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會議
對物理治療業實施的法定管制


目的

本文件闡述我們建議由一九九九年一、二月開始,對物理治療業實施法定管制的
詳情。有關的附屬法例將會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給議員省覽


背景

2.《輔助醫療業條例》(下稱"主體條例")對輔助醫療專業人員的註冊、紀律和管理
事宜作出規定。受主體條例規管的專業共有五個,分別為放射技師、醫務化驗師
、視光師、職業治療師和物理治療師。主體條例亦就成立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上
述五個專業委員會的事宜作出規定,以便執行主體條例所訂的職能。

3.根據主體條例第1(2)條的規定,條例由行政長官藉憲報命令所指定的日期起,適
用於受其規管的任何輔助醫療專業,包括物理治療師。條例中適用於某個輔助醫
療專業的有關條文,只會在相應的規例準備就緒後才生效。

4.《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下稱 "規例")由前總督會同行政局,
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訂立。一如受主體條例規管的其他輔助醫療專業,當局
會分三個階段,把物理治療師納入主體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及實施上述規例,詳
情如下:

第一階段 進行註冊所需依據的主體條例條文,以及規例中有關註冊資格和程
序的條文
(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

第二階段 主體條例和規例中有關物理治療師的規管和紀律事宜的條文(建議在
一九九九年一、二月開始實施)

第三階段 主體條例和規例中,有關在憲報定期刊登註冊物理治療師名單,以
及經營物理治療業務的公司有責任定期提交報表的條文
(建議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


5.第一階段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實施。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自該日起有權接
受和考慮物理治療師的註冊申請。為現職物理治療師進行的註冊工作大約會在一九
九八年十二月完成。

6.由於第二階段尚未實施,對物理治療業的法定管制仍未生效。因此,未有依照主
體條例註冊為物理治療師的人士,即使從事物理治療工作,也沒有違反香港法律。
由於現職的物理治療師大多已向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註冊,我們建議法定管制宜
於一九九九年一、二月開始實施。管制實施後,任何人如沒有向物理治療師管理委
員會註冊而從事物理治療工作,即屬犯罪。

7.我們亦藉此機會提出第三階段應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主體條例和規
例的有關摘錄分別載於附件A附件B

相應修訂

8.對物理治療業的法定管制一旦實施,多項條例便須作出相應修訂,有關修訂已
在《1985年輔助醫療業、助產士註冊及護士註冊(修訂)條例》(下稱 "修訂條例")
中有所規定,詳情見附件C,下文第9至12段亦會加以說明。這些相應修訂會隨
第二階段實施時生效。

9.第二階段實施後,物理治療師便須根據主體條例的規定註冊,其執業處所亦須
受主體條例規管,屆時物理治療所無須遵循現時的做法,依照《雜類牌照條例》
和《雜類牌照規例》的規定註冊。相應修訂會訂明,廢除《雜類牌照條例》和《
雜類牌照規例》中有關物理治療所申領牌照的規定。

10.現行的《按摩院條例》和《診療所條例》提述了根據《雜類牌照條例》領牌的
物理治療所。按照上文建議,廢除《雜類牌照條例》和《雜類牌照規例》中有關
物理治療所申領牌照的規定後,亦須廢除《按摩院條例》和《診療所條例》內提
及物理治療所領牌的條文,並作出相應修訂。

11.修訂條例在一九八五年制定後,《雜類牌照規例》曾隨另一項法例作出修訂。
因此,部分相應修訂未能達到原本目的。我們建議為《雜類牌照規例》制定修訂
規例,糾正這個問題。下文第13段會詳述修訂內容。

12.《雜類牌照條例》、《雜類牌照規例》、《按摩院條例》和《診療所條例》的
有關摘錄載於附件DG

為《雜類牌照規例》制定的修訂規例

13.修訂條例附表第I部為《雜類牌照規例》作出相應修訂,廢除該規例第17條的部
分條文,把 "137、……145、146"刪除。不過,另一項法律修訂卻曾把規例第17
條的字眼改為 "137、……145或146"。由於兩個文本並不相符,上述的相應修訂
變為無效。為糾正這個問題,我們會為《雜類牌照規例》制定一項修訂規例,以
達到進行相應修訂的原本目的。修訂規例會隨着第二階段實施時生效。

公眾諮詢

14.有關擴大主體條例的適用範圍至包括物理治療師在內,以及實施規例和修訂條
例相關規定等建議,當局已告知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和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他
們並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意見徵詢

15.請委員注意,對物理治療業的法定管制,將於一九九九年年初實施。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
(HWB/M/22/3 Pt.4(95))


立法會
衞生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會議
對物理治療業實施的法定管制



附件
附件A《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的有關摘錄
附件B《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359章附屬法例)的有關摘錄
附件C《1985年輔助醫療業、助產士註冊及護士註冊(修訂)條例》的有關摘錄
附件D《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的有關摘錄
附件E《雜類牌照規例》(第114章附屬法例)的有關摘錄
附件F《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的有關摘錄
附件G《診療所條例》(第343章)的有關摘錄


註: 上述附件的中英雙語版本,已隨本文件的英文版,分派給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