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65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8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3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
伍錫漢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魏永捷先生

議程第V項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鄧婉雯小姐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鈞儀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高德律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翁佩雯小姐

副法律政策專員
黃繼兒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鄭佩蘭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唐陸思嫻女士

總社會保障主任(社會保障)
李覺銘先生

議程第VI項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
伍錫漢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康樂政策)
盧彼得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康樂管理)
胡偉民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康樂)
丘國賢先生

議程第VII項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2)
徐均平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
鄭陸山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部門秘書
范貴任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議程第VI項

香港康體發展局

主席
洪承禧先生

董事局成員
陳啟明教授

董事局成員
傅浩堅教授

董事局成員
游寶榮先生

行政總裁
馬子超先生

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副會長
江偉先生

副會長
馮劉掌珠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400/98-99、CB(2)1404/98-99及CB(2)1364/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25日的會議紀要[立法會CB(2)1400/98-99號文件]及1998年12月7日
的會議紀要[立法會CB(2)1404/98-99號文件]獲確認通過。

2.議員察悉,應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12月7日會議上提出的要求,政府當局已提
供下列文件--

  1. 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
    的報告的意見書所作的回應[CB(2)1364/98-99(01)號文件];及

  2. 政府統計處處長於1999年1月5日致陸恭蕙議員的信件,解釋聯合國
    編製有關性別的統計數據所用方法[CB(2)1364/98-99(02)號文件]。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CB(2)1422/98-99及CB(2)1426/98-99(05)號文件]

3.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自上次會議發出下列參考文件 --

  1. 香港大學的Andrew BYRNES博士及Moana ERICKSON女士於1999 年2月27日發出的信件,以及隨函附上的一份有關性別政策分析的
    文件[CB(2)1422/98-99(01)號文件];及

  2. 香港中文大學的Maria TAM博士及Catherine TANG博士在1999年3月
    5日發出的便箋,當中提供了資料,講述在香港中文大學與性別有關
    的政策、研究工作及課程[CB(2)1426/98-99(05)號文件]。

I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394/98-99號文件的附錄]

4.議員商定在1999年4月12日(星期一)舉行的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改善私人大廈管理及消防安全的立法及行政措施;及

  2. 檢討《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IV. 文化體育新架構
[CB(2)1417/98-99(01)號文件]

5.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局長向議員講述民政事務局就文化藝術及康體服務
新行政架構進行的公眾諮詢工作。他表示,在詳細研究過所接獲的意見後,政
府當局會根據載於《文化藝術及康體服務新行政架構諮詢報告》第30至35段的
下列基本共識制訂新的架構 --

  1. 大部分意見贊成政府成立一個新的專責部門,接管現時由兩個市政
    局負責在文化康體方面提供服務的職責;

  2. 大部分意見支持由政府按照既定政策分配資源,以及在新部門之上
    設立一個機制,負責制訂長遠的文化政策;

  3. 地區團體要求在撥款的機制中有更多參與,以及要求政府增撥資源
    發展地區的培訓工作;及

  4. 公眾及有關專業團體的成員強烈要求在中小學加強藝術和體育方面
    的培訓,以利香港的長遠發展。

6.何秀蘭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去年開始進行公眾諮詢時,並無提出任何具體
的方案或時間表。因此,各關注團體及個別人士難以就政府當局的建議提出具
體意見。考慮到政府當局已用了不少時間擬備諮詢報告(公眾諮詢期在1998年
12月14日結束),她促請當局盡早發表由獨立顧問林志釗先生擬備的報告,以
便整理和歸納公眾的意見及建議。

7.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現正研究顧問報告,並希望在1999年
3月底前發表。民政事務局局長亦證實,顧問報告會同時包括文化及體育兩方面


8.張永森議員詢問,當局曾就文化體育新架構諮詢多少人的意見,並詢問政府當
局是否備有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選民人數的資料。民政事
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民政事務局曾向有關的團體及人士發出1 500封信件,邀
請其出席公開研討會。至於該功能界別的選民人數,他答允向政制事務局查詢詳
情,然後以書面提供有關資料。張永森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表示不滿。他對民
政事務局在進行公眾諮詢前竟然沒有該等基本資料感到失望。因此,他質疑政府
當局用以設立新架構的依據,因為諮詢的範圍可能沒有把該功能界別包括在內。
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強調,民政事務局已竭盡所能,以期取得有關方面及公眾
人士的意見。他本人亦曾出席與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業餘體
育協會暨奧委會)、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香港藝術發展局及香港演藝學院舉
行的會議。

