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會議
參考資料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草案


引言

政府的政策向來以通過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和實施《建築物管理條例》來提高大
廈的管理質素。鑑於公營和私人建屋計劃不斷發展,各方面普遍公認有需要實
行專業的大廈管理。我們建議制定新法例,通過註冊制度,確立房屋經理的專
業地位。

背景

2.作為一種專業而言,"房屋經理"通常指負責統籌和提供具專業水平的房屋管
理服務的管理人員;房屋管理服務包括屋邨與物業管理,以及大廈的維修保養
與保安。有別於很多其他專業人士,目前並沒有法例確認房屋經理的專業地位


3.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於一九八八年成立。學會的宗旨是提高房屋管理的標準及
提升房屋經理的專業地位。學會會員多為任職於公營機構及私營物業公司的房
屋經理。現時香港約有三分之二的住宅物業,以及佔甚高比例的工商業樓宇,
是由學會的會員負責管理。

4.學會在推動房屋經理註冊制度這項構思上,已花了一段頗長的時間。作為第
一步,何承天議員提出了一項條例草案,把香港房屋經理學會註冊為法定團體
。該條例草案在一九九七年五月獲得前立法局通過。何承天議員於去年年底再
進一步建議透過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草案為房屋經理確立專業地位。由於該條例
草案與政府的政策,即改善物業管理和提高房屋經理專業標準與工作表現這個
方向趨於一致,所以政府予以支持,並決定由政府負責提出草案。

條例草案

5.該條例草案就專業房屋經理的註冊和紀律管制事宜訂定條文,目的是要確保
聲稱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士,確實曾接受正式訓練,並取得有關資格。建議的註
冊制度有助提高和維持房屋經理的專業水準,以及鼓勵該專業實施自我規管。

6.條例草案建議成立一個"註冊專業房屋經理"註冊管理局,由學會理事會委任
其中不少於12名成員,另由行政長官委任最多兩名成員。管理局有權訂定和檢
討註冊的資格標準;收取、審查、接納或拒絕註冊申請;設置和保存一份紀錄
冊;就投訴進行調查,以及對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採取紀律制裁。註冊制度的
營運費用會由學會提供,並由管理局委任的註冊主任負責管理。

7.此外,條例草案亦禁止未經註冊的人士使用"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名銜。要
註冊成為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申請人必須是學會會員,或是具相若水平的房屋
管理協會的成員,或已取得管理局規定的專業資格,並已在香港取得不少於一
年有關工作經驗。

8.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只管制有關名銜的使用情況,並不禁止未經註冊的
人士執業。因此,條例草案不會令到沒有註冊的人士不能執業,亦不會直接影
響公營或私人機構房屋經理的招聘或就業情況。當局在擬訂條例草案時,主要
以規管其他專業(例如工程師、建築師和測量師)的相若法例為藍本。

9.任何不服管理局判決的人士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反對管理局有關拒絕其
申請或判處紀律制裁的決定或命令。

10.條例草案訂立若干罪行,例如以欺詐手段取得註冊和未經註冊便使用"註冊
專業房屋經理"名銜。觸犯上述罪行的人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一年。

諮詢

11.香港房屋經理學會和我們已諮詢業界團體的意見。這些團體包括香港地產行
政學會、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和有關組織。擬設的自願註冊制度,獲業界廣
泛支持。

未來路向

12.我們打算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政府總部
房屋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