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65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所有議程項目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
伍展明先生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劉展文先生

衞生署首席醫生
陳漢儀醫生

議程第III項 -- 對私營醫院的監管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
麥倩屏醫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3
高德律先生

議程第IV項--在衞生署推行資源增值計劃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
麥倩屏醫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1
尤桂莊小姐

議程第V項--對物理治療師的法定管制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
麥倩屏醫生

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
謝萬誠先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1
尤桂莊小姐

衞生福利局助理局長
陳偉偉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1998年9月14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558/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4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557/98-99(01)號文件)

2.主席建議於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舉行的下次例會上討論下
列事項--

  1. 增聘580名護士的進展;

  2. 精神健康服務;及

  3. 未經註冊的藥物產品。

梁智鴻議員建議,第(c)項應包括討論有關在香港立例管制血液/血液製品的問
題;主席贊成這項建議。梁議員又提議在日後舉行的一次會議席上,討論"在醫
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推行資源增值計劃"的問題。

3.主席察悉,衞生署就養和醫院洗腎事故進行的調查業已完成。不過,鑑於就
這次事故所進行的死因研訊將會在明年年初進行,主席同意暫時不討論此事,
待研訊結束後才進行討論。

為討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稱"該條例") (第465章)而舉行的特別會議

4.議員同意於1998年11月23日上午8時30分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該條例在運作
上的困難及具爭議的地方。

III. 對私營醫院的監管
(立法會CB(2)557/98-99(02)號文件)

政府就養和醫院洗腎事故擬備的調查報告

5.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告知議員,衞生署的調查小組大致上同意由養和醫院委派
的3人調查委員會所取得的調查結果。她表示,該宗事故相信與血液透析洗腎
用水處理系統受到污染有關,並由多個因素互為影響而引致。政府當局認為,
在該宗事故發生時,養和醫院洗腎中心的院舍設備、儀器及人手均適宜提供血
液透析洗腎服務。政府當局亦認為,養和醫院因應該宗事故而即時採取的措施
大致上是合適的。此外,養和醫院業已同意採取更多長遠措施,防止再有同類
事件發生。

6.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報告,養和醫院洗腎中心在該宗事故發生後已停止運作,
直至就洗腎中心作出的各項所需改善工作達至衞生署滿意的程度後,才會重新
開放。梁智鴻議員關注養和醫院推行改善計劃的進度。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
應時表示,養和醫院業已展開改善工作,衞生署會密切監察有關進度,並會在
改善工作完成後到醫院巡查。當養和醫院申請續牌時,當局將一併考慮養和醫
院實施有關改善措施的進度及成效。梁智鴻議員詢問,衞生署是否認為,養和
醫院現時所實施的改善措施已經足夠。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解釋,養和
醫院在決定實質上/結構上應採取甚麼具體改善措施時,亦須考慮醫院本身的
需要和情況。

7.為進一步確保洗腎過程安全,署理衞生署副署長表示,衞生署業已向所有提
供洗腎服務的醫護機構發出洗腎服務安全指引,以便各醫護機構以這套指引為
基礎,各自因應個別的臨床環境,制訂切合其本身情況的程序及指引,確保血
液透析洗腎過程能安全進行。署理衞生署副署長答允提供該套安全指引,供議
員參閱。

8.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楊森議員的提問時解釋,衞生署定期巡查所有註冊
洗腎中心及提供洗腎服務的私營醫護機構,並會在有需要時增加巡查的次數。
自該宗事故發生後,衞生署已加強巡查這些醫護機構,並與其保持密切聯絡,
以便這些機構向衞生署尋求意見和協助,藉此提高其服務的安全水平。

9.楊耀忠議員詢問,衞生署是否首次就洗腎事宜向各有關醫護機構發出指引。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表示這確是衞生署首次發出上述指引,但她補充說,所有提
供洗腎服務的公營及私營醫護機構一向均有為其職員提供有關的程序和專業守
則,以便職員遵行。鑑於衞生署相信有關洗腎服務的安全指引將有助進一步確
保洗腎服務的安全水平,該署遂向各機構發出該套指引。