(會後補註:民政事務局局長已作出書面回應,有關的回應於1999年3月15日隨
立法會CB(2)1487/98-99號文件發出。)

9.馬逢國議員問及顧問在公眾諮詢會的參與程度,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
,顧問曾與有關的政策局/政府部門/團體舉行會議,並出席5個公開研討會
,聽取公眾發表的意見。

10.張永森議員告知與會各人,臨時市政局(臨市局)議員在顧問報告有最後定案
前曾要求與顧問舉行會議,但被顧問拒絕。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事實
上,顧問非常願意出席與各關注團體舉行的會議,除非有會議撞期的情況。張
永森議員表示,他希望政府當局能安排顧問與臨市局議員舉行會議。他補充,
在有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臨市局議員曾就食物安全和環境衛
生服務的新架構發表意見。臨市局議員亦會就文化及體育新架構向事務委員會
提出同樣的要求。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表示,他本人及民政事
務局的代表曾出席兩個市政局的會議,並已向顧問轉達兩個市政局對新架構的關
注。

11.張永森議員不滿諮詢報告附件所載的意見書詳情只在會上提交予議員參閱。
主席澄清,政府當局在3月6日(星期六)提供附件的複本,因此只能在會上提交。
張議員表示他會就諮詢報告徵詢臨市局議員的意見,並會把收集所得意見轉交
立法會考慮。霍震霆議員表示,他亦會就諮詢報告徵詢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
轄下71個體育總會的意見。

12.主席表示諮詢報告附件所載的意見書顯示公眾及各關注團體的意見各有不同
。因此,她質疑政府當局如何得出結論,指出大部分意見贊成純粹以一個新的
部門及一個新的政策局取代現有架構。何秀蘭議員及馬逢國議員同樣對此表示
關注。主席表示,民政事務委員會須與政府當局就此事再詳加討論。她亦促請
政府當局審慎研究諮詢結果,以及在就文化體育新行政架構作出結論前蒐集更
多意見。她認為當局在此事上無須倉卒作出決定。

V.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聯合國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8條提交的第一次報告所舉行的聽
證會的跟進事項

[CB(2)1429/98-99號文件]

13.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局長向議員講述聯合國委員會就香港特區根據《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8條提交的第一次報告所舉行的聽證會。他告
知議員,香港特區向聯合國提交第一次報告的方式正正彰顯了"一國兩制"的原
則。首先,中央人民政府對該份全權由香港特區政府擬備的報告並無作出任何
更改;其次,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長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發表簡短的序言外
,聽證會上對香港特區第一次報告的整個審議過程全由香港的代表團獨立處理
。他亦請議員注意在政府當局的參考文件[CB(2)1429/98-99(02)號文件]中強調
有關聯合國委員會在多方面對香港特區作出的讚賞。

14.陸恭蕙議員詢問,香港特區派出陣容龐大的10人代表團出席聯合國聽證會是
否符合成本效益,因為香港特區的第一次報告獲編配的時間相當有限。民政事
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審議中國提交的報告的聽證會在1999年2月1及2日舉行
,而單就香港特區的報告而言,便獲編配1999年2月2日整個上午的時段。在聽
證會舉行期間,香港特區的代表充分利用獲編配的時間,在適當的時候請聯合
國委員會的成員參看書面資料,並有約6至7名代表有機會在聽證會上回答問題
。他指出,除在聽證會上闡釋政府的立場外,派遣該10名代表出席聽證會是既
有用亦有必要的,從而協助進行籌備工作及與聯合國委員會成員建立非正式聯
繫。此外,香港特區派出龐大的高層代表團,反映香港特區政府對婦女權益的
重視。

