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報告」
諮詢所得的意見

引言

1.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報告」(研究報告)的建議進
行了為期3個月的諮詢行動,本文件旨在概述金管局在諮詢期內收集所得的意見。

研究報告的建議

2.研究報告列舉了多項全球金融市場的發展力量和趨勢,這些發展會影響香港的銀行
業,無論在效率、新產品的推出以及客戶服務等範疇都會因為競爭加劇而進步。同時
,全球發展趨勢也會帶來多項新挑戰,令銀行和銀行業整體面對更高和更複雜的風險
。根據這些分析結果,研究報告認為香港面對的挑戰是如何能充分掌握未來的機會,
而同時又能有效地控制風險。

3.研究報告提出了多項建議,協助香港銀行業在全球發展力量和趨勢的影響下向前邁
進。整套建議的目的是要提高香港銀行業的競爭力,以及加強銀行體系的整體安全和
穩健。具體建議如下:

  • 分階段撤銷餘下的利率規則

  • 放寬對境外銀行的「一間分行」政策

  • 讓非銀行認可機構也可以使用即時支付結算系統

  • 澄清金管局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 簡化三級制發牌制度

  • 提高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最低繳足股本要求

  • 研究加強明示性的存戶保障

  • 縮短進入市場的期限準則,以及放寬與香港關係的準則

  • 增加境外銀行披露的財務資料

  • 強化風險為本監管方法
1.政府在財經事務委員會1999年2月1日的會議上,向議員簡介了研究報告的主要結果
和建議。建議的詳細內容公布後,進行了全面的公眾諮詢,而諮詢期亦於1999年3月
底結束。

金管局收集所得的意見

整體方向

2.金管局收到銀行界(包括由香港銀行公會和存款公司公會交來的綜合意見)和6家銀
行,以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和香港民
主促進會等組織的意見。大部分收集所得的意見均認為是次香港銀行業顧問研究切合
時宜,而且能正確指出銀行業面對的主要問題,以及當前的市場發展趨勢。整體而言
,回應機構都同意,香港若要維持和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就必須繼續開放金融市
場。不過,香港銀行公會就此特別指出,鑑於目前的經濟環境欠佳,以及銀行業和金
融業正面對困境,所以應該採取審慎的方法開放市場。銀行公會認為應該按步就班地
重組和開放市場,並且應該由對銀行業影響比較輕微的環節開始。

3.雖然收集所得的意見一致認同報告所建議的整體方向,然而部分回應機構對個別建
議表示憂慮,和持有不同意見。一家小規模本地銀行和香港中華總商會表示,由外資
控制的銀行在香港銀行業市場的佔有率已經很大。由於境外銀行的核心業務不一定位
於香港,所以當這些銀行面對壓力時,為了保障其本國的主要業務,他們可能會犧牲
香港的業務,而不會顧及此舉對香港所造成的影響。上述兩家回應機構也指出,香港
已經是全球最開放和競爭最激烈的銀行業市場之一,所以不必急於清除所有現存妨礙
境外銀行進入市場的障礙。更具體來說,他們認為中小型銀行目前的市場佔有率應該
提高,以減輕外來危機和事件對本地銀行體系所造成的影響。另一方面,民主促進會
則認為研究報告的部分結論過於保守,該會支持以較快的步伐開於市場。

具體建議

4. 就每項具體建議收集所得的意見概述如下:

撤銷餘下的利率規則

8.銀行公會的回應指出,其會員普遍同意原則上不應該反對開放市場,然而開放市場
的過程必須是在適當的時候並按步就班地進行。不過,該會認為現在並非進一步撤銷
餘下利率規則的適當時機,在決定撤銷利率規則的時間和方法時,金管局應該考慮到
此舉對認可機構以至銀行業整體穩定的影響,以及銀行為維持盈利而採取的措施。