對私營醫院的監管

10.羅致光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監察私營醫院的水平方面加強管制,例如
透過在本港的私營醫院引入國際標準組織制度來加強管制。他又詢問,假如病
人對與私營醫院有聯繫的醫生有意見,他們的意見如何得以反映,並問及衞生
署在考慮是否為私營醫院續牌時,病人對醫院的評價在整體上所佔的比重為何
。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向議員概述,外國採用評審制度以改善醫院的醫
護水平及素質的經驗。她解釋謂,在香港,衞生署負責根據香港法例第165章
為私營醫院發牌。她指出,如私營醫院申請續牌,每間私營醫院均須填寫一份
問卷,有關樣本業已提供予議員參閱。署理衞生署副署長指出,該問卷是根據
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於1990年批核的《有關醫院準則的指引》(下稱"該指引")
制訂的。政府當局不時更新問卷的內容,而要求私營醫院填報的資料亦相當詳
盡。倘有任何疑問,衞生署會查明院方在問卷中填報的資料。此外,衞生署亦
會再度巡查,確保院方作出所需的改善。

11.署理衞生署副署長進一步解釋,每間私營醫院均須設立處理投訴的機制。病
人可向有關醫院或衞生署提出投訴。衞生署會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並在有需
要時將個案轉介予有關的專業管理局/委員會,以便有關機構採取跟進行動。

12.何秀蘭議員詢問,衞生署曾否透過這些問卷而得知醫院的問題,並在針對這
些問題進行調查後向有關醫院提出檢控。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在
過去數年,衞生署藉進行巡查而發現約10宗涉及衞生情況欠佳及藥物儲存不當
的個案。鑑於各有關醫院均能作出改善,將問題一一糾正,衞生署並無向任何
一間醫院提出檢控。不過,衞生署曾就儲存過期藥物發出兩封警告信。

13.何秀蘭議員關注,這類問卷能否為衞生署提供足夠資料,從而讓衞生署得以
監管私營醫院的水準,並洞悉有潛在問題之處。她進一步問及,曾否發生一些
早已有跡可尋的醫療事故,即衞生署透過向有關醫院收集問卷而發現一些預示
可能會導致醫療事故的欠妥之處,隨後又的確發生了醫療事故。署理衞生署副
署長在回答時表示並無此等個案。她表示大部分問題都是經巡查後發現的,而
所發現的問題大多屬輕微事故。衞生署的巡查隊伍在發現這些問題時,會要求
有關醫院即時作出改善。

14.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羅致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1997年,私營醫院
共接獲約300宗由病人作出的投訴,而衞生署則在本年內接獲8宗該類投訴。羅
致光議員認為,與現有的私營醫院數目相比,投訴數字實在太小,因此質疑目
前的監管機制是否行之有效。

15.梁智鴻議員不滿政府當局的文件只是提供概括的資料。該文件既沒有提供所
接獲的投訴數字,亦沒有闡述衞生署就與私營醫院有關的投訴進行調查的結果
。梁議員強調,他並不是批評私營醫院的水準,只希望衞生署能確保私營醫院
的運作合乎水準。他認為政府當局實應在文件中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例如問卷
顯示私營醫院存在甚麼問題,以及衞生署就此所採取的有關跟進行動。署理衞
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衞生署於本年內接獲有關私營醫院的8宗投訴中,主
要與職員態度、收費及專業操守有關。衞生署業已要求每宗個案所涉及的醫院
作出解釋,以及按情況所需作出改善。

