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大廈管理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秘書於本年六月十四日給民政事務局局長
的信中所提出的問題,作出回應。這些問題是:

  1. 強制樓宇業主成立/規定樓宇業主自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
    的建議;及

  2. 委任經理人及終止其委任所需的業權份數百分比。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2.政府的政策是協助私人樓宇業主自行妥善管理本身的大廈。因此,我們鼓勵
業主成立業主法團。《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為業主提供一套法律
機制,讓業主可以成立業主法團,負起管理本身大廈的責任。民政事務總署的
職員負責協助業主成立業主法團,並就如何推行有效的大廈管理工作,為業主
提供意見和所需資料。

3.政府曾於一九九八年就"私人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議"諮詢公眾意見。政府建
議採取的其中一項措施,是強制新建樓宇業主成立業主法團/規定新建樓宇自
動成立業主法團。民政事務局現正與律政司和其他有關方面研究如何修訂該條
例,以期把上述建議付諸實施。在此必須強調一點,就是上述措施一旦付諸實
施,只會適用於屬共有業權的新建樓宇,對現有樓宇沒有追溯效力。政府會繼
續鼓勵現有樓宇的業主根據現行條例成立業主法團。現在,許多新建樓宇的公
契已經訂有條文,就成立業主組織(例如業主委員會)及/或專業大廈管理作出規
定。政府認為成立業主法團並不是達致完善大廈管理的唯一方法。如果新建樓
宇的公契已就成立業主組織及/或專業大廈管理訂定條文,則該幢樓宇的業主可
自行決定到底是根據公契自行成立業主委員會,抑或是委出一個管理委員會,
令條例規定自動成立的業主法團,得以開始運作。民政事務局現正與各有關方
面研究落實這些建議,以期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立法會會期向立法會提
交《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經理人的委任及終止委任

4.條例附表7第7(1)段訂明,法團在根據條例召開的業主大會上,可藉擁有至
少百分之五十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業主通過的決議,通知經理人終止其委任,
而無需給予補償。業主法團繼而可委任另一名經理人。

5.在大廈管理方面,終止經理人的委任是一項重要的決定,必須得到擁有不可
分割業權份數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業主投票支持,方可作實。業主可親自或委
派代表在為這個目的而召開的業主大會上投票。政府認為這個百分比實屬合理
,而且整個制度亦行之有效。如果降低這個百分比,便不能反映終止經理人的
委任是大多數業主的決定。如果提高所需的業權份數百分比,則要終止經理人
的委任將會變得非常困難和難以實行。政府認為現行法例所規定的業權份數百
分比,已屬恰當。現謹把民政事務局局長就程介南議員於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
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提出的問題所作答覆,複載於附件,以供參閱。

結語

6.在"鼓勵業主自行管理大廈"的原則下,政府會繼續積極為私人樓宇的業主法
團和業主提供協助,以達致"安居之所,必先穩固"的目標。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