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參考文件

監管股票按貸財務的建議

引言

本文件概述監管股票按貸財務活動的建議的重點,及向議員簡報有關草擬立法的
進展情況。

詳情

背景


2.在過去數年間,證券市場上的散戶買賣活動顯著增加,而透過在很大程度上不
受監管的財務公司進行的保證金(俗稱「孖展」)買賣亦大幅上升。這些公司大部
分並沒有採取審慎的風險管理措施,以致向保證金客戶及其他與證券業務無關的
借款人作出過度借貸,以及過度承擔個別股票抵押品和個別借款人的風險。這種
情況引起監管機構的關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
交易所(「聯交所」)於一九九七年春季末,對這些不受監管的財務公司進行了一
連串的審查行動。

3.為確保這些財務公司並沒有提供過度信貸,監管機構於一九九七年十月進行另
一輪審查。審查行動使這些公司採取較審慎的風險管理措施,有助提高這些公司
在證券市場於該月下旬急挫時承受衝擊的能力。此外,在一九九七年年底有關方
面對整個行業進行了一項調查,以了解其他潛在的問題,以及評估集中借貸予個
別保證金客戶(俗稱「孖展」客戶)和集中收取個別股票抵押品所存在的系統性
風險。

4.作為政策上的回應,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於財經事務局之下成立了一個跨
機構工作小組 1(「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監管由財務公司(特別是與證券交易
商有聯繫的公司)提供的股票按貸財務活動。正達事件使工作小組的工作更形迫
切。

5.工作小組已完成有關研究,並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初發出諮詢文件,就其建議諮
詢公眾。諮詢文件的副本已於較早前送交議員傳閱。此外,證監會和聯交所亦合
辦了一系列座談會,向業內人士解釋工作小組的建議和聽取市場參與者的意見。
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已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結束,並一共收到88份意見書。
公眾普遍支持建議的監管架構,但對諮詢文件中的個別措施亦有提出不同的意見
。工作小組經詳細和小心考慮各項意見後,就有關的監管架構作出最後建議,詳
情載於附件,監管架構的重點則簡述如下。

監管架構最後建議的重點

6.建議的監管架構的主旨,是透過對股票按貸財務經營者的審慎監管,以提高對
投資者的保障,而同時保持其經營空間,以滿足市場的需求。監管架構着眼於四
個主要範圍 -

  1. 根據《證券條例》申請註冊;

  2. 有關財政資源的嚴格規定;

  3. 加強對客戶資產的保障;及

  4. 就業務運作設定最低標準。

(a) 《證券條例》下的註冊要求

7.建議的監管架構把證券按貸財務活動及其經營者清晰列入《證券條例》的監管
範圍內,並受到證監會的監管。在建議中會在《證券條例》下,引入一個新的註
冊人組別,稱為「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同時,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將獲豁免
遵守《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有關註冊和運作的部份規定,以避免雙重
監管。

8.現有的持牌證券交易商(包括聯交所會員)仍可繼續向客戶提供證券按貸財務
,但他們在這方面的業務,將會跟持牌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一樣,受同一套監管
標準約束。

(b) 《財政資源規則》

9.《財政資源規則》以《證監會條例》的附屬法例形式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生效
。有關規則就市場中介人士,包括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等的財政資源狀況定下
了最低的審慎標準,亦是香港以及其他先進金融市場就監管中介人士所採用的重
要方法。建議的監管架構會把原有的規則延伸至包括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並因
應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性質而加強有關規則。其中較重要的規定包括 -

  • 單一業務的規定。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只能經營證券按貸財務的業
    務。

  • 最低實收資本。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需付出一千萬港元的最低實收
    資本。

  • 最低速動資金要求。在任何時間內,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速動資
    金均不可低於三百萬港元或其負債總額的5%,以較高者為準。

  • 所持有股票價值的折算(或稱為「股票扣減率」)。為抵償股票價
    格因市場波動的增減,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在按照《財政資源規則
    》計算其資產值時,須折算其客戶貸款抵押的股票的價值。

