此舉會壓抑市場的發展。

22.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現行法例規定,期交所須即時向證監會披露大額持倉客
戶的資料。她表示,為了保持市場的競爭力,以及考慮到有需要將商業資料保密
,因此當局不應規定期交所每日向市場披露經紀大額持倉的情況。當局應容許在
交易日後一段時間才公布資料,以便商業資料得以保密。根據大阪的模式,此類
資料只會在一星期後才公布,並只會公布每名經紀大額持倉的總額。證監會認為
,香港可採用大阪的模式。

跨市場預警機制

23.關於設立跨市場預警機制的建議,香港期貨交易所法規及監察總裁(下稱"期交
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期交所已聯同證監會著手為本港制訂合適的跨市場預
警機制。然而,所設計的機制必須達到或符合國際標準,否則可能會向投資者傳
達錯誤信息。期交所將於稍後與證監會舉行會議,進一步討論該項措施。

自動化交易系統

24.關於可否採用聯交所現行的自動化交易系統作為恒指期貨交易之用,藉此加
快自動化程序,期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此舉並不可能,因為期交所為業界
提供服務所需要的規格要求,與聯交所的系統所訂立者有顯著差別。期交所主
席補充,他們會盡可能提早落實以自動化交易系統進行恒指期貨合約的買賣,
而該系統很可能可於1999年第3季開始運作。

25.夏佳理議員指出,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數量,似乎更多於在
期交所進行買賣的數量。他詢問有關將該等買賣轉入期交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期交所法規及監察總裁表示,期交所並沒有關於恒指衍生工具場外交易的全部
詳細資料。就已上市的期貨產品而言,期交所有100%的市場佔有率。一如1997
年10月的情況顯示,期交所的各個系統包括風險管理系統,均有能力應付突然
激增的交易量,故不應憂慮期交所應付突然飆升的交易量的能力。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監管職能及權力

26.鑑於證監會是負責執行關乎證券的法例的機構,何秀蘭議員詢問現行法例所
涵蓋的範圍,是否足以使證監會可執行其法定職責。她指出正達集團倒閉事件
所反映關於保證金借貸活動方面的灰色地帶,以及政府在近期多項行動所享有
的"國家豁免"情況,均揭示現行法例的不足之處。她亦詢問證監會是否已向政
府表達上述不足之處。

27.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現行法例差不多涵蓋了市場的每方面事宜。關於保證
金借貸活動,證監會知悉此問題,並曾與政府當局商討,以期制訂法例堵塞漏
洞。當局現時並沒有對股票登記處及託管商進行監管,而監管託管銀行的責任
則屬於金管局的職權範疇。除此之外,市場的一切其他活動均在現行法例所涵
蓋的範圍內。證監會是否已獲得足夠賦權是另一回事,必須根據個別情況來考
慮。由於政府在證券及期貨市場採取行動是前所未有的,所以現行法例並非旨
在涵蓋政府這些活動。

28.何秀蘭議員認為,證監會應向市場參與者提出警告,說明政府在證券及期貨
市場採取的行動可能形成虛假市場,證監會沒有提出警告,便有失責之嫌。證
監會署理主席回應時表示,是否需要向市場參與者提出警告,很大程度上需根
據《證券條例》第135條有關造成虛假市場的條文,以確定是否有人操控市場
。在政府採取行動期間,證監會並未發現市場內有任何個別股票受到操控。

29.李柱銘議員建議,由於政府已成為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持有大量股票,證監
會應進一步尋求法律意見,以了解《證券條例》第135條關於造成虛假市場的條
文應否適用於政府。

30.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證監會曾徵詢法律意見,以了解《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第396章)及《證券條例》應否適用於政府,但他們並沒有就個別條文尋求獨立
意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66條規定,"除非條例明文訂定,或由於必然
含意顯示'國家'須受約束,否則任何條例在一切情況下均不影響'國家'的權利,對'國
家'亦不具約束力"。由於有關證券的條例內並無明文規定"國家"受約束,因此政府
的行動並不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

