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審議香港特別
行政區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第18條提交的第一次報告

參考文件


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一次
報告已收納入中國的報告內,並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向聯合國提交。

2.中國報告的聽證會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及二日於紐約舉行。中央人民政府的報
告於二月一日接受審議,而香港特區的報告則於二月二日上午接受審議。

代表團

3.參與是次聽證會的中國代表團由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帶領。香港特區
政府總共派出十名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是次聽證會。香港特區政府
的代表由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先生帶領,其他成員包括民政事務局、教育統籌局
、律政司、社會福利署及衞生署的代表。

二月二日的聽證會

4.聽證會於開始時由秦大使作簡短的介紹。此後,整個特區報告的審議過程則由民
政事務局局長帶領的香港代表全權負責。民政事務局局長以普通話致辭後,則回答
委員會的書面提問。書面提問的答覆已載於附錄A

5.委員會對於香港特區高水準的報告和有關的口頭介紹,以及對委員會提問的詳細
回應,表示讚許。它亦就廣泛的事項提出口頭提問。我們對委員會口頭提問的補充
回應亦已載於附錄B

委員會的結論意見

6.委員會的結論意見及我們對此作出的初步回應已分別載於附錄C及D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



回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提交的一次報告的書面問題

問41 請描述中國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引入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的保留條文的影響。指出保留條文有否包含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抵觸的歧視。亦指出政府有否計劃於一定時間內取消保留條文。

答41 香港居民自回歸中國以來,享受更多人權保障,因為這些權利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已得到明確的保證。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政制
文件,並於九七年七月一日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起生效。
基本法內的一個重要原則是「一國兩制」。因此,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
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第
三章清楚列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香港特區繼續履行人權條約的規定,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亦已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說明有關公約的保留條文於
回歸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公約第29條第 1 款所
作的保留亦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政府一向致力保障人權,包括婦女權利。香港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公
約的條文,但亦必須考慮香港特區的切實需要和獨特情況﹔及基本法和香港
人權法案的條文,以審慎地評估目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可行性。

事實上,因為1981年英國國籍法已不再適用於香港特區,故此,對公約第 9
條的保留條文,已被刪除。餘下的保留條文實在有存在價值。這些保留條文
的目的是維護香港特區現行合乎公眾利益的法律和政策。對於這些保留條文
,香港特區政府已作出檢討,以確定是否:

  • 與基本法相抵觸

  • 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抵觸﹔和

  • 合乎香港特區社會的整體利益。

有意見認為應刪除這些保留條文。香港特區政府歡迎並會認真考慮這些意見
。但直至目前為止,香港特區政府認為有需要繼續維持這些保留條文。如果
日後情況有變,香港特區政府定會檢討有關保留條文的適用性。

問4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沒有就《北京宣言》及《行動綱要》而制訂行動計劃
?如否,為甚麼?政府計劃於甚麼時候制訂?

答42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為《北京宣言》及《行動綱要》的目標而努力,我們為
改善婦女福利的工作已載於公約的報告內。我們於:

  • 第十三條內介紹了協助婦女解決貧窮問題的工作;

  • 第十條內羅列了確保婦女有平等機會接受教育和培訓的工作;

  • 第十二條內展示了為婦女提供各方面的保健服務的工作;

  • 第五條內闡明了預防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工作;

  • 第十一及十三條內介紹了確保婦女有平等的經濟權利和增強婦女的經
    濟能力的工作;

  • 第七及八條內羅列了婦女在所有各級分享權力決策的工作;

  • 第三條內闡述了提高婦女的地位的工作;

  • 第二及三條內介紹了保障婦女的個人權利的工作;

  • 第五條內說明了消除對婦女的角色定型的工作。

問43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否設立國家機制去提倡男女平等及推廣婦女權益?如否,
政府有否計劃於政府高層內設立機構,負責實施公約及將性別事務融入所有
政府政策及計劃中?

答43 由於婦女事務範圍廣大,其實施與每個決策局都有關。正如於特區報告中第
十九段所述,由政務司司長為主席﹑並由各有關決策局高級官員出席的的各
個政策小組已對有關的決策工作作出必需的協調及統籌。

其次,民政事務局負責公約的推廣公作。公約引入至今,我們已向公眾派出
超過一萬六千本公約的文本;為了提高市民對公約的認識,我們更印制了宣
傳小冊子及一系列宣傳品。

《性別歧視條例》更已訂明,平等機會委員會其中一項主要職能是推廣男女
平等。委員會負責執行反歧視法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
視條例》,目的是消除基於性別及家庭崗位的歧視。由此可見,另外成立機
制只會是架牀叠屋,浪費資源的做法。

第一條

問44.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供的數字指出,女性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及諮詢團體
成員中只佔小部份。對於這個情況,政府有何回應及行動?成果又如何?

答44. 法定及諮詢團體的成員都是因本身的專長﹑經驗及社會服務而得到委任。男
女是享有相同獲得委任的機會。

為鼓勵更多具有關專長的人士為法定及諮詢團體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不斷更新及擴充資料庫以儲存願意服務於此類團體人士的資料。婦女團體﹑
專業機構及學術機構等成員均被邀請向資料庫提交資料。部門會於委任成員
時參考有關資料。

此外,為方便有興趣服務於此類團體的人士將其資料加入資料庫內,我們已
將有關的表格上載於民政事務局的網頁。

事實上,近年來服務於此類團體的女性比例已不斷提高。在1998年,此類團
體中已有大約兩成成員是女性,與1995年的16.6%相比已有所提高。此外,
女性成員數目在過去十年間的增長更達119%。

問4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性別歧視條例》中,對性別歧視的定義是否與《消除對
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對性別歧視的定義相符?

