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52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4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卓人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耀忠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列席議員 :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缺席委員 :

田北俊議員
何敏嘉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候任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吳麗敏小姐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鄺勝仕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高級副行政總監
黃錦國先生

高級勞工事務主任
梁棉章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副處長
李啟發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蕭威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麥鴻驥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吳月華女士
在開始議事前,陳婉嫻議員表示,鑑於近期有報道指當局擬放寬輸入內地專才的配額
,她建議政府當局就此事提交資料文件,供事務委員會在1999 年1月28日的會議上討
論。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副局長將會知會事務委員會,政府當局是否已準備就緒
討論此事。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表示仍在檢討此事,尚未制訂方案。)

I. 僱員再培訓局:未來路向
(立法會CB(2)919/98-99(05)號文件)

2.僱員再培訓局(下稱"再培訓局")在席上提交該局的策略計劃、使命宣言及宣傳資料。

3.李卓人議員建議再培訓局應著重改善所提供課程的質素,以期提高再培訓學員的技
術水平。他要求該局訂定策略計劃,以協助再培訓學員尋找工作。

4.教統局副局長答稱,再培訓局已制訂新的策略計劃,以提高再培訓工作的質素及成
本效益。該局的長遠目標是未雨綢繆,建立持久的培訓制度,以盡量減少香港的失業
人數。他詳述該局的策略計劃如下 --

  1. 提高課程及服務的質與量

    再培訓局會為各培訓機構訂立更周詳的評估制度及表現指標;統一同類的課
    程、提高課程的質素及爭取僱主承認有關資格;

  2. 持續掌握市場的最新情報

    再培訓局會定期進行更多更有系統的研究,以探討勞工市場的人力需求情況
    ,然後把研究結果分發給各培訓機構,以方便對各項訓練課程及有關服務作
    出評估及改善;及

  3. 加強與僱主及有關人士的夥伴關係

    再培訓局會為不同類別的核心課程(軟技術、資訊科技、語文、物業管理、
    家務助理等)設立督導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從而促進該局與僱主組織/行
    業團體、僱員組織、培訓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並建立策略性的夥伴
    關係。

5.主席關注再培訓局的長遠發展。教統局副局長表示,較長遠而言,政府當局計劃就
再培訓局及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所提供的課程,訂定資格審定架構,以便為在
職人士及失業人士建立架構完善和明確的教育及培訓階梯。隨著他們在職業訓練方面
所取得的資格有所提高,加上該等資格獲得更廣泛的認可,他們或會有更大機會找到
工作。再培訓局行政總監提述該局的策略計劃及使命宣言時補充謂,再培訓局已推行
連串措施,以紓緩香港的失業情況。當中包括一些短期措施,例如安排就業服務,藉
以協助失業人士重投勞工市場。更長遠而言,該局會開辦課程,以提高失業人士的技
術水平,從而令他們在職業訓練方面所取得的資格會獲得承認及他們亦可以持續就業
。此外,該局會把課程統一,並提高課程的質素。

6.陳婉嫻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協助失業人士在勞工市場保持競爭力,以便他們可以找到
工作。就此,由於不少失業人士的教育水平較低,她建議為他們提供持續教育。

7. 教統局副局長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

  1. 根據對僱員再培訓計劃(下稱"再培訓計劃")進行檢討所得的結果,再培
    訓局現正專注於為30歲或以上、學歷不超過中三程度的失業人士提供
    再培訓,務求令他們可在市場找到工作及持續就業;

  2. 再培訓局開創新猷,在1998年9月與職訓局合辦為期9個月的全日制服務
    行業訓練證書特別課程,為1 000名失業人士提供訓練。再培訓局會檢討
    該項課程的成效,以確定應否開辦更多此類課程;及

  3. 正如資料文件第9(c)及(d)段所述,再培訓局專注於為個別僱主編排專門
    設計的再培訓課程,並為再培訓學員編排專門設計的在職培訓課程。
8.陳婉嫻議員認為,應採取既長遠又全面的措施,特別為學歷較低的失業人士設計人
力再培訓。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再培訓局會考慮該等意見。他重申,為了加
強再培訓局與僱主組織/行業團體、僱員組織、培訓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的夥伴關係
,該局會為有關軟技術、資訊科技、語文、物業管理、家務助理等不同類別的核心課
程,設立督導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再培訓局行政總監表示,建議訂立的資格審定架
構或許可解決陳婉嫻議員所關注的問題。該局會分5個單元提供不同級別的技術訓練,
並會採取靈活的做法。學員可按單元為基礎及本身的需要,修畢該等課程。這樣的安
排可為學員提供培訓階梯。