31.部分議員非常關注政府既已成為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卻並非一如市場其他參與
者須接受同一套法例的規管。他們詢問,證監會是否需要將政府或將會在外匯基
金之下成立,用以管理在有關行動中所購入資產的公司,納入證監會的管轄範圍
,藉以為所有市場參與者維持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及避免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32.證監會署理主席回應時表示,她亦非常關注該間將會在外匯基金之下成立的公
司的運作模式及地位。她指出,現時仍未清楚該公司會否被視為"國家"機構。證監
會在獲得更多資料時,會進一步研究此事。她表示,證監會與政府同樣致力加強
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秩序和透明度,並致力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他
們會竭力維持一個公平開放的市場,以確保沒有參與者可享有任何特權。

政府的角色

協調各監管機構

33.吳亮星議員認為,8月的事件已反映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不足,並詢問政
府當局是否準備檢討其協調策略。何俊仁議員亦質疑是否由於各監管機構之間缺
乏協調,以致未能及時採取措施加強市場的秩序和透明度。他認為如果能夠及早
採取相應的行政措施,例如嚴格執行T+2的股票交收規定、恢復限價拋空及為期
貨買賣收取額外保證金,政府便無須在市場採取行動。

34.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答稱,鑑於該等行動的性質,因此參與有關決策過程的
人越少越好,此點是十分重要及實在有必要的。故此,當局沒有在行動前知會
兩間交易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政府當局亦刻意在該等行動中與證監會保持距離
,以便證監會在擔當監察市場的角色方面保持中立。政府當局已不時檢討需要
採取的措施,以配合市場的發展。自去年發生金融風暴後,政府當局曾仔細研
究捍衛港元的機制及證券和期貨市場的每一方面,並已確定多個可予改善的範
疇。然而,由於每項監管措施均有其代價,因此當局必須在實施任何新措施前
,先行研究此等措施所帶來的全面影響、是否需要制訂此等措施及市場的最新
發展。其實當局已盡早採取該等用以加強證券和期貨市場秩序和透明度的擬議
措施。

35.聯交所行政總裁補充,聯交所與證監會一向合作無間。事實上,自本年4月起
,證監會與聯交所在彼此的工作規劃上,包括對法例作出所須的修訂方面,一直
保持良好溝通。證監會署理主席亦表示,自去年發生金融風暴後,證監會與聯交
所、期交所和中央結算公司一直保持緊密合作。其實,在本年4月發表《金融市場
檢討報告》後,證監會已採取多項近期由政府公布的措施。然而,證監會考慮到
目前的情況,會加快進行有關的工作。

36.至於證監會為何對政府在市場作出的行動一直保持緘密,證監會署理主席表示
,證監會只按照本身的職責範疇行事。一如財政司司長已提到,政府在市場的行
動屬高度機密,而證監會主席只在事前數小時獲知會有關行動。關於證監會沒有
在8月中旬及時採取措施的原因,她表示在8月14日至27日的整段期間,市場的運
作和機制均表現正常。鑑於每項行動都必須付出代價,如果在不適當時候採取措
施,未必有效。

37.劉慧卿議員在提及跨市場操控活動的指控時,詢問聯交所是否知悉此問題,以
及政府在證券及期貨市場作出行動前,曾否諮詢聯交所。聯交所行政總裁答稱,
聯交所在過去10個月一直就市場運作情況向政府提供所需資料。儘管市場上令人
感到有跨市場操控活動的跡象,但由於聯交所只負責規管證券市場,因此沒有具
體資料足以支持上述指控。至於政府曾否就其在證券及期貨市場作出的行動諮詢
聯交所,他表示鑑於政府在8月所採取的行動屬機密事項,況且聯交所又是市場
的積極營運者,政府確實不宜在事前諮詢聯交所。

