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儲稅券制度的檢討

討論文件


目的

我們最近就儲稅券制度進行檢討,以改善該制度的運作及令其對納稅人士及政府
更為公平合理。本文件旨在臚列我們對改善儲稅券制度的建議及收集委員對有關
建議的意見。

背境

儲稅券種類


2.儲稅券的作用是用作繳交稅款的。儲稅券分兩類:納稅人士為將來繳納稅款作
準備而購買的普通儲稅券(以下簡稱為普通儲稅券),及納稅人士對其評稅提出
反對時而被稅務局局長(以下簡稱為局長)要求就該項評稅所牽涉的稅款而購
買的儲稅券(以下簡稱為暫緩繳稅儲稅券)。暫緩繳稅儲稅券一般佔售出儲稅券
數目的5%以下,但卻佔儲稅券的總銷售價值約80%。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所
售出的58 554張總值15億6千9百萬元的儲稅券中,暫緩繳稅儲稅券數目為1 083張
(佔總數目1.8%),其總值為12億8千7百萬元(佔總值82.1%)。

儲稅券的利息

3.儲稅券利率以往是根據三間發鈔銀行所提供的六個月十萬元定期存款利率的過
去六個月的加權平均數計而釐定的,而該利率是每三個月作出檢討,以便就發鈔
銀行所提供的利率的變動而作出相應調整。但由於檢討的時間相隔市場利率變動
的時間較長,因此,在一些情況下,儲稅券利率與市場的利率在同一時期的水平
可能有很大的差別。

4.為了更迅速地反映市場定期存款利率的變動,我們最近已改變計算儲稅券利率
的方法,以及縮短至每一個月對利率進行檢討。現時儲稅券的利率是以三間發鈔
銀行當時就十萬元的六個月定期存款所提供的利率而釐定的,這計算方法令儲稅
券利率更能反映銀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的變動。我們認為目前計算利率的方法是對
儲稅券購買人士及政府更為公平合理。

賺取利息的期限

5.普通儲稅券賺取利息的期限為36個月。這個期限能為一些購買儲稅券總值多於
該年應繳稅款的納稅人士,或因免稅額調整或應評稅收入的調整而無須將該年所
購買的儲稅券全數贖回作繳稅之用的納稅人士,提供靈活的安排。由於每一張普
通儲稅券的平均持有時間只為6個月,因此,我們認為36個月的賺取利息期限是
足夠的。就暫繳稅儲稅券而言,由於每宗反對或上訴個案的裁定所需的時間並不
相同,因此,該些儲稅券並沒有賺取利息的最高期限。如納稅人士的反對或上訴
個案得值,有關的稅款將被撤銷,而該筆以儲稅券形式持有的款額則連同累算利
息一併退還予該納稅人士。如有關反對或上訴無效,而局長就應繳的稅款所作的
評稅得值,則局長會贖回該筆以儲稅券形式持有的款額作繳付該納稅人士應繳的
稅款。在這情況下,我們並不會對有關的儲稅券支付利息,因為倘若該納稅人士
沒有提出反對或上訴,他實在應已繳付有關稅款。我們認為這安排公平合理,因
此認為無須改變有關的現行安排。

建議

6.我們最近就儲稅券制度的運作進行檢討。我們認為雖然普通儲稅券與暫緩繳稅
儲稅券同是用作繳稅之用,但它們是在不同情況下購買的。因此,我們建議對兩
類儲稅券應有不同的安排,以反映它們不同之處。有關的建議改變詳列在以下的
段落。

(a)取消發出紙券形式的普通儲稅券及將電子儲稅券的範圍擴大至所有納稅
人士


7.目前,除了只容許現職及退休公務員可參加的「即賺即付」計劃下購買的儲稅
券外,所有其他的儲稅券均是以紙券的形式發售。就「即賺即付」計劃而言,稅
務局為每一名參加人士開設一個儲稅券戶口,以及每一個月在該些人士的薪金或
退休金中扣除一項特定款額,以存入該些人士的儲稅券戶口中。稅務局在每年的
九月份發出年中結餘單及在參加人士繳稅日期前再發出結餘單予有關參加人士,
並自動在稅款日到期當日在參加人士的戶口中以先購先贖形式為該人士贖回儲稅
券作繳稅之用。如在贖回所有儲稅券後仍未能清繳稅款,稅務局會要求該人士清
繳餘額。另一方面,若清繳稅款後仍有餘下的儲稅券款額,則稅務局會結轉該些
儲稅券款額作繳付翌年的稅款之用。在1997-98年度發出的58 554張儲稅券中,有
57 471張(98%)為普通儲稅券,而在這些儲稅券中,有34 547張(60%)為由參予「即
賺即付」計劃的人士所購買的電子儲稅券。我們亦發覺,大部分購買普通儲稅券
的人士為經常購買的人士。

8.我們認為電子「即賺即付」計劃的運作非常理想。正如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公
布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我們打算將該計劃的範圍擴大至包括所有納稅人士(個人及
公司)。稅務局會開設能以繳費聆及銀行(後者包括自動櫃員機)處理的電子戶口,
藉此提高電子儲稅券的特點。這項安排可使納稅人士選擇購買儲稅券的時間及規
律,而不須如目前般在每一個月購買同一款額的儲稅券。這樣能增加購買儲稅券
的彈性。其他繼續選擇以每個月在其薪金或退休金扣除款額存入儲稅券戶口的人
士仍可繼續享用該扣除安排。為更準確及適當地反映計劃的性質,我們建議將「
即賺即付」計劃改名為「即賺即儲」計劃。「即賺即付」容易使人聯想稅款即時
在薪金中扣除。但這並非實際安排,在計劃內,在薪金中扣除的款項是以儲蓄形
式存放在儲稅券戶口內用作將來繳付稅款之用。因此,「即賺即儲」是更能反映
計劃的性質。

