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提交參閱的文件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文物保護:法例和政策的檢討工作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議員《古物及古蹟條例》檢討工作以及同期進行的政策檢討工作
的進展。

背景

2.本港的文物保護工作,主要由民政事務局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古物諮詢
委員會及其轄下三個小組委員會則向古物古蹟辦事處提供專家意見和支援,以便該
辦事處執行各項職責。

3.古物古蹟辦事處展開工作時,首先會鑑定具有考古和歷史價值的文物項目,並予
以記錄。至今古物古蹟辦事處已記錄得逾600個歷史建築物,以及200多個考古遺址
。該辦事處已把臚列這些文物項目的清單,發給所有地政和工務部門,請這些部門
盡早把會影響到有關遺址或建築的工程和規劃建議,告知該辦事處,讓該辦事處可
充分考慮有關保存該等受影響項目的問題,並且在有需要時採取緩解措施和籌劃搶
救發掘工作。古物古蹟辦事處委聘了多名本港、內地和海外的顧問,現正進行兩項
全港性調查,一項是關於考古遺址,另一項則關於歷史建築。待這兩項調查在明年
年初完成後,古物古蹟辦事處便能夠取得有關本港文化遺產的完備紀錄,並為保護
和保存這些文化遺產制訂策略。

4.政府會根據古物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從古物古蹟辦事處的紀錄中選出重要的文物
項目,並在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後,正式宣布有關項目為法定古蹟。古物古蹟辦事處
會申請所需的撥款,以便全面修繕這些法定古蹟。完成修繕工程的古蹟,包括位於
新田的大夫第、上水的廖萬石堂、粉嶺的覲龍圍等。該辦事處目前正在大埔的敬羅
家塾和元朗的張氏宗祠,進行兩項大型的修繕工程。修繕竣工後,這些古蹟都會開
放給公眾參觀。

5.古物古蹟辦事處並舉辦多項文物教育計劃,包括公開講座和研討會、古蹟導賞團
、工作坊、會議和展覽,以及印製小冊子等。由一九九七年開始,古物古蹟辦事處
並在尖沙咀營辦文物資源中心、印製香港文物季刊,以及成立一個稱為"文物之友"
的小組,以協助宣傳和保護本港的文物。去年,古物古蹟辦事處曾與衞奕信勳爵文
物信託和古物諮詢委員會合辦為期一年的文物年計劃,結果非常成功。此外,該辦
事處還協助多個區議會 (例如北區、灣仔、東區和西貢區議會等) 印製廣受歡迎的小
冊子,介紹各區的文物。

法例

6.《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是直接關乎保護本地文物的法例。條例"就保存具有
歷史、考古及古生物學價值的物體"訂定條文,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條例訂明兩項保護文物的主要措施:

  1. 在行政長官批准下,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古蹟(包括歷史建築物及考古或古
    生物地點);以及

  2. 透過發牌制度規管考古發掘等活動。

7.根據現行條例,政府在宣布私人建築物為古蹟時,沒有訂明物業擁有人可得到補
償,但規定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批准,才可宣布某處為古蹟(第3條)。條例亦規定政府
須在一個月前向有關的私人產業擁有人送達意向通知書,表明宣布該私人產業為古
蹟的意向(第4條)。擁有人如擬反對,可向行政長官及最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提出呈請。擁有人如在意向通知書送達前已訂立合約,可因當局拒發第 6 條所訂的
許可證而獲得補償;如無協議,補償額由區域法院決定(第8條)。至目前為止,政府
共宣布67項為法定古蹟。

8.其他配合保護文物工作的法例,包括《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第425章)及《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兩項條例分別在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八年開始生效。

目前情況

9.由於已過了一段頗長的時間,而社會經濟情況亦有所改變,政府認為是適當時候
,檢討目前政策和條例是否有效和足夠。民政事務局已經就考古文物、歷史建築物
和文物教育等三方面的事宜,向古物諮詢委員會及其轄下三個委員會徵詢意見,及
舉行多次會議討論這些事項。目前確定有多個問題有待改善,包括難以獲取私人土
地業權人同意,讓政府把私人擁有的歷史文物宣布為古蹟,公眾對文物缺乏認識、
本地文物修復方面的人才資源不足等。

10.目前難以獲取私人土地業權人同意,讓政府把私人擁有的歷史文物宣布為古蹟,
主要是由於把歷史文物宣布為古蹟後,私人業權會受到限制。我們必須考慮是否需
要向有關人士給予賠償。自一九八一年開始,我們已採用一套認定古蹟的做法,以
解決部分問題,特別是由宗族擁有的歷史文物。採用這個做法,我們可根據古物諮
詢委員會的建議,經行政長官批准後,把私人宗族擁有的重要歷史建築物認定為古
蹟,而無須把有關建築物實際宣布為古蹟。前立法局財務委員會在一九八一年九月
通過,建築物被認定為古蹟的土地業權人,如書面同意以下事項,作為公眾紀錄:

  1. 不得拆卸或改動建築物,並繼續作原定用途(通常為期10至15年);以及

  2. 在合理情況下,容許公眾進入,

政府可用公共開支修復和維修有關古蹟。現時全港共有八項認定古蹟。不過,認定
古蹟的效力並不持久,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我們必須探討其他可行方法或措施
,鼓勵土地業權人同意讓政府把私人擁有的建築物宣布為古蹟。

11.除了宣布古蹟之外,在行政安排上,任何工程或規劃建議,假如會影響古物古蹟
辦事處存備的考古地點及歷史建築物名單上任何項目,必須先行通知古物古蹟辦事
處。這項安排讓政府得以充分考慮各項利弊,然後才決定名單上某項文物應否保存
。我們知道有些國家是在城市及鄉郊規劃機制下實行法定列冊的程序,在處理歷史
建築物時,更會採用這個方法。我們會研究香港可否採用類似方法,例如利用《環
境影響評估條例》內的規定。

12.由於公眾對保護文物的意識薄弱,本港顯然有需要加強文物教育。我們已計劃開
闢更多文物徑,以喚起公眾的興趣。可考慮的地點包括元朗(錦田)、粉嶺(龍躍頭)及
中西區文物徑第II及第III期。我們已有計劃翻新現有的文物資源中心,為對文物資料
有興趣的市民提供更方便的服務;此外亦正研究可否在本港其他地點增設文物資源
中心。" 文物之友 "將在短期內第二次招收會員。我們會繼續與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
、古物諮詢委員會、區議會及其他團體合作,推展保護文物的工作。

未來路向

13.我們會就上文第10至12段提到的問題,諮詢有關政策局及部門。政府在制訂有關
保護文物的新施政方針之前,會繼續徵詢古物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從而展開深入的
檢討。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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