9.何秀蘭議員提及為期9個月的全日制服務行業訓練證書特別課程時表示,由於不少失
業人士的教育水平較低,他們即使找到工作,也可能難以持續就業。就此,她建議根
據人力再培訓的需要檢討成人教育。

10.再培訓局行政總監同意,教育基礎較為薄弱的失業人士有需要接受成人教育及提高
本身的技術水平。上述建議涉及本地宏觀層面的教育問題,此方面有賴政府部門及相
關組織互相合作。再培訓局行政總監在答覆何秀蘭議員就成人教育事宜的進一步提問
時表示,再培訓局的工作重點是提供技術訓練,這方面的訓練有別於教育署所提供的
教育課程。他續稱,該局將會評審為期9個月的全日制服務行業訓練證書特別課程。

11.何秀蘭議員堅稱,當局應根據人力再培訓的需要考慮成人教育的事宜。她建議再
培訓局在再培訓學員之間推廣自學的風氣。再培訓局行政總監表示,再培訓局可協
助教育水平較低的再培訓學員加強自信心及激發他們的求知欲。

12.關於持續教育的事宜,陳榮燦議員建議,為了鞏固教育水平較低的學員/再培訓
學員的基礎,以便他們接受進一步培訓,當局應向他們提供協助,以便他們可在數
年內沿培訓階梯拾級而上。主席問及在職訓練(例如職訓局開辦的課程)與再培訓(例
如再培訓局開辦的課程)兩者之間的關係及如何分工。

13. 教統局副局長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1. 再培訓局所開辦的課程可視為職訓局所提供課程的延續;

  2. 學歷較低的在職人士及失業人士,在修畢再培訓局的課程後,也可修
    讀職訓局的課程。這樣,他們便可提高在職業訓練方面的資格;及

  3. 提供延續課程的國家,例如新加坡及澳洲均設有類似的資格審定架構。
14.鄭家富議員問及擬議資格審定架構的詳情。他詢問,除最近提供的5億元撥款外,
是否還需要資源,以便進行該項計劃及檢討再培訓局的行政及財務管理事宜。他關注
會在何時完成該項檢討。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時,重申文件第12段所述有關資格審定
架構的運作安排。他表示會在1999年年底前訂定初步建議。落實設立資格審定架構的
計劃及進行檢討所需的開支已包括在上述撥款內。

15. 教統局副局長補充謂,為了進行該項檢討,再培訓局已委託顧問公司進行兩項研
究,探討各種方法以精簡及加強該局的整體財務管理及課程管理制度。該兩項研究旨
在確定應如何採取最妥善的方法,改善再培訓局與轄下各培訓機構的撥款安排及課程
管理機制,藉此加強整體質素管理制度,並確保較長遠來說,所提供的培訓課程均屬
物有所值。該項檢討會在1999年完成,所提出的建議會盡快落實推行。教統局副局長
答覆鄭家富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當局可能需要一些額外的財政資源,以落實推
行各項建議,但這方面須視乎檢討所得出的結果而定。

16.陳榮燦議員詢問,修讀再培訓局所提供的部分課程,特別是電腦訓練課程的學員
因何需輪候很長時間。他亦詢問當局因何減少在1998至99年度為轉業錦囊課程所提
供的培訓名額。教統局副局長答稱,為了盡量滿足市民對再培訓日益增加的需求,
再培訓局已把1998至99年度所提供的培訓名額總數增加6 000個,而培訓機構的數目
亦由56個增至60個。透過重新分配資源,或可增加部分時間制及晚間課程的數目。
再培訓局行政總監補充謂,透過電腦化程序,可以改善對課程的管理。不過,基於
種種原因(例如師資、上課場地等問題),不宜過速擴展各項課程。

17.關於減少培訓名額一事,再培訓局行政總監表示,開辦轉業錦囊課程時適逢勞工
市場暢旺。不過,考慮到目前的經濟狀況,當局已重新分配資源,以應付需求較大
的課程的需要。再培訓局行政總監保證,該局所開辦的所有課程均已加入教授軟技
術的要素,務求令學員/再培訓學員掌握所需的求職技巧、端正的工作態度及服務
文化等。