答45 《性別歧視條例》對性別歧視的定義為:

"任何人如基於一名女性的性別而給予她差於他給予或會給予男性的待遇,
或對該女性施加一項要求或條件,雖然他同樣地對或會對男性施加該項要求
或條件,但(i)女性能符合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遠較男性能符合該項
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為小; (ii)他不能顯示不論被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的人
的性別為何,該項要求或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及(iii)由於該女性不能符合
該項要求或條件,以致該項要求或條件是對她不利的,即屬在條例任何條文
而言是有關的情況下,歧視該女性。”(第五條)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基於懷孕或婚姻狀況的歧視亦屬違法(第七及八
條)。條例規管的範圍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處置或管
理處所、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會社活動和政府活
動等指定範疇。

由於公約中對“性別歧視”的定義為“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
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
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
權和基本自由”,因此,兩者對性別歧視的定義是相符的。

第三條

問46. 請說明平等機會委員會工作的影響及其職能,包括有關公約的實施。說明立
法會於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交報告後的跟進行動。說明平等機會委員會與非政
府組織的關係。

答46. 平等機會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團體,於1996年 5 月根據《性別歧視條例
》而成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實施《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以及通過調解、調查、宣傳、公眾教育、法律援助
及提出訴訟等,消除基於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的歧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通過立法和行政措施,實施公約的條文。三條反歧
視法例的制訂,以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成立,都有助公約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全面實施。

平等機會委員會1997/98 年年報於1998年12月9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經立法會
秘書處證實,直至現時為止立法會議員仍未有任何跟進行動。

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團體,與非政府組織保持緊密的聯絡。例如,委員
會職員探訪非政府組織,以瞭解他們的意見及關注的問題。

第五條

問47. 請闡明《家庭暴力條例》在處理婦女遭受暴力對待的問題上的成效如何?家
庭暴力事件中的受害婦女可以獲得那些服務?

答47. 根據《家庭暴力條例》,法院收到婚姻一方的申請後,可頒發禁制令,制止
婚姻的另一方騷擾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任何兒童;禁止婚姻的另一方進
入婚姻居所、婚姻居所的某指定部分或某一個指定範圍;飭令婚姻的另一方
准許申請人進入或留在婚姻居所或婚姻居所的某指定部分(第三條)。

此外,在頒發禁制令當時或在禁制令生效期間的任何時間,若法院信納婚姻
的另一方曾使申請人或有關子女蒙受身體傷害,則可將逮捕權附加於禁制令
,授權警務人員拘捕任何違反禁制令條款的人士(第五條)。家庭暴力事件的
受害人若感到本身的安全受威脅,可根據《家庭暴力條例》或法院的固有司
法管轄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配偶發出禁制令。符合資格並有足夠理據的申請
人可得到法律援助,辦理有關離婚、子女管養權或附屬濟助的法律程序。

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人可以使用多項社會福利服務。社會福利署和非政府機
構所共管的65間家庭服務中心都位於交通方便的地點,可提供家庭輔導和個
案工作援助,並在有需要時轉介受虐待配偶接受其他的福利援助,例如臨時
庇護、房屋援助等。受虐待婦女可向最就近其居所的家庭服務中心尋求協助
及參加由社會福利署小組工作部和受資助的兒童中心及青年中心主辦的支援
小組。事實上,一些資助機構更協助受虐待婦女組成互助小組。

此外,這些婦女也可獲得臨床心理學家提供服務。為了幫助消除家庭暴力造
成的壓力和解決其他有關的問題,當局更提供一些支援性服務,包括家務指
導服務、家務助理、幼兒服務等,至於需要經濟援助的人士或家庭,可向社
會福利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同時,他們也可申請慈善信託基金
,這些基金旨在向遇到特殊或緊急情況的有需要人士或家庭,直接提供暫時
性的資助。

問48. 請說明當局處理家庭暴力的各項措施。現時共有多少間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
而設的庇護所?警務人員是否有受過專門訓練,使他們知道處理家庭暴力個
案的手法,是有別於處理其他罪行的手法的?

答48. 香港特區政府和多個非政府機構正採取多項措施,以協助防止和處理家庭暴
力問題:

  • 由79位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提供服務,務求改善家庭生活的質素,
    並防止發生家庭破裂的情況;

  • 在全港各區設立19個家庭資源及活動園地,以作為一個匯聚點,讓
    區內家庭到來尋求輔導、培養相互協助,並讓他們建立社交網絡;

  • 社會福利署和一些非政府機構,例如明愛及和諧之家等,都設有熱
    線服務,為家庭關係陷入危機而需要協助的夫婦或人士,提供資料
    及查詢服務;以及

  • 一如本公約報告第35(j)段所述,當局成立了一個防止虐待配偶的跨
    部門工作小組,以處理虐待配偶的問題。1998年,工作小組展開了
    一項宣傳運動,教導市民認識家庭暴力的禍害,並鼓勵有問題的家
    庭及早尋求專業輔導。此外,當局亦已在電視及電台播放宣傳短片
    和聲帶,兩輯電視劇已分別於8月及9月播出。當局又在11月派發一
    套彩色印刷的資料冊,介紹為受虐配偶提供的各項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時共有三間婦女庇護所,分別是恬寧居、和諧之家及維安
中心。每間庇護所都提供40個宿位。它們每天24小時運作,而維安中心更24
小時接受入住申請。這三間庇護所為入住的受虐待婦女及其子女提供住宿、
小組工作服務、互助小組活動和康樂活動。1997年10月至1998年 9 月期間,
該三間庇護所的平均使用率為69%。

警方非常重視家庭暴力行為,並把家庭暴力列為暴力罪行。警方自1997年 7
月起,便把家庭暴力的課題納入警務督察訓練課程內,而同年 6 月更把上述
課題納入新聘警員培訓課程內。此外,警方又印製了新的教官手冊。自1997
年 8 月以來,和諧之家的教育主任一直為前線警務人員舉辦講座,以加深他
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問49. 請述說當局在立法及其他措施方面如何處理其他侵犯婦女的暴力行為,包括
性暴力和性騷擾?