9.銀行公會預計,撤銷利率規則會引致存款競爭加劇,對香港所有銀行的盈利都造成
不利影響。銀行的基準息率風險(即最優惠利率與銀行同業拆息的波動)會增加,使
他們更容易受到利率波動影響。初期,存款可能會轉移至小規模銀行,而他們亦無可
避免地要付出比大型銀行為高的利率以吸引存戶。這種情況有可能會影響大型銀行的
流動資金狀況。另一個結果是,小規模銀行可能要將資金投放於回報較高但風險也較
高的資產,因此,風險管理普遍會變得更為複雜。銀行公會也預期銀行會收取更高的
服務費用,以及引進最低結餘規定,以減少客戶交叉補貼的情況。對不同類別存戶採
用利率分級制度,也會令小額存戶收到較少利息。然而,銀行公會認為隨著競爭加劇
,銀行不可能單憑利率分級制和收費來保障盈利。因此,銀行可能會集中減低成本,
例如是透過重整分行網絡。同時,銀行也可能會調整收費,使利潤不足以彌補開支的
小額客戶自願離開,貸款利率(特別是住宅按揭利率)也可能上升。

10.銀行公會並指出,效率較低或沒有能力負擔新產品和先進系統所需投資的機構可能
無法繼續經營,所以不應該忽略銀行業出現整頓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而引致的失業問
題以及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

11.至於撤銷利率規則的時間方面,銀行公會認為有秩序地分階段進行是可取的方法。
鑑於目前經濟不景以及「公元二千年」問題造成的不明朗因素,他們認為必須把任何
撤銷利率規則的行動押後至2000年以後才進行。銀行公會也提到,有數家銀行建議分
兩個階段而不是三個階段撤銷利率規則,第一個階段撤銷定期存款的利率限制,第二
個階段則撤銷往來和儲蓄存款的利率限制。其中一家規模較大的銀行認為,一旦展開
撤銷利率規則的過程,便應盡快進行,以期在顧問建議的2002年目標之前,完成最後
階段的撤銷利率規則。

12.存款公司公會也同意,長遠來說,撤銷利率規則是無可避免的,而且也是適當的做
法。然而,由於此舉對銀行盈利有重大影響,所以存款公司公會認為,撤銷儲蓄存款
的利率限制應在研究報告建議的所有參考指標均呈有利狀態,而本地生產總值也連續
3年回復至正數後才進行。然而,撤銷6日及以下定期存款利率限制的行動則幾乎可以
立即進行,而撤銷對往來存款的利率管制也可以緊接其後進行。

13.一家小規模本地銀行支持撤銷所有存款的利率上限,因為該銀行認為利率水平不應
該由銀行公會決定,原因是銀行公會往往受其本身成員的商業取向所影響。

14.其他如消委會等非銀行組織則質疑,撤銷往來和儲蓄存款的利率管制會嚴重影響銀
行業穩定的憂慮是否合理。消委會不同意一旦撤銷利率管制,銀行之間會出現存款大
規模轉移的情況。該會認為存戶不一定會為了尋求較高的儲蓄利率而隨意把存款由一
家銀行調往另一家銀行。客戶流動性較可能受其他變數如儲蓄戶口的收費和其他功能
所影響。消委會提到,根據研究報告的資料,只有少數機構認為撤銷利率規則會為他
們帶來業務機會,而只有17%的機構認為撤銷利率管制後,他們能吸納新的存款。

15.消委會又表示,金管局在1998年9月推出的「7項技術性措施」令炒賣港元活動變得
更為困難,利率因而轉趨穩定。因此,該會認為全面撤銷利率規則會引致利息支出增
加和盈利減少(以及因此而出現的系統性風險)的預測可能被誇大了。因此,消委會
支持盡快全面撤銷利率規則。

16.研究報告建議應在經濟轉趨穩定一段指定期間,而風險又得到充分控制的情況後,
才可展開撤銷利率規則的過程。同時,鑑於預期1999年銀行業經營環境仍然相當困難
,所以研究報告建議不要在1999年撤銷餘下的利率規則。此外,研究報告還提出多種
經濟和市場指標作為參考,以評估撤銷利率上限的風險。消委會認為以某些一般性的
指標,去預測放寬利率上限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但何時開始撤銷利率規則不應
與個別銀行的盈利掛鈎,而應從市場整體角度來衡量。就此而言,消委會建議應清楚
釐定有關指標,並公開評估結果,以提高撤銷利率規則的過程的透明度和明確性。

17.其他組織對撤銷利率規則持有頗為不同的意見。香港中華總商會反對在目前的情況
下撤銷利率規則,因為此舉可能迫使中小型銀行不惜以較高利率爭取存款,以及投資
於較高風險的資產。另一方面,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則支持分階段撤銷餘下的利率規
則,以促進競爭和鼓勵創新,並在釐定本地利率方面引進更多市場元素。民主促進會
則認為應即時廢除所有的利率規則。