16.梁智鴻議員認為,衞生署作為發牌當局,在確保私營醫院的水準方面實在責
無旁貸。他尤其不滿衞生署在回應最近發生的洗腎事故時,只是表示該署會在
為養和醫院續牌時考慮該宗事故。為確保私營醫院達到應有的水準,並應付衞
生署在監管私營醫院方面的人手限制,梁智鴻議員認為衞生署應推行醫務發展
諮詢委員會在1990年提出的建議,即在每間私營醫院各自成立"自我規管委員
會"。他在會議席上讀出醫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文件第4/89-90號所載並獲政府通
過的建議,同時亦促請衞生署跟進諮詢委員會提出的這項建議--

"(第28段)為檢討及重新釐定現行的服務水準,應鼓勵私營醫院就醫院管理、醫
療評核、護理程序、道德操守及化驗檢討等範疇成立有關的自我規管委員會......
(第29段)長遠而言,或許值得研究成立一個中央監管機構的可行性,以評估所
有醫院(不論是公營抑或是私營醫院)的執業水準。不過,鑑於大部分醫院將會
隸屬於醫院管理局,在考慮這個構思時應同時考慮醫管局對醫院所採取的各項
標準。"

梁智鴻議員指出,鑑於醫管局已經成立超過7年,現在正是政府當局考慮上述
各項建議的良機。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同意政府當局會就梁議員提述的醫務發展
諮詢委員會文件進行深入研究。

17.主席表示,雖然政府當局這次提交的文件內容已較上次所提交的文件詳盡,
但他亦不滿意政府當局所提交的文件。至於梁智鴻議員建議推行的自我規管制
度,主席認為評審制度較為理想,並指出兩者不同之處如下--

  1. 在評審制度之下,評估私營醫院水準的工作並非由有關醫院的管方
    進行;

  2. 負責進行評估的有關當局可制訂臨床標準,讓私營醫院有所依從,
    而這些標準將會成為評估的基準;及

  3. 可以根據評審制度進行獨立的水準評估,並向公眾公開評估結果。

18.主席認為衞生署所推行的政策落伍,因該署目前仍只是處於在私營醫院成
立自我規管委員會的階段,迄今仍未着手推行評審制度。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
聘請國際評審機構評估私營醫院的水準,然後向衞生署提交評估報告。他認為
進行評估的費用可由有關醫院承擔。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衞生署
需要進行更多研究工作,才可就此事得出結論。主席指出,事實上,當局可以
透過互聯網及其他途徑,輕易取得大量有關此服務的資料。他指出外國的醫院
現正廣泛採用這個制度,但政府當局卻竟連有關資料也沒有,他對此感到詫異
。他要求政府當局於3個月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其研究結果。政府當局屆時亦
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以下事項--

18.主席認為衞生署所推行的政策落伍,因該署目前仍只是處於在私營醫院成
立自我規管委員會的階段,迄今仍未着手推行評審制度。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
聘請國際評審機構評估私營醫院的水準,然後向衞生署提交評估報告。他認為
進行評估的費用可由有關醫院承擔。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衞生署
需要進行更多研究工作,才可就此事得出結論。主席指出,事實上,當局可以
透過互聯網及其他途徑,輕易取得大量有關此服務的資料。他指出外國的醫院
現正廣泛採用這個制度,但政府當局卻竟連有關資料也沒有,他對此感到詫異
。他要求政府當局於3個月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其研究結果。政府當局屆時亦
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以下事項--

  1. 目前由巡查隊伍負責進行巡查及評估所需的成本;及

  2. 推行評審制度是否可節省開支。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承諾跟進此事。

IV. 在衞生署推行資源增值計劃
(立法會CB(2)557/98-99(03)號文件)

19.議員不滿政府當局的文件過於簡略又欠缺詳細資料。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並
沒有在文件中闡述衞生署會採取甚麼具體措施,以達到資源增值的目標,以致
議員根本無從提出意見或跟進文件所述事項。