答49.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各類性暴力,包括亂倫、強姦和肛交,均屬違法。
《性別歧視條例》第23條把性騷擾定為違法行為。至於其他形式的暴力行為
,如涉及殺人、襲擊、強行擄人或禁錮、非法墮胎等,都屬違犯《侵害人身
罪條例》的行為。

當局採取了多項措施,以打擊性暴力。《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已於1997年
4月獲前立法局通過,並由1998年5月起開始實施。該條例提高各類性罪行的
刑罰,例如非禮十六歲以下兒童的最高刑罰已由監禁五年增加至十年。(各項
性及有關罪行最高刑罰的修訂載於附錄A。)

我們將在本個立法會會期提出法例,授權執法機關取得體內樣本(如精液)
和非體內樣本(如毛髮),以偵破各種嚴重罪行,包括性罪行。

警方除了把犯事者繩之於法外,更強調應以同情的態度調查性暴力的案件。

平等機會委員會亦採取種種措施,宣傳並教育公眾如何處理性騷擾問題,例
如印製有關防止及處理性騷擾的訓練教材資料套,協助個人和團體防止及處
理這類個案,該資料套亦已送交委員會參考。

社會福利署家庭服務中心和非政府機構的個案工作者又為性罪行及有關罪行
的受害人,提供外展及個案工作服務。情緒受創的受害人可獲得輔導開解。
至於其他支援服務,包括婦女庇護所轉介服務、經濟援助、幼兒服務、房屋
援助(如體恤安置、家務指導服務等等),社署家庭服務中心或醫務社會工作
部的個案工作者亦可視乎需要,作出有關安排。

問50. 關於女性及男性的不同待遇問題,當局曾經修訂有關的法例(見報告內第14
段),請闡述有關修訂的作用。

答50. 報告內的第14(a)至(f)段已概述法律修訂的作用。以下是一些補充的資料:

  • 《稅務條例》:在1989年通過有關修訂前,已婚婦女與其配偶須合
    併評稅。由於採用累進方式來計算稅率,與夫婦分開評稅相比,合
    併評稅通常會為有關夫婦帶來較高的應課稅入息總額及較高稅款。
    在通過了有關修訂後,已婚婦女可選擇與其配偶分開評稅,其已婚
    身分與其應繳納多少稅款並無任何關係。

  • 《婚姻條例》:在1997年通過有關修訂後,母親可享有與父親一樣
    的父母權利,即可以同意其16至21歲的子女結婚。

  • 《婚姻訴訟條例》:在婚姻法律程序方面,法庭須信納其有司法管
    轄權去接受有關呈請。過去,有某些特別理由是僅適用於女性而不
    適用於男性的,有關修訂已糾正了這個情況。就以通姦理由而提出
    的離婚申請而言,被指稱通姦的男女雙方所獲的待遇過去一直存有
    差異,不同的地方是女通姦者可否成為共同答辯人完全由法庭酌情
    決定。現在,除非獲得法庭豁免,男通姦者及女通姦者,均會成為
    共同答辯人。至於受供養子女的定義,過去一直是指尚未達到18歲
    的未婚兒子及任何年齡的未婚女兒。有關修訂消除了兒子及女兒之
    間所存在的年齡差別。現時受供養子女的定義為任何未滿18歲的子
    女。

  •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過去只有妻子可以申請贍養令;現在妻
    子和丈夫雙方均可作出申請。

  • 《破產條例》:過去一直有提述有關男性債務人的「妻子及妾侍」
    。該些字眼被認為在性別上存有偏頗,因此已為「配偶」一詞所取
    代。

  • 《公司(清盤)規則》:在一款下令「已婚女士及法律代表繳付款額
    」的表格中,「已婚女士」一詞被認為在性別上存有偏頗,故已被
    刪除。

  • 《商船條例》:一條規定將已故海員的財產交還其「遺孀」的條文
    被認為在性別上存有偏頗而被廢除;另一條條文提述從事海洋捕魚
    業的「未滿16歲男童」的字眼,亦因意味女童並不包括在內而被廢
    除。

問51. 請介紹“香港性別平等機會調查”的結果。有否按這些結果制訂任何計劃?

答51. 上述調查以隨機抽樣方式訪問了2,020位16歲或以上,並具有普遍社會人口
特徵的人士。

結果主要包括:

  • 女性及教育程度較高的被訪者對傳媒及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較為敏
    感,但對傳統以家庭為中心的性別角色則較容易接納,並較支持女
    性擔任政治和社會領袖;

  • 就業人士認為在工作上遇到的性別歧視較沒有工作的人士少;

  • 未婚人士對在工作上遇到性別歧視較已婚人士更為敏感;

  • 不論男女都把因懷孕而被辭退、女性工作時被騷擾及按性別區分福
    利制度等做法,視為最明顯的性別歧視方式;

  • 男性比女性對性別定型較敏感;

  • 與女性的性別定型比較,受訪者較注意男性的性別定型;

  • 大眾普遍認為,傳媒對女性的歧視較對男性嚴重;

  • 約有一半的被訪者對傳媒報導性別平等的方式表示不滿;

  • 大部分被訪者指出,薪酬差距是工作場所最常見的性別歧視形式。

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上述的調查結果,推出以下各項活動:

  • 舉辦免費講座(包括星期六的講座),推廣有關平等機會的法例;在
    1998年,委員會共舉辦了251個講座,參加人數達到76,000人;

