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212/98-99號文件

檔 號: CB1/PL/FA/1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23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曾鈺成議員
詹培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張永森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秉強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高級總監
葛卓豪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
行政總裁
徐耀華先生

律政司
副民事法律專員(商業法律)
黃振軒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修訂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的法例的建議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檔號:SU B51/98(IV))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在介紹《1998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該法案")的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時表示,該法案的重點是修訂《證券條例》(第333章)(下稱"該條例")第X
部所載關於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下稱"賠償基金")的條文,以便實施為受1998年1月
正達證券及其附屬財務公司倒閉影響的投資者而訂定的賠償計劃。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和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已透過1998年6月10日發
出的聯合新聞稿,公布上述賠償計劃。對法例作出擬議修訂的主要目的如下:

  1. 使證監會可以動用其儲備向賠償基金注資;

  2. 在按每名失責經紀為單位計算的800萬元法定賠償限額以外,實施一項
    按每名申索人計算賠償限額的機制;及

  3. 在核實及批准有關申索後隨即支付賠款,無須等待所有申索的核實及攤
    分賠款工作完成,因為該等工作可能需要很長時間。

2.財經事務局副局長進一步表示,根據該條例現行第118條,證監會從賠償基金向申
索人支付賠償後,可藉代位權取得申索人在清盤程序中,向失責經紀索償的權利及
補救。有關的代位權則以已支付的賠償額為限。證監會利用代位權討回的款項,或
會再次用作支付仍未付清的准予索償金額。擬議的法例修訂會將再循環發放的賠款
上限,定於證監會在行使代位權時,首先討回的首800萬元。擬議修訂亦會澄清,即
使申索人沒有從第120(2)條所規定的攤分程序中收到進一步付款,已獲支付酌情決定
款項的申索人的申索,均予以絕對解除。關於立法程序時間表方面,她表示該法案
將於1998年7月24日刊憲,然後於1998年7月29日提交立法會省覽,但對法例作出的
擬議修訂會具追溯效力,適用於1998年1月27日或之後,就根據第112條刊登的有關
公告提出的申索。

3.聯交所行政總裁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的資料,作出以下澄清:

  1. 聯交所會員向賠償基金作出的供款總額為4,600萬元,並非參考資料摘要
    第6段所載的1,500萬元;

  2. 第8段提及24.12億元的申索總額是根據截至1998年1月19日的股份收市價
    作出調整後所得的數字;及

  3. 關於第20段提及賠償基金現時的資源,聯交所理事會已批准向賠償基金
    作出1.5億元的供款。

4.部分議員質疑將每名申索人的賠償限額定為15萬元的理據,因為該金額較證監會
主席過往多次提及20萬元的限額為低。證監會主席澄清,他過往曾數度提及他希望
能夠將每名申索人的賠償限額定為20萬元,但實際金額須視乎申索金額的多寡,以
及賠償基金可提供的款項而定。經審核已接獲的申索個案,並與臨時清盤人反覆核
對正達集團的帳冊及紀錄後,聯交所通過將每名申索人的賠償限額定為15萬元,約
70%的申索人可因而獲得全數賠償。證監會接納聯交所的建議,因為證監會認為該
建議能夠在顧及有關各方的利益、需要將賠償基金維持在穩健的水平及需要保障小
投資者三方面,均取得合理的平衡。

5.關於一名議員質疑只有70%而非80%的申索人可獲得全數賠償的原因,財經事務局
局長解釋,當局必須根據接獲的申索所涉及的總金額、個別申索所涉及的金額的多
寡,以及賠償基金可提供的款項,釐定賠償的限額。然而,政府當局的政策是,投
資者必須承擔他們所作的決定所引致的一些後果,否則投資者可能在投資時罔顧風
險。因此,當局的政策從不保證受影響的投資者可獲得全數賠償。

6.察悉到聯交所會員須向賠償基金作出供款,議員關注該條例第113條或會引起利益
衝突。該項條文賦權聯交所根據每個申索人的個案來決定賠償上限。聯交所行政總
裁回應時表示,賠償基金的儲備總額約為4億元,而聯交所會員的供款為4,600萬元
,只佔賠償基金儲備總額的很少部分,所以不會出現利益衝突的問題。此外,聯交
所賠償委員會的成員亦包括屬於獨立第三者的外界理事。