放寬「一間分行」政策

18.目前這項政策適用於1978年及以後獲發牌的境外銀行,這些銀行只可在一幢大廈內
開設辦事處,經營銀行業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防止香港銀行數目過多,而不是要
針對境外銀行。事實上,在1978年以前獲發牌的37家境外銀行都擁有多家分行(即不
受「一間分行」規定所限制)。

19. 收集所得的意見大都同意撤銷「一間分行」政策。

20.銀行公會的意見是,放寬「一間分行」政策雖有助提高香港自由開放的聲譽,但卻
可能加劇銀行業內因為撤銷利率管制而導致的激烈競爭。因此,研究報告建議分階段
放寬這項政策,讓有關境外銀行在一段指定時間內開設最多3家分行,然後進行詳細
檢討,決定是否進一步放寬此項政策的做法是適當的,因為此舉能夠減低銀行體系出
現不穩定情況的風險。至於是否進一步放寬「一間分行」政策,金管局應該仔細考慮
,並應諮詢銀行業後才作出決定。

21.存款公司公會認為這項政策已不合時宜,即使撤銷也不會引致來自境外銀行分行過
分劇烈的競爭。此外,電子銀行服務的出現也會令這項政策逐漸失去實質意義。然而
,存款公司公會也認為隨著進入市場準則得以放寬,而本港又沒有對境外銀行分行設
定資本或本地資產水平要求,且對境外銀行分行披露財務資料的要求也較寬鬆,因此
放寬「一間分行」政策只會對本地機構更加不利,而不會締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所以
,存款公司公會建議應在較後階段當境外機構(特別是從事本地商業和零售業務的境
外機構)亦須遵守適用於本地機構的披露財務資料要求後,才考慮放寬這項政策。

22.消委會認為,研究報告指出,只有12家機構表示有意在撤銷這項政策後增加分行數
目,顯示大部分境外銀行已達到理想的競爭規模,無須增設分行,因此即使撤銷這項
政策以增加市場競爭,也不會對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構成威脅。有見及此,消委會認為
沒有理據支持保留這項政策,或對分行數目設置上限。

23.不過,消委會也提到其他地區對境外銀行的業務範疇也有一系列的限制,考慮到貿
易政策的需要,當局應該保留某些限制,與其他國家看齊。因此,分階段放寬「一間
分行」政策應該是適合的做法。

24.一家小規模銀行特別關注放寬「一間分行」政策會迫使本地中小型銀行面對過分困
難的經營環境,以及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定,特別是鑑於香港的監管環境相對其他國家
而言,已給予境外銀行參與本地銀行業務最寬鬆的途徑。香港中華總商會也持這種意
見,不過,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則支持分階段放寬這項政策,以促進市場競爭。民主
促進會不同意只容許境外銀行開設不超過三間分行,並建議即時全面放寬「一間分行」
政策。

讓更多機構使用即時支付結算系統

25.存款公司公會大力支持並呼籲盡快推行此項建議。該會表示讓有限制牌照銀行使用
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建議,應該提前至較早階段推行,而不應按照研究報告的時間表
實施。對部分從事包銷債務或外匯交易的有限制牌照銀行來說,這個問題尤需盡快解
決。

26.銀行公會對這個問題的立場比較中立。該會表示,雖然部分會員對此持開放態度,
但也有反對者認為,支持有限制牌照銀行/接受存款公司使用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理
據欠缺說服力。這些會員指出,在其他金融中心,只有經營全面銀行業務的機構才可
使用結算系統。由於有限制牌照銀行/接受存款公司進入市場的成本較低,讓他們使
用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在支付業務方面對持牌銀行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有限制牌
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不能提供往來或儲蓄存款戶口,所以從傳統角度來說,他們並
不是銀行,因此他們不應享有銀行所享有的特權。銀行公會也提到,即使要開放即時
支付結算系統,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應該支付此項服務的費用。因為這個
系統的開發成本是由持牌銀行與金管局分擔,但收回成本的責任則由銀行負起。

27. 其他銀行的回應一般並不支持研究報告提出開放即時支付結算系統予有限制牌照
銀行/接受存款公司的建議,理由是現行的安排運作良好,將現有安排複雜化,只會
產生反效果。

