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匯報就建議設立的法定企業拯救程序所進行的諮詢工作

引言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提出建議,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發放款
項,償付遭接受企業拯救的公司解僱的僱員的申索。本文件旨在向議員匯報政
府就法改會建議所進行的諮詢工作的結果,並告知各位議員有關政府當局就下
一步工作所採取的路向。

建議

2.我們建議着手草擬法例,為本港推行法定企業拯救程序訂定條文,但須附加
一項條件,就是接受企業拯救的公司,必須如持續經營的企業般,負責向其僱
員清付所有欠薪、遣散費和其他法定應得款項。

背景和論據

法改會的建議


3.法改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發表的報告書中建議,本港應設立法定企業拯救程
序,提供為期30日的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措施,讓有能力繼續經營的公司嘗試與
其債權人達成自願償債安排,以便有關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以持續經營形式繼續
經營下去,從而避免直接清盤。在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期間,債權人不得向法庭
提出呈請,要求對有關公司頒發清盤令。

4.由於遭接受企業拯救(亦稱為臨時監管)的公司解僱的僱員,可能會失去向破欠
基金申領臨時援助金的機會,因此法改會建議,公司如受臨時監管,被解僱僱
員的未償付申索,應由破欠基金撥款支付。具體而言,這即是說,破欠基金的
適用範圍須予以擴大,以包括下列類別(下文(a)及(b)項)在"有關期間"遭公司解
僱的僱員的未償付欠薪、遣散費和其他法定應得款項:

  1. 在開始企業拯救之前遭解僱的僱員;以及

  2. 臨時監管人根據法改會的建議,在進行企業拯救的首14日內不接納其
    僱傭合約而遭解僱的僱員。

有需要諮詢公眾

5.在推行法改會的建議期間,我們發現在僱員的權利方面,法改會的建議與《
僱傭條例》及《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有所牴觸。鑑於法改會的建議本身已引起
爭議和利益衝突,我們認為必須進行公眾諮詢工作,評估各有關方面,尤其是
僱主組織和僱員組織、銀行界和財經界,以及參與企業拯救的專業人員的意見
。我們想先參考他們的意見,然後才決定政府當局對此事的立場。

公眾諮詢及結果

6.公眾諮詢期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開始,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結束
。我們的諮詢文件提出四個方案供有關方面發表意見,即 --

方案A:上文第4段所述的法改會建議;
方案B:公司必須向在有關期間解僱的僱員付清所有欠薪和法定應得款項;
方案C: 豁免僱員遵守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措施,保留他們提出呈請把公司清
盤的權利;此舉亦讓僱員可在提出呈請把公司清盤後,即向破欠基
金申索;以及
方案D: 倘僱員在有關期間被解僱,便先由破欠基金向他們發放款項,而在
與債權人訂立的自願償債安排中,有關款項將視作優先償付債項,
悉數向公司討回。


我們合共接獲26份意見書。發表意見人士的名單載於附件

7.我們曾在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為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及人力事務委員會舉
行聯席簡介會。議員在席上所表達的意見相當分歧。部分議員憂慮在建議的計
劃下,僱員的權利會否受損;部分則認為法改會的建議在作出若干修改後,應
屬可行。另有議員支持方案D。

8.在收到的26份意見書中,所得意見極其參差。在建議的拯救程序下,受到最
直接影響的人士(僱主及僱員)代表團體,一致反對全部四個方案。儘管他們表
達"原則上"支持企業拯救的構思,他們強烈反對更改破欠基金的用途。

9.僱主/僱員普遍關注到,該拯救計劃並無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現的濫用情
況:即(a)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措施或會讓無法繼續經營的公司延遲償還債項,因
而損害債權人權益;(b)無良僱主或會首先解僱員工,然後推卸清償這些僱員欠
薪/應得款項的法定責任,轉由破欠基金承擔。他們認為,破欠基金不應用作
資助建議的企業拯救計劃的工具。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對於動用破欠基金,以協助私人公司渡過難關和推行建議的企業拯救計劃,均
表示有很大的保留。

10.此外,亦有團體關注到,中小型企業未必能從建議的企業拯救計劃中受惠。
企業拯救所涉及的專業費用,將會使該拯救程序超乎一般中小型企業所能負擔


11.至於處理無力償債的專業人員及參與企業拯救的其他業界人士,他們大體上
支持方案A或支持對其作出若干修改。他們相信這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對於可能
出現濫用情況的憂慮,他們不是認為這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就是認為有關問題
可得到適當處理。財經界則支持方案D,他們認為這方案最為公平或最為可行
,而且僱員的利益不受影響。方案B和C分別得到一些支持。