  • 風險集中調整。在按《財政資源規則》計算資產值時,當為個別股
    票抵押品及個別客戶所承擔的風險超逾某一水平時,將會對有關的
    資產實施額外的扣減。例如,當個別保證金客戶所得的應收帳款,
    超過全部保證金客戶應收帳款總額的10%,則餘數在計算在證券按
    貸財務提供者的速動資產時再作扣減。若個別股票抵押品的價值,
    超過股票抵押品總值的某個水平,餘數亦同樣須作額外扣減。

  • 呈報規定。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必須定期向聯交所和證監會呈報其
    多個最大保證金客戶的資料,及銀行提供的信貸限額及其使用情況
    的摘要。

(c) 保障客戶的資產

10. 建議亦引入多項措施,以加強對客戶資產的保障,當中包括下列各項:

  • 證券交易商須得到客戶的書面授權,才可運用客戶就其按貸財務活動
    所押存的股票。有關授權需按年重新訂定,並且客戶可在給予五日通
    知後撤回授權。但證券交易商縱使已得到授權,客戶股票的運用亦只
    限於指定的用途。

  • 授權書必須以淺白的中文及英文撰寫,並載有清晰的風險披露條款。

  • 現金客戶與保證金客戶的帳戶必須清楚分開處理。

(d) 業務運作的標準

11.引入適用於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業務操守準則》,列明監管機構對業者
經營標準的期望,包括其追收保證金政策、現金周轉管理和就客戶的帳戶狀況
作出充足披露等。

股票抵押品的產權負擔

12.建議的監管架構繼續容許匯集客戶資產這種做法。工作小組完全理解有關匯
集客戶資產的爭議,這些爭議亦在諮詢期內所收到的不同意見中有所反映。在
提出該項建議作公眾諮詢前,工作小組已就此事作出詳細研究,並認為若禁止
匯集股票,可能會令股票按貸財務在商業上變成無法經營,這並非政府為監管
所定的政策目標。正如諮詢文件所述,工作小組相信,建議的監管架構將有助
確保這些公司擁有充裕的資金,亦能為保證金客戶提供更佳的保障。因此,工
作小組建議,在客戶對所涉及的風險有足夠了解的情況下,可以容許匯集客戶
資產的做法予以保留。

立法時間表及實施日期

13.律政司已獲指示着手草擬有關修訂《證券條例》及《財政資源規則》的工作
。預期有關的修訂草案可於一九九九年二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14.在法例修訂後,有意申請經營證券按貸財務的證券交易商和不受監管的公司
,可於三十天內通知證監會其意向。而非註冊證券交易商亦可以同一時間內申
請註冊成為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現有證券交易商將有六個月的過渡期,以遵
守新《財政資源規則》下的部份規定,包括最低實收資本和負債測驗等。非證
券交易商在得到證監會所發出的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牌照後,即要完全遵守新
的監管規則。

15.政府希望新的監管架構最遲可於一九九九年中生效。

總結

16.工作小組就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建議監管架構定案時,已考慮到業內人士所
關注的問題,亦盡量顧及市場的整全性和保障投資者的需要,和市場經營空間
的平衡。工作小組相信,如現在建議的架構一經落實後,在大大減低市場可能
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和為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的同時,亦可以令證券按貸財務
業務在審慎的情況下在市場繼續生存。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關於監管股票按貸財務的建議諮詢文件
工作小組討論公眾意見的要點


《證券條例》的修訂建議(諮詢文件第37至49段)

  • 諮詢文件建議修訂《證券條例》(香港法例第333章),把「證券交易
    商」的定義擴大,以包括股票按貸財務提供者。就這問題發表意見
    的人士大都支持該建議,把股票按貸財務活動納入證券業法例的管
    轄範圍內;部分人士則強調應小心草擬建議的定義,以免把原不屬
    於股票按貸財務的活動也被納入該定義之下。

