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參考文件
社區會堂的發展情況

目的

本 文件旨在向各議員簡報自一九八九年下令暫停興建社區會堂以來社區會堂的發展
情況。此外,文件還概述社區會堂發展的現行政策和現時各社區中心/會堂設施的使
用情況。

背景

2.由於部分社區中心/會堂的使用率偏低,當局遂於一九八九年下令暫停實施純粹按
人口數字而"自動"興建社區中心/會堂的規劃標準,待完成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關
於社區會堂的檢討後,再作決定。規劃署已於一九九六年完成了有關檢討,並於一
九九六年年底徵詢公眾意見。

3.其後,當局對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作出修改,修訂本最終於一九九八年定稿。民
政事務總署已聯同規劃署,向十八區臨時區議會簡報檢討結果。規劃署現正預備把
經修訂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關於社區會堂的規定,正式公布實施(請參閱附錄)。

現行政策

4.根據一九八九年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每個社區中心都設有一個社區會堂和一
幢固定樓面面積的福利大樓。社區中心設施是按人口數目來提供的。這些設施分為
地區社區中心、分區社區中心和鄰里社區中心,各有各的最低人口準則。

5.根據經修訂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關於社區會堂的規定,"社區會堂"一詞將用
以取代社區中心。社區會堂的標準建築樓面面積,一般為1 260 平方米。日後興建
的社區會堂一般會納入綜合發展計劃內,而不會自成一個獨立發展項目。此外,
雖然福利服務/設施通常是綜合發展計劃的主要聯用者之一,但並非每個社區會堂
日後都必須與福利服務/設施並存。

6.日後在考慮提供社區會堂時,當局會視乎個別社區的需要而作出決定,所顧及的
因素計有:-
    (i) 人口多寡;

    (ii) 地區特色和區內人士的期望;

    (iii) 有關地區的位置;

    (iv) 附近是否設有社區會堂或類似設施;

    (v) 附近的社區會堂的使用率;

    (vi) 對有關地區的居民來說,附近的社區會堂是否方便易達;及

    (vii) 是否有其他地方可用作舉辦社區活動,以及這些地方是否方便易達。
7.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會在諮詢有關地區的民政事務專員的意見後,評估是否需要在
有關地區提供社區會堂。此外,亦會考慮當地社區的意見和期望。

日後社區會堂的提供

8.為配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內關於社區會堂部分的修訂,民政事務總署已就68幅
預留的社區會堂用地進行檢討,以評估市民對新社區會堂的預計需求。如果確定某
一用地所在地區對社區會堂並沒有急切或特別的需求,該幅用地便會交還政府作其
他用途,例如興建學校或公共屋邨。如果確定有真正需要興建社區會堂,民政事務
總署便會制定具體的發展建議,在預留用地上以社區會堂作為基本設施;再加上其他
設施,或把社區會堂納入鄰近地區的綜合發展計劃內,以便把原來的社區會堂用地
交還政府另作發展。

9.迄今,民政事務總署已獲財務委員會同意批出撥款,在西營盤、旺角和跑馬地進
行三個社區會堂興建計劃。另有12個聯合發展計劃的建議亦已擬備妥當,並正等待
財務委員會批出撥款。此外,民政事務總署正與其他部門緊密合作,以商定另外七
個計劃的具體建議。

現有社區中心/會堂的使用情況

10.當局曾就77個現有社區中心/會堂(42個社區中心和35個社區會堂)的使用情況進行
檢討,結果顯示,大部分社區會堂仍為居民提供真正所需的服務,因此應予保留。
許多社區中心/會堂都錄得頗高的使用率,特別是在週末和晚上的時間。各區民政
事務專員將繼續與地方社區合作,務求進一步改善社區中心/會堂的使用率,以及
鼓勵居民多些在平日積極使用社區中心/會堂。

11.同時,民政事務總署現正探討是否可把小部分極具重建潛力的社區中心/會堂重
建。在一些情況下,把社區中心/會堂和附連的政府建築物重建,並合併為一個綜
合發展計劃,將有助騰出更多土地,以供作其他較急切的用途,這樣可使我們能
夠更善用我們珍貴的土地資源。

12.為配合房屋署的屋邨重建計劃,民政事務總署現正評估應該提供甚麼社區和福利
設施,以應付屋邨和鄰近地區居民的需求。我們認為,聯合發展計劃更能切合社區
的需要,並能騰出更多土地作房屋發展用途。

結語

13.社區會堂可提供一個場地,以集中進行各類社區活動,包括由地方團體舉辦的公
民教育活動、社交聚會、訓練課程,慶祝節目和文娛康樂活動。此外,會堂內的會
議室亦可供區議會、分區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等地方團體舉行會議。遇有天災、
緊急情況和惡劣天氣,社區會堂更可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臨時庇護。由於民政事務總
署的其中一項工作,是推動市民投入和參與社區建設活動,並加強和培養市民團結
互助的精神,因此,我們相信,提供這類社區設施仍是有需要的。我們歡迎各議員
就社區會堂的興建、發展和管理提出寶貴的意見。

民政事務總署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