15.涂謹申議員不滿政府當局的新聞稿只強調聯合國委員會對香港特區的讚賞,
而沒有積極回應聯合國委員會的評論和建議。涂議員警告,倘若政府當局對聯
合國委員會的建議繼續採取敷衍態度,在聯合國委員會舉行下次聽證會審議香
港特區的第二次報告時,香港特區將面對嚴厲的批評。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涂
議員時澄清,該新聞稿旨在概括介紹香港特區的現況。事實上,一如新聞稿及
參考文件所載,政府當局已承諾會審慎考慮聯合國委員會提出的所有意見。民
政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完全知悉對聯合國委員會的意見不能掉以輕心,
而透過在多個範疇(例如僱傭、教育、醫療及福利服務)推行長遠措施,香港特區
政府在落實公約方面正不斷取得進展。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涂議員時表示,政
府會對聯合國委員會的建議採取全面的看法,而以政務司司長為首的多個政策
小組會統籌各有關政策局在實施建議方面的工作。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針對
聯合國委員會的每項建議提供明確而具體的回應。民政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就聯合國委員會的結論意見所作的初步回應載於CB(2)1429/98-99(02)號文
件的附件D內。當局需要一些時間以制訂具體的方案,從而實施聯合國委員會提
出的每項建議。

設立一個高層中央機構發展和統籌以婦女為重心的政策

16.涂謹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對聯合國委員會建議設立一個高層中央機構(例
如婦女事務委員會),去發展和統籌以婦女為重心的政策的立場為何。民政事
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婦女事宜涉及多個政策範疇,而婦女事務現由民政事
務局負責統籌。此外,現時設有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並由各有關政策局
高層代表列席的政策小組,故沒有必要設立一個新的高層中央機構,特別是
政府現正銳意精簡架構及削減開支。陳婉嫻議員表示,她從事爭取婦女權益
的工作已有多年,但一直不知道當局設有該等政策小組。因此,她要求政府
當局提供文件,證明此一機制在統籌婦女服務的提供及解決婦女的問題方面
確有發揮作用。民政事務局局長澄清,現有的機制並非一個專責婦女事務的
機構。陳議員不滿政府當局的回應。她指出,鑑於平等機會委員會只負責執
行3條反歧視法例,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亦曾建議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負責
監察所有與婦女有關的事宜。在此方面,李永達議員表示,既然現時已設有負
責監察老人事務的安老事務委員會,他質疑政府當局拒絕設立婦女事務委員會
的論據。李永達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Andrew BYRNES博士及Moana ERICKSON
女士擬備有關性別政策分析的文[CB(2)1422/98-99(01)號文件]提供回應。李議
員提到文件第5段所載關於設立負責婦女事務的國家機構的概括目標,他要求
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供資料,講述該等政策小組的目標及工作範圍,以說明各政
策小組如何能達致類似於文件所載的各項目標。

17.劉慧卿議員對政策小組有否從婦女角度研究各項政策表示懷疑。她建議應根
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傳召政務司司長向事務委員會解釋及
提供文件,以交代政府當局採取了何種措施來解決婦女的需要。何秀蘭議員贊
同劉議員的看法,並指出建議的1999至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並無提及婦女的需
要,例如基層婦女的再培訓及就業機會等。她亦引述一個例子,就是政府的政
策只限那些需要專人全日照料的年老人士入住老人院,實際上是對留在家中提
供無薪服務的婦女的一種剝削。陸恭蕙議員告知與會各人,她曾致函政務司司
長要求舉行會議,討論設立有關婦女事務的高層中央機構,但她的要求未獲回
應。因此,她建議政務司司長應獲邀出席事務委員會會議,以討論此事。對於
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各個政策小組在商議政策
事宜時,會從平等機會的角度出發;鑑於以政務司司長為首的各個政策小組所
關注的範圍相當廣泛,除非討論到婦女事宜,否則不會著重以婦女角度出發。
為協助議員研究此事,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提供各政策小組討論婦女事宜或政
策的有關會議的紀要摘錄。

18.主席提到聯合國委員會的建議時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制訂一套以婦女為重心的
政策。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向維護兩性享有平等機會的原
則。他補充,民政事務局是負責婦女事宜的政策局。政府當局的目的是提供一
個沒有歧視的環境,讓婦女能夠在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等方面充分發揮她
們的潛能。當局亦在多方面(包括社會福利、教育、僱傭等)為婦女提供服務,
以確保兩性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他指出,香港特區在此方面已取得進展,
舉例而言,去年本港有超過半數的大學畢業生是女性。

