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24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EA+CA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
政制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9時1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衞生事務委員會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席) (聯席會議主席)
#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 楊 森議員
#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 羅致光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 陸恭蕙議員(主席) (聯席會議副主席)
吳清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容根議員

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黃宏發議員(主席)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

衞生事務委員會委員

# 梁劉柔芬議員

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許長青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陳智思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劉慧卿議員(副主席)
程介南議員
司徒華議員

* 亦為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
# 亦為環境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陳梁夢蓮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志仁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小姐

高級主任(2)5
周封美君女士

高級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選舉主席

何敏嘉議員在楊森議員提名及陸恭蕙議員和議下,當選聯席會議主席。

2.鑑於預期會舉行一連串聯席會議,議員同意亦需選出一位副主席。陸恭蕙議員
在楊森議員提名及梁智鴻議員和議下,當選聯席會議副主席。

(政府當局的代表進入會議場地。)

II.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顧問研究報告("報告")
(立法會CB(2)849/98-99(01)號文件)

顧問研究

3.應主席邀請,政制事務局局長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隨附報告及有關政府
初步回應的小冊子),向議員簡述政府委託進行的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顧問
研究的背景。他重申過往在多個其他場合已強調的一點,就是進行區域組織檢
討及設立報告擬議的新架構,絕非批評兩個臨時市政局表現欠佳。他解釋,提
出擬議新架構的基礎,是市民及醫療界均贊成應集中管理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
。至於民主黨"一個市政局,一個市政總署"的建議(載於立法會CB(2)834/98-99(01)
號文件),政制事務局局長指出,政府當局已作出回應,解釋為何不能接受該項建
議(載於立法會CB(2)867/98-99(01)號文件)。

4.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原則上接納報告大部分建議,但仍須研究細節
。當局會成立一個專責小組,負責深入研究擬議的新架構,並於1999年年底成立
新的食物環境衞生署(下稱"新部門")及環境食物局(下稱"新決策局")。

5.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報告所載建議的主要目的,是改善與食物及環境衞生有
關的服務。他相信最後制定的擬議新架構,有助加強環境保護及自然保育工作,
從而對本港可持續的發展有所裨益。重組架構的目的,是要加強協調,以便更有
效運用資源。過程涉及將有關政府部門合併或重新調配該等部門的職員。政府當
局已充分考慮受影響職員的利益及關注事項,並已向他們簡介重組架構事宜。至
於新部門及新決策局的擬議組織架構及人手安排,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仍有待
專責小組進行詳細研究;專責小組或政府當局可能會進一步精簡架構。政府的組
織架構或核准的人事編制最高限額如有任何改變,以及首長級人員的職位如須增
設及重新調動,均須在適當時尋求財務委員會批准。他補充說,新架構亦須實施
資源增值計劃,但會在最後決定新架構的人事編制及人手安排後另行考慮。他強
調,現時是重組架構過程的開始,而非終結。他邀請議員提出意見,並保證會在
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告知議員事態的進展。

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闡述報告所載的主要建議,並特別指出下列各點:

  1. 擬議的新決策局會負責監督新設部門、環境保護署及漁農處的工作


  2. 擬議新部門(包括環境衞生科、食物及公共衞生科、禽畜公共衞生分
    科以及行政科)的主要職能及職責,

  3. 建議新部門的預計人手為18 000人,其中17 500人來自市政總署及
    區域市政總署、270人來自衞生署及131人來自漁農處,

  4. 簽發牌照的權力應移交予新設的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但酒牌會由
    新成立的酒牌�彌發,

  5. 成立食物及環境衞生諮詢委員會,而區議會在食物及環境衞生事務
    上,其監察及提供意見的功能將會加強,

  6. 重組架構後,立法會將審核新決策局及新部門每年提交的收支財政
    預算、審議超過某款額上限的基本建設工程、考慮增設公務員職位
    的申請,並透過政府向立法會負責的其他機制(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及立法會的質詢),在監察食物及環境衞生服務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7. 新決策局、新部門及專責小組會優先跟進的環境衞生事宜,包括全
    面檢討清潔服務、對付"視覺污染"、重新適當調配垃圾收集路線、
    檢討"把更多服務外判給承辦商",以及在持牌食肆及戲院執行禁止
    吸煙的規定。

一般討論

7.梁智鴻議員指出,醫療界贊成應集中處理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但對擬議
的新架構卻很有保留。

