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63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 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1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森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房屋局

副局長(2)
華賢仕先生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鄭耀剛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房屋局

副局長(2)
華賢仕先生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總產業測量師(公屋及私人參建居屋組)
陳笑靈女士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1)
杜巧賢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2)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

編配及銷售總監
劉啟雄先生

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李鑄然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香港房屋協會

執行總幹事
蘇慶和先生

總監(策劃及發展)
羅浩仁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人的大部分家庭成員須符合7年居港期方可獲編配公屋單位
的規定

(立法會CB(1)691/98-99、1060/98-99(03)及(04)號文件)

委員察悉,根據現時 7 年居港期的規定,輪候公屋登記冊(下稱"登記冊")申請人的子女
若在本地出生,會較子女在內地出生的申請人優先獲編配公共租住房屋(下稱"公屋")單
位。就此,涂謹申議員詢問,該項居港期規定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
。陳婉嫻議員亦指出,居港期規定可能有違《基本法》第二十四及三十六條。該等條
文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與在本地所生的子女享有相同的社會
福利權利,包括公共房屋。

2.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回答時解釋,在1979年實施的 7 年居港期規定給予在香港居
住年期較長的公屋申請人優先權,是考慮到公營房屋的資源有限。他強調,居港期規
定沒有造成歧視的情況,因為在運作上實在難免需要按照某些優先次序編配公營房屋
,一如為高齡公屋申請人提供的各項優先配屋計劃。

3.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補充,未符合居港期規定的家庭仍可在輪候冊上登記。在他
們的大部分家庭成員在香港居住滿 7 年,便可獲編配公屋。鑑於現時輪候公屋的時間
為6年半,該等家庭與居港期較長的申請人的輪候時間只是相差6個月。房屋署編配及
銷售總監表示,必須居港滿 7 年的規定是否需要檢討,須視乎市民日後對公屋的需求
,以及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能否按承諾在2005年縮短至 3 年。至於由政務司司長領導
、負責評估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所作判決的影響的專責小組,會否一併研究7年
居港期的規定,房屋局副局長(2)表示,他不方便就專責小組的工作置評。但他答允向
專責小組轉達委員的關注事項,以供考慮。

4.關於 7 年居港期規定的合法性,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房屋署業已徵詢法律
意見,而所得的意見證實,居港期規定並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例。他補充,居港期規
定是一項行之已久並獲得市民普遍支持的政策。舉例而言,在近期進行的一項調查中
,有超過80%被訪者認為居港期規定是一項公平的申請公屋資格準則。

5.梁耀忠議員不接納政府當局的解釋。他認為 7 年居港期規定不公平,尤其是對受清
拆影響人士不公平。由於他們有家庭成員從內地來港,以致不符合居港期規定而喪失
獲安置入住公屋的資格。鑑於有關的受清拆影響人士在加入從內地來港的家庭成員之
前已符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資格,故此不存在不依輪候次序獲編配單位的問題。因此
,梁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檢討受清拆影響人士的居港期規定,包括縮短必須居港滿 7 年
的期限,以及減低須符合所需居港年期的家庭成員數目的比率。房屋局副局長(2)解釋
,雖然梁議員提出更改居住期規定的建議可能對若干個別住戶有好處,但對公屋申請
人整體而言卻有不利影響,因為他們輪候公屋的時間將會更長。他又強調,所有公屋
申請人應清楚知道有哪些準則會影響他們申請公屋的資格,例如每月的家庭收入。

6.除了受清拆影響的人士外,何俊仁議員關注到,單身公屋申請人的申請因加入從內
地來港的家庭成員而被凍結,以致暫時未獲編配公屋。他提醒與會各人,部分該等申
請人或會選擇在公屋申請中不加入其家庭成員,藉以保留在輪候冊上的位置。申請人
獲配公屋單位後,其家庭成員便成為未經許可的住客。為解決此問題,何議員認為,
政府當局應按有關申請人在最初提出申請時已符合居港期規定的家庭成員數目,向其
編配公屋單位,而不論此舉會帶來居住環境擠迫的後果。就此,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
監認為,向公屋申請人編配與其家庭人數不相稱的單位並不恰當。他補充,有特別房
屋需求的家庭可申請體恤安置。然而,主席指出,房屋署只會在特別情況下按社會福
利署的建議,才考慮體恤安置。