小型屋宇政策

19.陸恭蕙議員問及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時間表,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告知議
員,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現正進行該項檢討,有關的工作可望於1999年年底前
完成。陸恭蕙議員提到新聞稿指出倘若日後情況有變,顯示有關政策可能再無
存在必要,政府會檢討有否需要保留小型屋宇政策;她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當
局是否已背棄先前答允取代小型屋宇政策的承諾。有關此事,民政事務局首席
助理局長解釋,陸恭蕙議員在1996年提出的《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
草案》作出多項建議,其中包括廢除小型屋宇政策獲得豁免的規定,因為此項
規定被視為歧視女性。政府當局答允就小型屋宇政策設立檢討委員會,目的是
要研究如何消除或減少對婦女的歧視。陸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的回應,她指出
根據當時的政務司在1997年6月11日前立法局會議上的發言,成立檢討委員會
旨在研究取代現行小型屋宇政策的最佳方法。她表示會把有關的會議過程正式
紀錄送交主席,並會要求政府當局在日後會議再作回應。有關此事,涂謹申議
員表示,他會支持廢除小型屋宇政策而非給予女性原居民同樣的權利。

法定及諮詢機構的女性委員

20.劉慧卿議員提到政府當局在其回應中指聯合國委員會建議在委任婦女加入法
定和諮詢機構時採取如配額制度等積極措施,有違按個人專長來作取捨的委任
原則。劉議員對此極有意見,認為此說法是對女性的一種侮辱,因為這暗示委
任某預設數目的女性加入法定和諮詢機構,可引致一些能力欠佳的人獲委任加
入該等機構。劉議員進一步指出,一些已發展國家(例如挪威)定明在該類機構的
成員組合中,男性和女性各有40%的配額。民政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預先
訂明男女各佔的人數未必適合香港特區的情況。此外,該建議會偏離一般的做
法,即委任最能符合有關機構特定要求的人為該機構的成員。

婦女在經濟活動中的參與

21.陳婉嫻議員提到政府當局就1998年12月7日會議所接獲的意見書作出的回應
[CB(2)1364/98-99(01)號文件],她認為政府當局就婦女在經濟活動中的參與塑
造了一番美好景象。她指出,自僱員再培訓計劃在1992年開始實施以來,女性
學員所佔比例高達81%的原因,是有越來越多的婦女因經濟轉型而被擠出勞工
市場。

幼兒服務

22.陳議員對幼兒設施供不應求表示關注,並詢問過去數年政府當局在此方面有
何重大改善。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社會福利署(社署)察覺到市民對
幼兒設施的需求有所增加。除按規劃比率提供更多名額以處理供不應求的情況
外,社署亦一直有與志願幼兒服務機構聯繫,商討延長服務時間及在現有的5
間幼兒服務中心之外再增加10間該類中心的建議。有關此事,當局正考慮把現
時使用率偏低的暫託幼兒服務獲撥的資源重新調配,從而為延長服務時間的措
施提供更多支援。

23.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很明顯,許多議員均不滿政府當局就聯合國委員會
的評論所作的回應,特別是當局對設立有關婦女事務的高層中央機構一事的回
應。她表示,事務委員會會在日後的會議跟進該等事宜。

VI. 為體育設施及訓練工作提供的資源
[立法會CB(2)1414/98-99(01)、CB(2)1426/98-99及CB(2)1432/98-99號文件]

24.主席歡迎政府當局、康體局及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的代表出席會議,討論
為體育設施及訓練工作提供的資源。

中國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25.應主席所請,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會長霍震霆議員向與會各人講述該會對
於為體育設施及訓練工作提供資源的意見。他表示,雖然行政長官在1998年施
政報告中承諾政府當局會研究有否需要興建大型的體育場地及水上運動中心,
但此事的進展似乎不大,原因是現時的重點已轉為興建迪士尼主題公園。體育
界希望兩項工程能同步進行。