20.梁智鴻議員表示,鑑於政府當局建議取消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他
質疑衞生署如何能夠達到資源增值的目標。他認為政府當局為推行資源增值計
劃而擬定實施方案時,應同時就提供門診服務及牙科服務的政策作出決定。他
察悉衞生署現正改善由該署提供的門診服務,以期鼓勵市民使用該項服務,從
而紓緩公營醫院急症室在公眾假期期間的工作量。該份文件沒有明確指出資源
增值計劃會否影響上述改善措施的實施情況。他亦質疑應否繼續只為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提供免費牙科服務。他要求政府當局在擬定資源增值計劃的實施
方案時解決上述各項問題。

21.議員非常關注在衞生署推行資源增值計劃會否導致服務水平下降。他們要求
政府當局提供更詳盡的資料,載述衞生署會採取甚麼具體措施,以期在2000至
01年度及在2001至02年度結束前,爭取把基線經常開支分別累積節省1%及3%


22.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衞生福利局及衞生署將於1998年12月向政府提交
推行資源增值計劃的建議。署理衞生署副署長同意在1999年1月/2月向事務
委員會提交一份內容更詳盡的文件,闡釋衞生署會採取甚麼措施來達致各項
短期目標,以便在1999至2000年度內達到資源增值的目標。梁智鴻議員提醒
政府當局,當局在不久前曾承諾倘獲得撥款,便會推行多項衞生服務新措施,
例如設立地區健康中心及老人中心。他認為政府當局在擬備有關推行資源增值
計劃的文件時,應一併考慮上述事項。

V. 對物理治療師的法定管制
(立法會CB(2)557/98-99(04)號文件)

23.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文件的內容並指出,當
局建議於1999年1/2月開始對物理治療業實施法定管制。管制實施後,任何人
如沒有向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而從事物理治療工作,即屬犯罪。對物理
治療業實施的法定管制將會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命令所指定的日期當日起生效。

24.主席問及現職物理治療師的註冊工作進度。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答
覆時表示,有1 065名現職物理治療師已向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委員會
曾經拒絕共30宗註冊申請。兩名從事物理治療工作的人士因不符合所需學歷要
求而須參加於1998年9月舉行的考試,但他們未能通過這次考試,現正等候安
排參加另一次考試。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有信心在兩個月後完成註冊工
作。

25.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答覆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有關考試的主考人員
為香港理工大學的講師及執業物理治療師。這項考試於威爾斯親王醫院舉行,考
生須在學術知識及實際運用技巧兩方面接受考核。

26.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答覆梁智鴻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須參加考試的
申請人最多只可參加3次考試。根據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的政策,第3次應考
而仍不及格的申請人,不得從事物理治療工作。

27.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告知議員,申請臨時註冊的最後限期為1997年9
月30日。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無權接受在此限期以後提出的臨時註冊申請。
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指出,即使有關相應修訂延遲
生效,亦不會影響開始對物理治療業實施法定管制的日期。

(會後補註:現定於1999年7月開始對物理治療師實施法定管制,以配合物理治
療師每年為執業證書續期的時間。)

VI. "健康生活新紀元"運動(下稱"運動")
(立法會CB(2)557/98-99(05)號文件)

28.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向議員簡述政府當局的文件,並指出在未來半年,當局將
會在下述主要工作範疇推行該運動--

  1. 檢討罰則的形式及輕重;

  2. 改善垃圾處理的工作;

  3. 收緊食肆的發牌及持牌條件;

  4. 清理垃圾黑點;及

  5. 加強執法及檢控行動。

此外,當局將於1998年12月/1999年1月期間,在全港推行一項計劃,以鼓勵
市民舉報垃圾黑點,並監察該等黑點的清理工作。此外,當局將會委託大專院
校於1999年進行一項調查,了解市民着重個人衞生及食物衞生的程度,以及他
們在這方面的行為心態。

