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0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25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9時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蔡素玉議員(主席)
何俊仁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張永森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溫頌安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
楊耀聲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廣播事務)
趙慰芬女士

民政事務局助理局長
李家俊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香港記者協會

主席
廖建明先生

貝爾先生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黃應仕先生

包雲龍先生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
焦惠標先生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冼偉強先生

明光社有限公司

董事會副主席
梁林天慧女士

董事
關啟文博士

幹事
黃順成先生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節目部及外事部總監
陳志雲先生

新聞及公共事務部總監
梁家榮先生

亞洲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公司律師兼公司秘書
陳樹鴻先生

總監 -- 節目採購

陳永雄先生

黃毓民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序言

主席歡迎各團體和政府當局的代表,以及有關人士出席是次特別會議,討論新聞工
作者的專業操守及傳媒的不當報道手法。主席回應程介南議員的詢問時澄清,由於
是次會議旨在概括地討論傳媒的操守及不當報道手法,而非針對傳媒就某些事件所
作的報道,因此沒有邀請個別雜誌及報章的代表出席會議,特別就近日某些不道德
報道手法的事件進行討論。她接著邀請各團體及人士發表意見,並請議員在各團體
或人士陳述意見後提問。討論的要點綜述於下文第2至23段。

II. 與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士會晤
[立法會CB(2)699/98-99及CB(2)737/98-99號文件]

香港記者協會

2.香港記者協會(記協)的代表提到記協曾進行一項以其會員為對象的問卷調查,該
名代表告知事務委員會,調查結果顯示77%的被訪者認為傳媒的操守差於或遠差於
一年前的水平。被訪者亦相信傳媒操守轉壞是因商業競爭激烈所致。然而,只有少
數被訪者支持成立新聞評議會及就傳媒操守立法。不少被訪者認為記協應在沒有政
府或立法機關干預的情況下,加強監察新聞工作者的操守水平。為提高傳媒的問責
性,應設立正式渠道讓公眾就傳媒操守作出投訴及發表意見。

3.記協主席表示,近年已有較多關乎傳媒操守的討論,記協承諾帶頭設立一個傳媒
監察論壇,並會在策劃未來工作時徵詢公眾意見。該論壇會獨立運作,不會從屬於
記協之下;設立論壇的目的基本上是要提高公眾對傳媒操守的意識、進行教育、向
採取不道德報道手法的傳媒施加壓力,以及處理巿民的投訴。他強調,傳媒監察論
壇不應有政府及政界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的參與,而應由業外人士,例如教師、
社會工作者及關注人士組成。記協主席表示,雖然記協設有名為操守委員會的紀律
審裁機制,負責接受及處理有關傳媒操守的投訴,但為提升傳媒的操守,實有必要
設立一個公眾監察機制。為免出現利益衝突,該論壇不應有傳媒工作者的參與。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4.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代表講述該協會對近日某些傳媒的
行為的意見[立法會CB(2)737/98-99號文件]。儘管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並不支持立法
限制傳媒的行為,但協會深信任何大眾傳媒均為公眾托管的財產,故傳媒的負責
人及業內工作者必須知悉其社會責任及恪守道德操守。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資
訊用戶亦應積極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並指出傳媒的缺失。

5.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代表回應鄭家富議員時表示,該協會支持記協提出的建議,
即設立傳媒監察論壇,或成員包括傳媒代表的新聞評議會,但原則是有關機制必須
由傳媒同業自發組成,而且沒有政府或立法會議員的參與。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一向
認為,公眾監察和提高行業的透明度是維護傳媒操守的有效方法。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6.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攝影記者協會)的代表告知議員,該協會在1997年1月至1998年
5月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攝影記者被襲或被強奪菲林的個案有39宗。他指出有關數
字與過去比較已增加一倍,顯示公眾對傳媒的信任程度下降。該名代表提到最近的陳
健康事件時表示,若干個新聞從業員團體曾進行簽名運動,藉以對部分新聞工作者以
不道德手法取得有關此事件的消息表示不滿。收集所得的簽名共633個,並以聲明的
形式在7份報章刊登。劉慧卿議員注意到該項聲明是以記協、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
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攝影記者協會的名義刊登,她詢問為何香港報業公會並非聯署團
體之一。記協主席解釋,該次簽名運動是由新聞從業員發起,故沒有把香港報業公會
包括在內。