9.發出儲稅券紙券是以人手處理,所以會耗費大量資源。此外,納稅人士必須親
身或以郵遞方式購買儲稅券及在贖回儲稅券時須出示有關的儲稅券。因此,發出
儲稅券紙券不但費用昂貴,而且對納稅人士並不方便。當我們改善了電子儲稅券
制度的運作,而令其更為有彈性後,我們認為應該加以利用該制度,使稅務局的
運作得以簡化,以及進一步提高儲稅券制度的運作效率。因此,我們建議取消發
出儲稅券紙券予所有普通儲稅券購買人士,取而代之的是為該些人士開設儲稅券
戶口,用以紀錄所有購買及贖回儲稅券的紀錄。由於購買普通儲稅券是自願性質
,因此,我們並不預期會有任何納稅人士會因這項建議而受到不公平對待。此外
,我們亦得悉大部分普通儲稅券的購買人士是經常購買儲稅券,因此,對這些人
士而言,以戶口形式提供儲稅券是一項改善服務。

10.至於贖回方面,目前儲稅券紙券的持有人士是可以選擇贖回任何一張的儲稅券
及用贖回的款項繳付任何一種稅款。在電子儲稅券方面,稅務局是會在稅款到期
當日自動贖回電子儲稅券作為繳付有關納稅人士的薪俸稅之用。為簡化運作及減
少行政工作,我們建議當電子儲稅券計劃擴大至所有納稅人士時,有關贖回儲稅
券的安排應予以統一,即所有普通儲稅券將會在稅款到期當日自動地以先買先贖
的形式贖回作為繳付有關納稅人士(個人及公司)的所有稅項。

11.至於暫緩繳稅儲稅券,由於購買人士並非經常購買該些儲稅券,因此,若每一
項購買是以電子戶口取代,則該些戶口可能只會被使用一次。此外,暫緩繳稅儲
稅券的數目不多(在1997-98年度售出的58 554張的儲稅券中,有1 083張儲稅券
是暫緩繳稅儲稅券)。因此,我們建議繼續以紙券形式發售暫緩繳稅儲稅券。

(b) 提供更公平合理的儲稅券利率

12.現時納稅人士在購買儲稅券後,有關儲稅券的利率是適用於該儲稅券整段可
賺取利息的時段。由於我們已對利率的檢討機制進行更新及對儲稅券利率每一個
月進行一次檢討,儲稅券利率應可更能反映當時市場的利率變動。我們曾考慮應
否將儲稅券利率在其購買六個月後根據當時適用的儲稅券利率浮動。但是,這做
法會使行政變為複雜,亦不符合成本效益。根據我們的紀錄,一般購買普通儲稅
券人士的平均持有期為六個月。因此,不論是對儲稅券購買人士或政府而言,目
前釐定儲稅券利率的準則已是公平合理。根據以上的理據,我們不認為有需要更
改現行將購買儲稅券時適用的利率應用於該儲稅券的整段持有期的安排。

13.不過,暫緩繳稅儲稅券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於該等儲稅券是局長指示有關
納稅人士購買的。因此,一名納稅人士在儲稅券利率較低或較高時被指示購買
儲稅券均有可能性。這情況有時對有關購買人士或政府不甚公平。此外,由於
暫緩繳稅儲稅券的持有期是取決於對有關反對或上訴個案作出裁決所需的時間
,因此,不同的暫緩繳稅儲稅券的持有期是可以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計算儲稅
券利率的程式中以六個月定期存款的利率為參考與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平均持有
期並不相符。我們認為不應將購買暫緩繳稅儲稅券時的利率應用於該儲稅券的
整段持有期,有關的利率應在該儲稅券的持有期間與該期間內適用的儲稅券利
率浮動較為合理。採用這項安排後,儲稅券利率在每一次檢討及更改後,將會
適用於所有暫緩繳稅儲稅券。

14.我們亦考慮過較早前財經事務委員會對不同價值及持有期的暫緩繳稅儲稅券
提供不同的利率的建議。但是,實施有關建議的行政費用將會甚為昂貴。此外,
由於每宗反對或上訴個案的裁定所需的時間並不相同,因此每張暫緩繳稅儲稅券
的持有期以及利率並不能在其購買時確定。因此,我們認為我們不能夠像銀行提
供存款服務般運作儲稅券制度。我們為暫緩繳稅儲稅券提供利息的目的是補償有
關納稅人士在稅務局處理有關反對或上訴個案時暫時不能動用該筆用以購買儲稅
券的款項的損失。購買儲稅券亦能為與反對或上訴個案有關的稅款的清繳提供一
項保證。此外,納稅人士亦可以銀行保證作為提出暫緩繳稅申請的保證。同時,
當本文第十三段的建議實施後,即暫緩繳稅儲稅券持有期的利率隨持有期間內適
用的儲稅券利率浮動,有關暫緩繳稅儲稅券的安排將會有所改善及變得更為公平
。因此,我們並不認為我們應為暫緩繳稅儲稅券提供不同的利率。

實施

15.我們打算盡早將實施有關建議的修訂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由於稅務局需要
時間更改有關電腦系統的程序以實施以上的建議,建議的措施約會在本年九月
實施。所有的變動只會適用於新購買的儲稅券,而已售出的儲稅券將不受影響



庫務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廿四日
FIN CR 3/23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