26.霍議員表示,香港運動員最近在亞洲運動會的卓越成績已引起公眾人士及傳
媒對香港的體育設施及訓練工作的關注,特別是對於受公帑資助的康體局的運
作情況,巿民和傳媒尤表關注。至於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霍議員表示該會
轄下有71個體育總會,會員人數超過30萬,而該會的幹事是由各個體育總會當
中選出。他補充,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對康體服務的未來架構非常關注,因
為該架構會對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以至運動員的未來發展有重大影響。鑑於
經濟衰退及禁止煙草商贊助體育活動已大幅減少各體育總會的收入,業餘體育
協會暨奧委會認為現時是檢討體育架構的適當時間,從而對公共資源作出更均
衡和更有效的分配。他認為問題並非關乎兩個臨時市政局應否予以廢除,而是
有需要制訂全面的政策,以督導和監察資源的分配、促進體育界內的專業領導
,以及協調各體育團體、體育專才及運動員的工作,令康體事務取得健康發展


27.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的兩位副會長認為,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具有國際
地位及專業的體育管理經驗,故該會應有代表參與制訂體育新架構的工作。他
們促請政府當局在規劃體育設施的提供時,除顧及重點發展體育項目外,亦不
要忽略有進一步發展潛質的其他體育項目。他們強調,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
希望在擬定未來的體育架構時,能與其他體育機構建立緊密的伙伴關係。

香港康體發展局

28.應主席所請,康體局主席特別提到康體局討論文件中的各項重點,以及康體
局在1994年與香港體育學院(體育學院)合併的背景。他表示,康體局感謝政府
近年增加對康體局的支援和資助。他強調,作為一個負責帶領和發展體育的政
府媒體,康體局絕非揮金如土的機構;康體局完全知悉有需要節約使用政府的
資助及商業機構的贊助。就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進行的討論綜述於下文第29至
40段。

重點發展體育項目的評選

29.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一位副會長對某些體育項目(例如保齡球及桌球)不再
列為重點發展體育項目發表意見。康體局主席回應時解釋,體育學院已就重點
發展體育項目的評選工作訂定一套準則。他指出,政府的資助只能支付康體局
總開支的65%至70%,其餘的開支須由各項贊助及其他收入支付,故有需要訂
定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重點發展體育項目的評選工作是根據嚴謹的準則進行
,而體育項目本身的表現及整體發展情況佔了非常重要的比重。在此方面的上
訴個案會由覆檢委員會審理,康體局其後會根據覆檢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決定。
康體局主席補充,康體局處於兩難局面,原因是隨著該局在體育發展方面的工
作取得更大成效,日後將會有更多體育項目符合資格成為重點發展體育項目,
導致對資助的需求增加。為解決此一問題,康體局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負
責檢討評選準則。小組委員會由陳啟明教授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康體局、業餘
體育協會暨奧委會及民政事務局的代表。預期小組委員會可於約6個月內提出建
議。

30.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關注到現時12個重點發展體育項目全為個人體育項目
,而且在培養和發展隊際運動方面的工作並不足夠。就此,康體局主席表示會
向一組嶄新並廣受歡迎的運動項目增撥資源,其中包括多個隊際的運動項目。

職員及行政開支

31.提到一些報章報道指康體局的人手過剩,康體局主席表示,這是由於康體局
在1994年與體育學院合併所致的錯誤印象。事實上,自康體局在1990年成立以
來,職員編制一直甚為穩定,而康體局與體育學院合併後的職員人數在1995至
96年度達到最高峰的393人。康體局主席指出,自他在1996年4月1日上任以來
,一直堅持精簡康體局的架構,透過集中資源和實施規模經濟,職員總人數已
減至357人。他表示,在新的體育架構公布之前,康體局無法進一步縮減人手。

32.馬逢國議員提到康體局的1998至99年度預算概覽[CB(2)1414/98-99(01)號文
件],他指出,除在精英培訓方面有龐大的職員開支外,在康體發展、商務活動
和行政及公共關係方面的職員開支仍佔康體局總開支的20%(即5,400萬元)。主
席表示,儘管她明白到聘請教練培訓精英運動員的費用高昂,她質疑有否需要
動用5,400萬元,作為其他非精英培訓活動的職員開支。康體局董事局一位成員
回應時解釋該等職員在各項計劃下所履行的職能,詳情載於康體局提供的補充
資料內[CB(2)1432/98-99號文件],該份文件於會上提交。該位董事局成員解釋
,推廣和發展體育項目是康體局其中一項核心職能,因此,康體局需要聘請職
員就康體發展事務與各體育總會及兩個市政局聯繫、管理向體育總會撥款的有
關事宜、擬訂並執行在學校推廣體育運動的計劃,以及為教練提供進修培訓等
。其他職員則負責巿場推廣及管理場地和設施的工作。