  • 製作兩套教材資料套,包括「預防及處理性騷擾」及「認識男女平
    等就業機會」;

  • 推行「平等機會社區參與資助計劃」,資助推廣性別平等的社區活動;

  • 印製良好管理常規單張,宣揚平等就業機會的信息;

  • 定期與傳媒會晤,推廣平等機會的信息。

部分有關的教育資料,如教材資料套及良好管理常規單張,已於審議前分發
給委員。

問52. 請說明政府採取什麼措施,俾能在消除香港社會對性別定型的觀念的過程中
,克服各項具體障礙,包括文化和傳統習慣方面的障礙。

答52.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消除香港社會對性別定型的觀念。消除這些觀念成功
與否,主要取決於教育方面的工作能否貫徹推行。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成
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其中一項主要職能,便是執行《性別歧視條例》和《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包括以人人不論性別和家庭崗位均享有平等機會為主
題,推行各項宣傳和教育活動。委員會為推廣上述條例,已經舉辦了多項活
動,詳情已在第一次報告第24段中載述。平等機會委員會剛於1999年 1 月16
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了為期36個月的巡迴展覽及表演。在1998至99年度,政府
已分別撥款850萬港元(110萬美元)和600萬港元(80萬美元),用以推廣《性別
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政府並推行公民教育,不斷向市民灌輸尊重人權,包括平等機會的概念。公
民教育委員會把人權教育視為公民教育其中重要的一環。

有關兩性在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方面享有平等機會的觀念,已納入中小學
的正規課程和非正規課程內。教育署積極鼓勵學校讓女生和男生都有機會修
讀課程的所有學科。

此外,在常識科、公民教育科、社會教育科、宗教教育科和通識教育科等科
目的核心課程綱要內,已加入了男女平等和尊重彼此需要的觀念。此外,教
育署已發出《學校性教育指引》和《學校公民教育指引》,建議把數個有關
男女平等的題目列為班主任堂、輔導堂和課外活動的討論題目。

教育署還製作了課程教材,協助學校推廣男女平等的觀念。在發展課程教材
和覆檢教科書內容時,教育署都注重維護男女平等的原則,避免有性別偏見
和性別定型的觀念。

第六條

問53. 賣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合法?如屬違法,娼妓和嫖客是否均會被檢控?
經營妓院和安排及依靠他人賣淫為生是否犯法?如屬犯法,這些罪行的刑罰
為何?

答53. 身為娼妓或僱用娼妓在香港不屬違法。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如“娼妓”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當局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提出
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個月,但該行為必須是在公眾地方或在
公眾面前進行的。第147條旨在規管個人的行為,而並非針對賣淫本身。

同樣地,任何人聘用或僱用娼妓也絕不屬犯法或刑事罪行。“嫖客”可能在
僱用娼妓期間犯了其他罪行,如強姦、與未成年人士性交及在公眾地方猥褻
暴露身體等。但這些其實並非與他僱用娼妓有關。

有關“經營妓院”的罪行有以下各項:

  • 《刑事罪行條例》第 139 條訂明,任何人經營、管理、協助管理,或
    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賣淫場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則為十年。
    這是經常被引用來提出檢控的條文。

  • 該條例第140至145A條針對有份參與控制用作賣淫的處所或用作經營
    賣淫場所的擁有人、租客和佔用人。經常被援引的條文包括第143和
    144條;這兩條條文規定,任何人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每一項的最高
    刑罰為監禁七年。

  • 如處所屢次被裁定是用作與賣淫有關的活動,法院會在有關人士提出
    申請後,按照該條例第153B條作出封閉令,將該處所封閉六個月。有
    關規定的全文載錄於第153A至153O條。

  • 第147A條禁止任何人展示宣傳賣淫的標誌;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
    禁十二個月。

“安排及依靠他人賣淫為生”的有關罪行為:

  • 第130條規定,任何人窩藏、控制或指示另一人,意圖使該人與他人
    作出非法的性行為或旨在使該人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
    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 第131條規定,任何人促致另一人成為娼妓,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 第129條規定,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作賣淫活動的最高刑罰為監
    禁十年。

  • 第132、133和135條規定,促致和鼓勵未成年人士或弱智者賣淫為犯
    法行為。三條條文所訂定的最高刑罰分別為監禁五年、十年和十年。

  • 第137條規定,任何人明知而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這條條文是較常被援引的。

問54. 請說明用以對付販賣婦女和女童的立法措施及其成效,並說明有關管制婚姻
介紹所,尤其是那些安排本地婦女與外國國民結婚或安排“郵購”新娘的介
紹所的法例和政策。

答54. 《刑事罪行條例》第 126 條訂明,任何人非法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
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十年。第127
條亦規定,任何人帶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意圖使她與 多名或
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此外,該條例還訂明,
凡將任何人帶進或帶出香港賣淫,亦屬犯罪。

《侵害人身罪條例》禁止販賣和綁架任何人,包括婦女和女童;否則,一經
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該條例又禁止任何人非法帶走任何14歲以下的
兒童,意圖剝奪其父母或監護人對該兒童的管有;違犯者一經定罪,可判處
監禁七年。

由一九七九年七月開始,入境事務處接手負責生死及婚姻登記的職務。婚姻
登記官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擔任,負責婚姻登記和提供《婚姻條例》所規定的
其他有關服務。根據該條例,在香港特區內締結的婚姻須為一夫一妻制的婚
姻。任何擬結婚的一方必須先符合一些基本的法例規定,方可發出擬結婚通
知書供登記官存檔:

