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3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CB1/PL/PLW/1

房屋事務委員會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

李永達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吳亮星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梁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鄧兆棠議員(副主席)
黃容根議員

缺席委員:

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森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鍾泰議員
劉皇發議員

*亦為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長
華賢仕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忠善先生

地政總署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
梁玉書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選舉主席

在李永達議員提名及夏佳理議員附議下,何承天議員獲選為聯席會議的主席。

II. 賣地及批地計劃
(立法會CB(1)1044/98-99(01)及(02)號文件)

2.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應主席所請,重點講述參考文件所載各項要點。他強調,
制訂1999/2000年度至2003/2004年度賣地和土地發展計劃的政策目標,是確保物
業市場維持穩定,以及提供足夠土地應付香港的長遠需要。

1999/2000年度的賣地計劃

3.關於定期土地拍賣及招標計劃,吳亮星議員詢問,立法會CB(1)1044/98-99(01)號文
件附件B所載以拍賣方式出售的九龍市區用地及以招標方式出售的港島市區用地為
數甚少,是否因各區土地供應不足所致。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回答時澄清,在每
項賣地計劃中出售多少幅土地,取決於可推出土地的時間而非土地的所在地區。至
於當局根據甚麼決定賣地方式,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表示,這要視乎有關土地的
面積而定。一般而言,面積較小的私人住宅用地吸引力較大,因此會列入拍賣計劃
內出售;至於面積較大而主要作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下稱"私人參建計劃")用途或
停車場等非房屋用途的土地,則會列入招標計劃內出售。

4.關於新的申請制度,李永達議員注意到,當局已撥出22公頃私人住宅用地在新制
度下發售。他詢問有關土地是否可隨時推出發售以滿足需求。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
長提到立法會CB(1)1044/98-99(01)號文件附件C所載供申請售賣土地儲備表(下稱"土
地儲備表")內各幅土地的出售時間,並表示這些土地大部分會在1999年4月至9月期
間推出發售,其餘土地最遲會在2000年 3 月推出發售。有意購買這些土地的人士或
機構須在不超過土地的最早出售日期 3 個月前,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並須註明其
願意支付的最低價格。在上述限期前提出的申請暫不會受理,直至土地的最早出售
日期前 3 個月。地政總署如認為最低價格可以接受,便會把有關土地列入定期土地
拍賣或招標計劃內出售。至於在個別土地上興建的單位數目,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
長表示須按照土地儲備表為每幅土地訂定的地積比率計算。然而,日後在土地儲備
表所列各幅土地上興建的單位估計一共會有4 300個。

5.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回答劉江華議員的問題時證實,地政總署設有機制,可藉
以計算土地儲備表內每幅土地的估計價格。然而,土地的實際價格則有待最早出售
日期前 3 個月,因應當時的市場情況計算出來。在接獲申請後,地政總署會舉行評
估價格會議,以決定申請者提出的最低價格是否可以接受。若價格可以接受,地政
總署會通知申請者其申請獲得接納。待有關申請者繳付指定按金作實後,地政總署
便會決定賣地日期(通常是在發出通知後兩個月內)、安排刊登廣告/憲報公告及派
發賣地文件。為確保公平競爭,地政總署會在賣地公告刊登憲報時,公布獲接受的
最低價格。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補充,地政總署如認為申請者提出的最低價格不
可接受,可隨時拒絕有關申請。在議員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提供釐定土地價格機
制的資料。

    (會後補註:所需資料已隨立法會CB(1)1227/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6.申請者就某幅土地提出的最低價格如獲地政總署接納,便須以本票或經核證於 3
個月內可兌現的支票,繳付土地儲備表所指明的按金。夏佳理議員擔心這項規定會
令有關申請者無法調動資金,特別是當按金數額龐大的時候。再者,由於這些是無
息按金,因此不會為政府或申請者帶來任何利益,唯一可從此等按金賺取利息的是
銀行。為解決此問題,夏佳理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接納由銀行就申請者的財政狀
況發出的證明書,而不要規定申請者繳付按金。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明白夏佳理
議員關注的問題,但他強調,在賣地計劃中提出申請時須繳付按金,與土地招標計
劃的情況相同。所繳按金的支票會被保管兩個月左右,其間不會兌現,直至招標程
序完成為止。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加快有關程序,以期縮短保管按金的時間。然
而,涂謹申議員表示,土地招標計劃是由政府安排,但新的申請制度卻不同,因為
在該制度下,必須有人提出申請才能售賣土地。他提出警告,指繳付按金的規定可
能會令有意購買土地的人士或機構不願提出申請,因為這些人士或機構如未能購得
土地,便會招致利息損失。作為銀行界人士,吳亮星議員澄清,若以本票或經核證
可兌現的支票繳付按金,銀行是不能從中賺取利息的,因為銀行須預備款項,以便
有關方面隨時提取。鑑於賣地涉及的按金數額龐大,尤以面積較大的土地為然,吳
亮星議員促請政府當局重新研究按金方面的安排。