結果分析

12.諮詢結果顯示,不論僱主或僱員都不認為,把破欠基金的用途擴大至法定企
業拯救會有任何益處。這實際上表示,他們拒絕接受上文第6段所提及的方案A
、C及D。

13.若干發表意見的人士則建議,我們應考慮另外設立"企業拯救基金"。這個建
議涉及的融資安排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因為除商界反對增加營商成本外,我們
亦考慮到,政府如撥款津貼新設的基金,必會招致批評,指政府以納稅人的金
錢協助企業渡過難關。

建議的方案

14.上述的分析促使我們再考慮方案B。根據方案B,接受企業拯救的公司必須
如持續經營的企業般,負責向其僱員付清所有欠薪、遣散費和其他法定應得款
項。

15.方案B具下述優點:

  1. 僱員的權利全獲保障,與現行勞工法例一致;

  2. 運作時無須牽涉破欠基金;

  3. 既無須納稅人供款,亦不用把為數250元的破欠基金徵款或商業登
    記費提高,以設立新的基金;以及

  4. 有助杜絕漏洞,以防在企業拯救過程中,破欠基金或新設立的基金
    可能遭濫用。

16.有關為公司提供法定企業拯救程序,法改會定下的其中一項主要條件是:有
關公司必須為可生存及值得拯救的公司。我們從市場上得知,方案B的規定可以
淘汰不能生存的公司,這些公司根本一開始就不合資格接受法定企業拯救。市場
人士指出,目前,大部分非正式"償債安排"的當事人,是在本港上市的公共公司
,資本市值由1億至1.5億元不等。有潛力生存並進行企業拯救的公司,具有一定
的規模,故應能支付僱員應得的款項。由於與公司拖欠的債款比較,這些款項屬
小數目,因此多數不會對償債安排能否順利進行構成任何重大影響。更可能出現
的情況是:倘公司連僱員薪津都無法支付,則企業拯救計劃能否奏效,實大成疑
問。

17.我們相信,這個方案會提供額外的保障措施,以防有無良僱主可能藉企業拯
救規避對僱員應負的法定責任。根據法改會的建議,在進行拯救的首14日,臨
時監管人可選擇接納或不接納在緊接開始企業拯救之前有效的僱傭合約。換言
之,臨時監管人可解僱(部分)僱員以拯救有關公司,而解僱所需的費用,會由
破欠基金支付。根據我們建議的方案,任何解僱行動所需的開支,將由臨時監
管人所接管的公司的資產承擔,這有助確保解僱行動合乎成本效益,而且裁員
人數適度。

臨時監管人的把關角色

18.有些發表意見的人士關注到臨時監管人所擔當的把關角色,因臨時監管人會
決定一間公司能否繼續經營和是否值得拯救,而法院也會主要根據其意見去決
定應否延長為期30日的暫停進行法律程序措施。

19.我們理解上述顧慮。如要推行法定企業拯救程序,我們應特別注意是否需要
採取足夠制衡措施,以便臨時監管人能適當地把關,確保只有能力繼續經營的
企業才可獲得拯救,以及確保無法繼續經營的公司不能利用暫停法律程序措施
延遲償還債項。

下一步工作

20.總的來說,我們建議修改法改會的建議,並採取審慎做法,規定接受企業拯
救的公司,須如持續經營的企業般,負責向僱員付清所有欠薪、遣散費和其他
法定應得款項。我們深知與原來的法改會建議相比,有關修改會令臨時監管人
拯救公司的工作更具挑戰性,但我們起碼可以讓新計劃開始付諸實行。

21.這個計劃為改善現行的自願性質企業拯救踏出第一步,並為真正可生存的企
業提供有意義的法定方案,讓其繼續經營下去。這樣的做法可讓有關專業人士
能累積所需的專門知識及經驗,並讓社會人士考查該制度是否有可能被濫用的
地方。此外,亦可使計劃能逐步確立良好的推行記錄,並取得市民充分的信任
和重視,以便進一步擴展。

22.我們現計劃着手完成法例草案,以便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立法會會
期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resc-fa-c.doc]


附件


企業拯救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諮詢文件

(在臨時監管期間處理僱員權益的方法)

對諮詢文件內容提出意見的機構名稱


香港中華總商會
金銀業貿易場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消費者委員會
存款公司公會
聯合猶長國際銀行
香港僱主聯合會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香港工業總會
香港銀行公會
香港大律師公會
香港中小型企業商會有限公司
香港服務業聯盟
香港保險業聯會
香港工會聯合會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總商會
香港公司秘書公會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
香港會計師公會
勞工顧問委員會
香港律師會
嶺南學院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聯合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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