  • 擬結婚雙方必須年滿16歲。如任何一方已足16歲但未滿21歲,則須取
    得《婚姻條例》附表 3 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但如果無法覓得有
    關人士簽署同意書,則擬結婚雙方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以取得其同意;

  • 受某一程度的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雙方不准結婚;

  • 精神錯亂或精神不健全人士不符合訂立婚約的資格;及

  • 合法配偶尚存的人士不准結婚。

法例對擬結婚雙方所居留的國家並無訂立任何限制。現時,擬結婚雙方在婚
姻登記處或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前,其中一方必須先以訂明表格向婚姻登
記官發出擬結婚通知書。根據同一條例,通知書會在登記官的辦事處存檔和
展示,之後雙方才舉行婚禮。倘若擬結婚的其中一方不在香港特區境內,則
不論其是否為外國國民,登記官都會接納其提交身分證明文件副本,惟有關
正本必須在結婚當日出示。

任何人在香港特區都有自由與另一人結婚,惟雙方須符合上述條件。無論雙
方是否本地人或如何認識,都不會影響他們結婚的權利。不過,如發現一名
外籍人士藉假裝結婚以取得香港居留權,則入境事務處可考慮根據《入境條
例》第11(6)條縮短其留在香港的期限。

第七條

問55. 請闡述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什麼措施去鼓勵女性參與政治生活。這些措施的
成效如何?

答5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些權利受
《基本法》保障,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當中訂明香港特別行
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任何人士不會直接或間接因其
性別而符合或喪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中成為投票人或候選人的資格。

在鄉村選舉方面,政府已積極提倡男女有平等機會參與鄉村選舉,並向政府
在新界事務方面的法定諮詢機構,即鄉議局清楚表明,政府的立場是男女在
選舉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權利。鄉議局對此全力支持,並制定規則範本,當中
規定在村代表選舉中,男性和女性均可享有一人一票和同等的選舉權。到目
前為止,超過95%的鄉村已按照規則範本選舉村代表。預計於1999年3月完成
的新一輪村代表選舉,也會按照這些規則進行。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
何村代表如非經由女性可與男性在平等的條款下以候選人、被提名人、投票
人或其他有關身分參與的程序中選出,其身分將不會獲得政府確認,並且沒
有資格參與鄉事委員會和鄉議局的選舉。

女性參與公共事務的人數不斷增加,情況如下表所示:



行政會議 立法會 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
年份
1987 2(14.3%) 6(10.5%) 7(23.3%) 2(5.6%)
1992 3(21.4%) 7(11.5%) 7(17.5%) 1(2.8%)
1996 3(23.1%) 7(11.7%) 4(9.8%) 3(7.7%)
1998 4(28.6%) 10(16.7%) 6(12%) 6(12%)

問56. 請列出香港特區各級司法機構(包括裁判法院)內男女法官/司法人員的比較
數字,並說明可確保女性人員能晉身司法機構高層職位的各種措施。

答56. 截至一九九八年年底為止,香港特區各級法院女性與男性法官和司法人員的
數目如下:

法院級別 女性法官/司法人員數目 男性法官/司法人員數目
終審法院法官 0 4(不包括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4 31
區域法院法官 7 26
裁判法院裁判官
(包括特委裁判官)
15 68
司法常務主任及
副司法常務主任
2 3


香港特區司法人員的聘用資格,在法律上已清楚訂明。當局是根據候選人的
法律專業能力、性格是否適合擔任司法工作以及個人操守等因素來作評核。
在委任的過程中,性別並非考慮因素之一。

第十條

問57. 請指出性教育是否已包括於學校課程之內。於那個年級開始教授?

答57. 性教育已包括於所有級別,包括由學前教育至高中的正規(以學科為本)及
非正規教育(通過講座、展覽、調查等)課程中。於1997年由教育署出版的
《學校性教育指引》中提倡校本性教育,並提議每年小學放於性教育的時間
最少為十節(六小時),於初中則為十八節,於高中則為二十三節。由課程
發展議會制訂的性教育課程並非為某一性別而設,學校應保證不同性別的學
生有同等學習機會。於實行某一課程前,學校應考慮其教育目標、背景、以
及學生的能力、需要及興趣等。

問58. 說明政府如何應付於就業方面對30歲以上婦女的歧視。指出於就業人口中婦
女全職及兼職工作的比率。

答58. 政府制作並於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期間於電視播放了宣傳短片,鼓勵僱主
於聘用僱員時應考慮其能力而非年齡。另一個宣傳短片則鼓勵僱主不要以年
齡作為聘用的考慮因素。《僱傭實務指引:消除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已廣
泛分發給僱主、僱員及其機構,建議如何於各種僱傭情況下避免歧視。我們
現正進行調查,主要用以瞭解公眾對年齡歧視及政府所採取的措施的意見。

事實上,並沒有強烈證據顯示三十歲以上的女性受到歧視。可能由於經濟轉
型,部份聘請此類女性的本地生產行業正在萎縮,而令人產生有關印象。很
多被解僱的工人都缺乏教育、專業資格或技能,因此於求職時出現困難。為
解決此問題,僱員再培訓局已提供了全日或兼讀課程,主要針對年過三十而
教育程度為初中或以下的人士。自1992 年成立以來,僱員再培訓局為
273,000名人士提供培訓,其中有81%為女性,60%為三十至五十歲的女性。
接受培訓後,於1997/98年間有大約75%的女性成功求職(相比男性的78%)。

1998年9月至11月期間,香港的勞動人口為339萬人,其中206萬為男性,134
為女性,男女勞動人口參與率分別為75.6%及 48.7%。其中的320萬人正在就
業(男性為194萬,而女性為126萬)。女性的失業率(4.7%)及就業不足率
(1.6%)較男性為低(分別為6.3%及3.8%)。

我們並沒有定期搜集從事全職及兼職工作人口的數字。不過,於1998年 9 月
至11月前七日有關僱員工時的統計數字如下:

於統計前七日的工作工時 男性 女性 總計
少於20 48200 41800 90000
20-29 67300 63000 130300
30-34 45700 28000 73600
35-39 149100 160600 309700
40-44 447900 384800 832700
45-49 509500 240300 749800
50-54 161600 96700 258300
55-59 24600 10400 35000
超過60 193100 188700 381800
總計 1646800 1214400 2861200


問59. 《性別歧視條例》是否規定要實行同值同酬?