  • 工作小組同意,建議的定義應該清晰明確,而有關法例亦應該易於
    遵循。在草擬有關修訂草案的過程中,證監會重新研究擴大「證券
    交易商」的定義至包括「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效用,但最後認
    為假如將「交易商」及「證券交易」的定義過份延伸,可能會引起
    混淆及扭曲現行的證券交易商監管架構。證監會遂提出另一個建議
    ,就是引入一個新的註冊人組別,稱為「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
    根據該建議,「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指就香港上市的證券經營提
    供證券按貸財務的人士。而持牌證券交易商可按照現行法例,向客
    戶提供按貸財務。雖然他們無須另行申領牌照,他們跟持牌證券按
    貸財務提供者均受同一套監管標準約束。

  • 增設一個註冊人組別有幾個好處。首先,在註冊條件和業務經營方
    面,傳統的證券交易活動跟證券按貸財務活動可能有很大分別,從
    監管角度來看,把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與證券交易商分開處理,會
    較為合宜。第二,也會方便當局訂立一套獨立的操守準則、獨立的
    《財政資源規則》和《業務操守指引》,或其他適用的附屬法例,
    並可利便實施單一業務要求,以及規定按貸財務提供者必須是有限
    公司的要求。

  • 工作小組考慮過上述優點後,同意採用新方法,即增設一個名為「
    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註冊人組別。這處理方法雖然與諮詢文件
    原來構想的有一些分別,但工作小組所得到的法律意見指出,新方
    法並不會令原來構想的監管架構出現任何重大的改變。

《放債人條例》的修訂建議(諮詢文件第50段)

  • 諮詢文件建議交易商(即上一節所界定的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因提供
    證券按貸財務而貸出的款項,應獲豁免遵守《放債人條例》(香港法
    例第163章)。雖然獲得一般豁免,但根據《放債人條例》第24(1)條
    規定,他們仍不可向客戶收取過高利率。


《財政資源規則》

單一業務(諮詢文件第56至62段)

  • 就是否容許股票按貸財務公司從事其他業務,包括其他貸款業務這
    個問題,意見頗為分歧。在接獲的意見中,有人支持這項建議,但
    亦有人認為,只要有妥善管理及遵從有關的監管規定,財務公司從
    事多項業務實際上可分散其市場、經營及財政風險。亦有人認為大
    公司應獲豁免遵守這項規定。一如諮詢文件所解釋,工作小組在研
    究這問題時已考慮到導致正達集團倒閉的背景,因此認為設定單一
    業務的要求,對消除註冊機構在非證券業務方面所承受的過大風險
    ,以及加強證監會的有效監管,尤其重要。工作小組仍維持原來意
    見,即單一業務的要求有助減低註冊人承受非證券業務方面的風險
    ,和使客戶得到更大保障。

  • 有些人又認為應放寬「單一業務」的定義,以及擴闊「證券按貸財
    務貸款」的定義,把期貨、槓桿外匯合約及金銀買賣的貸款活動也
    包括在內。工作小組研究過這建議後,認為這類財務活動的性質,
    與證券按貸交易有關的財務活動,有很大分別,亦與監管建議所要
    解決的問題無關。此外,把其他投資產品列入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
    的業務範圍內,可能會增加其風險,故此不應接納這項建議。

最低實收資本(諮詢文件第63至64段)

  • 資本要求必須能反映出證券按貸財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工作小組
    在諮詢文件中建議,證券按貸財務業務的最低實收資本(無論是證
    券交易商或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定為1,000萬港元。公眾普遍支持
    訂立最低實收資本的規定,不過,對資本額的規定則有很不同的意
    見,由500萬元至高達5,000萬元不等。工作小組已重新評估建議的
    數額是否足夠,最後得到的結論是最低實收資本應維持在1,000萬元
    的水平。此外,根據一九九七年三月就檢討《財政資源規則》的公
    開諮詢,亦建議藉此機會就沒有從事股票按貸財務業務的證券交易
    商,引入最低實收資本規定,數額定為500萬港元。
5%負債總額測驗(諮詢文件第65至69段)

