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獲配公屋前須符合的居港期規定



目的

本文件闡釋公屋輪候冊申請人獲配公屋前須符合的7年居港期規定。

背景

2.7年居港期規定於1979年實施,目的是在分配有限的公屋資源時,優先照顧居
港期較長的居民。

3.輪候冊上的公屋申請人除須符合其他資格準則外,還須符合有關居港期的規定
,才可獲配公屋。居港期規定具體說明如下:

  1. 單身人士家庭 - 申請人必須在港住滿7年。

  2. 二人家庭 - 若非高齡人士,則兩人均須在本港住滿7年。年逾60歲
    的高齡夫婦,只須其中一人符合7年居港期規定。

  3. 三人或以上家庭 - 包括申請人在內,須有50%以上的家庭成員在本
    港住滿7年。

4.所有在本港出生的子女,不論年齡大小,均視作符合居港期規定惟他們的父母
最少有一人須符合7年居港期規定。

5.新移民如屬輪候冊上申請人的家屬,可以家庭成員身分列入申請書內,但申請
人大部分家庭成員必須符合7年居港期規定,才可獲配公屋。租戶的家屬,例如
配偶和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加入有關租戶在出租公屋或中轉房屋的戶籍。
如加戶後令居住環境過擠,有關租戶可申請調遷往較大的單位。同樣,新移民
如為居者有其屋或夾心階層住屋單位住戶的家屬,亦可在有關單位居住。

體恤安置

6.在房屋署實施居港期規定的同時,倘申請人的健康及生活狀況確實值得體恤安
置,在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推薦下,房屋署會酌情考慮這些個案。獲社署推薦接
受體恤安置的申請人,一般必須符合7年居港期規定。不過,個別申請人如獲社
署推薦,房署或會考慮豁免其居港期規定。

最新情況

7.政府關注來自中國內地新移民的長遠住屋需要。鑑於公共租住房屋的需求日
增,我們現時無意更改7年居港期規定,以便優先安置居港期較長的人士。我
們也鼓勵新移民在輪候冊上登記,他們一旦符合資格,房署便可即時考慮他們
的申請。


房屋署
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