29.梁智鴻議員支持以從小向兒童灌輸個人衞生及健康知識為目標。他建議將該
等題目納入學童的校內課程,而教育署應積極承擔這方面的教育工作。衞生福
利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現正採取雙管齊下的方法來提高衞生水平。首先
是加強公民教育,以增強兒童的責任感及公德心,讓他們明白不應隨處亂拋垃
圾。其次是加強宣傳及家庭教育,以提高市民對一般衞生及個人整潔的普遍意
識,使兒童在其家人影響下,培養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衞生福利局副局長亦
透露,當局或會於地區設立由教師、社工等組成的小組,然後加以培訓,再由
他們向所屬地區的居民宣揚健康知識。

30.梁智鴻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為該運動訂定成效基準。舉例而言,當局應選定某
些類別的疾病(如心臟病),然後訂定在10年內減少香港人患上該病的目標數字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首先會進行調查,收集有關香港人一般
健康狀況的資料,作為評估該運動成效的基礎。在訂定基準及選定所應涵蓋的
疾病方面,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現時未能提供有關細節,因為當局須向世界
衞生組織及衞生署取得更多資料,才可訂定一些切合實際情況的基準。

31.羅致光議員亦贊同訂定基準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欠缺釐定成效的基準,為推
行該計劃而投入大量資源便言不成理。他亦贊同在學校推行健康教育是該運動
能否成功推行的關鍵,並建議在設計課程時,培養公德心及灌輸食物和個人衞
生知識兩者應佔同樣比重。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同意應加強健康教育,並應一直
為學童提供健康教育,起碼至初中程度的學童為止。他指出,衞生署一直積極
推廣健康教育,且不僅局限於學校,更顧及兒童中心。衞生福利局副局長答應
,衞生署會再進一步與教育署聯絡,以加強有關食物衞生的教育工作。

32.主席提及政府當局提交文件的附件A,並表示懷疑是否有需要設立附件A所
載的7個小組委員會。他舉例說明,指出即使不設立由市政總署署長任主席的
清潔街市及食物業處所小組委員會,市政總署亦正在執行同樣的工作。衞生福
利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解釋,設立這7個小組委員會可以令工作更加協調有度,而
且有助提高效率,特別有助於推行一些處於灰色地帶的工作。

33.羅致光議員認為,該運動主要關乎改善環境及推廣食物衞生,而該等工作一
直由兩個市政局負責。他懷疑當局是否特意推行該運動,為取消兩個市政局鋪
路。羅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文件的最後一段,並質疑何以需要動用額外資源,以
應付因推展該運動而帶來的工作量。鄧兆棠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文件第8段,並指
出當局擬透過該運動而推行的工作,基本上屬兩個臨時市政局的工作範疇。他
認為推行該運動是取消兩個市政局的前奏。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回應時指出,該
運動與取消兩個市政局的建議並無半點關係。他解釋,由於本港曾發生H5N1病
毒事件,同時又發生多宗影響公眾健康和涉及食物衞生的事故,顯示有需要提
高本港市民對衞生的普遍認識,以及改善香港的環境清潔,當局遂構思推行該
運動。他指出,"健康城市"的概念在國際社會間現已相當普遍。

34.梁劉柔芬議員認為香港的衞生情況每況愈下,並贊成增強香港人的公德心。
她促請政府當局主動找出全港各個垃圾黑點,然後加以清理。她認為應鼓勵市
民採取同樣行動,並防止已清理妥當的地點再度淪為垃圾黑點。衞生福利局副
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正考慮於1998年12月底舉辦一項活動,鼓勵市民舉
報垃圾黑點,並監察清理黑點的工作。

35.楊森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擬備下一份提交事務委員會的進度報告時,提供
更詳細的資料,例如--

  1. 自推行該運動以來,當局所清理的垃圾黑點數目;

  2. 在降低港人患上常見疾病的比率方面的成效;及

  3. 有關香港整體清潔及衞生情況的評估。

36.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答主席的詢問時表示,當局現時並無計劃申請撥款,
以開設一個副局長職位,負責監督該運動的推行情況。