18.鄭家富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減少現時向修讀再培訓局課程的學員所提供的財
政資助。他亦問及再培訓局如何監察各培訓機構的表現。教統局副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在現階段並無計劃減少向再培訓學員所提供的財政資助。鑑於當局會檢討再培
訓局的行政及財務管理事宜,情況可能有所轉變。不過,現時他無法預計會出現怎
樣的變化。教統局副局長答覆鄭家富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對再培訓局行政及
財務資助事宜所進行的檢討,目的是精簡及加強該局的整體財務管理體制及課程管
理制度,而非減少向再培訓學員所提供的財政資助。

19.至於如何監察培訓機構的表現,再培訓局行政總監指出,再培訓局與各培訓機構
是合作夥伴。該局已設立課程督導委員會,以便檢討有關課程的內容及修讀期、師
資等方面的事宜。再培訓局亦為各培訓機構的導師提供在職訓練。為了改善財務管
理,再培訓局正嘗試加強對各培訓機構所進行的財政及審核監管制度。再培訓局鼓
勵各培訓機構每年編製財政預算。該局亦會派員前往各培訓機構進行實地審核。

20.身兼再培訓局成員的何世柱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有需要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再培訓
局的財政需求。教統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聯同再培訓局研究此事。

21.何世柱議員建議,最理想的做法,是由其他專業組織為弱能人士提供再培訓課程
。再培訓局行政總監表示同意這點。

22.何秀蘭議員提述文件附件B時,表示擔心提供專門設計的在職再培訓課程只會惠
及僱主,因為他們無須向替其工作的學員支付工資。教統局副局長表示,有關僱主
只會獲資助3個月,其後便須支付工資。他補充謂,有關的培訓機構已承諾為學員提
供12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以期協助學員持續就業。

23.陳婉嫻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應跟進檢討再培訓局行政及財務管理事宜的工作,
並評估各培訓機構的意見。委員同意此項建議。教統局副局長同意日後向事務委員
會匯報檢討的結果。

II.簡介《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及《工廠及工業經營
(安全管理)規例》

(立法會CB(2)982/98-99(01)號文件)

24.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向委員簡介資料文件所概述的《1999年工廠及
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及《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下稱"新規例")的內容。

強制性安全訓練

25. 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雖然本港的工業安全紀錄近年來有所改善,但工業意
外(尤其是建造業的工業意外)的發生率仍然偏高。為了推廣為工人提供安全訓練的做
法,政府當局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加入提供強制性安全訓練的條文,
並擴大勞工處處長在訂立規例方面的權力。有關規定應首先適用於建造業及貨櫃搬運
業。而在寬限期過後,所有受僱於建築地盤及貨櫃搬運倉庫的人士,除了從事辦公室
行政及與建築或貨櫃搬運工作無關的人士外,均須接受基本安全訓練。建造業訓練局
(下稱"建訓局")及職訓局為建造業和貨櫃搬運業工人開辦的安全訓練課程,以及向修畢
課程的學員所簽發的證明書,均會獲政府當局承認為符合新的規定。

26.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續稱,當寬限期屆滿後,進行建築工程和從事貨櫃搬運業務的
東主及承建商只可僱用持有有效證明書的工人。有關工人在工作時亦須攜帶該證明書
。東主/承建商及工人若違反該項法例,最高刑罰分別為罰款50,000元和10,000元。

27.關於簽發證明書的制度,梁耀忠議員注意到,為期一日的安全訓練課程所涵蓋的範
疇會頗多。鑑於課程編排緊湊,他質疑該項課程能否達到目標。陳國強議員擔心簽發
證明書的制度會令工人不願意投身建造業。他詢問當局日後會否收緊簽發證明書的規

定。勞工處副處長作以下回應 --

  1. 該項課程旨在提高工人對職業安全的一般意識,提倡東主/承建商與
    工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概念。以往的經驗顯示,該課程的合格率超過90%
    。只有少數修讀的學員不合格,而不合格的學員可以重考;及

  2. 政府當局計劃向工人灌輸職業安全的概念,培養他們在這方面的意識,
    使他們知悉在建築地盤所需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設立簽發證明書制度
    並非有意阻礙任何人士投身此行業。
28. 勞工處副處長答覆梁耀忠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安全訓練課程(包括有關的評
估準則)需獲勞工處處長批准。政府當局無意透過此舉或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新入職工
人的數目。擬投身建造業的工人可修讀由東主或承建商資助的安全訓練課程,以便取
得有關證明書。工人亦可自行申請報讀建訓局的培訓課程。

