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會議後的跟進工作


目的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曾討論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夾屋計劃),並要求政府闡述夾屋計劃無法履約人士(註一)申請其他資助房屋福利的資格。本文件就這個問題向議員作出簡介。

政策

2. 現時,各項資助房屋計劃(包括夾屋計劃)的申請人,均須遵守一項不得擁有自置物業的規定。有關詳情載於附件。不得擁有自置物業的規定旨在確保當局可以公平分配公共房屋資源,以防止擁有自置物業或在不久前曾擁有自置物業(因而對資助房屋沒有迫切需要)的人士,享受公共房屋福利。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

3. 購買夾屋計劃單位的人士在簽署買賣協議後,即擁有該物業的「衡平法權益」。即使他最終沒有完成買賣,亦會被視為已擁有該物業。

夾屋計劃無法履約人士日後仍可享受其他資助房屋福利,但他們必須符合申請個別計劃的所有資格準則,包括遵守不得擁有自置物業的規定。舉例來說,購買夾屋計劃單位但無法履約的人士,如符合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的所有資格準則,便可在無法履約兩年後申請居屋。

5. 如購買夾屋計劃單位的人士已完成買賣,他與申請書上登記的家庭成員,均會被視為已享有公共房屋福利。他們不得再享受由政府(透過房屋委員會和房屋協會)提供的其他公共房屋資助(註二)


政府總部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


附件

各項資助房屋計劃下
不得擁有自置物業的規定



推行機構資助房屋計劃不得擁有自置物業的限制期
(申請日期前的年數)
房屋委員會租住公屋 2

居者有其屋計劃/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2*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2*

可租可買計劃2
房屋協會住宅發售計劃2*

夾心階層住屋計劃5*

首次置業貸款計劃10


註︰


* 有關的限制期,適用於非綠表的申請人。



(註一)
夾屋計劃無法履約人士指那些已簽署買賣協議購置夾屋計劃單位,但最後並未完成買賣的人士。

(註二)
如有關家庭成員日後需要申請其他資助房屋計劃,房協會按個別情況考慮取消他們在夾屋計劃家庭成員名單上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