答59. 《性別歧視條例》並沒有指明要實行同值同酬。

由平等機會委員會出版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鼓勵僱主積極地實
行同值同酬的原則。

我們支持幫助實踐平等的建議。但由於同值同酬在香港仍然是很新的概念,
我們要小心處理並提出較具體的建議以協助實施。平等機會委員會因此正委
託跨大學小組,對有關的可行性進行研究。研究尚在進行中。

《性別歧視條例》第11條規定如僱主在僱用的條款上歧視女性,即屬違法。
因此,當僱主聘用員工時,聘用的條件不應因性別而有所不用。受屈人士可
就此等非法行為向法院申請賠償(第76條)。

問60. 請說明是否有法例保障女性於工作場所免受性騷擾及暴力對待;如是,請說
明其作用。

答60.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於工作場所內的性騷擾屬違法行為(第23條)。任
何人如對女性進行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
的要求或就一名女性作出她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在有關情況下,一名
合理的人在顧及有關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即屬性騷擾(第 2 條)。直至現在,平等機會委員會共收到72宗有關性騷擾
的投訴,其中一宗以民事訴訟解決。

此外,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該名女性做成一
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的工作環境,亦屬違法。

至於其他形式的暴力行為,如涉及殺人、襲擊、強行擄人或禁錮、非法墮胎
等,都屬違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行為。

問61. 試描述為公共和私人界別職員提供的幼兒服務。

答61. 為公共和私人界別職員提供的幼兒服務並無分別。至1998年11月底為止,日
間育嬰院及日間幼兒院名額分別為1,607個及41,902個。

正常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早上八時至晚上六時,星期六早上八時至中午一
時。部份幼兒園延長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由早上七時半或八時至晚上六時
半或七時,星期六則由早上八時至晚上六時。現時共有五間幼兒園提供七十
個延長服務時間名額。

截至1998年11月30日為止,全港共有200個住宿育嬰和132個住宿幼兒服務名
額。住宿幼兒服務是全日二十四小時及全年提供的。此項服務是免費的,由
政府全數資助。

政府已有足夠資源於1999至2000年度額外提供3,197資助日間幼兒院名額。

問62. 請說明《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規則的作用。

答62.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於1997年訂立。條例目的是要以法例管制所有工業
及非工業工作場所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於此條例下制訂的附屬條例,則容許
政府制訂在工作場所的最低安全及健康標準。

問63. 請說明為公約第十一條引入有關法例(特別是有關退休保障)的保留的影響。
請說明為第十一條第2款引入有關就業的最短服務期保留的影響。

答63. 香港現時並沒有強制性全民退休計劃。現時是由僱主決定(1)向僱員提供的退
休保障的內容;(2)退休年齡及(3)由僱主及僱員供款的比率。退休保障計劃
必須符合《職業退休保障計劃條例》的規定。因此,有部份僱主可能會訂立
了含有性別歧視條文的計劃,包括男女退休的年齡、供款比率及享有不同保
障。於《性別歧視條例》生效前,這些條件是合法的。由於《性別歧視條例
》並沒有追溯效力,因此要引入保留條文。

公約第十二條第 2 款沒有提及是否於僱傭關係開始時已需提供懷孕保障及福
利。我們引入此項保留是由於《僱傭條例》規定於享受懷孕保障及福利前,
必須滿足法定的服務期。雖然特區引入此項保留,我們認為特區已提供足夠
的懷孕保障及福利,並且平衡了僱主及僱員的利益。特區法例提供的保障已
比很多國家優越(雖然於某些此類國家中懷孕保障是由國家或需供款計劃提
供,與特區由僱主提供的情況不同)。

問64. 請述說外地勞工(特別是家庭傭工)的工作條件。他們是否與本地勞工享有相
同的福利?

答64. 《僱傭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為本地勞工及外地勞工提供相同的福利。由於
外籍家庭傭工的工作地點是住宅而非工廠或商業環境,因此有關職業安全及
健康的法例並不適用於本地或外地的家庭傭工。

外地勞工及外籍家庭傭工於其僱傭合約中已訂明最低工資,並指明僱主需提
供膳食、住宿及免費醫療。相對地,雖然某些僱主也會向本地僱員提供這些
福利,但並沒有法例的規定。本地勞工亦無法定最低工資。

第十二條

問65. 請說明流產於香港的法定地位。香港是否提供免費的家庭計劃服務?