由政府披露資料

38.部分議員認為政府持有大量股票,是十分不可取的做法。而規定期交所每天
即時向證監會披露大額持倉的客戶資料,以及賦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緊急
情況下向各監管機構發出指示的擬議措施,會令政府比其他市場參與者較佔優
勢。若將會成立負責管理政府所購入股票的公司獲豁免遵守有關法例的規定,
則會對其他市場參與者有欠公允,亦會有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因
此,政府應盡快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披露有關在行動中購入的資產的資料。

39.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重申,雖然根據現行法例,政府無須披露已購入股票的
資料,但鑑於政府有責任維護公眾利益及保障香港的整體經濟,以及有責任保
持本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因此當情況許可時,政府便會公布該等股票的詳情。
政府考慮到香港面對的特殊情況,認為應採取一切所需行動,維持本港金融市
場穩定,以保障公眾人士的整體利益。她表示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提高市場的
透明度,而在外匯基金之下將會成立的公司,不一定享有同等程度的豁免權,
但這點仍有待進一步研究。

40.議員要求政府及各有關監管機構,就監管機制及如有由海外政府擁有的投
資公司,則該等公司須遵守的披露資料規定,提供進一步資料。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於1998年11月30日透過立法會CB(1)544/98-99號文件
提供給議員。)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酌情權

41.關於賦權行政長官向監管機構發出指示對該等機構的獨立性的影響,署理財
經事務局局長解釋,現行法例已賦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向證監會發出指引,
然後證監會可透過限制通知書,向兩間交易所和中央結算公司發出進一步指示
。然而,當公眾利益受到威脅時,這種間接的做法或會令政府不能迅速採取行
動。她表示,當局預計行政長官只在十分特殊的情況下,才行使這項權力,並
察悉其他與證券無關的條例亦有提及這類剩餘權力。

42.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進一步解釋,每所監管機構均有本身所擔當的角色,但
政府需照顧公眾的整體利益並需顧及整個金融體系。在正常的情況下,可透過
諮詢解決他們不同的意見,但在緊急情況下,便需賦予行政長官剩餘權力,以
具效率的方式決定何謂符合本港市民的整體利益。雖然自從《金融市場檢討報
告》在1998年4月發表後,各監管機構已緊密合作,執行報告所載的各項建議
,但政府認為,在加強定期交換市場資料的機制以便整個市場受惠方面,仍有
可進一步改善之處。

43.聯交所行政總裁在評論行政長官獲賦予的酌情權時表示,鑑於行政長官只在
特殊的情況下才行使這項權力,此舉令市場獲得的好處比付出的代價為多。

44.證監會署理主席指出,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第
11條,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已獲賦權,可就證監會執行職能的事宜,以書面向證
監會發出他認為恰當的指示。此條例第50條亦賦權證監會可發出書面通知,要
求兩間交易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其指示行事。在此等情況下,他們需要與政
府作進一步研究,以了解如何在現行法例內加入這項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緊急
情況下獲賦予的剩餘權力。

45.期交所主席表示,對期交所來說,與其他市場參與者比較,政府並無享有任
何特權。舉例而言,政府所持有的股票亦須受相同限制,即1萬張以上的未平倉
合約須繳交50%的額外按金。此外,所有經紀均須遵守相同規定,向證監會披
露資料。

46.關於中央結算公司對於賦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向該公司發出指示的立場,
中央結算公司主席表示,由於中央結算公司受證監會監察,所以無論由證監會
抑或政府發出指示,對該公司來說並無分別。

監管機構的規管架構

47.張永森議員詢問,鑑於8月發生的事件,政府會否考慮需要重組期交所的董
事局、聯交所的理事會及中央結算公司的董事會,以便委任更多獨立董事或理
事,使既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又能維持市場有利可圖的運作。證監會署理主
席表示,上述機構的董事局、理事會及董事會的架構是經廣泛諮詢後由政府通
過的。就證監會而言,所有理事均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至於聯交所和期
交所,除外界理事或董事外,其他理事或董事均由經紀會員互選產生。

