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編號: G4/47C (98)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

引言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採用歐羅條
例草案》應提交立法會。

背景和論據

2.根據歐洲聯盟(歐盟)成員國在一九九二年二月確認的《馬城條約》,歐盟決定分
階段達致經濟及貨幣結盟。其後歐盟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馬德里高峯會議上,
進一步議定把該單一貨幣定名為"歐羅"。

3.歐羅將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推出,取代歐洲貨幣聯盟111個參與成員國2的國家
貨幣。在採用歐羅後,合約或文書如包含以歐洲貨幣單位及歐洲貨幣聯盟以往採
用的貨幣註明的義務,是否會因此而無法履行,存在着疑問。

4.歐洲議會已有規例註明,歐羅會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取代11個參與成員國
的現行國家貨幣,並訂明以歐洲貨幣單位及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貨幣作計算單位的法
律義務,會繼續有效。歐洲議會規例第1103/97號訂明,採用歐羅這種貨幣並不會變
更任何法律文書3 的條款;不會解除法律文書註明的義務或作為不履行義務的辯解理
由,也不會賦予任何一方單方面變更或終止法律文書的權利。該規例亦訂明,由一
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法律文書中對歐洲貨幣單位的所有提述,均代以對歐羅的提
述,並以一歐羅兌換一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

立法的需要

5.歐洲議會規例直接生效,成為所有歐盟成員國法例的一部分。在香港,一如在其
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應用貨幣法律(lex monetae principle);換言之,受香港
法例管限的合約義務若以外幣標明,其定義得由該外地國家的法律決定。按照這
項原則,若要履行一份受香港法例管限,規定以一種已由歐羅取代的貨幣付款的
合約,理應繼續可行,因為所涉款項必須以歐羅支付,而該種被取替貨幣與歐羅
的兌換率則以歐洲議會所定為準。不過,我們認為,最好還是制定具體的法例來
消除一些疑慮,例如有人會擔心立約各方可能辯稱採用歐羅令情況徹底改變,以
致令法律義務終止。再者,儘管貨幣法律適用於歐盟多個司法管轄區,但歐盟也
認為宜立法解決上述問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全球第五大外滙買賣中心,
實宜消除這方面的一切疑慮 - 即使我們相當肯定該類法律義務不會因採用歐羅而
引起問題。

6.此外,規定以歐洲貨幣單位付款的法律義務亦會有不明確的地方,因為歐洲貨幣
單位並非一種正式的貨幣,而是貨幣籃子,歐盟12個盟國個別貨幣在籃子內佔有特
定比重。設立這個計算單位,原意是方便歐盟製備財政預算時,用作官方會計單位
,其後私人契約亦有採用這個會計單位。在歐盟內,歐洲議會規例第1103/97號第2
條規定按1:1兌換率,直接以歐羅取代歐洲貨幣單位。然而,由於香港沒有對等法
例,以及歐洲貨幣單位並非一種貨幣,所以不會出現上述自動取代的情況。

7.與歐羅有關的法律義務連續性問題,亦為其他金融中心(如紐約,其法例給廣泛用
作規管跨境協議的法例)所關注。紐約州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制定法例,該
條法例明文規定如何處理歐洲貨幣單位與歐羅的兌換,以及法律義務連續性的問
題,內容類似歐洲議會規例內的相關條文,用以消除對於採用歐羅會否有礙執行
以歐洲貨幣單位和被取替貨幣訂明義務的契約這類疑問。

8.我們已就上述問題徵詢銀行界的意見,以評定是否需要訂立具體的法例。獲諮詢
的銀行均表示關注法律義務連續性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客戶和銀行同業的歐洲貨幣
單位存款及貸款的巨額交易,例如借款人會否以契約不能履行為藉口,拒絕還款。
他們更表示支持在港訂立具體法例,就採用歐羅後法律義務繼續有效事宜作出規定
。訂立法例,除可為他們節省時間和資源用以徵求立約另一方同意修訂法律義務外
,還可讓立約各方確定採用歐洲貨幣單位或其他參與成員國國家貨幣的法律義務,
仍繼續有效。

建議

9.我們建議,若香港訂立具體法例,便應仿效紐約和歐盟的法例,不僅處理歐洲貨
幣單位與歐羅的兌換事宜,還應除去任何因採用歐羅而對法律義務整體連續性產生
的疑問。新法例亦應尊重訂約自由,讓立約各方可自行審視有關法律義務的基本目
的,以確定是否適宜直接以歐羅取代原來的貨幣。

條例草案

10.主要條款如下 -

  1. 草案第3條訂明,凡有任何法律義務提述歐洲議會規例所正式界定的歐
    洲貨幣單位,均代以對歐羅的提述,而且是以一歐羅兌換一個歐洲貨
    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或訂定,否則推定歐
    洲貨幣單位的正式定義適用;

  2. 草案第4條在尊重訂約自由的同時,確保合同繼續有效。具體來說,除
    非以明示方式另行協議或訂定,否則採用歐羅及相隨的變更並不解除
    任何法律義務或作為不履行任何法律義務的辯解理由,而在任何法律
    義務下的承擔義務人及受義務人亦無權因此而單方面變更或終止該項
    義務;以及

  3. 為免生疑問,草案第5條訂明,日後如有任何貨幣變更,關乎法律義務
    的有效性及其是否可強制執行這類法律施行事宜(例如貨幣法律的應用)
    ,並不受新法例影響。

公眾諮詢

11.銀行界、香港資本市場協會和香港律師會曾獲諮詢,他們一致支持本建議。

對人權的影響

12.律政司表示本條例草案對人權並無影響。

對國家的約束力

13.擬議的法例適用於一切有關的法律義務,因此本港所有個人和組織 - 包括特區
政府和國家機關 - 均須遵從。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4.本條例草案對財政和人手均無影響。

對經濟的影響

15.採用歐羅引致法律方面出現不明確之處,由此而產生的衝擊,或對經濟造成的
影響,實在難以準確計算。不過,香港既然是國際金融中心,就應當立例消除這
方面的疑慮。

立法程序時間表

16.如議員通過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立法程序時間表會如下 -

刊登憲報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恢復二讀辯論、
委員會審議階段和三讀
另行通知


宣傳安排

17.我們會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在憲報刊登上述條例草案,並於同日發出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和新聞稿。

查詢

18.若對這份參考資料摘要有任何疑問,可向財經事務局助理局長張國財(電話: 2528
9076)聯絡。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1."歐洲貨幣聯盟"有兩個重要層面。經濟結盟方面包括成立沒有貿易壁壘的單一市場、適用於
所有盟國的競爭政策、統一的地區政策,以及協調制訂宏觀經濟政策的工作。至一九九三年
成立單一市場後,經濟結盟大致上已得到落實。至於貨幣結盟方面,由現行"匯率機制"下的
匯率組合轉為聯合幣制,將會是重要的一步。

2.該11個國家分別是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葡萄牙、奧地
利、芬蘭和愛爾蘭。

3.根據歐洲議會第1103/97號,"法律文書"的定義,是指任何法例條文,在行政上所採取的行
動,司法裁定,合約、單方面的法律作為,不包括紙幣或硬幣的作付款用文書,及任何其他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