  • 證監會過去的經驗顯示,現有的5%負債總額測驗已為市場整體提供
    足夠保障,就算是在近期金融風暴中市場最波動的日子,也是如此
    。因此,諮詢文件建議應維持5%的負債總額測驗。此外,一如證監
    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檢討《財政資源規則》時的建議,總值3億元至
    15億元的貸款組合的負債總額測驗百分率,將減至4%;而總值15億
    元以上的,則減至3%。

  • 有些意見書反對遞減負債總額測驗百分率,並建議把該百分率劃一
    為5%。相反地,亦有建議把百分率劃一為3%。鑑於市場在過去二
    十四個月所發生的事故,證監會重新考慮有關問題,並修訂其建議
    把負債總額測驗的百分率劃一為5%。按規定,最低速動資金為300
    萬港元或負債總額的5%,以較高者為準。
保證金貸款的記帳 (諮詢文件第70段)

  • 諮詢文件建議,現行規定證券交易商須把個別客戶的尚欠貸款額或
    抵押品的折扣值(取較低者)計算入速動資產的做法,應予保留。關
    於這點,工作小組並沒有接到反對的意見。
股票抵押品的扣減率 (諮詢文件第71段)

  • 現行《財政資源規則》規定,註冊人在計算速動資產時,為抵償市
    場的波動,須折算其持有股票的價值(即所謂的「扣減率」),而
    流動性較低的股票,扣減率會較高。諮詢文件建議把在聯交所上市
    的股票如下分為三個類別並採用不同的扣減率:

    股票類別扣減率
    恒生指數成份股10%
    恒生100指數成份股或適合作
    為發行衍生認股權證的股票
    15%
    其他所有股票25%

  • 接獲的意見書雖然支持按股票流通性來釐定扣減率的理據,不過,
    對於股票的分類方法及扣減率的百份比則意見不一。有人提議簡化
    計算方法,把扣減率劃一為20%,也有人建議純粹根據股票的市價
    總值來把股票分類。亦有建議把流通性最低的股票的扣減率提高至
    100%。

  • 工作小組根據所接獲的意見再次審議上述課題,並同意股票的分類
    方法必須清晰易明。在這方面,工作小組認為「適合作為發行衍生
    認股權證的股票」這個類別可能會引起混淆,因此應予以刪除。關
    於按股票的市價總值來把股票分類的建議,必須注意股票扣減是以
    股票在市場按日的價值來計算的。因此,工作小組的結論是股票的
    分類,以股票是否恒生指數或恒生100指數的成份股為依歸較為適
    合。由於各類恒生指數基本上均是根據各自涵蓋的成份股的市值來
    計算,被納入有關指數亦能反映該等股票的流通情況,所以,上述
    建議與原意相符。

  • 為使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或證券交易商有更佳的風險管理,工作小
    組認為對流通性較低的股票,應實施較高的扣減率。因此,工作小
    組否決了實施劃一扣減率的建議。另一方面,工作小組內亦有建議
    ,在考慮扣減率問題時,應一併考慮有關風險集中調整的建議,以
    增加整套《財政資源規則》的靈活性。工作小組就風險集中調整而
    進行的討論,會在下一節詳述。簡而言之,工作小組同意,有關股
    票風險的風險集中調整可予修訂,讓註冊人享有較大的靈活性,不
    過,扣減率則必須相應提高,以抵消所涉風險。最終建議的扣減率
    如下:

    股票類別扣減率
    恒生指數成份股15%
    恒生100指數成份股20%
    其他所有股票30%

風險集中調整 (諮詢文件第72至73段)

  • 針對個別股票抵押品及個別客戶承擔過大風險的問題,諮詢文件建
    議把價值超過股票抵押品總值10%的個別股票或聯營公司的股票,
    以及把任何單一保證金客戶應收帳款超過全部保證金客戶應收帳款
    總額10%之數,列為認可負債,而調整亦適用於借予關連保證金客
    戶的貸款。這項建議頗具爭議性。雖然業界支持風險集中調整的概
    念,但他們一般認為建議的規定過於嚴格。