7.涂議員仍然不信服政府當局的解釋。他認為,因 7 年居住期規定而感到受屈的家庭
應將其案件提交法庭審理。應委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
《基本法》第二十四及三十六條的規定,研究7年居住期規定在法律上的地位。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回應已在1999年6月8日隨立法會CB(1)1466/98-99號文件
    送交各委員。)

II. 重新發展公共屋邨的混合發展概念
(立法會CB(1)1060/98-99(05)號文件)

8.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當局在1998年 2 月發表的《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中
首次提出混合發展的概念,旨在鼓勵私營機構參與資助房屋計劃,藉以改善有關單位
的質素、設計及管理水平。此外,鑑於整體重建計劃將在2005年完成,政府當局須尋
求其他改善公營房屋質素的方法,而混合發展是可供選擇的方法之一。

9.梁耀忠議員及何俊仁議員詢問,當局是基於財政收益抑或住戶的意願而決定以混合
發展方式重建公共屋邨。房屋局副局長(2)澄清,雖然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大力
支持混合發展概念,但整體計劃仍在構思階段。混合發展是否可行,須視乎鴨脷洲及
西九龍填海區兩個試驗計劃的結果才可確定。他向委員保證,房委會若決定日後以混
合發展方式重建公共屋邨,會顧及住戶和社會整體的利益。

10.至於新發邨原址在清拆後的用途,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表示,當局將在該幅用地
興建未來西鐵屯門市中心站的公共運輸交匯處。李卓人議員詢問,房委會曾否促請政
府當局在交匯處上蓋興建公共屋邨。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解釋,考慮到發展該幅用
地涉及龐大的費用,興建公共屋邨的做法並不符合成本效益。此外,政府當局已在屯
門及天水圍預留足夠土地興建公屋,以應付需求。李卓人議員對於政府當局建議將位
處最佳地段的公共屋邨重建為資助自置居所單位而非公屋單位,表示有所保留。

III.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立法會CB(1)1063/98-99(01)號文件)

11.應主席之請,香港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向委員簡介將軍澳(叠翠軒)及葵涌(浩景臺)
兩個夾心階層住屋計劃(下稱"夾屋計劃")項目的最新發展情況。

叠翠軒

12.對於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未能按承諾在1999年3月31日前交樓的指稱,香港房
屋協會執行總幹事澄清,該指稱提及的日期只是房協就該項目取得入伙紙的最後限期
。事實上,房協已在1998年 9 月取得所需的入伙紙。他補充,買賣協議中並無明文規
定房協須在入伙紙發出後某段時間內交樓。香港房屋協會總監(策劃及發展)補充,房
協將會開始發出入伙通知書,邀請買家分5批辦理物業轉讓手續。首批150份通知書會
在1999年3月31日發出,餘下各批通知書則會在1999年4月內發出。此外,房協已作出
特別安排,讓買家在辦理轉讓手續前視察其單位。他們可在入伙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第
2個工作天起的14天內視察其單位及辦理轉讓手續。香港房屋協會總監(策劃及發展)又
表示察悉劉江華議員的建議,即由房協擬備列表,顯示其已邀請辦理轉讓手續的各批
買家的數目,讓買家可作出必要的安排。

13.關於房協提供的第二按揭貸款,香港房屋協會總監(策劃及發展)表示,申請該項貸
款並無任何限期,但有關業主在與銀行簽訂按揭協議後,應預留10個工作天讓房協完
成審批程序。

14.鄭家富議員對單位的建築質素表示關注,並詢問房協會否考慮將現時 6 個月的保養
期延長至一年。香港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明確表示,房協會迅速採取行動,修正有關
單位的所有缺漏。每個單位在交給買家之前,會由工程顧問及另外一隊獨立屋宇測量
師進行檢驗。此外,由於叠翠軒將由房協負責管理,房協會跟進及修正業主在較後階
段才發現的任何潛在缺漏。