29.陳婉嫻議員詢問當局因何以不同罰則,對違反強制性安全訓練法例及僱用非法勞工
在建築地盤工作的法例的東主/承建商分別加以處罰。勞工處副處長解釋,由於兩者
的刑事法律責任不同,因此對有關東主/承建商所訂的罰則亦有分別。

30.勞工處副處長答覆吳亮星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有關建築地盤死傷情況的統計數字只
會包括與工作有關意外的數字。

安全管理制度

31.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待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勞工處處長將會根據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制定新規例,以便在獲得立法會通過後,就選定的工
業經營引進安全管理制度。

32.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續稱,政府當局建議訂立新規例,初步規定僱用100名或以上
工人的建築地盤、船塢、工廠及其他指定工業經營的承建商或東主,以及進行合約價
值為1億元或以上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或東主,必須採用安全管理制度 14項主要元素
的其中10項,以及對他們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審核。任何僱用 50 至99 名工人的
建築地盤和工業經營,均須採用安全管理制度14項主要元素的其中8項,以及進行安
全查核。至於僱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則暫時可獲豁免。政府當局會在新規例
生效日期起計的一年後,檢討實施擬議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宜,然後決定適宜在何時實
施其餘4項元素,以及把新規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僱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業經營。

33.劉千石議員及陳榮燦議員問及將獲豁免遵守新規例的建築地盤及工業經營所涉及
工人的數目。劉千石議員亦質疑這樣的劃分是否恰當。他認為,應把分界線的下限
伸延至僱用不足30名工人的建築地盤及工業經營,以加強職業安全。教統局首席助
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的長遠目標是把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僱用少於50名工
人的建築地盤及工業經營。鑑於安全管理在香港屬較新的概念,政府當局計劃先行
在僱用50名及以上工人的建築地盤及工業經營實施該項規定。

34.主席要求當局提供把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僱用少於50名工人的建築地盤及
工業經營的時間表。勞工處副處長答稱,當局會以僱主所聘用工人的總數計算,在
同一東主或承建商轄下不同建築地盤或貨櫃搬運公司工作的工人,會被一併計算在
同一工業經營的環境內。雖然該兩個行業有所不同,但兩者均有需要推行安全管理
。首先在僱用50名或以上工人的建造業及工業經營中實施有關規定是合理的做法。

35.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答覆陳榮燦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有必要給予為期14個月的寬
限期,以便有關行業及工人為推行強制性安全訓練作好準備。當局在訂定所提供的
培訓額時,已顧及新入職工人在受訓方面的需要,而建訓局準備在有需要時增加訓
練的名額。勞工處副處長補充謂,新規例生效後,從事裝修及翻新工作的工人如欲
在建築地盤工作,亦須取得有效的證明書。

36.關於實施新規例的事宜,鑑於合約價值為1億元或以上的建築工程,必須採用安全
管理制度14項元素的其中10項,鄭家富議員詢問當局有何理由訂明建築工程所涉及的
金額。他詢問安全審核員會獲提供何種訓練。他提及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
委員會曾討論《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並表示政府當局當時曾同意在根
據新規例制定的工作守則內加入條文,訂明工人有權以其安全及健康受到危害為理由
,拒絕執行有關工作。

37. 勞工處副處長作以下回應 --

  1. 合約價值在1億元或以上的建築工程通常涉及操作重型機械的工作
    (以土木工程項目為例,即使其所涉及在現場工作的工人數目較少
    ,但通常會使用重型機械。),因而發生工業意外的危險性較高;

  2. 現時由城市大學及理工大學負責為安全審核員提供訓練。迄今已有
    約225名合資格的安全審核員曾接受訓練。加上在寬限期內會有120
    名安全審核員接受訓練,屆時將有足夠人手實施新規例;及

  3. 教統局局長就《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動議議案時,會
    提及工人拒絕執行危險工作的權利。
38.席上提交了香港職工會聯盟的意見書。應劉千石議員的要求,教統局首席助理局
長同意就該份意見書提供書面回覆。

39. 主席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一般而言支持條例草案及新規例的目標。

4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