VII. 其他事項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修訂項目的生效日期

(立法會CB(2)577/98-99(01)號文件)

37.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3在回應梁智鴻議員的多項提問時表示,政
府當局從未對任何購物商場提出檢控。至於部分商場未能符合有關禁止在該等
室內範圍吸煙的規定,當局曾就此發出警告。他表示,日後如有商場在接獲警
告後仍繼續違反法例規定,政府當局便會提出檢控。

38.梁智鴻議員詢問,當局何以建議給予煙草包及煙草容器為期12個月的寬限
期以符合新規定。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3解釋,當局與煙草業人士商
討後議定這個寬限期限,因為煙草業人士表示需要該段時間重新設計及印製載
有新健康忠告字句的煙包新包裝。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3指出,業界
人士尚未得悉煙包上須印有的健康忠告字句的設計定稿。他表示,政府當局於
上周才與業界人士商討,業界向政府當局反映,指出尚有技術問題仍未解決。
煙草業人士表示需要12個月的寬限期,以便重新設計煙包的包裝,在包裝上印
上新的健康忠告字句。在煙包上加印健康忠告字句的規定於1992年首次實施,
煙草業當時亦獲給予為期12個月的寬限期,與是次寬限期的時限相同。

39.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3進一步解釋,健康忠告字句是因應煙包的
某一特定形狀而設計。然而,煙草業人士已告知衞生福利局,該局所假定的標
準煙包形狀並非通用的包裝,很多香煙均以其他形狀的包裝出售,要在這些包
裝上加印法例擬稿所規定的健康忠告字句並不容易。因此,政府當局須考慮如
何重新草擬法例,以配合不同形狀的煙包包裝。梁智鴻議員問及修訂命令的確
實生效日期。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3答稱,政府當局擬於1998年11月
在憲報刊登修訂命令,使修訂命令於1998年12月生效,並規定12個月的寬限期
。據此時間表,所有煙包將於1999年12月或之前附有新的健康忠告字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政府當局作出的簡介
(立法會CB(2)586/98-99號文件)

40.主席表示,由於時間所限,議員無法在是次會議上詳細討論《人體器官移植
條例》,只有在1998年11月23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上才可更深入討論該條例。梁
智鴻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特別會議擬備一份文件,告知議員自制定《人體器官
移植條例》以來,當局在實施該條例方面所遇到的各項問題。主席表示,議員
在隨後的討論中,不應提述有關人體器官移植的個別個案。

41.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各項條文
。他提出下列各點--

  1. 該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人如自任何在生的人身上切除擬作移植用
    途的器官,或將因而切除的器官移植於另一人體內,即屬犯罪,除
    非器官�濱人及器官受贈人有血親關係,或兩人的婚姻關係已持續
    不少於3年。有關血親關係的定義載於該條例第5(2)條。

  2. 至於在無血親關係的在生人士之間或婚姻關係持續不足3年的在生
    人士之間進行器官移植,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在人
    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業已給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可以為進行移植而
    切除器官及進行器官移植。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如認為有關個案符
    合該條例第5(4)(a)至(e)條所載的5項條件,可給予批准。

  3. 假如遇有無須取得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書面批准的情況,則自在生
    的人身上切除擬移植於另一人體內的器官之前,負責切除器官的醫
    生須確使自己信納第5(4)(b)至(e)條所提述的規定已獲遵從。

42.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向議員簡述,該條例的其中一項目的,是禁止將擬用作移
植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由於移植器官的醫療手術涉及很高的風險,該條例
亦規定進行移植手術的器官�濱人及器官受贈人須給予明示的同意。然而,政
府當局從若干個案中得悉,該項規定會產生問題,例如器官受贈人因病而神智
不清,以致未能表明同意進行手術。衞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收集
有關該條例備受爭議之處的意見,並提出適當的修訂建議。