15.陳婉嫻議員察悉,房協須支付2,000萬元進行修正及改善工程,並詢問房協會否向
有關承建商追討由其引起的費用。香港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回覆時澄清,該2,000萬
元大部分用於安裝廚房的假天花,是房協主動進行的改善工程之一。至於修正缺漏,
則屬承建商的合約責任,而承建商須支付有關費用。

浩景臺

16.梁耀忠議員認為,若房協調低浩景臺餘下單位的售價,對先前的買家不公平。香港
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解釋,房協在決定浩景臺餘下單位的售價前,會考慮置業人士的
負擔能力及公營和私營房屋的價格。最終的售價方案須經房屋局通過。但主席指出,
根據某報章報道,房協曾承諾不會調低浩景臺餘下單位的售價。香港房屋協會總監(策
劃及發展)強調,房協曾作出的唯一承諾,是在預售期間不會調低單位的售價。主席認
為,若情況並非如此,房協應就該事作出澄清。

17.至於房協是否知悉在浩景臺附近會興建政府宿舍,香港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答稱,
有關當局並沒有就該項建議工程通知或諮詢房協,而房協對興建政府宿舍一事全不知
情。因此,該等資料並未載於浩景臺的售樓說明書。鑑於興建政府宿舍的地盤與浩景
臺相距甚遠,應不會對浩景臺的景觀構成重大影響。主席不信服香港房屋協會執行總
幹事的回應。他表示,房協雖然最初或許不知道有該項建議工程,但卻有責任查明此
事,特別是在該建議提交葵青臨時區議會以徵詢意見後。房協應在有關買家簽訂買賣
協議前,通知他們有該項工程。

IV. 安置受清拆臨時房屋區影響的居民的政策
(立法會CB(1)1060/98-99(01)及(02)號文件)

18.關於臨時房屋區(下稱"臨屋區")非認可居民獲編配公屋的資格,房屋署總房屋事務
經理(重建)解釋,在1995年9月23日通過現行有關清拆臨屋區的安置政策時,房委會前
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決定,對於所有能夠證明其在當局宣布清拆臨屋區前已一直居
於臨屋單位的非認可居民,作出較寬鬆的處理。他們會被視為有資格獲分配臨屋區的
用地,故此他們在遷往另一個臨屋區後便可直接獲編配公屋。作出該項安排,是考慮
到實施清拆政策對該等居民造成不便。至於在宣布清拆後才遷入臨屋區的其他非認可
居民,他們須在輪候冊上登記,才有資格獲編配公屋。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表示,輪候冊是市民得以入住公屋的主流途徑,而安置政策旨在消除某些人不依次序
而獲編配公屋的可能性,並確保公平分配公共房屋資源。屋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證實,上述安排是作為安置政策的一部分而獲得通過的。為使委員
更了解此事,屋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答允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供委員參考。

    (會後補註:所需資料已隨立法會CB(1)1223/98-99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19.關於違例天台搭建物及寮屋區前住客獲編配公屋的資格,屋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
建)表示,只有受清拆日期在1995年 9 月23日或該日前宣布的清拆行動影響而其後獲安
置在臨屋區的人士,才有資格獲直接編配公屋。其他由於在該日期後才宣布的清拆行
動而遷入臨屋區的寮屋區及違例天台搭建物的住客,須在輪候冊上登記。梁耀忠議員
質疑,入住公屋的資格是否可根據住客在寮屋區或天台搭建物居住的時間決定。房屋
署編配及銷售總監澄清,並非所有寮屋居民在清拆時均有資格獲安置往公屋。只有那
些在1984至85年度房屋署(下稱"房署")進行寮屋區居住情況調查時已予登記的寮屋居民
,才有資格在清拆時直接獲編配公屋。在張貼登記通知書當日,房署會進行清拆前的
調查,為寮屋居民進行登記。按同一做法,在屋宇署向違例天台搭建物的居民發出擬
申請封閉令通知當日,房署會進行清拆前的凍結人口登記。受清拆影響人士會按其資
格獲安置入住公屋或中轉房屋。