7.關於損失超逾15萬元的投資者的賠償方面,證監會主席解釋,除賠償基金支付的
賠償外,正達集團所有客戶亦符合資格在清盤程序中,就超逾賠償基金支付的金額
所能彌補的損失提出申索。證監會作為賠償基金的受託人,可藉代位權獲得申索人
在清盤過程中享有的權利,但以其賠償金額為限。因此,倘申索人有權從清盤過程
中獲分配超逾15萬元,則該申索人在清盤過程中獲得的分配金額,將是該申索人在
清盤過程中獲支付的總分配金額與15萬元的差額。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補充,就從賠
償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而言,申索人在此方面所得的款項,將不會較根據該條例原
有條文所規定者為少,但根據擬議賠償安排,所涉金額較低的申索個案所得的賠償
將會顯著提高,而當局接獲的申索大部分屬於較小額的申索。

8.議員關注如何長遠地保障投資者的權益,證監會主席表示,證監會正研究實施有
保險成分的賠償計劃是否可行。證監會希望可於1998年9月中或之前就該項建議發
出諮詢文件。

9.關於在清盤過程中,證監會可利用代位權獲得申索人在賠償款項方面的權利,部
分議員建議,倘規定在清盤過程所作出的分配中,申索人及證監會均享有同樣的優
先償還權,證監會不能因有代位權而獲得優先償還,此舉將會較為公平。財經事務
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代位權的安排是一項法定規定,以便討回從賠償基金支付的賠
償款項,確保該基金維持在適當的水平。在正達個案中,當局已考慮到當時的特殊
情況,包括投資者的信心份外薄弱、受影響的投資者數目,以及當時特殊的外圍因
素。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在處理此個案時,較適當的做法是在現行的賠償機制以外
,作出更具彈性的安排。然而,現行法例背後的原則亦會繼續維持。與此同時,政
府當局已完成《金融市場檢討報告》,報告內載有如何改善金融市場的監察工作及
提高市場透明度的建議。該等建議旨在為去年10月的金融風暴所揭露與金融市場有
關的各項問題,提供長遠的解決方法。

10.議員問及政府當局在處理其他幾間在正達事件發生後倒閉的證券公司賠償個案方
面的政策。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由於聯交所仍在接收有關個案的受影響投資者的
申索書,所以他不會在此階段發表任何意見。

11.一名議員察悉,對法例作出的擬議修訂會具有追溯效力,由1998年1月27日起生
效,該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在1998年1月已知悉倘要為現行賠償機制引入更具
彈性的安排,需先修訂有關法例。財經事務局局長確實表示,當局在1998年1月並
沒有接獲任何法律意見,建議有關法例需予以修訂。然而,其後的法律意見指出,
倘不修改法例,當局需要一段長時間才可實施擬議賠償安排。

12.部分議員關注到,當局於1998年1月已公布賠償計劃,但直至1998年7月才提出修
訂法例,兩者在時間上有一段差距。財經事務局局長及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
局於1998年1月底公布賠償計劃後,投資者可在3個月的法定限期內提出申索。與此
同時,證監會亦就需否藉修訂法例以實施該項賠償計劃,尋求法律意見。在等候確
實的法律意見期間,政府當局已要求證監會擬備法例的修訂條文,以免阻延賠償過
程。在1998年5月,當局確定法例需予以修訂,但由於有關各方所持的法律意見在
某些情況下有所衝突,擬備法例修訂條文的工作需要較長時間才可完成。然而,他
們向議員保證,擬備法例擬議修訂條文的過程並沒有延誤。

13.關於倘出現議員對該法案提出修正或該法案不獲立法會通過的情況,政府當局會
如何處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在此階段他無法揣測議員的決定。他希望倘立法
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法案,議員會在該法案委員會與政府當局詳細討論他們的
意見。

14.主席總結是次簡報會時表示,為研究該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將可繼續處理有
關的跟進事項。

II 其他事項

15.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9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