48.關於中央結算公司的股東及該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組合,中央結算公司行政總
裁表示,中央結算公司是一家擔保有限公司,有50%的流動資金由聯交所提供
,而中央結算公司的5家會員銀行則各自提供10%的流動資金。關於董事會的成
員組合,他表示中央結算公司由22人組成的董事會負責規管,其中10名成員由
聯交所委任,5名由5家會員銀行委任,另外5名則由財政司司長委任。中央結算
公司行政總裁及聯交所行政總裁是當然董事。

49.張文光議員詢問,政府提出的30項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運作的措施,會否仍
可予以討論,並詢問政府會否考慮有關重組期交所董事局的建議。他亦關注期交
所的董事可能受到壓力要接納該等改革措施,而該等措施又未必對香港市場的長
遠發展有利。

50.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該等措施是政府與各有關監管機構的主
席達成初步共識的結果。政府歡迎業界提出意見,如有需要,可修改有關措施
。期交所主席補充,期交所的董事將會因應市場需要作出回應,並會向證監會
和政府反映意見。他不相信董事可能會犧牲公眾或會員的利益,以換取在董事
局的職位。

改善措施對市場發展的影響

51.何俊仁議員強調,雖然民主黨支持政府採取措施以打擊跨市場操控活動,但
所採用的措施應以平衡為宜,以免規管過度,窒礙市場的發展。鑑於政府目前
已成為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他認為即將推行的措施應該公平,並與
國際標準一致,以便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此外,政府應著
重進行打擊跨市場操控活動,而並非實施不必要的規限措施。署理財經事務局
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會依循上述原則,處理跨市場操控活動。

52.議員詢問有關透過定量分析以了解該30項措施可能造成的影響,署理財經事
務局局長回應時解釋,不可能量度該30項措施對市場的影響。此等措施旨在使
市場不輕易受操控市場活動所影響,短期而言,此等措施或會對一些業務造成
若干負面的影響。政府會在需要保持本港市場的競爭力及需要使市場不輕易受
跨市場操控活動所影響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長遠而言,政府相信該等措施會
為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未來發展,奠下更良好的基礎。

53.主席感謝政府當局和各監管機構的代表出席會議。

II 其他事項

下次會議

54.議員同意,由於時間所限,在此次會議席上向政府當局提出而當局尚未答覆
的問題,應在1998年9月17日下午4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因此,此
次向政府當局提出的以下問題,將押後至1998年9月17日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
論:

  1. 李柱銘議員詢問,政府在1998年8月下旬採取行動期間,將恒生指
    數維持在7 800點水平的理據,以及政府有否參照《證券條例》第
    135條的提述,以發行股票機構的資產或利潤(包括預期利潤),評
    估所購入的個別股票的市場價值。

  2. 張永森議員詢問,鑑於最近的事件,政府會否考慮需要重組期交所
    的董事局、聯交所的理事會及中央結算公司的董事會,以便委任更
    多獨立董事或理事,使既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又能維持市場有利
    可圖的運作。

  3. 張文光議員詢問,政府提出的30項加強證券及期貨市場運作的措施
    ,會否仍可予以討論,並詢問政府對行政會議成員唐英年議員向傳
    媒發表關於重組期交所董事局的意見會有何回應。

55.為善用議會時間及有效率地進行會議,議員同意把各自尚未提出的問題事先
交予秘書處,以便轉交政府當局。

56.議員亦認為需要邀請財政司司長曾蔭權先生、金管局行政總裁任志剛先生及
財經事務局局長出席1998年9月17日的會議,以便繼續討論政府在外匯市場、
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所採取的行動,以及為改善貨幣發行局制度及證券和期貨
市場的秩序和透明度的各項擬議措施。

57.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