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各界就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所提交的意見書的摘要
(截至1999年5月15日為止)


I. 整體建議/文化藝術事宜

團體/個人意見摘要文件編號
香港文化界
聯席會議
1.民政事務局不該把顧問工作局限在行政架構
的改革和固有市政服務的持續問題上。為免錯
過規劃香港長期文化發展的難得契機,政府應
該顧及更廣闊的文化視野。

2.目前的改革方案單從已有架構的重組和服務
效率的提升出發,不只不能適應上述宏觀視野
的要求,甚至無法達成政府提出的「多元化」
、「開放」等目標。一個理想的文化架構應該
是一個如下的三層架構--

    (a)一個包含教育、地政規劃、資訊科
    技與廣播當局的代表,及議會代表、
    文化藝術業界人士與其他公眾人士在
    內,獨立且有民主成份的實權法定文
    化委員會,並公開招聘一個全職文化
    專員;

    (b)多個按功能或界別區分的中層組織
    ,制定具體策略並監督其執行;及

    (c)基層的執行組織和團體,獨立於官
    僚系統。

3.政府應盡快就其承諾跟進的事項(如文娛中心
民營化)制定具體的時間表,並回應被忽視的一
些顧問建議(如擱置興建當代藝術館),和顧問報
告所未及的領域(如藝術教育的改革)。整個程序
應該包括更多的公眾諮詢和專家小組討論。

CB(2)1850/98-99(01)
梁志芬女士 1.對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的立場書表示同意及支
持。

CB(2)1850/98-99(02)
民主黨 1.顧問報告明確指出要由成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隸屬民政事務局,接管原先由兩個市政局負責
的文化康體職務,這種做法,令一直由民選議會擁
有政策權力收回中央,在擬議的架構下,官僚系
統可以全面介入有關事務,民主黨強烈反對這項
安排,並認為這是進行全面文化控制的開始。

2.在顧問研究中,所建議的文化康體事務所需要
的官僚數目,多達九千多人,亦建議由新的康樂
及文化事務署吸納該等員工,這個建議徹底地維
護官僚架構的利益,完全無視民間要求公務員減
肥及文化康體事務權力下放的素求。

3.促請政府不要扼殺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由兩個市政局及民主黨所分別提出"一局一署"方
案最能夠達到精簡架構、加強問責及體現民主的
目標。

CB(2)1850/98-99(03)
袁棣恩先生/
周令琪女士
1.不同意將整個文化藝術的執行責任交托回民康
署負責,因為對於公眾問責和運作的制衡,民康
署和市政署也是性質差不多的政府機構。

2. 建議的文化藝術的三層架構如下--

    (a)文化委員會-作為政府確定文化意
    義最高權力中心,從而進行資源分
    配和撥款;

    (b)藝展局-作為香港政制下的藝術執
    行者,藝展局將負責在本地和海外
    推廣主流藝術及藝術工業的發展。
    大會堂及文化中心將成為藝展局直
    屬監管的場地。有了場地就要安排
    節目;有了節目就有門券收入及私
    人支持;及

    (c)建議分散權力,以場地為主要單
    位,而每一個場地會以公司化的模
    式來運作。區域性的設施應由地區
    議會監督,邀請合地區性口味的人
    仕來參與運作。

CB(2)1850/98-99(04)
香港音樂
主任級協會
1.反對顧問報告的建議把現時由兩個臨時市政局
聯合管理的音樂事務處,交由香港演藝學院接管
。原因如下--

    (a)演藝學院培養人才,音樂事務處培
    養觀眾。兩者的目標不一樣,所以無
    論在教學方法、運作模式,以致接觸
    層面都各有不同;

    (b)以集體班形式教樂器的豐富經驗,
    每年舉辦300多項音樂推廣活動,在
    外展場地開辦為各級年齡人士而設的
    興趣班,甚至參與社區建設的工作,
    都是演藝學院所沒有的經驗;