7.攝影記者協會的代表回應程介南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他個人並不知悉有任何攝影
記者因拍攝得令人噁心的照片而獲上司獎賞或給予優待。實際上,報章或攝影記者
如刊登不雅或令人噁心的照片,其聲譽會受到不利影響。有關此事,記協的代表請
議員注意記協發表的"新聞圖片需要注意操守問題"一文[立法會CB(2)699/98-99號文
件],當中載述了刊登暴力或不雅照片的準則。新聞從業員須考慮的因素,最重要是
有否真正必要或是否適宜基於正當理由刊登該類照片。

8.攝影記者協會的代表贊同其他團體的意見,認為應設立一個非政府及非法定的公
眾監察機制,從而對傳媒的行為發揮更大的影響力。由於現時已有法例規管傳媒在
某些方面的行為(例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誹謗條例》及《版權條例》)
,對傳媒施加更多法律規管並無必要。該名代表認為,正確的方向理應是消除而非
增訂會妨礙新聞自由的法例。他歡迎行政長官最近表示政府無意設立監察大眾傳媒
的機構。然而,該名代表認為重要的是大眾傳媒應自律,從而令新聞報道的質素維
持在理想的水平。公眾與大眾傳媒之間的溝通必定有助傳媒恪守業內的專業守則。

明光社有限公司

9.明光社有限公司(明光社)董事會副主席向議員講述明光社對近日有關傳媒以不道德
手法作出報道的事件的意見,以及明光社在有關事件上採取的行動[立法會CB(2)737
/98-99號文件]。她強調,向公眾及下一代灌輸有關傳媒角色和職能的知識相當重要
,從而令公眾能對傳媒提出要求。明光社會繼續有關的工作,為公眾提供監察大眾
傳媒的渠道,令公眾的意見得以向大眾傳媒和政府反映。

10.明光社董事會副主席回應副主席時講述她在尋求媒介報道明光社活動時的經驗。
她表示,大眾傳媒往往是選擇性地報道新聞,而且有商業方面的考慮因素;明光社
在透過大眾傳媒向公眾傳播信息方面亦曾遇到困難。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11.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線電視)的代表表示,電視新聞報道必須真實和客觀,而傳
媒亦有社會及道德責任。他表示,無線電視一直堅守下列的傳媒操守原則
  1. 所報道的新聞必須對普羅大眾的生活有影響,觀眾的品味或興趣不
    應視作首要的考慮因素;

  2. 必須以公平和正當的手法採訪新聞;

  3. 應訂定嚴謹的內部編輯指引;及

  4. 新聞報道員及編輯應高度自律。
12.無線電視的代表認為,公眾的意見及回應是監察電視新聞報道的最有效方法,任
何旨在規管傳媒操守的紀律審裁機構只應由傳媒同業而非業外人士成立。他贊同明
光社的意見,認為公眾教育相當重要,並應鼓勵公眾參與監察傳媒的工作。然而,
該名代表提醒議員,在討論傳媒操守時,應把電視的資訊/娛樂節目與電視新聞節
目加以區分。

亞洲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13.亞洲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亞洲電視)的代表向議員講述亞洲電視的聲明[立法會CB
(2)737/98-99號文件]。他表示,亞洲電視設有一個內部監察機制,以確保該台播放
的節目符合法例的規定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的指引。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

14.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新聞工作者聯會)的代表表示,該聯會強烈反對以不道德的
手法採訪新聞,例如向採訪對象提供金錢作為報酬。新聞工作者聯會相信,新聞報
道必須公正持平、真實和客觀。大眾傳媒雖享有新聞自由,但亦應明白本身的社會
責任及必須自律。

黃毓民先生

15.黃毓民先生認為傳媒的行為大多由市場主導,而記協提出的傳媒監察論壇或其發
表的專業守則,對改善傳媒的不當報道手法成效不大。他表示,發行量及收視率/
收聽率等商業原則往往是傳媒負責人首要關注的事項。他認為公眾監察團體向傳媒
施加壓力的成效有限。儘管政治對傳媒的影響力在香港並不明顯,法例對報刊媒介
的規管亦較為寬鬆,但傳媒主要依靠來自廣告的收入維持運作。因此,較重要的是
提升觀眾或讀者的質素,從而向傳媒負責人施壓以促使他們自律。

討論過程

監察大眾傳媒的機制

16.副主席贊同各團體及人士的看法,認為政府應盡量對傳媒實施最少的管制,而監
察的機制應由業界本身或其他團體設立,從而對傳媒發揮影響力。然而,對於公眾
論壇在提升傳媒操守方面的成效,程介南議員表示懷疑,因為新聞工作者須聽從上
司的命令,而上司的首要考慮因素往往是發行量或收視率/收聽率。鄭家富議員贊
同程介南議員的看法。記協主席回應時表示,記協完全知悉"市場主導新聞工作"的
情況普遍,但他相信,加強業內人士的傳媒操守意識和促使他們遵從守則行事是一
項長遠工作。現時實有需要採取行動,以免傳媒的操守進一步轉壞。