33.該位董事局成員回應馬逢國議員時進一步解釋,商務活動包括推廣及經營可
賺取收入的活動,例如體育旅舍、運動用品店、飲食服務、停車場、出租會議
及體育設施及舉辦體育課程。在1997至98年度,商務活動賺取的總收入約為
4,000萬元,而支出則約為3,000萬元。該位董事局成員回覆主席時證實,康體
局沒有從收入扣除各項設施的資本成本,因為該等設施是為發展體育而設,並
在非牟利的基礎上出租作推廣體育之用。

34.馬逢國議員質疑在籌募體育項目的經費方面動用2,200萬元作為職員開支是
否符合成本效益。康體局主席澄清,有關的職員並非只負責籌集經費,他們尚
有其他職務,例如與各體育總會聯繫,以及管理向各體育總會撥款9,100萬元
的有關工作。

35.何秀蘭議員提到有雜誌報道指康體局行政總裁每月支取20萬元的薪金,她詢
問為何該職位的薪酬定於如此高的水平。康體局主席表示,遠在他出任主席之
前,行政總裁一職已定為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他亦澄清,他並無參與行政總裁
的招聘工作,他並向議員保證,聘任過程具有相當高的透明度,而且不存在徇
私的情況。他表示,根據目前的工作評估,除非在重組架構後須削減康體局行
政總裁的職責,否則該職位所定的職級不屬過高。何秀蘭議員表示,鑑於有需
要實施資源增值,康體局應檢討其行政及職員開支,令各體育總會及運動員能
獲編配更多資源。康體局董事局一位成員回應時表示,自與體育學院合併以來
,康體局已銳意推行措施,致力令政務、巿務拓展及公眾事務各部門的職能更
為精簡合理,從而為體育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支援。這亦是把行政總裁的職級
定於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的原因之一,因為他須監督整體的策略規劃,其中包括
新推行的精英培訓計劃。

36.關於一些報章對康體局行政開支的報道,主席要求康體局以書面證實該局在
過去3年曾否在度假村舉行會議,以及提供有關所涉開支和經費來源的資料。康
體局主席答允提供書面回應。

贊助

37.康體局董事局一位成員告知與會各人,自1991年以來,巿場拓展部已為康體
局及各體育總會的體育項目成功取得超過1億元的贊助。馬逢國議員詢問為何該
筆收入並無納入康體局的帳目內。該位董事局成員澄清,該等贊助直接用於體
育項目或體育總會,故有關的款項已歸入有關的體育項目或體育總會的帳目內
。他補充,贊助款項不足以支付該等體育項目的開支全數,而康體局須就差額
提供資助。劉慧卿議員對此有強烈意見,認為數目如此龐大的款項應適當地加
以記錄,而分配款項的整個過程應具備透明度。她認為康體局有責任監察開支
,以免重蹈類似鹽湖城的覆轍。康體局主席回應劉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時強調
,康體局的帳目完全透明,而康體局亦一直按照廉政公署建議的程序行事,並
須接受民政事務局的嚴格審查。他歡迎就康體局的帳目進行獨立審計。

提供體育設施的架構

38.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一位副會長表示應向體育總會而非只對12個重點發展
體育項目提供更多體育設施及資源;就此,負責精英培訓的一位康體局董事局
成員澄清,康體局(包括體育學院)的設施主要為發展12個重點發展體育項目而
設,而該等體育項目是根據非常嚴謹的準則挑選出來,其中包括體育項目必須
經證實在國際上有優秀的表現。然而,倘若體育總會能發掘到參與主要國際比
賽的精英運動員,康體局可為該等個別的運動員提供精英培訓。該位業餘體育
協會暨奧委會副會長認為,既然康體局決定興建一個哥爾夫球場,而哥爾夫球
並非重點發展的體育項目之一,康體局亦應為在香港廣受歡迎的保齡球提供更
多培訓設施。