答65. 正如公約報告第 133 段提及,《侵害人身罪條例》訂明,如果兩名註冊醫生
真誠達成意見,認為繼續懷孕對孕婦或嬰兒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
則可由認可醫院或診所的註冊醫生為該孕婦終止妊娠。

全港50間母嬰健康院提供家庭服務指導及服務,包括輔導及跟進服務。此服
務只象徵式收取港幣一元(約為0.13美元)作為服務費。

第十五條

問66. 說明公約第十五條的保留的影響。

答66. 這條保留條文的目的,是讓香港保留權利,對於在香港法例下無權進入香港
及在該地停留的人士,不分男女,實施有關管制出入境的法例。至於香港居
民的出入境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一條已作出明確保障。

問67. 試描述《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的影響。說明就公約第十五條引入的保留對
女性的影響。

答67. 《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規定所有繼承的土地,包括農地和非農地,均不受
《新界條例》第II部所規管,因而廢除了禁止婦女繼承新界土地及物業的限
制。

於《新界土地(豁免)條例》制訂以前,於土地或物業持有人身故以後,如沒
有留下遺囑,土地或物業的繼承會依照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執行。實際上,
這種繼承法限定土地只傳男丁。於條例制訂以後,女性會依據無遺屬死亡的
原則繼承新界土地,因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與男性享有相同繼承新界土地
或物業的機會。

本保留條文是為了容許繼續在香港特區實行使新界男性原居民得以行使某些
關於財產的權利的法律,當中包括新界原居民或其合法公系繼承人所持有土
地或財產提供的租金優惠。《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及《基本法》第一百二
十二條保障了新界男性原居民的租金優惠。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1997年 9 月成立委員會檢討小型屋宇政策。我們預
計有關檢討可於1999年完成。

第十六條

問68. 請指出在家庭法律方面,如有關婚姻、離婚、離婚後的財政安排、配偶死亡
、及監護權等,是否符合公約第十六條。

答68.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約報告第十六條詳述了有關家庭的法律。於《婚姻條例》
、《婚姻訴訟(修訂)條例》、《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
條例》中對女性和男性作出不平等待遇的條文己被修改。它們現時已符合公
約第十六條的條文。

問69. 請說明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中對同居的規管。

答69.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不禁止同居。

如同居者關係破裂,任何有關物業的糾紛可據普通法於法庭解決。如已訂立
遺囑,則事實配偶於遺產及承繼權方面與夫婦並無分別。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無需就該名子女的出生而申報資
料。但是,如該名子女的父母或母親提出要求,並獲得法院的聲明書,則應
於登記紀錄內加入子女的父親登記。如於父母的權利上,例如在監護權或贍
養費問題上產生爭端,則可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解決。

此外,《家庭暴力條例》亦適用於有同居關係的人士。因此,選擇同居的女
性於此條例下所獲得的保障與已婚女性相同。





附錄A

性及有關罪行最高刑罰的修訂


條目 罪行 最高刑罰(入獄年期)


增至
47(1)(i) 男子與16歲或以上女性亂倫 7 14
47(1)(ii) 男子與13至16歲女童亂倫 7 20
47(3) 企圖或煽惑16歲以下女童亂倫 2 10
48 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7 14
125 與弱智者性交 5 10
126 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5 10
128 帶弱智者離開父母或監護人為使其作出
性行為
7 10
129 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 7 10
131 導致賣淫 7 10
133 促致弱智者與人非法性交 5 10
135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
導致或鼓勵他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5 10
137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5 10
139 經營賣淫場所 2 3


(簡易程序定罪)


7 10


(公訴程序定罪)
143 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 2 7
144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經營作賣淫場所 2 7
145 租客等准許處所或船隻用作賣淫 2 7
146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5 10
147A 禁止宣傳賣淫的標誌 六個月 十二個月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就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提交的第一次報告提出的口頭提問

補充回應


我們對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的口頭提問,作出以下的補充回應: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保障

根據勞工法例,外籍家庭傭工可享有與本地家庭傭工相同的權利和保障。《僱傭條
例》就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分娩保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終止僱傭合約、職工會不受歧視的保障,以及免受不合理解僱、不合理更改僱傭
合約、不合法解僱的保障等範疇,都訂明了最低標準。此外,《僱員補償條例》亦
訂明僱員如果死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需要長期接受照顧、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
外科器具和接受有限度的醫治時,可以獲得現金補償。與本地家庭傭工不同的是,
外籍家庭傭工也可享受最低工資的保障及其僱主負擔的膳宿供應和醫療照顧。

同值同酬

《性別歧視條例》目前並沒有特別提及同值同酬的原則。不過,根據該條例編製的
僱傭實務守則,已鼓勵僱主逐步推行同值同酬的政策。我們支持有助實現平等的建
議。事實上,平等機會委員會現正就這方面的可行性進行研究,研究結果有待公佈。

女生退學率

一如香港特區就公約提交的第一個報告附件E所指出,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女生
實際退學率僅為0.245%;而其中女生佔所有退學學生的百分率為46%(其餘54%為男
生)。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女生退學率為0.223%。而男生在這兩個年度的退學率分
別為0.263%和0.270%。由此可見,男女生兩者退學率的比較和每年度與上年度同期
數字的比較,從統計學上看並沒有顯著差別。

性服務提供者可享有的醫療服務

跟香港特區其他巿民一樣,娼妓(或更恰當地稱為性服務提供者)也享有由醫院管理
局和衞生署提供的廣泛醫療服務。衞生署的社會衞生科特別為所有性服務提供者提
供以下服務,費用全免:

  1. 健康輔導和性病教育;

  2. 追尋病源(與病人有性接觸的人士),並提供外展服務(包括到她們的工作地點
    進行探訪);

  3. 身體檢查,包括愛滋病毒測試、梅毒和子宮頸抹片檢驗,視乎情況需要;

  4. 治療各種性病。如有需要,社工會協助性服務提供者另覓工作,使她們可以
    立足社會,維持一般的日常生活水平;

  5. 派發健康教育資料,並提供有關的社區支援小組資料,以加強對性服務提供
    者的社區支援。

  性服務提供者可於社會衞生科診所優先獲得診治,而毋須預約。



附錄D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的第一次報告的結論意見

初步回應


政府歡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委員會)於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
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第18條提交的第一次報告後所發表的
結論意見。

