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電子交易的法律架構



引言

本文件向各委員介紹我們建議就電子交易制定的法律架構。

背景

2.為推動電子貿易在香港的發展,及協助推行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以聯機方式
為社會各界提供公共服務,我們認為有需要建立明確的法律架構,使電子交易在
明確和穩妥可靠的情況下進行。我們建議設立的法律架構十分重要,可以消除公
眾就電子記錄和數碼簽署在法律上是否得到認可、以電子方式傳送的資料能否保
密及保持完整無缺,及以電子方式傳遞的信息是否真確及不容否定的疑慮。

3.我們建議在制定上述法律架構時,遵循下列主要原則 -

  1. 該架構應消除進行電子交易的法律障礙;

  2. 該架構應使電子交易在明確及穩妥可靠的情況下進行,從而加強市民
    對進行電子交易的信心;

  3. 該架構應在科技問題上保持中立,以配合科技的急速發展;及

  4. 該架構應盡量少加規管,以免不必要地窒礙了私營機構發展電子貿易

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4.基於上文第3段所述原則,我們現正草擬條例草案,以達到下列目的 -

  1. 令電子交易中所使用的電子記錄及數碼簽署,與文件交易的記錄和簽
    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及

  2. 為設立核證機關作出規定,透過發出數碼證書和利用公/私密鑰科技確
    保電子交易穩妥可靠。

電子記錄及數碼簽署

5.就給予電子記錄及數碼簽署認可的法律地位而言,我們建議上述條例草案採用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例委員會的電子貿易標準法例(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為藍本,訂立下列規定
-

  1. 不得純粹因為有關資料是以電子記錄方式備存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 若法例規定須以書面提供資料,則提交電子記錄亦符合規定;

  3. 若法例要求提交或備存資料,則以電子記錄方式提交或備存有關資料
    亦符合規定;

  4. 不得純粹因為電子記錄是以電子形式作記錄而不准予用作呈堂證據;

  5. 不得純粹因為有關訊息是以電子記錄方式備存而否定其在訂立合約方
    面的法律效力;及

  6. 若法例要求有關人士作出簽署,則使用數碼簽署,亦符合規定,而數
    碼簽署與手寫簽署具同等法律効力(適用在下文第10段的情況下)。

核證機關

6.我們建議條例草案應就核證機關的運作訂定法律架構,以建立本地的公鑰基礎
設施,及為進行電子交易提供一個穩妥可靠的環境。無論個人或工商機構,在參
予進行電子交易時,憑着核證機關所發出的數碼證書,和使用數碼簽署及公/私密
鑰編碼,可確定交易對方的身分、認證所接收的訊息是否真確、確保電子訊息保
持完整無缺和不會外洩,及所傳遞的訊息不會被否定。

7.為鼓勵盡早設立本地的公鑰基礎設施,政府會帶頭提供核證機關服務。香港郵
政署將以非專營的方式,在一九九九年年底前提供核證服務。本港核證機關的數
目將由市場需求決定。私營機構可因應社會上有關界別的特定需要,自由設立核
證機關。遵照我們盡量少加規管的原則,及為鼓勵私營機構採取主動提供核證服
務,我們並不建議仿效某些地區(如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做法,在擬議法律架構
下設立任何形式的強制性領牌規定。

8.不過,為保障消費者利益、增加用者對電子交易的信心,我們建議實行一套制
度讓核證機關以自願形式向政府申請認可。這套制度亦有助本地公鑰基礎設施在
運作上達至互相配合。我們建議政府認可的核證機關,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其可靠程度已達至政府認可的水平;及

  2. 在操作上採用共通及開放的標準,確保在本地建立的公鑰基礎設施下
    ,可與其他認可的核證機關互相配合運作。

9.核證機關如欲在上述的自願制度下向政府申請認可,必須遵循以下規定(這些規
定將納入建議的條例草案內) -

  1. 公布核證工作守則,清楚說明核證機關向用戶發出數碼證書的程序;

  2. 提供核證機關服務時採用穩妥可靠的系統設施;

  3. 聘用獲認可的電腦保安專業人員,每年就所提供的核證機關服務進行
    審計;及

  4. 遵守政府所發出的業務守則。

若核證機關違反上述規定,政府可撤回已發出的認可。透過上述制度,消費者可
自行評估個別核證機關的可靠程度,及根據有關資料選擇合適的核證服務。

10.為鼓勵核證機關在建議的制度下向政府申請認可,我們將在建議的條例草案
中訂明,條例草案內所載有關承認數碼簽署的法律效力的條文(見上文第5(f)段),
將只適用經由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數碼證書所作的數碼簽署。此外,我們會按照
國際上的慣常做法,制訂法例條文,容許認可核證機關為其發出的數碼證書建議
設定一個承擔上限,並闡明該機關就其發出的數碼證書而須負上的責任不會超逾
指定的承擔上限。

11.至於沒有向政府申請認可,因而不受建議中的法律規定規管的核證機關及其
客戶,將以普通法原則為法律依據,提供及獲取核證服務。

其他事項

12.我們亦將會在建議的法律架構內,就保密責任及防止提供虛假資料兩方面,
訂立一般性的條文。我們亦會相應修訂有關法例,以便香港郵政署提供核證機
關服務及以商業原則訂定收費。

諮詢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

13.我們已就建議制定的電子交易法律架構徵詢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
委員會支持上述建議架構。

下一步工作

14.我們現正根據本文件所建議的法律架構草擬電子交易條例草案。我們擬於一
九九九年上半年內將該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