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檔號:PCO/6/21/3

香港灣仔
港灣道12號
灣仔政府大樓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敬啟者:

一九九八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諮詢文件

本公署對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發出的《一九九八年固定電訊服務檢討諮詢文件》
(下稱諮詢文件)有以下意見:

在提供電訊服務方面,就個人資料私隱而言,有兩主要方面是值得關注的。第一是
通訊的截取,而第二則是客戶資料的保障。關於通訊的截取方面,我們早前已向在
領導這方面工作的保安局局長,就有關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議。

我們對諮詢文件表示關注的第二方面關乎客戶資料的保障。這是由於在一個競爭劇
烈的環境中,市場力量導致經營者各出其謀,包括利用前所未有的嶄新方法使用客
戶資料,希望藉此在業務發展上比其他競爭者更佔優勢。市場愈加開放及競爭愈趨
劇烈,經營者在這方面所面對的壓力便愈大。

有一點值得高興的,是本公署與電訊管理局已建立了互相諒解及密切的工作關係,
結果是在電訊服務供應商使用客戶資料方面,我們已在若干值得關注的問題上得出
滿意的結論,包括推出「來電號碼顯示」服務,以及採取步驟防止利用顯示出來的
號碼編成電話目錄作商業用途。

至目前為止,電訊持牌人(下稱持牌人)對本公署與電訊管理局在該等問題上所同意
採用的手法並無任何抗拒。但是,這並不表示他們日後一定會與我們合作。由於他
們所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客戶資料屬個人資料,他們因而須遵守《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對該等資料所定下的規定。不過,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
則所載的基本規定的含義頗廣,而且亦可作不同的闡釋。故此,有關牌照所載關於
須予保密的規定,例如固網服務牌照中的第12條特別條件,在保障個別客戶的私隱
權益方面是一種非常有用的輔助工具。

鑑於經營者以嶄新方法使用客戶的資料的壓力可能增加,我們建議應考慮加強有關
規定,特別是我們注意到固網服務牌照中的第12條特別條件,規定只應為提供持牌
人的服務而使用客戶的資料。但是,關於規定內應包括甚麼條件這一點,則仍有爭
議餘地。故此,我們建議應考慮在牌照上列出明確條文,讓電訊管理局局長在與私
隱專員磋商後,可在所涉及的個人資料方面:
  1. 決定客戶資料的甚麼用途是為提供持牌人服務所准許的用途;及

  2. 在適當情況下就該等使用制訂規定,例如制訂像來電號碼顯示服務所
    制訂的規定。
我們建議應在發出或修訂電訊服務牌照時,將該等規定納入牌照內。在此方面,
我們注意到諮詢文件的第27、32及33段載有發出新牌照及修訂現有牌照的各項建
議。這為作出有關修改提供一個適當時機。

在註明出處的情況下,我們不反對在與諮詢文件有關的任何文件中引述我們的評
論。如對評論有任何查詢,請與本信代行人聯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劉嘉敏
(麥敬時代行)

副本致:民政事務局局長(經辦人:吳漢華先生)

中文譯文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