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7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S/1/98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長遠文化政策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26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主席)
霍震霆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程介南議員

缺席委員 :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張永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
伍錫漢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
蕭偉全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小組委員會工作計劃
[立法會CB(2)655/98-99號文件]

主席表示未有接獲議員就小組委員會擬議工作計劃提出的意見。因此,主席請議員通過工作計劃及小組委員會日後討論的事項一覽。

秘書主席,秘書 2. 議員察悉,自1998年9月29日刊登廣告以來,小組委員會接獲16份由個人及團體提交的意見書,所有的意見書已送交議員參閱。應主席的要求,秘書會擬備一份意見書內容摘要,摘錄各份意見書中與小組委員會工作有關的資料,以協助議員作進一步討論。主席稍後會擬定一份名單,載列各有關機構或團體,包括兩個市政總署及有關的藝術行政職系協會;該等機構或團體會在適當時候獲邀向小組委員會申述意見。

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海外國家的藝術文化架構
[CB(2)700/98-99(01)號文件]

3. 主席告知議員,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因另有要務,故會於稍後才加入會議。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向議員講述政府當局的討論文件,當中載述了9個海外國家或城市的藝術文化架構。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表示,根據所得資料,該等海外國家或城市的政府大部分均有直接參與推廣藝術(包括分撥資源),而在該等國家中,藝術發展的工作由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共同負責。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補充,不少海外國家的藝術局成員屬委任成員。相對於該等國家,香港藝術發展局(藝展局)可算頗為獨特,原因是該局的部分委員是由不同的藝術界別提名。主席表示,在本港的藝術架構中,民主參與的程度較低,特別是當局提出廢除兩個市政局的建議,令有關情況更加未如理想。她指出,在現時討論的大部分海外國家中,委出藝術架構成員的權力源自民主選舉。

4. 關於政府當局如何揀選其討論文件中所述的海外國家作為比較,主席詢問當局是否故意選取那些設有與當局屬意的模式相若的藝術架構的海外國家。程介南議員注意到該等國家的藝術架構不是由政府資助,便是由政府與私營機構共同資助,他詢問,就本港未來的藝術架構而言,政府當局有否任何藍圖。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並無屬意的模式,該等資料是透過外國駐港領事館及香港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協助而取得的。討論文件所述的9個海外國家已遍及北美洲、亞洲、歐洲和澳洲等地。政府當局就香港未來的藝術架構進行公眾諮詢時採取開明的態度,以期達致下述目標:

  1. 推動專業人士提供專業知識和促進社會人士的參與,並在不同界別之間維持平衡;

  2. 確保資源有效運用,以及避免資源受某些界別的利益所支配;及

  3. 協助制訂和執行整體的藝術和體育政策。

5. 議員普遍認為討論文件只提供有關海外國家藝術文化架構的表面資料。有關此事,程介南議員要求當局進一步提供資料,講述該等國家的決策機制、政治架構,以及藝術架構的制衡機制。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回應時表示,由於擬備討論文件的時間有限,當局只能根據備有的資料,概述外國藝術架構的情況。他表示,政府當局會竭盡所能,應議員的要求進一步蒐集資料,但當局需要一些預備時間,以便向海外國家索取資料及把資料進行翻譯。他補充,香港必須尋找切合本身情況的模式,而基於文化及歷史方面的差異,外國的藝術架構未必適用於香港。

6. 馬逢國議員表示,他對政府當局的討論文件感到失望,因為文件提供的資料很少,對構思香港未來藝術架構並無太大參考價值。他認為政府當局應就海外國家的藝術架構進行全面研究,以提供更多資料,包括該等國家設立現行架構的背景、架構背後的依據或理念、有關國家的政治架構,以及經費來源等。陸恭蕙議員亦對當局未有就外國的藝術架構進行深入研究提出質疑。她建議政府當局或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作進一步研究,從而提供資料,講述外國的政治架構和決策機制、藝術文化獲公帑資助的數額或有關資助佔公帑的比例,以及此等機制的問責性。張永森議員贊同其他議員的意見,認為有需要取得補充資料,以協助小組委員會作進一步討論。他建議在海外國家的名單中把瑞典亦包括在內,並把藝術設施的管理列為研究文件中探討的議題之一。

7. 關於研究文件所涵蓋的國家,馬逢國議員建議加入一些華人社會(例如台灣和內地)。何承天議員認為小組委員會應把研究範圍規限於討論文件中述及的9個國家,另外再加入一至兩個國家,例如瑞典及台灣。議員贊同他的建議。關於研究文件將探討的題目,主席綜述議員的意見如下:

  1. 政治架構、藝術局或藝術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或選舉制度、職能和職責,以及決策機制;

  2. 經費來源、資源分配及設施的管理;及

  3. 上述機制的問責性。

8.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議員的意見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嘗試盡量蒐集所需的資料,而議員要求的資料中有不少須透過外國駐港領事館方能取得。他強調,雖然有關海外國家的資料或有參考價值,但香港仍須設立適合本身情況的架構。

就香港藝術文化的新組織架構進行的公眾諮詢
[立法會CB(2)800/98-99號文件]

9. 主席詢問政府當局會採取何種方法,徵詢各藝術家組織及社會人士的意見,例如當局會否發表公眾諮詢文件或進行閉門會議,以收集各界對此事的意見。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表示,《區域組織檢討諮詢文件》已概述諮詢的各項安排,而當局亦已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資料文件,講述諮詢工作的詳情。當局已邀請公眾在1998年12月15日前向民政事務局提交意見書,至今已接獲30份意見書。此外,約有240人出席在1998年11月14日舉行的公開研討會,而另一次的研討會亦有超過100人出席。政府當局亦曾邀請兩個臨時市政局和各區議會的議員,以及各藝術組織和團體出席地區諮詢會和研討會。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強調,當局同時在地區及全港的層面進行諮詢。主席關注到在諮詢場合中公眾的參與並不十分積極,,並促請政府當局加強此方面的宣傳工作。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回應時表示有超過240人出席該次公開研討會,而當局已接獲多份提供寶貴意見的意見書。公開研討會亦提供良好機會,讓關注的團體或人士表達意見。他表示,政府當局以開明和誠懇的態度進行公眾諮詢工作,並且歡迎議員提出建議,以期進一步改善諮詢的安排。