  • 有關股票風險集中的調整方面,接獲的意見多數認為,我們應考慮
    股票抵押品的素質,並按照在股票抵押品扣減率範疇內所界定的股
    票類別,訂定不同的調整起點。他們普遍建議把藍籌股的調整起點
    由10%提高至25%至30%,把恒生100指數成份股及適合作為發行衍
    生認股權證的股票的調整起點提高至15%至25%,其餘股票的調整
    起點則維持在10%。至於客戶風險方面,有些人建議提高調整起點
    至20%,有些則建議提高至達30%至50%。此外,亦有些意見認為
    ,由風險集中調整所引伸的認可負債應以貸款總額為限,務求不會
    重覆計算調整,也不會令調整超過客戶本身的貸款額。

  • 工作小組認為部份意見亦有其道理。事實上,假如劃一調整起點,
    或會變相鼓勵註冊機構把表現反覆的股票作為其持股風險的擔保,
    有違審慎監管的目標。有鑑於此,現建議按照就應用於計算資產值
    的股票抵押品扣減率所界定的股票類別,訂定不同的集中調整起點
    。按建議,藍籌股(即恒生指數成份股)的集中調整起點將定於20
    %,而恒生100指數成份股則定於15%,其餘股票則維持在10%。此
    外,計算這項風險集中調整的是以公司而非個別客戶為基礎。

  • 經修訂的建議已大致回應了意見書所提出的問題。該項建議既可讓
    註冊機構更靈活地經營業務,亦沒有影響審慎監管的原則。

  • 至於客戶風險方面,工作小組認為,假如提高調整起點,當大額客
    戶結束帳戶時,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貸款組合可能會受嚴重影響
    。為鼓勵註冊機構把客戶風險分散,工作小組決定把調整起點維持
    在10%。這項風險集中調整的規定,亦適用於集團內的公司和相連
    的個別人士。
股票抵押品的產權負擔 (諮詢文件第74至76段)

  • 不少人士就此事項提供意見。有人提出匯集客戶資產這種做法會令
    投資者承擔不必要的風險,理應完全禁止;也有人建議,匯集股票
    所籌措得來的資金,應只限於擔保該客戶的透支額。在提出該項建
    議作公眾諮詢前,工作小組已就此事作出詳細考慮,認為若禁止匯
    集股票,可能會令股票按貸財務在商業上變成無法經營,這並非政
    府為監管所定的政策目標。正如諮詢文件所述,工作小組相信,在
    建議的監管架構下,所有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均須嚴格遵守《財政
    資源規則》,與及其他規則(包括較高的最低實收資本規定、以客戶
    為基礎的保證金貸款記帳規定、持有不少於5%負債總額的速動資金
    的規定、較高的扣減比率、更嚴格的呈報要求、以及單一業務的規
    限)。這些規定有助確保這些公司擁有充裕的資金,亦為保證金客戶
    提供更佳的保障。因此,工作小組認為,若下文所建議的資料披露
    規定能確實執行,使客戶能完全明白所涉及的風險,應可繼續容許
    匯集客戶資產這種做法。
交易日或交收日記帳 (諮詢文件第77至78段)

  • 諮詢文件中已解釋,現有的《財政資源規則》並無規定非自行投資
    的交易應在交易日還是交收日記帳。為了令執行時更清晰及提高其
    一致性,工作小組建議規定以交易日作為所有資產與負債(不論是否
    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記帳基準。此外,為配合市場的一般做法,工作
    小組建議應給予寬限期,容許保證金客戶可於交收日提供抵押品。