28.消委會原則上支持研究報告的建議,認為開放即時支付結算系統的問題,應該與三
級制簡化為二級制的轉變一併考慮,同時也應制定更合適的準則以釐定使用即時支付
結算系統的資格。消委會也提議金管局研究讓銀行以外的機構使用即時支付結算系統
可能會造成的影響,因為這些機構會因此而獲得更多流動資金,對市場帶來正反兩面
的影響。

澄清金管局最後貸款人的角色

29.大部分收集所得的意見均支持金管局澄清其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即在那些情況下會
向遇有困難的機構提供援助。然而,銀行公會卻認為金管局仍需維持足夠的靈活性,
以應付突然出現的變化,以及採取及時的行動,如決定是否有必要挽救一家無力償債
的機構。因此,政府過去所表明的立場,即因應個別事件本身的特殊情況,並考慮到
有關機構對銀行體系整體穩定的影響才作出決定,仍然是審慎的做法。此外,在某些
情況下,金管局的最後貸款人角色可能會與其捍衛聯繫匯率的職能1出現矛盾。為了解
決這個問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最近已就此作出討論,並指
出有方法可使金管局最後貸款人的職能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原則。

30.存款公司公會指出,由於金管局實際上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能,所以這個課題一直備
受爭論,因此有需要澄清其角色和政策。消委會和香港中華總商會等非銀行團體同意
,金管局應澄清其最後貸款人的角色。消委會更指出應特別留意金管局怎樣行使其扮
演最後貸款人時所擁有的酌情權,並認為金管局必須提高此方面的透明度。以酌情方
法去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能相對於規範化的方法來說,會令提供流動資金援助和提供
償債或資本支持兩者之間的分界變得模糊。消委會也提出應加強教育公眾,讓他們明
白當局不一定會挽救無力償債的銀行。

簡化三級制

31. 收集所得的意見普遍支持把現有的三級發牌制度簡化為兩級。

32.銀行公會大致上歡迎研究報告提出簡化發牌制度,改行兩級制的建議。該會指出若
取消接受存款公司的級別,金管局需要設立某種形式的專門金融機構,以取代目前預
計由專門接受存款公司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安排。

33.存款公司公會提到雖然公會大部分成員均希望金管局採納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但
該會也承認有需要設立分級制度,以顧及小規模金融機構的需要(如那些未能符合最
低資產要求,但信貸評級理想的機構)。然而,該會反對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議,維持
現有以能否提供支票戶口作為銀行業務的定義。該會的意見是,在新制度下,兩級機
構應以存款額及/或目標市場而非支票戶口等特定銀行產品來區分。該會提倡讓有限
制牌照銀行向公司和大額客戶提供支票戶口。

34.除了提供支票戶口外,存款公司公會支持大部分修訂建議,但強調金管局應容許申
請升格的接受存款公司分階段提高資本水平。該會又指出,提高最低存款額至50萬港
元,會對部分規模較小的接受存款公司造成困難。存款公司公會指出,目前市民在接
受存款公司的存款主要介乎於10萬港元至50萬港元之間,介乎於50萬港元至 100萬港
元之間的存款雖然為數相對較小,但仍佔相當比重。因此,存款公司公會建議不應調
高10萬港元的最低存款額,此外3個月存款期也應縮短至7日。存款公司公會認為對接
受存款公司實施嚴格限制,只會令更多機構轉以放債人形式經營業務,因而脫離金管
局的監管範圍。為了保持銀行業的穩定,存款公司公會認為應鼓勵更多機構申請認可
資格,接受金管局監管。

35. 一家小規模本地銀行不同意簡化現行制度的建議,因為現有的三級發牌制度運作
良好。

36.消委會同意有需要改革現行分級制度。該會認為應該保留銀行與有限制牌照銀行之
間的區別,讓未能全面符合銀行資格的新參與者有限度地進入市場。然而,金管局必
須向消費者清楚表明,重新釐定銀行與有限制牌照銀行之間的分界線,會否減少對消
費者的保障。消委會也關注到部分接受存款公司可能不會選擇升級,而是放棄他們現
有的牌照,成為不受監管的財務公司。