政府歡迎委員會讚賞香港特區派出高層代表團出席聽證會,以及“按時”提交了一
份“結構嚴謹而內容充實”的第一次報告。當局又歡迎委員會讚揚政府“就報告所
作的口頭介紹,以及就委員會的提問作出詳細的口頭和書面回覆,包括提供有關的
統計資料”。

政府尤其重視委員會歡迎《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男女可享有的人權
和基本自由的保障。

委員會於結論意見中,亦讚揚了多項積極的措施,包括中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公約仍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香
港特區政府利用互聯網等方式,積極推廣公約;以及政府最近通過和修訂了多項法
律,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是於一九九五年制定的《性別歧視條例》和隨後成
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會又對香港市民的高度讀寫識字能力及政府所推行的免
費普及基本教育制度,表示滿意。

政府又注意到委員會對若干事項表示關注,並就有關問題提出建議。政府會仔細研
究委員會提出的各項問題和建議。

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特區政府除了制定《性別歧視條例》之外,並沒有在憲法裏包含
對歧視一詞的定義。《基本法》第八條已經訂明,香港原有的法律予以保留,因此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除了那些已被當局宣佈為與《基本法》有抵觸的條文之
外,其餘條文仍繼續有效,包括第一條有關保障男女能平等享受《香港人權法案》
所包含的權利。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條,已包含於我們的
憲制文件,即《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一條是以《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條為基礎的。

政府注意到委員會建議政府設立一個高層中央機構,去發展及協調以婦女為重心的
政策。由於婦女事宜涉及多個政策範疇,因此現時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並由各
有關政策局高層代表列席的政策小組,已發揮了這個作用。

委員會關注在人人享有平等普選權的原則下,女性在各選舉界別中的代表性。女性
和男性在香港特區同樣享有投票和參選的權利;事實上,這項權利是受到《基本法
》所保障。在香港特區,性別並非界定一個人有否投票和參選權的原則;政府並不
認為現時的選舉制度對女性平等參與政治構成系統性障礙。而正如《基本法》第六
十八條所訂明,政府最終目標是使立法會全部議員都由普選產生。

政府亦致力於鄉事委員會的選舉中提倡男女平等的原則。根據《性別歧視條例》,
如鄉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不是由女性可平等參與的過程產生,便不會被政府
承認。

委員會對女性參與公共生活的情況表示關注。關於這點,政府盡力確保在招聘公務
員時不會有性別歧視。遴選的準則是不論性別,一律以申請人的專長來作取捨。同
樣,在委任司法人員時,性別亦非考慮因素之一。司法人員的委任資格已在法例中
訂明。在評估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司法人員職位時,只會考慮其在法律方面的專業
能力、性格和個人操守。

政府在考慮委任諮詢和法定團體的成員人選時,男女均一視同仁。委員會建議政府
在委任婦女加入這些團體時,採取如配額制度等積極措施。對於這項建議,我們認
為有違按個人專長來作取捨的委任原則。不過,我們會繼續鼓勵更多具備有關經驗
和專業知識的婦女,加入這些團體服務。此外,我們更會定期更新和收錄更多願意
於這類團體服務人士的資料於資料庫中,並會邀請各婦女團體的成員表明是否願意
為這些諮詢和法定團體服務。

政府注意到委員會關注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所提供的服務。事實上,政府已成立一
個防止虐待配偶的工作小組,以加強各方面在處理及打擊虐待配偶工作上的協調和
合作;工作小組由社會福利署的人員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其他有關政府部門、醫院
管理局和福利機構的代表。工作小組一直有舉行各項宣傳及教育活動,教導市民家
庭暴力的禍害,並鼓勵有問題的家庭及早尋求專業輔導。社會福利署亦會繼續監察
有關服務,包括輔導和臨時庇護服務的提供及使用率,並會於有需要時作出改善。

有關委員會提議修訂現行法例,把婚姻中的強姦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一點,根據過往
的普通法規則,丈夫不會因強姦妻子而負刑事法律責任,因其妻子不能撤回與丈夫
性交的同意。但此規則已於一九九一年遭上議院廢除。現時,如丈夫在妻子不同意
的情況下與她進行性交,可因強姦妻子而入罪。我們的《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任何
男子如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即屬強姦。如證據成
立,一名丈夫於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與其性交,可因強姦其妻子而被判有罪。

關於委員會提議為婦女性服務提供者提供足夠保障,政府已制定足夠和適當的措施
,以制裁那些安排賣淫活動和從中剝削的人,並會繼續採取一切所需的措施去打擊
非法活動。

委員會讚揚政府致力為外來勞工制定一份包括最低工資條文的標準勞工合約。至於
委員會提議為外來婦女勞工提供保障,她們正如香港其他僱員一樣,享受到免遭虐
待和暴力侵犯的法律保護。

在教育方面,政府一直於聘請教學人員,以及讓學生於學校及專上院校修讀各科目
上,嚴守男女平等的原則。事實上,《性別歧視條例》已將包括教育及僱傭等範疇
中基於性別的歧視定為違法。

至於委員會建議把同值同酬的原則納入有關法例方面,政府原則上支持那些有助達
致男女平等的建議。《性別歧視條例》載明了男女可享有同工同酬的原則,而該條
例的僱傭實務守則亦鼓勵僱主積極地實行同值同酬的原則。事實上,平等機會委員
會已安排進行調查,研究在香港特區實施這項原則的可行性。

委員會關注為公約引入的保留和聲明。政府高度重視並致力履行公約的責任和義務
;但我們必須審慎地評估目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可行性,因要顧及香港特區的切實
需要和獨特情況,以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條文。我們現時認為
公約的保留及聲明,包括有關宗教組織及小型屋宇政策的部份,仍需要繼續保留。
如果日後情況有變,香港特區政府定會檢討有關保留條文的適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