  • 諮詢期間,有意見認為若容許保證金客戶於交收日提供抵押品(即交
    易後兩日,或俗稱「T+2」),按貸財務業務營經者便須承擔在交易日
    與交收日期間出現的市場風險和客戶信貸風險。為減低所涉及的風險
    ,有意見認為客戶應在交易日而非交收日提供抵押品。另一方面,也
    有人持相反意見,指出保證金客戶並非每次發出買盤指示時均有貸款
    ,因此,規定所有交易均須在交易日記帳並不恰當。基於相似的理由
    ,有人建議應規定以交收日作為記帳基準。工作小組考慮過有關意見
    ,認為兩方面的做法也有其優劣。在兩者之間,工作小組認為容許客
    戶在交收日提供抵押品所涉的信貸風險,可透過個別註冊人就其客戶
    的信貸風險訂定的保證金借貸政策來解決。因此,工作小組不會提議
    更改原先在交收日記帳的建議。
呈報規定 (諮詢文件第79至80段)

  • 根據建議的規管架構,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或證券交易商必須向證
    監會呈報最大20位保證金客戶的資料,及銀行提供的信貸限額及其
    使用情況的摘要。此外,亦要求它們在預料會出現資金短缺時,須
    及時知會證監會。接獲的意見書中,有不少以商業保密和保障客戶
    私隱為理由,反對訂立呈報最大20位保證金客戶資料的規定。有些
    人則認為,這項規定會造成行政負擔,亦難以遵從。工作小組相信
    ,要求按貸財務業務經營者充分披露其營運資料,特別是風險方面
    的資料,對確保它們遵從監管規定,和及早發現潛在危機而言,實
    屬必要的措施。因此,工作小組建議保留這些規定。此外,有關商
    業保密和個人私隱方面的憂慮,我們應注意,證監會身為市場的監
    管機構,有責任按照《證監會條例》第59條的規定,對執行職能時
    所取得的商業和個人資料絕對保密。另外,提交意見的人士均支持
    要求披露銀行信貸限額的使用情況的建議。
客戶資產的保障

使用客戶資產 (諮詢文件第82至84段)

  • 為了加強保障客戶的證券,工作小組建議縮窄根據《證券條例》第
    81條所作授權的適用範圍,規定客戶的證券只能作若干用途,包括
    作為該註冊人所獲貸款或墊款的抵押品;借入或借出以履行聯交所
    會員間的交收責任;或交予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和聯交所期權結
    算有限公司作為該持牌證券交易商履行責任的抵押品。就此事提交
    意見的人士中,大部分都贊成限制使用客戶資產的權力,但也有人
    認為,收緊有關使用客戶資產的規定會使獲豁免交易商與持牌交易
    商在處理客戶資產方面的獲准權力有很大的差別。工作小組認為,
    由於建議的監管架構仍然容許把資產匯集處理,因此,有需要訂立
    較妥善的保障措施,限制客戶證券的使用,使投資者得到更佳保障

  • 關於按第81條所作的授權 2 ,有人提出,如客戶不作任何回覆,便
    應視為其確認繼續使用按貸財務服務和延續有關授權。由於按第81
    條所作的授權免除了交易商在妥善保管客戶所委託資產方面須承擔
    的重要責任,所以,為加強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必須規定在客戶明
    確表示同意後,才可延續該項授權。工作小組並不主張修改諮詢文
    件所述建議。
資料披露 (諮詢文件第85至86段)

  • 為確保投資者知悉進行證券按貸財務活動的潛在風險,工作小組建
    議,按第81條發出的授權書須以淺白的中文及英文撰寫。授權書須
    有適當的風險披露條款,並應明確規定客戶可在發出通知五個工作
    日後取消該項授權,惟該客戶在當時必須沒有負欠證券按貸財務提
    供者或證券交易商任何債務。

  • 有建議認為監管當局應草擬一份標準的雙語保證金協議,供市場使
    用或作為參考。工作小組已把建議交由證監會考慮。關於客戶可在
    發出通知五個工作日後取消授權的建議,有意見提議客戶應以書面
    通知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或證券交易商。不過,部份人士認為這項
    規定並不合宜,因為客戶所給予的通知期太短,證券按貸財務提供
    者或交易商可能沒有充裕時間另作安排。這方面實屬按貸財務提供
    者的內部風險管理事宜。而為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工作小組仍認
    為客戶應有權在發出書面通知五個工作日後,取消根據第81條所作
    出的授權。
獨立帳戶 (諮詢文件第87至88段)