7.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把土地儲備表內油街政府物料供應倉庫及九龍塘九龍仔軍
人宿舍兩幅用地分成面積較小的地段,以拍賣而非招標方式出售,地政總署助理署
長表示這未必可行,因為該兩幅用地已撥作綜合發展用途。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曾
考慮議員在以往會議上所提出的類似意見,現已把土地儲備表內以拍賣方式出售的
屯門第58區一幅面積很大的土地,分成兩個面積較小的地段(即屯門市地段第371及
449號)出售。

2000/2001年度至2003/2004年度的土地發展計劃

8.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回應主席時表示,如1999/2000年度的賣地計劃不能滿足
突然激增的土地需求,政府當局會以2000/2001年度至2003/2004年度土地發展計
劃內的土地,填補土地供應不足之數。在此情況下,當局亦會加快土地平整過程。
至於2000/2001年度至2003/2004年度的賣地時間及方式,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表示未有定案,須因應當時的市場情況作出決定。

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

9.梁耀忠議員詢問,在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 103 公頃土地中,有多少是撥作教育
用途。他又詢問,政府當局在計算這方面的土地編配額時,有否考慮香港永久性居
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因終審法院裁定他們享有居港權而有資格來港的人數。規劃環境
地政局副局長答稱,當局尚未就該 103 公頃土地的用途訂出詳細的分配安排。他表
示,在制訂1999/2000年度至2003/2004年度的賣地計劃時,地政總署已諮詢各有
關政策局,包括教育統籌局,以確定其在未來 5 年對土地的需求。然而,規劃環境
地政局副局長承認,由於賣地計劃是在終審法院公布有關裁決前制訂,因此政府當
局無法把該項裁決對土地供應的影響納入考慮之列。不過,當局已成立一個由規劃
環境地政局、教育統籌局及有關部門組成的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終審法院的裁決
所引起的問題,包括學位需求可能激增的問題。由於未必隨時有土地可用,當局已
研究如何充分利用現有學校的空間,例如加高每間學校的校舍。設立學校邨,讓各
學校可共用一般設施,也是一個可行的解決辦法。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回答一項
相關問題時表示,政府當局不會增撥土地儲備作教育用途,因為教育統籌局在其向
地政總署提交的 5 年計劃中,可能已訂出土地需求容差,以預留土地應付不時之需
。依他之見,每年檢討賣地計劃以顧及不斷轉變的情況,才是最切實可行的辦法。

房屋用地

10.梁耀忠議員知悉,在討論鰂魚涌林邊的居者有其屋計劃(下稱"居屋計劃")發展項
目時,一位政府官員堅稱,雖然要拆卸位於該地點的紅屋,但仍有必要進行這個發
展項目,因為房屋單位在2004/2005年度將會供不應求。因此,他質疑當局只撥出
205公頃土地來興建公共房屋,是否足以應付需求。房屋局副局長回應時重申,政
府當局會致力在1999/2000年度至2006/2007年度期間,每年平均提供 5 萬個新建
公屋單位。為確保單位及時落成,政府當局已逐一監察各個建屋地盤的施工進度。
在1999/2000年度至2001/2002年度期間興建的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夾心階
層住屋計劃及租住公屋單位預計會有20萬個,而在2002/2003年度至2006/2007年
度期間興建的居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及租住公屋單位則預計會有26萬個。雖然每
年興建的單位數目可能會因暫停賣地 9 個月等因素而有變動,但政府當局仍有信心
能夠實踐平均興建5萬個單位的承諾。

II. 其他事項

11. 議事完畢,會議在正午12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