20.梁議員認為,房署把擬申請封閉令通知的日期當作宣布清拆寮屋區及違例天台搭建
物的日期並不公平。他認為,房署應把屋宇署最初送達法定命令的日期當作宣布清拆
的日期。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解釋,由於法定命令只是提醒違例搭建物的業主須拆
除有關的搭建物和遷走受影響的住客,故此送達該等法定命令的日期不應當作宣布清
拆的日期。為方便委員了解此事,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在席上提交了一些屋宇署根
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法令樣本。

    (會後補註:該等法令樣本其後已隨立法會CB(1)1073/98-99(07)號文件送交各委
    員。)

21.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強調,現行安置政策的目的,是避免有人藉任意興建非法天
台搭建物或寮屋作為捷徑,以期獲安置到臨屋區,然後在臨屋區清拆時獲安置往公屋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補充,若沒有安置政策,則在2000年年中所有臨屋區
拆卸時,因清拆違例天台搭建物或天災而遷入臨屋區的住戶均會直接獲安置往公屋。
若該等住戶因清拆行動而可在短時間內獲安置入住公屋,便會對輪候冊上的申請人不
公平。他向委員保證,房委會在所有住戶入住臨屋區時,已向他們清楚解釋日後在進
行清拆時其獲安置的資格。住戶在遷入臨屋區時,當局會要求他們簽署一份聲明書,
提醒他們須在輪候冊上登記,並只會在輪候公屋的申請到期時才獲編配公屋單位。若
在臨屋區清拆時,他們的輪候公屋申請仍未到期,便只會安置入住中轉房屋。李卓人
議員關注到,若臨屋區居民在臨屋區清拆時須遷入中轉房屋,繼而在短時間內獲編配
公屋,便要經過"兩次搬遷",對他們造成種種不便。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基於大部
分臨屋區居民先前已受過清拆行動影響的考慮因素,直接向臨屋區居民編配公屋單位
。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知悉李議員的關注事項,並表示在臨屋區清拆時,若居民的
輪候公屋申請將在12個月內到期,便可獲編配公屋單位。關於中轉房屋,梁議員擔心
中轉房屋地點偏遠,會對受清拆影響人士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房屋署編配及銷
售總監回應時表示,中轉房屋只是暫時性的居所。由於中轉房屋全是高質素的多層大
廈,居民的生活環境會較居於臨屋區為佳。

22.鑑於只有1 800個臨屋區住戶沒有資格獲直接編配公屋,陳婉嫻議員認為,政府當
局應在考慮該等住戶入住臨屋區的個別情況後,對他們作出較寬鬆的處理。此外,部
分住戶可能是由於房署提供誤導性資料而喪失入住公屋的資格。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
理(重建)表示,在陳議員提及的1 800戶當中,約有200戶是違例天台搭建物的前住客,
其他則包括天災受害人、未經許可的公屋住客,以及因離婚或分戶等因素而遷離原居
單位的前公屋居民。由於他們沒有資格獲編配公屋,故此須入住臨屋區。他強調,該
等住戶已簽署一份以中文寫成的聲明書,確認他們明白到除非在輪候冊上登記,否則
他們並無資格獲直接編配公屋。因此,有關住戶現時推翻他們所作出的確認並不合理
。陳議員仍然認為,當局對於能夠證明其在宣布清拆前已一直居於臨屋區的非認可居
民作出的較寬鬆處理,亦應適用於該1 800戶。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提醒與會各人,
若政府當局給予部分住戶較優惠的安置安排,會帶來深遠影響。舉例而言,若違例天
台搭建物或寮屋區的前住戶在其臨屋區清拆時獲直接編配公屋,違例搭建寮屋的情況
預期會有所增加。梁議員不信服政府當局的解釋。鑑於當局已酌情作出安排,讓輪候
公屋申請會在12個月內到期的臨屋區居民入住公屋,他堅持政府當局應作出寬鬆處理
,並在考慮該1 800戶的個別情況下重新研究他們的安置安排。

23.主席表示,房署就實施在1995年 9 月23日通過的政策所採取的行動,在臨屋區居民
之間造成不公平的情況。考慮到部分居民可能已在臨屋區居住了一段極長時間,他促
請政府當局研究更多可行方法,安置臨屋區居民入住公屋。

V. 其他事項

2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