    (c)在收費方面,音樂事務處樂器訓練
    班的學費每月130元至265元,對比演
    藝學院初級音樂課程由600元至1,900
    元,差距甚大;及

    (d)顧問報告只著眼於「培育本港表演
    藝術工作者的長遠目標」,卻忽略了
    培育觀眾的另一個長遠目標。

2.建議先將音樂事務處保留在一個相關服務性質
的政府部門內,例如教育署、或新設立的康樂及
文化事務署,下一步則研究將音樂事務處過渡到
一個由政府資助而獨立運作的單位,並成立一個
有政府官員及社會各階層代表的委員會來監察音
樂事務處的運作。

CB(2)1850/98-99(05)
謝淑嫺女士 1.反對顧問報告建議把音樂事務處歸入演藝學院
,原因如下--

    (a)音樂事務處以推廣及普及音樂為主
    ,促進和推動社會整體音樂的發展;
    演藝學院專注訓練專業人材,提升專
    業音樂的水平。兩者的社會功能都十
    分重要,但是不同,若兩者合併,必
    會影響兩者服務性質,從而影響目前
    所提供的服務質素;及

    (b)演藝學院目前是一個私營機構,缺
    乏社會人仕的監管,很難保証日後演
    藝學院能否像現今音樂事務處一樣能
    提供廉宜及高質素的普及音樂教育的
    服務水準。

CB(2)1850/98-99(06)
一群西灣河
外展興趣班
學員
1.反對將音樂事務處移交演藝學院領導。

2. 要求政府重新將音樂事務處定位,保持其運作
連續性,保障導師們的福利和社會地位。

CB(2)1850/98-99(07)
音樂事務處
家長會
1.演藝學院是一所發展專業藝術之場所,而音樂
事務處推行普及音樂教育,服務對象乃普羅市民
若在一院管兩校之情況下,有關資源分配,場地
,監管,發展取向及行政問題上如何從中取得平
衡?顧問報告內隻字未提。

2. 擔心沒有民選議會直接監察時,服務一旦影響
到學員時,家長們會投訴無門,所以認為音樂事
務處仍應由民選議會管理。

3. 建議民政事務局重新研究及考慮有關音樂事務
處去向問題,訂立溝通渠道,諮詢各界社會人士
,直接受影響之導師/學員及其家長,對音樂事務
處家長會作為一個法定團體,政府認可組織,全
未獲任何諮詢,表示遺憾!

CB(2)1850/98-99(08)
環境現代藝
術館
1.反對任何一局一署的建議,有關文化藝術教育
事務,繼續由民政事務局繼續統籌,作為過渡安
排,亦未嘗不可,但政府可以研究長遠的處理方
案,例如探討成立?文化事務局的可行性,並考
慮引入民選成員的制度。

2. 建議文化委員會將來能就文化藝術教育的問題
,作一個宏觀的文化藝術教育的政策檢討。

3. 至二零零二年,期望文化委員會有法定地位,
有獨立的秘書處和獨立的撥款能力。

4. 政府可以考慮文化委員會內應否有教統會主席
和教署署長作為當然成員?此舉除有助協調文化
教育事務的職能外,並可以藉文化藝術的角度,
協調和建議教育政策和解決有關問題。

5.至於新設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的各種諮詢委
員會,可考慮包括有文化藝術推廣/教育的諮詢委
員會,以提昇、丰富有關文化議題討論的層次。

6. 需要研究有關評估文化藝術教育的標準和背後
理據。

7.對把音樂事務處編入香港演藝學院的建議有保
留。建議民政事務局重新研究和介定接收音樂事
務處的機制,應該具備那些條件和資格,以及接
收音樂事務處後有關的工作方針和路向?