  • 諮詢文件中提出,為加強保障只開設現金帳戶而無簽署第81條授權
    書的客戶所擁有的證券,這些客戶的證券應與已簽署第81條授權書
    的保證金客戶的證券分開處理。工作小組不主張修訂這項建議。
《業務操守準則》(諮詢文件第89至94段)

  • 很多提交意見的人士建議以「指引」或「建議的作業方法」取代《業
    務操守準則》,而對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的要求,則應以「盡力而為
    」為原則。證監會認為,監管機構以《業務操守準則》的方式來訂明
    對註冊人的最佳作業方法的期望,並非首創,因此沒有理由棄用此法
    而轉用「指引」或「建議的作業方法」,這種改變反而會令業界對當
    局對他們的要求產生混淆。
風險管理-開設新帳戶(諮詢文件第89段)

  • 正如諮詢文件內建議,應敦促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及證券交易商在開
    立新帳戶時,盡力查核有關客戶的財政狀況。
保證金借貸政策(諮詢文件第90段)

  • 從審慎風險管理的觀點來看,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及證券交易商得具
    備適當和足夠的內部監控措施,以避免過份集中於個別股票抵押品和
    保證金客戶的情況,並確保公司的財政穩健,這點非常重要。大部分
    提出意見的人士均支持有關建議,但認為倘若按貸財務經營者具備充
    足資金,則應彈性處理有關規定。但在建議的監管架構下,這點應該
    不成問題。事實上,如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或交易商以本身的資本作
    為有關貸款的保證,他們仍可隨意向客戶提供信貸服務,雖然這些業
    務可能觸發《財政資源規則》的注資要求。

  • 至於對個別股票抵押品和個別客戶風險的限制,上文所載有關風險集
    中調整的建議亦是相關的。此外,亦有人建議發出一套保證金借貸政
    策及程序指引,定出業內人士應遵循的最低標準。有關政策可涵蓋信
    貸批核程序、信貸監察程序、追補保證金、客戶提取現金及證券、以
    及即日買賣等範疇。另外,亦有人建議有關公司應成立獨立的信貸和
    審計部門,以評估客戶的信用可靠程度,並負責定期覆核貸款檔案。
    我們已籲請監管機構在制訂有關守則時,考慮上述各項建議/意見。
追補保證金政策(諮詢文件第91段)

  • 同樣,有關執行適當的追補保證金政策的建議,是為確保證券按貸財
    務提供者在處理保證金客戶引致的風險時,有更妥善的內部監控。工
    作小組建議對此不作修改。
現金周轉管理(諮詢文件第92段)

  • 如諮詢文件所建議,持牌證券交易商或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應定期檢
    討由銀行提供可供動用的資金,並評估是否有足夠資金以應付客戶所
    提出退回資產但未獲滿足的要求,以及有關的影響。
成交單據及帳戶結單(諮詢文件第93至94段)

  • 為確保風險得到充份披露,其中一項建議的措施是成交單據須列明帳
    戶的帳戶類別,而帳戶結單則須提供有關客戶是否已簽署《證券條例
    》第81(3)條規定的授權書及授權的有效期等資料。有些意見認為,帳
    戶結單上無必要再提出警告字句,因為客戶已獲知會有關保證金帳戶
    的性質和涉及的風險;有些則建議警告字句應以帳戶而非以交易發放
    基礎。鑑於部分客戶可能簽署了現金和保證金兩類客戶合約,工作小
    組建議把警告字句列於帳戶結單,而成交單據則應清楚註明帳戶的帳
    戶類別(即該次交易是記入現金帳戶抑或保證金帳戶)。
賠償安排(諮詢文件第95至96段)