39.張永森議員表示,他覺得康體局似乎認為提供體育設施的現行架構是可行的
,因為該等設施大多由兩個市政局管理,故只要有一個獨立的仲裁者(例如民政
事務局),就地區層面的體育設施的使用事宜作出仲裁便可。康體局主席回應張
議員時表示,康體局對新的體育架構持開明態度。他澄清,精英培訓只是康體
局工作的一部分,而鑑於現時設有上訴機制就兩個市政局轄下設施的使用進行
仲裁,故康體局沒有對兩個市政局在提供體育設施方面作出批評。康體局主席
回應張議員進一步的詢問時表示,在地區層面管理文娛設施的工作不屬《香港
康體發展局條例》的範圍。他表示,體育活動有別於文娛活動,而康體局是政
府提供資助以推廣和發展體育的中介機構或媒體。他個人相信政府及法定機構
應維持較小的組織架構,故他會致力精簡康體局的架構,令康體局能在其職權
範圍內提供有效的服務。

其他事項的討論

40.主席詢問康體局主席有否向各董事局成員發信,要求他們不要向媒介發表個
人意見。康體局主席回應時表示,他曾向董事局成員發出便箋,要求他們不要
向新聞界提供誤導性的資料,因為董事局成員在董事局的會議上有機會發表意
見及化解分歧或不滿。康體局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時強調,他並無禁止個別董
事局成員向媒介發表言論,但他對一些報章的報道表示驚訝,因為據他所知,
在董事局會議上並無成員投棄權票或出現意見不一的情況。

與政府當局與行會議

41.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向議員講述民政事務局提供的
文件[CB(2)1426/98-99(01)號文件],當中載述了政府為體育設施及訓練工作所
提供的資源。議員亦察悉由市政總署擬備的文件[CB(2)1426/98-99(02)號文件]
,以及由區域市政總署擬備的文件[CB(2)1426/98-99(03)號文件]。關於政府對
康體局的資助由1996至97年度的7,840萬元增加至1998至99年度的1億9,278萬
元,主席質疑為何政府當局只要求康體局在增加的1億2,000萬元撥款中,最少
要編配6,000萬元給精英培訓計劃。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文化及康體)回應時解釋
,6,000萬元只是最低的規定,而政府當局認為讓康體局在進行財務規劃時酌情
作出決定是恰當的做法。如有需要,康體局可對精英培訓計劃增撥款項。有關
此事,康體局主席澄清,政府在1998至99年度增加資助實屬必要,因為香港賽
馬會對康體局的捐助已差不多用完。事實上,康體局在1998至99年度撥出1億
900萬元而非6,000萬元予精英培訓計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就公帑的使用
發出更具體的指引,特別是對某公共機構的撥款如涉及龐大的公帑,當局更應
訂定有關的指引。

42.主席多謝康體局、業餘體育協會暨奧委會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

VII. 建議就民政事務總署的宣誓服務徵收費用的條例草案
[CB(2)1426/98-99(04)號文件]

43.應主席所請,民政事務局副局長(2)向議員講述建議就民政事務總署的宣誓服
務徵收費用的條例草案。他表示,民政事務總署所提供的宣誓服務大多是作私
人用途,一般涉及聲明文件為真正副本的宣誓,供就業、旅遊、教育和移民之
用。審計署署長在其第二十四號報告書中建議政府應按"用者自付"的原則,就
作私人用途的宣誓服務徵收費用。政府當局估計,就每項宣誓服務徵收的費用
約為50元,而在律師行作出宣誓的費用一般為數百元。為實施審計署署長的建
議,當局有需要對法例作出修訂。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當局需要3個
月時間推行收費制度。按照現時的工作量計算,預計推行宣誓服務收費制度每
年可為政府帶來大約900萬元的收入。

44.何秀蘭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在立法建議中清楚訂明只會對作私人用途的宣
誓服務徵收費用,而公共機構要求巿民作出的宣誓則會維持免費。民政事務局
副局長(2)證實,當局不會對作公共用途(例如申請公共房屋)的宣誓服務徵收費
用,而此項規定會在立法建議內清楚訂明。劉慧卿議員表示,作為政府帳目委
員會的委員,她支持審計署署長的建議。

VIII. 其他事項

45.關於先前就政府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作報告的討論,劉
慧卿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在日後會議(大概在1999年5月)跟進聯合國委員會審議
香港特區提交的第一次報告後所發表的結論意見。主席對此表示贊同。

46.至於文化體育新架構,主席表示待顧問報告在1999年3月底發表後,事務委
員會會作出跟進。

47.議事完畢,會議於晚上7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