提高最低繳足股本要求

37.收到的回應並沒有就這項建議提出特別意見。其中,存款公司公會雖然表示支持提
高本地註冊機構的最低繳足股本(以第34段的建議為條件),但也提出應否對境外銀
行分行設定資本要求,使境外和本地銀行在這方面有公平的競爭環境。研究報告已就
此課題作出分析,並指出要求某種形式的分行資本,主要目的是為加強存戶保障。研
究報告的結論是,在現行的清盤法例下,實施分行資本要求不會改善現有的存戶保障
制度,相反可能會降低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吸引力。事實上,並非只有香港沒有
實施分行資本要求,許多國家的情況也一樣。因此,顧問認為無須改變現行的制度。

加強存戶保障的研究

38. 對於香港是否適合推行存款保險計劃,收集所得的意見並不一致。

39.銀行公會指出會員提出的意見幾乎全都反對推行存款保險制度。該會表示數年前已
就此課題作出研究,最後更否決了推行存款保險計劃。銀行公會認為小規模銀行和大
型銀行必會從不同角度來研究這個課題。大型銀行一般反對實行強制性的存款保險,
理由如下:

  • 不能避免銀行擠提,並可能會導致更多銀行倒閉;

  • 引致整個銀行體系都低估了風險的代價,以致錯誤分配資本;

  • 鼓勵存款基礎較小的銀行從事高風險活動,藉此提高存款利率以吸
    引客戶,尤其當全面撤銷利率規則後,此情況更可能惡化;

  • 鼓勵銀行管理層和存戶作出不負責任的行為;

  • 令市場體制存在漏洞,並會壓抑競爭,長遠來說,兩者都不符合消
    費者的利益;

  • 管理完善、資本充裕的機構的客戶要補貼質素較差的銀行的客戶;

  • 銀行以 較低利率或增加收費來彌補存款保險費,但此成本最終仍
    由納稅人負擔;

  • 對銀行業整體盈利有不利影響,因而對銀行體系的穩定產生負面作
    用;

  • 由於存款基礎總額龐大,無法為所有存戶提供全面保障;

  • 無可避免地會增加經營成本,這不僅限於銀行,其他機構同樣受到
    影響。這種情況不利於香港降低成本,提升競爭能力。 8.銀行公會認為穩健和穩定的銀行體系,以及透過改善披露財務資料要求,提高銀行
    的透明度,才是存戶的最佳保障。存款保險只能救火而不能防火,並非理想的解決辦
    法。

    9.銀行公會支持金管局應詳細研究存款保險以外其他形式的存戶保障制度。該會要求
    金管局在制定任何有關政策前,先向銀行業公布有關的研究結果,並諮詢該會的意見。

    10.銀行公會明白到,鑑於利率規則被建議撤銷以及二十二大工業國(G22)轄下的加強
    金融體系工作小組提倡每個國家均設立明示的存戶保障安排,所以金管局可能需要加
    強存戶保障。然而,銀行公會認為無論考慮那種形式的計劃,必須是存戶與銀行自願
    參與,並針對最需要提供存戶保障的環節(即質素較次及管理不甚完善的銀行),大
    型銀行(從規模或信貸評級來衡量)應可獲豁免參與存款保險計劃。

    11.兩家小規模本地銀行支持推出某種形式的明示存戶保障計劃,並建議應不斷廣泛宣
    傳有關計劃。另外兩家境外銀行則認為應針對適當的市場環節來提供保障。因此,與
    存戶保障有關的費用應由零售銀行而不是從事如私人銀行業務的機構承擔,因為後者
    的存戶一般對金融業有較深入的認識。

    12.存款公司公會認為現有的存戶保障計劃,即讓小額存戶在銀行清盤時對銀行資產擁
    有優先索賠的權利作用有限。該會認為由政府資助並較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能更有效
    提高消費者的信心。存款公司公會又認為鑑於目前經濟前景不明朗,再加上所有金融
    機構的盈利都大幅下跌,所以應優先考慮設立存款保險計劃。該會認為應該可以制定
    一個能避免引起道德風險和不利選擇的計劃(例如收取按風險計算的保險費和只就存
    款的一部分提供保險)。

    13.消委會歡迎就存戶保障計劃進行研究的建議。該會指出金管局應仔細分析在存款保
    險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與交叉補貼等問題,以及任何有關計劃的成本最終會由
    消費者承擔的情況。消委會認為研究報告建議加強現有的優先支付計劃,讓存戶可即
    時取回存款的做法值得考慮,這辦法並可降低存戶受謠言影響而導致銀行擠提的可能
    性。消委會也支持要求境外銀行在香港保留足夠資產,以應付優先索賠的建議。