8. 希望音樂事務處將來無論交由那一部門/組織管
轄,可以有獨立的運作方式和受公眾監察的機會
,尤其在行政安排及資源運用方面。

9. 接受顧問的建議,希望國際專家來港為博物館
重新制訂政策。

10. 新的文化博物館架構需有足夠文化資源,以
承擔官方及民間藝術及博物館教育組織的活動
。政府應加強藝展局撥款,使藝術教育委員會
每年一百六十三萬的財政預算有所改善。

CB(2)1902/98-99(01)


II. 康體事宜

香港康體
發展局
1.康體局於一九九零年成立之時,其中一項職責
是規劃體育發展政策。《顧問報告》似乎建議將
上述職務轉交新部門的行政科負責,但並沒言明
誰作主導。

2.既然康體局是政府在向體育總會分配撥款上的
代理人,故將所有有關體育總會的資助,包括以
往由兩個臨時市政局的特別撥款全數集中由康體
局,亦屬合理安排。

3.需要制定一套場地分配的統一政策。這既要協
助體育總會進行正規的訓練和比賽,又要照顧公
眾在康樂方面的需要。

4.現時,兩個臨時市政局、民政事務局及中國香
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港協)均在康體局
佔有當然席位;反之,康體局在上述機構並無代
表。若要達至最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康體局、新
部門及其他體育機構之間應有類似的對等安排。

CB(2)1850/98-99(09)
中國香港
划艇協會
1.香港必須向成功令市民踴躍參與體育活動,並
在國際體壇取得成就的國家學習。

2.在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次序方面,各體育會社
及體育總會必須有權優先使用有關設施,其次是
學校,然後是一般市民。

3. 應主要透過各體育會社向市民大眾提供有組織
的體育活動。

4. 透過體育會社為學童提供體育活動是最佳的途
徑。學校應專注其在學術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家
長及教師應鼓勵兒童參加體育會社。

5. 應鼓勵各體育會社招收年青會員,方法是按年
青會員的人數相對地提供財政支援。

6. 應擴大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的董事局規模
,並令其更具代表性。有需要採用一種更有效的
方法委任董事局成員。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沒
有必要成為董事局的當然成員。

7. 康體局應與其他團體磋商,以制訂體育發展計
劃。

8. 所制訂的體育發展計劃必須包括興建體育設施
的策略。

9. 應設立興建體育設施的發展基金。

10. 該體育發展計劃應獲採納為政府的正式體育
發展計劃。

11. 康體局應負責執行體育發展計劃,並由康樂
及文化事務署提供協助。

CB(2)1902/98-99(02)
中國香港體
育協會暨奧
林匹克委員
會(港協暨奧
委會)
1. 顧問報告未能解決與未來體育發展有關的撥款
、資源分配、以及管理方面有不同工作重點的基
本問題。

2. 港協暨奧委會在香港康體發展局(康體局)的董
事局或任何其他委員會的代表應享有與康體局的
代表同等的地位。

3. 康體局轄下的巿務拓展部應全面轉移給港協暨
奧委會,此舉一方面對各個體育總會有利,另一
方面亦可減低康體局的運作成本。

4. 康體局的未來職能是就體育發展向政府提供意
見,以及處理體育學院的行政工作;只要工作方
針仍然強調重點體育項目,體育學院應全權負責
體育培訓的工作。

5. 港協暨奧委會作為各體育總會的代表,在康體
局的工作中必須有多方面的參與,特別是參與訂
定體育發展及挑選重點體育項目或重點培訓的體
育人才的準則,以及盡量促使各體育總會本身的
準則獲得應用。

6. 康體局轄下負責研究重點發展體育項目此一概
念的小組委員會應同時研究康體局的所有其他範
疇,而在該小組委員會得出具體的意見前,政府
不應按照顧問的建議行事。

7. 未來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應把管理和保養設施
的工作私營化或外判予私營機構,而附帶條件是
接管有關工作的公司必須保留現時負責管理藝術
文化和康體設施的工作人員,以及為他們提供再
培訓。

8. 顧問報告並無提及未來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會
否制訂任何計劃,確保學校可使用各項體育設施


9.強調重點發展的體育項目而不著重重點培訓的
體育人才,並非正確的概念。

10.政府應為體育、藝術和文化事務訂定概括的發
展方向,但須避免作出過多干預。

CB(2)1981/98-99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