8.李柱銘議員質疑政府當局諮詢公眾的誠意。他指出,政府當局迅速決定廢除兩
個市政局,但卻遲遲未能確實新架構的細節,作風截然不同。政制事務局局長
在回答時表示,自1997年10月上份施政報告發表後,政制事務委員會已開始討
論此事。另一方面,當局諮詢的對象是社會各界人士,其中包括立法會。他本
人及其同事曾出席多個論壇,包括電台的聽眾電話節目,以聽取公眾的意見。

9.楊森議員表示,整項重組架構工作象徵政制發展有所倒退,兩個有民選代表的
市政局被剝奪區域事務的決策權,足可證明。當局並沒有將此等權力轉授予類似
的機構,如區議會。對於政府當局作出決定的過程欠缺透明度,他表示遺憾。鄧
兆棠議員同意此看法,市民日後未能透過兩個市政局的民選議員,以監察市政服
務,他們參與監察市政的機會因而會減少,對此他表示遺憾。他提及報告第8.02
段,並指出雖然區議會監察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的角色將會加強,但報告並
沒有建議增撥資源。黃宏發議員質疑政府決定不接納民主黨"一個市政局,一個市
政總署"建議的理據。他認為,民主黨的建議,既能透過集中管理,以精簡架構及
改善協調,亦可採納報告的各項建議。此外,亦能堅守"下放市政事務權力"及"集
中管理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兩項原則。

10.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檢討區域組織架構的整個諮詢過
程當中,一直採取公開及具透明度的做法,最後才訂出現時的建議,政府當局
亦遵循所有一般慣例,諮詢立法會。他指出,剛在憲報刊登的《區議會條例草
案》,足以顯示區議會就政府在管理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方面的表現,扮演更
重要的監察角色。至於黃宏發議員的質疑,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不
同意民主黨的建議可採納報告所載的全部建議的說法。他強調,《基本法》已
訂明本港民主發展的架構及步伐。他進一步指出,民政事務局現正就兩個市政
局的藝術文化及體育康樂的功能徵詢公眾意見。月底會有初步建議,屆時市政
服務架構的檢討將會有更明確的結果。

精簡架構

11.楊森議員、張永森議員及李永達議員質疑,在提供市政服務方面,擬議新架
構如何達致精簡現有架構的目標。他們一致認為,由於新部門的18 000名職員
會從各部門調任,因此只屬一項合併而非精簡架構的工作。李永達議員指出,
就職員及行政費用而言,擬議的新架構只會從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的人手
編制中刪除149個職位,若計及報告建議新部門及新決策局增設的46個職位(其
中包括一個主管新決策局的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職位及其他高級職位),最終每
年只能節省2,800萬元的職員費用。兩個市政局秘書處一般開支的預期節省款
資約為每年8,000萬元,只佔現時開支的0.3%。他們認為減省的款額微不足道
,與預期精簡架構可達致的效果相差很遠。張永森議員補充說,當局仍未將設
立新架構及受影響部門作出相應調配所需的資源計算在內。李永達議員質疑政
府當局實際上是否以精簡架構為藉口,以廢除兩個市政局。

12.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說,不應將精簡架構等同削減職員。如要繼續提供市政
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的服務,便需保留負責提供有關服務的人手。另一方面,
在計算可節省的款額時,不應只考慮職員及行政費用。就此,他指出現時兩個
市政局的經費主要來自差餉,日後則須向立法會要求每年撥款。新架構下的組
織須與政府所有其他部門競取資源,而非按現時的做法,將差餉的收入自動撥
歸兩個市政局,使兩個市政局在資助計劃時,可無需考慮是否確有所需。此外
,將更多服務外判給承辦商的建議,預期亦可精簡架構。政制事務局局長強調
,政府當局會詳細研究各項建議,並提出作出進一步精簡架構的提議。他舉例
說,當規劃環境地政局不再負責"環境"事務時,該局便會進行重組。

13.張永森議員建議,在重整架構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安排受影響職員轉調往其
他政府部門。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他同意此項原則,但兩個市政總署的某些
職員,其他部門可能無法吸納。