    14.民主促進會相信提供存款保險會引致道德風險問題,實際上對銀行業穩定會造成
    更大影響,所以無須重新討論在1992年已有定論的問題。

    縮短期限準則和放寬與香港關係準則

    15.銀行公會認為研究報告的建議大致上能在維持銀行業穩定,與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
    融中心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同時,這些建議亦可清除繁複和不必要的限制。然而
    ,銀行公會也提到境外和本地註冊銀行對部分準則持不同意見,所以金管局在作出任
    何修訂前要仔細評估有關影響。銀行公會與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也提出,建議把期限
    準則由 10年縮短至3年似乎太短,不足以讓金管局全面評估有關機構在不同業務階段
    和經濟周期的運作和管理能力。

    16.存款公司公會認為對境外機構的要求不應過於嚴格,否則會令這些機構不願到香港
    投資。因此,對於合資格的境外金融機構,應放寬期限和與香港關係準則。

    17.另一方面,一家小規模本地銀行和香港中華總商會不同意放寬這些準則。他們認為
    香港的經營環境實際上對中小型銀行不利,並指出在新興經濟體系中,監管機構會容
    許本地銀行逐步發展,增加市場佔有率和提高本身能力,然後才放寬對境外銀行進入
    市場的限制,何況香港已是最開放和競爭最激烈的銀行市場之一,所以無須急於清除
    這些進入市場的障礙。

    境外銀行披露財務資料

    18.回應機構一般支持金管局提高銀行業透明度和增加披露財務資料要求的工作。不過
    ,部分境外銀行擔心披露本地分行的財務資料可能並不恰當。因此,他們認為在披露
    任何本地分行的資料時,必須連同整家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一起公布,以確保公布的
    資料不會被誤解。其實,金管局已於1998年底推行了研究報告提出的部分建議,並已
    包括披露整家境外金融機構的資料。

    強化風險為本監管方法

    19.所有回應機構均支持在修訂監管制度的同時,要強化風險為本監管措施。部分銀行
    提出,強化風險為本監管方法,有助改進現行監管工作的效率和成效。然而,銀行也
    提出金管局應確保不會因採用風險為本監管方法,而不必要地加重銀行的申報工作。

    其他意見

    20.金管局收集所得的意見除了有關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議外,也有部分意見並不涉及研
    究報告的內容,或不屬於金管局的權責範圍之內。這些意見包括銀行公會提出香港污
    染程度不斷惡化,可能會影響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吸引力。

    21.消委會也提出設立競爭監察制度的一般性問題。該會認為銀行業出現整頓可能是競
    爭加劇的一個結果,金管局的合併活動指引應更為留意因收購合併活動而導致競爭受
    到阻礙的問題。消委會並建議在沒有一般性鼓勵競爭的法例下(消委會的首選是立法)
    ,銀行業內應有某種形式的自我監管機制,以促進同業之間的競爭和加強消費者的保
    障。消委會編製了一套參考守則,列出有關競爭的一般性原則,可以作為制定業內實
    務守則的參考藍本。消委會提到,銀行公會與存款公司公會聯合發布的《銀行營運守
    則》已包含部分有關保障消費者的原則。然而,消委會促請金管局密切監察銀行的經
    營手法,並考慮是否需要在守則內加入其他保障消費者的條文。

    22.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建議成立商業發展銀行,滿足中小型企業和資訊科技界的財務
    需要。

    23. 存款公司公會則對財務公司等部分金融機構缺乏監管表示憂慮。

    前瞻

    24.收集所得的意見顯示,銀行業和社會各界均相當支持「銀行業顧問研究報告」所提
    出的整體方向和大部分具體建議,但正如上文所述,某些人士對個別建議(例如分階
    段撤銷利率規則和加強存戶保障的研究)的推行時間和方式持有不同意見。

    25.金管局會詳細研究這些建議所涉及的行政和法律問題,預期在1999年8月前制定一
    套貫徹的政策,包括推行建議的計劃。政府會儘快知會立法會議員。

    財經事務局
    1999年6月

    [A:PUBcmt-c.]

    1.按照貨幣發行局制度,金管局向銀行體系提供港元流動資金,必須備有等額的外幣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