10. 張永森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並無採取有系統的方法來處理所接獲的評論和意見。有關此事,他詢問政府當局以何方法評估所接獲的不同意見,從而就新的藝術架構構思不同的方案。他對當局並無擬備諮詢文件,為其與小組委員會作進一步討論提供基礎表示失望。他認為當局應設立客觀的機制,用以衡量和評估關注此事的各個方面,包括藝術及體育界、兩個臨時市政局及其行政部門、專業人士和學者、藝展局,以及香港康體發展局的意見。

11. 陸恭蕙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就是次諮詢工作整理所得的意見諮詢立法會及公眾人士。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應把是次諮詢收集所得的意見加以整理,然後發表諮詢文件,載述藝術文化新架構的各個方案,以便公眾人士作出評論。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回應議員的意見時表示,當局仍未完成諮詢工作。他告知議員,當局已委聘獨立的顧問就未來的藝術文化架構提出建議,顧問報告將於1999年年初備妥。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向立法會議員及小組委員會講述顧問報告的內容,而當局亦計劃公開發表該份報告,讓巿民得悉當中內容。

12. 為釋除議員對未來藝術架構的疑慮,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1998年12月中旬完成公眾諮詢後,告知小組委員會當局整理所得的意見及各個建議方案。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察悉有關要求。

有關藝術文化架構的顧問研究

13.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表示,政府委託的獨立顧問已展開工作,並正就未來負責提供藝術文化服務的架構徵詢藝術和體育界,以及巿民代表的意見。預期顧問會於1999年1月或2月前向政府當局提交建議,但須視乎諮詢工作的進度而定。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回應陸恭蕙議員時強調,顧問會就收集所得的意見進行獨立的評估。應陸議員的要求,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文化)答允提供資料,說明該獨立顧問的職權範團及進行顧問研究的時間表,供議員參閱。
政府當局 14. 陸恭蕙議員表示,兩個臨時市政局、藝展局及其他法定團體亦正進行其他顧問研究。應陸議員的要求,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答允向該等機構或團體了解情況,並把議員希望在有關報告備妥時取得報告文本的要求,轉達該等機構或團體。
各個機構在藝術文化方面的現行職責分工
[CB(2)700/98-99(02)號文件]

15.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就“政府、兩個市政局及其他相關法定組織在文化藝術方面的現行職責分工”提供的資料摘要。陸恭蕙議員建議該份文件可作為日後討論的基礎。張永森議員認為可在較後階段邀請兩個臨時市政局及有關的團體向小組委員會解釋現行架構的不足之處。

立法時間表

16. 主席問及設立新的藝術文化架構的立法時間表,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解釋,由於公眾諮詢工作尚未完成,當局並無確實的立法時間表。如有需要就新的架構立法,政府當局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所需的立法建議,以便新架構可於1999年年底前設立。就此方面,主席表示,政府當局亦應就各項立法及行政安排的時間表向小組委員會提供書面回應。
17. 考慮到日後的立法建議或會橫跨立法會不同事務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張永森議員表示,較有效的做法是由立法會各事務委員會共同商定一個機制,以處理有關藝術文化新架構的立法建議。他詢問其他議員,依他們之見,民政事務委員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及衛生事務委員會應否舉行聯席會議,與政府當局討論此事。何承天議員認為,不同的事務委員會有其本身的關注範疇,而且在藝術事宜上未必適宜把衛生事務委員會牽涉在內。他認為審議立法建議的工作可在較後階段由一個法案委員會處理,而該法案委員會可參考各有關事務委員會對此事的討論。陸恭蕙議員贊同他的看法。

III. 未來工作路向

18. 部分議員對政府當局擬備的討論文件流於表面,以及當局不願就未來的藝術文化架構發表諮詢文件表示失望。議員於是就小組委員會日後工作的策略及重點進行討論。

19. 鑑於政府當局在提供所需的資料方面可能需時很長或存在困難,陸恭蕙議員建議尋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或秘書的協助,就海外國家的藝術架構提供進一步資料。主席建議第一步工作可由秘書與政府當局及外國駐港領事館聯繫,以索取有關海外國家藝術架構的進一步資料,供議員參閱。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20. 陸恭蕙議員建議小組委員會在這兩個月內集中討論藝術文化的組織架構。鑑於就“文化政策”而言,至今仍未有獲各方接納的一般定義,對於由立法會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深入討論有關政策的事宜,她表示有所保留。馬逢國議員表示他關注制訂長遠文化政策的工作,並已嘗試促使政府當局提出建議。主席總結時表示,儘管小組委員會未必能夠詳細討論個別藝術範疇的政策事宜,但小組委員會的討論範圍有需要同時涵蓋組織架構及整體的文化政策,因為兩者互有關連。

21. 關於小組委員會接獲的16份意見書,議員贊同主席的建議,由秘書擬備一份意見書內容摘要,供議員參閱,然後決定未來的工作路向。

22. 議員普遍同意小組委員會應盡可能按照所訂的工作計劃行事,但工作時間表及會議日期則可彈性處理,視乎所取得的資料和討論的進度而定。主席會在接獲進一步資料後訂定下次會議的日期。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