43.主席申報利益,表明他曾於1992至1995年間,出任前立法局議員研究人體
器官移植條例草案專案小組(下稱"專案小組")的成員。其他同樣曾任專案小組成
員的現任衞生事務委員會委員包括梁智鴻議員、鄧兆棠議員、楊森議員、羅致
光議員及陳婉嫻議員。

(會後補註:於會議舉行後查證,鄧兆棠議員、楊森議員、羅致光議員及陳婉嫻
議員當年並非專案小組成員。)

44.梁劉柔芬議員申報利益,表明她是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主席。她指出,該
委員會在執行該條例時遇到不少運作上的困難。為方便事務委員會討論此題目
,她答允將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於1998年11月8日發出並載有委員會意見的新
聞稿文本,提供予議員參閱。梁劉柔芬議員亦建議,事務委員會應考慮前專案
小組的商議過程,以便更深入了解專案小組當年如何決定採納該條例所載各項
條件。

45.鑑於該條例第5(4)條規定,器官�濱人及器官受贈人須明白有關器官移植的
程序、所涉及的危險,以及雙方可隨時撤回同意的權利,楊森議員請高級助理
法律顧問提出意見,說明該條例第5(4)條是否過於嚴苛,以及在若干情況下是
否難以實施。另一方面,何秀蘭議員詢問,該條例有否規定,假如器官受贈人
因健康狀況欠佳而未能表示同意,或器官受贈人本身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者可在這些情況下獲授權代表受贈人表示同意。

46.何秀蘭議員亦進一步指出,假如立法會日後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該條例,小
組委員會應包括更多並非前立法局議員研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專案小組成
員的議員,以免公眾認為小組委員會的觀點偏頗不公,同時亦可提高小組委員
會的公信力。陳婉嫻議員贊同何議員的意見,更建議邀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的成員列席事務委員會為討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而舉行的特別會議。陳婉
嫻議員及梁智鴻議員均建議,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除應提供新聞稿予事務委員
會參考外,亦應提供更詳細的資料,說明委員會在執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時所遇到的運作困難。

47.梁智鴻議員表示,不論任何條例,均可因應實施時所出現的問題而加以檢討
,並無例外。因此,如議員認為有需要檢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話,他並
不反對進行檢討,並且強調歡迎所有立法會議員參與檢討工作。梁智鴻議員藉
此機會澄清,雖然議員及政府當局近期關注該條例的條文所引起的問題,但公
眾不應因而誤以為議員及當局提倡由在生人士�濱人體器官。梁智鴻議員表示
,他知悉屍體器官�濱的個案數目大幅下降,並要求政府當局找出箇中原因。

47.梁智鴻議員表示,不論任何條例,均可因應實施時所出現的問題而加以檢討
,並無例外。因此,如議員認為有需要檢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話,他並
不反對進行檢討,並且強調歡迎所有立法會議員參與檢討工作。梁智鴻議員藉
此機會澄清,雖然議員及政府當局近期關注該條例的條文所引起的問題,但公
眾不應因而誤以為議員及當局提倡由在生人士�濱人體器官。梁智鴻議員表示
,他知悉屍體器官�濱的個案數目大幅下降,並要求政府當局找出箇中原因。

48.有關《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條文,梁智鴻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解釋下列事項--

  1. 委員會在批准進行器官移植之前,利用甚麼準則作為依據,以決定
    該條例第5(4)(d)條所載的條件是否已獲遵行;及

  2. 對於同樣需要進行器官移植的神智不清病人及清醒病人,醫生的處
    理方法有何不同。

49.由於時間所限,主席指示於1998年11月23日的特別會議上再行討論《人體
器官移植條例》。他要求政府當局在擬備特別會議的文件時,考慮議員關注的
事項及提出的問題,並盡早將文件提交事務委員會。議員亦同意邀請委員會的
成員列席特別會議。

50.會議於上午10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