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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參考的文件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香港電訊的電話收費


背景

香港的本地電話線是由四家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固網服務」)持牌商提供。佔優
持牌商香港電訊1的市場佔有率達98%。

2.根據固網服務牌照,佔優持牌商本地電話服務的價格須得到電訊管理局局長(「
電訊局長」)的批准。根據牌照條件,除非有關建議違反禁止妨礙競爭行為及濫用
市場優勢的條款,又或違反有關的價格管制安排,否則,電訊局長應批准有關價格
申請。所有持牌商不得收取高於根據牌照條款公布的收費。此外,佔優持牌商(香
港電訊是佔優營辦商)不得就電訊服務的收費或提供服務所需的用戶設備方面給予
任何優惠,除非有關優惠是根據電訊局長批准的程式或方法計算並與收費一同公布


香港電訊的價格管制安排

3.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之前,香港電訊所提供的各項電訊服務的價格是受到經濟
局局長(先前負責電訊事宜的政策局局長)制定的《電話規例》所限制。在這安排
下,電訊服務收費的每年增幅以整體計算不得超過一般通脹(由甲類消費物價指數
反映)增幅減4%,而其中住宅電話線的租用費的加幅則不得超過通脹增幅減3%。
但該限制將難以繼續實施,因為預期對外電訊服務方面的收入將會減少,以致不能
依靠對外服務補貼住宅電話線的租金。由於國際分帳費制度的改革,使對外服務的
收費貼近成本,而且用戶可利用其他方法(例如國際專線分銷)撥出對外電話,使
競爭更形激烈,而導致對外電訊市場的收入下降。此外,為了鼓勵本地固定電訊市
場的競爭,市場的服務收費有需要反映成本。現時住宅電話線的價格(每月$68.90
)遠低於成本(約每月$120)。

4.《電話規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廢除。根據政府與香港電訊在一九九八年
一月二十日就提早結束香港國際電訊牌照簽訂的架構協議,廢除該規例是執行協議
的先決條件。架構協議內載有促進本地電訊服務有效競爭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使
收費貼近成本和擴大可進作第II類互連的地區範圍,使新固網服務營辦商加快將客
戶接駁至其網絡(見下文第6段)。

5.架構協議的條文亦保留電訊局長對香港電訊的價格管制的權力。長遠而言,我們
預期,隨着固定電訊市場的有效競爭不斷發展,當局將不再需要管制價格,情況猶
如流動電訊市場一樣。目前,在架構協議下,透過分階段重新平衡價格計劃,本地
電話收費將逐步與成本拉近。

住宅電話線租用費

  • 香港電訊將維持現時$68.90的收費,直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如符合第II類互連的若干規定(見下文第6段),香港電訊的服務收費可
    增加至不多於--

      $90(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
      $100(自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
      $110(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

商業電話線租用費

根據架構協議,商業電話線租用費將不受限制,但須符合固網牌服務照條款的規定


其他先前受《電話規例》限制的服務

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這些服務(詳見附錄)的價格的合計最高增幅為甲類消
費物價指數減4%。這規定將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之後進行檢討。

架構協議下提供的第II類互連

6.在架構協議下,香港電訊須向其他固網服務營辦商作出合理建議,利用現有第II類
互連的商業協議,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把第II類互連2範圍擴大至最少一半的
住宅用戶。香港電訊已履行這項條件 - 其提議如被接納,54%的住宅用戶(50%的
商業用戶)將可利用第II類互連。不過,至今只有一家新的固網服務營辦商接受這
項提議。香港電訊現正盡力確保機樓工程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完成,
以實踐這項已被接納的提議。有關工程正按計劃進行。如工程能按期完成,香港電
訊將履行了其在架構協議下的責任,從而得以獲准提高住宅電話線租用費至架構協
議所訂明的水平(見上文第5段)。

7.接受香港電訊建議的持牌商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可透過第II類互連與香港電訊24%的
住宅電話線連接。藉着先前訂定的商業協議,香港電訊已向兩家固網服務營辦商提
供若干第II類互連的機樓。考慮到各持牌商第II類互連的覆蓋範圍將互有重叠,預期
一九九八年年底將有30%的住宅電話線和37%的商業電話線獲得第II類互連。一家新
的固網服務營辦商已要求電訊局長裁決第II類互連的條款和條件。雖然香港電訊已就
電訊局長進行裁決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我們了解到透過商業途徑解決需裁決的
問題亦非絕無可能。

8.除上述途徑外,亦有其他與客戶接連的方法。一家新的固網服務營辦商選擇以同
集團的公司透過有線電視網絡提供電話服務。目前,這家營辦商已透過這途徑按牌
照規定接達相當數目的客戶。此外,三家新的固網服務營辦商現正鋪設本地網絡,
以及把這些網絡接入樓宇內。

一九九九年度的收費

9.香港電訊尚未向電訊局長呈交有關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調整本地電話線租用
費或國際直撥電話收費的申請。在接到有關申請後,電訊局長會按相關的牌照條件
及架構協議(如有需要)作出考慮。倘若香港電訊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前已履行對接受了架構協議下第II類互連建議的固網服務營辦商的責任,電訊局長
會按照有關固網牌照的條件,批准不多於$90的住宅電話線租用費;否則政府可能
被指控違反其在架構協議下的責任。

10.對大部分使用香港電訊的住宅電話線客戶來說,電話線租用費的增加會因致電
海外的收費減低而有所抵銷(不論他們是否使用香港電訊的服務或透過日漸增多的
對外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的間接接駁服務)。目前,約80%的住宅電話線可使用國
際直撥電話服務,而每名消費者每月在國際直撥電話服務上的平均花費超過$200。
因此,可以節省的國際直撥電話服務費用,應能大致抵銷本地電話租用費的增加。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註 1:固網服務牌照是由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CAS有限公司組
成的集團持有。

註 2 :第II類互連

如原為固網服務營辦商甲的用戶要求轉用固網服務營辦商乙的服務,固網服務營辦商乙可向固網
服務營辦商甲提出,在由固網服務營辦商甲提供在用戶一端的地區性迴路進行「第II類」互連安
排,以使該地區性迴路得以接駁至固網服務營辦商乙的電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