  • 為證券按貸財務活動設立賠償計劃,是個棘手的問題。一方面要考慮
    業務的生存空間,另一方面又須顧及在過渡期間因沒有這類計劃而可
    能造成的後果,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在諮詢期間,有人提議應為
    同時從事證券按貸財務業務務的聯交所會員另設賠償計劃,而不應由
    現有的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及經紀忠誠保險計劃為提供保障。此外,
    也有人提出,倘若一如工作小組所預料,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在投保
    時遇到困難,則政府應為他們提供協助,否則便應豁免他們遵守這項
    規定。

  • 工作小組明白到,要為這批少數的註冊人設立一個賠償基金會很困難
    ,且對他們來說,要取得保險保障亦可能是同樣困難的。證監會現正
    就修訂現時業界的賠償制度諮詢公眾,同時亦評估把建議的新計劃延
    伸至包括為證券按貸財務提供者提供再保險安排的可行性。倘若證券
    按貸財務提供者最後未能取得保險保障,證監會會考慮接受一筆為數
    恰當的履約保證金,以供索償。
過渡性安排(諮詢文件第97至98段)

  • 根據諮詢文件的建議,現有的財務公司要在有關法例生效後三十天的
    期限內提交申請,而在牌照發出後,即須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新
    規定。至於有意提供證券按貸財務的現有證券交易商,則同樣須在上
    述三十天的期限內,通知證監會其意向。他們將有六個月的寬限期,
    而期間,在計算他們的《財政資源規則》情況時,毋須根據新的《財
    政資源規則》規定,因其證券按貸財務業務而需就5%負債總額測驗
    及最低實收資本規定作出調整,或就保證金客戶應收帳款(如有)作
    出扣減。

  • 有意見認為,應給予現有財務公司三個月而非三十日的期限以申請牌
    照,並應准許證券交易商在相同的期限內表示其意向。此外,有人建
    議把過渡期延長至九個月或一年,而在這段期間,現有的財務公司亦
    同樣無須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新規定。

  • 鑑於有關建議曾作公開諮詢,且法例修訂需時,任何審慎的業務經營
    者都應該已就其商業前景和生存空間作出評估。故此,工作小組認為
    現有財務公司及證券交易商應可在修例後三十天內作出決定,而無須
    延長申請期。至於過渡期的問題,工作小組仍然認為,現有的財務公
    司基本上是不受監管的,因此必須盡早要求這些公司遵守新的監管規
    定,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再者,較長的過渡期無疑會引起市場的
    疑慮,亦可能令投資者混淆,故應盡量避免。
投資者教育(諮詢文件第99至100段)

  • 除諮詢文件提出的建議外,有些人提議證監會及聯交所應為投資者舉
    辦免費講座,解釋證券按貸財務所涉及的風險、現時建議的保障措施
    的具體內容,以及監管架構能為投資者提供保障的限度。我們已請證
    監會及聯交所日後在擬訂投資者教育計劃時,考慮這些建議。
其他建議

  • 有人特別建議修訂《證券(披露權益)條例》,規定銀行及經紀行須披
    露有關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質押詳情,以便貸款人及有意貸款的人可以
    更準確地評估所承擔的信貸風險。工作小組已把這項建議轉達證監會
    ,以便證監會就該條例正進行的檢討中考慮。

  • 另外,亦有意見認為應公佈在建議架構下,有關證監會的豁免權的詳
    情,例如豁免範圍、申請程序、判斷準則、豁免期以及有關的費用等
    。按照一向的做法,證監會會就不同的情況考慮豁免申請,包括豁免
    遵守《單位信託基金守則》、《公司收購守則》和《財政資源規則》
    等。申請程序簡易直接,包括要求以書面列明申請理據和繳交已訂明
    的費用。為平衡權責,申請人可就證監會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1. 工作小組由財經事務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聯交所、公司註冊處及律政司的代表組
成。

2. 《證券條例》第81(3)條嚴禁交易商在沒有取得其客戶明確的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客戶的
股票作為貸款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