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279/98-99(01)號文件

(譯文)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就種族歧視問題
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

1998年9月22日舉行的特別會議

論點提要

本會獲邀出席上述會議及提交意見書,以助議員討論種族歧視的問題。

本會對香港公務員體系內的種族歧視情況尤表關注。

本地化只是排除異族的委婉說法

  • 自《聯合聲明》在1984年簽訂以來,當局一直積極推行本地化政策。

  • 本地化政策在族裔及國籍方面的規定,是與有關人士是否經常居於香港、澳門、中國或台灣掛鈎,藉以作出一種為法禁止的區別,這種做法是聯合國有關公約所指的種族歧視。

  • 基於民族或人種始源作出為法禁止的區別,現已有所改變,再加入另一種為法禁止的區別,即以語言作為區別準則,據以規限公務員由合約條款轉為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迫使政府遵守法例

  • 1993年7月,政府認同本會的論點,承認海外合約公務員如已成為永久性居民,其受聘條款便可與公務員一般聘用條款看齊,並可申請轉為按本地服務條款受聘。

  • 政府其後對轉制安排施加諸多限制,導致本會提出法律訴訟,結果政府的14項決定被裁定為不合法。

有欺騙成分的開放職位計劃

  • 所謂"開放職位計劃",是政府為了排除外籍公務員而推行的措施之一。

  • 計劃實施數月後,在開放職位角逐中失去原來工作的15名人員全屬海外合約公務員。

  • 本地合約公務員卻獲准申請加入本地常額編制,從而避免了在該計劃下可能職位不保的問題。

基於語言的歧視

  • 鑑於推行本地化所用的數項方法受挫,當局最近實施一項新規則,目的是要阻撓外籍公務員加入常額編制。該項中文程度測驗純粹是當局為達致公務員華裔化所用的另一種手段。

  • 上訴法院已裁定,當局規定申請續約的外籍公務員須接受中文程度測驗並不合法。此外,法院亦裁定,已成為永久性居民的外籍公務員可轉至常額編制。

在職人員及語文規定

  • 只容許中英兼擅,並能操英語、粵語及普通話的精英加入常額公務員編制的語文政策,具有歧視成分,亦不符合《基本法》的原意,就是通過聘用能操其中一種官方語文的最佳人才,建立優秀的公務員隊伍,以便發展及提供最佳服務。

語文規定令12%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被拒諸門外

  • 在新聘的公務員方面,語文政策會把為數不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摒諸公務員隊伍之外。這些人士的母語並非中文,而是因其背景而異。由於語言與個人所屬的社群息息相關,因此對一些不具中國文化背景的香港居民來說,語文要求更具排斥性。該政策根本就是一種基於語言的歧視。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

  • 不妨把香港現時的情況與其他雙語司法管轄區作一比較。舉例而言,在加拿大,任何當地居民只要精通任何一種官方語言,均可應徵公務員職位。

經排除異族的公務員隊伍

  • 為了處置受語文規定影響的極少數公務員,政府繼續讓自己遭人興訟,由法院裁決政府有否採用種族歧視的手段來達致合法目的,以及所用途徑與要達致的目的兩者之間在比例上是否合稱。

  • 一群在其他方面可謂忠心耿耿的公務員須不斷對政府(即他們的僱主)提出法律訴訟,為的只是竭力維護其依法享有的不受種族歧視的權利,這事實將永遠成為香港公務員歷史上一個污點。

19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