17.張永森議員表示,報章或其他傳媒在選取報道甚麼新聞時,須經過多個不同層次
的決策過程,而有關的決定往往涉及社會責任與商業考慮因素兩者間的平衡。他對
一個沒有獎罰機制的公眾監察制度的成效表示懷疑。記協主席回應時表示,他歡迎
各界人士就如何改善公眾監察論壇的成效提出建議。他認為,由於大眾傳媒是公眾
托管的財產,傳媒負責人不應把利潤視為唯一的考慮因素。他希望透過公眾教育向
傳媒施加壓力。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代表認為公眾監察可對傳媒發揮影響力,但他
不會同意為此設立一個正式的監察機制或就此方面立法。劉慧卿議員表示,各團體
或人士並無要求就傳媒操守立法。她較為關注的是應設立一個機制負責接受及處理
有關傳媒操守的投訴。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代表表示,各間電視台現時受到的規管
較報刊媒介嚴格,而前者亦已設立投訴機制。他認為市民或觀眾/聽眾應有權表達
他們的看法,申明他們屬意傳媒播放何種節目或傳遞何種信息。

傳媒專業守則

18.副主席提到記協會員採用的專業守則,他詢問有否一套普遍為新聞工作者或傳媒
業接受的劃一守則。他並詢問有否任何可供傳媒工作者在報道新聞(例如在報道學生
自殺事件)時依循的具體指引。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代表表示,訂定一套劃一的守則
或會發展成為一個規管傳媒的正式架構,因為此舉最終會導致政府立法限制新聞自
由。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傳媒應依循一些基本原則,而不同的傳媒可在合乎現行
法例規定的基礎上採用不同的標準。

資訊娛樂節目

19.劉慧卿議員關注到,市民大眾未必能分辨電視資訊娛樂節目(例如"城市追擊"或"
今日睇真啲")與新聞節目有何不同,因為兩類節目採取的報道手法相若。她詢問資
訊娛樂節目的記者應否同樣接受類似新聞記者的訓練。無線電視的代表澄清,"城市
追擊"提供的屬輕鬆的娛樂資訊而非嚴肅的新聞,觀眾應能分辨兩者的差異。他亦證
實,資訊娛樂節目的記者亦曾受過訓練,並須遵守廣管局發出的專業守則。亞洲電視
的代表指出,"今日睇真啲"是一個綜合性資訊娛樂節目,主要就社會及專題事項作出
報道,而該節目的記者亦須遵守廣管局的專業守則。他補充,亞洲電視設有一個內部
審查小組,負責監察所有非新聞的節目,包括在該台播放的廣告。

20.何秀蘭議員詢問,電視資訊娛樂節目的記者應否亦獲准加入為記協的會員。記協
主席回應時表示,申請者須提供僱主的證明書,證明其從事新聞報道工作,方可獲
准加入為記協會員,而記協會員必須恪守專業守則。有關此事,程介南議員亦問及
新聞報道的定義。記協的代表回應時表示,以往曾有一些關於何謂新聞報道的爭論
,記協在此方面則採取一個廣闊的定義。黃毓民先生表示,新聞從業員本身對新聞
報道有很清晰的概念,他們明白到新聞報道有別於其他實況或專題節目。新聞行政
人員協會的代表表示,他個人不會把資訊娛樂節目的記者視為新聞記者。然而,一
般來說,所有傳媒工作者均應遵守專業守則。

II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21. 主席隨後邀請政府當局就議員所提的關注事項作出回應。

22.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一直採取的政策是盡量對傳媒作出最少的規
管,以保障發表意見的自由。他強調政府當局無意立法或設立一個新機制以監察傳
媒的行為。政府的立場是,教育及公眾監察是維護傳媒操守的較有效途徑。他向議
員保證,新聞自由已於《基本法》中有所訂明。

23.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娛樂事務)提到一個團體建議政府應加強監察大
眾傳媒的工作及在此方面增加人手,他解釋,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已調配足夠人
手執行有關的法例,例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然而,公眾較關注的事項
通常涉及報章或雜誌的編輯政策,而非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分級標準。影視及娛樂事
務管理處會繼續與各關注團體合作加強宣傳及公眾教育,以處理有關問題。

24. 主席多謝各團體和政府當局的代表,以及有關人士出席會議。

25. 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