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於1999年9月4日提交意見書,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表達意見。現把記協的意見綜述如下:

對於政府聲稱,新聞自由在香港仍然得到充分保障,記協認為,香港在回歸祖國兩年後,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前景明顯地變得暗淡。記協因此促請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提醒特區政府作出以下承諾:

(1) 在落實關於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行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絕不損害傳媒所享有的自由。尤其應放棄透過立法禁止"鼓吹"該等罪行的計劃。

(2) 承諾推行進一步的改革,以確保香港所有法律均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尤其應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叛逆及煽動罪的條文,廢除《電訊條例》第33條及其餘有關刑事誹謗的條文,放寬《官方機密條例》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中為機密新聞材料提供更佳保障。

(3) 尊重終審法院即將就市民有否權利以侮辱國旗和區旗的形式表達意見的案件所作的裁決,並令有關法例完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4) 盡一切努力維護香港電台的編輯獨立。特別是必須透過立法確立編輯獨立。

(5) 重申其開放政府的承諾,應採取的措施包括全面落實有關公開資料的法例以及開放轄下的諮詢委員會,讓市民及傳媒參與。

(6) 不會干預傳媒的運作,否決以保障私隱為名設立法定的報業評議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