改善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

14.數位議員不信服擬議架構可改善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反之他們現時已看
見職責重叠的情況。張永森議員指出,在預防及控制傳染病方面,新部門與衞
生署的職能重叠。梁智鴻議員認為,此方面的建議"含糊不清",並詢問日後如
發生與食物有關的疾病,會由衞生署還是新部門負責提供報告第2.02段所述的
服務。若由衞生署提供該等服務,會否設有任何機制,使兩個部門互相協調。
他亦關注,若將衞生署270個職位調往新部門,該署是否仍有足夠能力執行該
等職務。羅致光議員指出,除性病外,所有疾病均直接或間接與環境衞生有關
,並詢問新部門是否因此應接管預防所有疾病的職責。

15.議員關注處理食肆牌照及酒牌的程序複離及需時甚久。他們詢問,當簽發牌
照(除酒牌外)的權力,由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移交予食物環境衞生署署
長後,政府當局會否檢討有關的機制。楊孝華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只着重架構問
題,忽略了受影響業界關注的事項。他詢問,政府當局能否提供飲食業要求的"一
次辦妥"服務。

16.政制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重申,由於報告剛發表,政府當局仍須作詳細研究
。雖然政制事務局主要參與檢討現行提供市政服務的架構,但即將設立的專責
小組,則負責審議細節及推行最終的建議。由於重整架構涉及多個部門,對於
政府當局尚未進行內部討論的事宜,他不能置評。梁智鴻議員希望知悉,若政
制事務局局長無法解釋擬議安排,而提出建議的顧問又沒有出席會議,是次會
議有何作用。主席要求政制事務局局長告知議員,他可以回答報告內哪些部分
的問題。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說,是次會議讓政府當局向議員匯報檢討的進展
,以及向他們簡介政府當局對報告的初步回應。當局在最後決定各項擬議安排
時,會察悉及考慮議員的意見。他希望政府當局可在約一個月內提出較詳盡的
建議。不過,政制事務局局長同意,現時的發牌安排可予以改善。陳榮燦議員
詢問,政府當局在落實更改發牌安排前,會否諮詢飲食業,政制事務局局長表
示會徵詢他們。

17.梁智鴻議員憂慮,若專責小組負責實施報告的建議,以及在2000年1月1日
設立新部門及新決策局,是否意味建議已落實。政制事務局局長解釋說,報告
所載的建議只是就設立新架構提供總體方向,在現階段而言,僅是提議。

結論

18.鑑於政制事務局局長在上文第16及17段的回答,主席建議議員應藉此次機會
表達意見、提出問題及要求提供更多資料,以便向負責的有關官員轉達,在最
後訂定報告的建議時予以考慮。就此,楊森議員及李永達議員要求深入研究報
告的各項主要建議。梁智鴻議員質疑,報告建議的新架構是否集中管理食物及
環境衞生的最佳方式。

19.陳榮燦議員及李永達議員表示,為方便檢討現時的發牌安排,他們要求就其
他國家的發牌安排搜集更多資料或進行比較研究。

20.黃容根議員詢問,將現時由漁農處執行的有關家禽檢驗和管制、食用動物檢
疫和健康檢查、畜牧場和家禽農場的衞生檢查,以及珊瑚魚繁殖區登記等工作,
在移交予新成立的部門後,政府對漁農處餘下的職能,會有何"善後"安排。他亦
要求當局提供更多關於管理郊野公園及管理進口食物和海產的資料。楊孝華議員
認為,管理郊野公園的職責應轉交新部門,原因之一是清潔是管理郊野公園的一
個重要環節。

21.對於將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負責的效野公園、自然保育及環境保護的決策職
責轉交環境食物局局長,吳清輝議員認為,新建議只着重管理事宜。他詢問,
政府當局會否考慮藉此轉變的機會,研究如何促進長期備被忽視的漁農業的發
展。楊森議員亦詢問,將推行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轉交環境食物局局長後,是
否可以預見此方面的工作會否受到限制。

22.關於上文第18至21段各點,主席建議事務委員會秘書與政府當局及秘書處資
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聯絡,以便按情況所需,尋求澄清或索取更多資料。

III. 其他事項

下次會議日期

23.議員同意舉行一連串聯席會議,以繼續監察此事的進展,並要求邀請顧問及
政府有關官員出席日後的會議,以便回答有關其職責範圍的問題。

24.議員同意,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1月15日上午8時30分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室
A舉行。

(會後補註:會議地點後來改為立法會大樓會議廳。)

25.別無其他事項,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