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65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2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3時1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列席議員 :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4)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7)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勞工處副處長(勞工事務行政)
陳永傑先生

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
李啟發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5
吳月華女士

I.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作出簡報

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局長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報該局關乎就業、人力培訓
及再培訓的主要綱領範疇。他在席上提交其簡報摘錄。

(會後補註:教統局局長的簡報摘錄已於1998年10月14日隨立法會CB(2)414/98-99
號文件送交當日缺席的委員)

紓緩失業

2.鑑於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及該局的綱領對失業問題均著墨不多,陳榮燦議員表
示關注是否有足够措施應付目前的失業問題。教統局局長回應謂,政府當局亦非
常關注失業問題,並為解決此問題竭盡所能。由財政司司長領導的就業專責小組
業已推行一系列合共19項措施,盡力應付失業及創造職位。勞工處於上一季度為
大約17 000人覓得工作。與此同時,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及僱員再培訓局(
下稱"再培訓局")已分別增加培訓名額,因而令所開辦的課程數目有所增加。教統
局局長進一步表示,失業率上升反映了目前的經濟狀況。當局一直有提供各種計
劃和服務,並主要透過協助個別人士重新進入勞動市場,從而紓緩他們的失業問
題。不過,要令目前的失業情況得到顯著改善及失業率下降,很大程度上需依靠
經濟復甦。

3.教統局局長在回應劉千石議員時指出,本港的勞動市場目前估計共有大約300
萬就業人士,較去年的數字增加3%。然而,職位的增幅卻較勞動人口的增幅為
慢,後者的增幅高達5.8%。過去數年,回流人數以及從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的
數目有所增加,均對勞動人口的增長帶來影響。既然如此,再加上其他可能的
因素,例如僱主盡力減低成本,失業率將會繼續高企。縱使本港由1998年年中
至1999年年底這段期間,主要由於政府推行的政策措施及作出的投資,將會創
造大約100 000個新職位,情況仍會是這樣。關於未來一年預計有多少企業會裁
員,教統局局長表示,即時並未備有這方面的資料。他答允向其他決策局查詢,
了解有否這方面的預測數字。

4.教統局局長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所關注的事項時指出,雖然現時的整體失業率頗
高,但有部分職位空缺,例如豬農、私營護理安老院起居照顧服務員及漁棚工人
等,於不同時間無法聘得人手填補。勞工處處長補充說,雖然求職者普遍更為願
意參加工作面試,但求職者拒絕接受由勞工處根據就業選配計劃為其安排工作的
數目亦有所增加。雖然此等求職者在前往參加工作面試前,已知悉有關工作的類
別及性質、工資、工作時間及地點,但他們拒絕接受的主要原因仍包括工作的類
別及性質、工資、工作時間不合意及工作地點較為偏遠等。其他的情況則可能是
已登記的求職者自行覓得工作。

5.鄭家富議員提及向失業人士提供財政援助的問題,教統局局長回應謂,當局不
打算為失業人士提供特別的財政援助或保險。失業人士若確實遇到財政困難,可
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給予援助。

僱主削減僱員的工資

6.關於減薪問題,司徒華議員認為,應透過立法而非制訂指引保障僱員的權益。
勞工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僱主若未經僱員的同意,不應單方面削減僱員的薪金
。她指出,僱員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僱主提出的減薪建議。倘若僱員拒絕接受減薪
,隨後即遭解僱,他們有權根據《僱傭條例》(下稱"該條例")向僱主申索補償,例
如遣散費。

7.勞工處處長表示,立法並非是處理減薪問題的唯一方法。勞工處正為僱主和僱
員擬備處理減薪事宜的實務指引。該等指引會著重提醒陷於經濟困境的僱主,他
們應謀求其他可控制成本的措施,例如提高僱員的生產力,只有在別無選擇的情
況下,才應考慮減薪及裁員措施。該等指引亦會解釋在遇到僱主單方面實行減薪
時,僱員應該享有的權利。勞工處處長進一步指出,新加坡已採用該等指引,並
已證明行之有效。

8.司徒華議員就遣散費事宜提出跟進問題,勞工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根據《僱
傭條例》,僱員可選擇以受僱最後12個月的平均薪金計算遣散費。

9.陳婉嫻議員同樣覺得,涉及減薪的問題應以立法形式保障僱員的權益。她認為
,有關指引對於保障僱員免遭僱主單方面減薪的作用不大。主席指出,於1968年
制定的《僱傭條例》,在過去30年以來一直有助穩定本港的勞資關係。對於當局
認為立法將會引起更多勞資糾紛,他表示難以理解。勞工處處長回應說,在借助
立法措施前,應考慮多項因素,以法律規管減薪並非可取的方法。當局認為,僱
主與僱員應進行商討,以便謀求彼此接受的解決方案,這點至為重要。在處理僱
主削減僱員薪金方面,進行教育及制定指引較立法更為可取。當局將需要更多時
間評估上述指引的成效。教統局局長補充說,除該項條例外,透過勞資及政府三
方組成的制度或透過三方的合作,亦有助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當局就有關指引
進行諮詢時,若能獲得僱主團體及職工會的支持,個別僱主便會受到壓力,促使
他們遵從有關指引。當局將會密切監察情況,並在有需要時承擔更多責任。

10.劉慧卿議員詢問,僱主曾否促請政府當局不要就減薪事宜立法。教統局局長解
釋,減薪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包括給予僱員通知、遣散費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
運作情況。政府當局雖然明白現時是艱難時期,卻無意採取會引致勞資雙方出現
對抗或關係緊張的行動。相反,勞工處可調解涉及減薪的勞資糾紛。鑑於當局將
制訂指引,教統局局長表示,應給予當局更多時間,以確定該等指引能否有效達
至預期目的。若該等指引及勞工處所提供的調解服務經證實不能收效,政府當局
會另行制訂措施。教統局局長補充謂,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會在下次
會議席上討論該等指引。日後他會把勞顧會資方代表的意見告知議員。

11.勞工處處長回應劉千石議員時表示,勞工處旨在為僱主及僱員提供溝通渠道,
以便處理減薪事宜,對於僱主向僱員提出減薪建議的公司,該處不會查核其財政
狀況。此種工作應由專業人士而非勞工處進行。鑑於僱員已得到該條例的保障,
當局不宜透過立法,對僱主削減僱員薪金的行動加以規管。

12.勞工處處長在答覆劉千石議員的跟進問題時重申,該項正在草擬的指引會建議
僱主在考慮削減僱員的薪金或裁員前,應先謀求其他方法。此外,僱主若因僱員
不接納減薪建議而將其解僱,當局會鼓勵僱主按照僱員減薪前的工資計算遣散費
。勞工處副處長補充謂,勞工處並非只透過立法處理勞資糾紛,而該處為僱主及
僱員所提供的調解服務一向頗為成功。根據以往經驗,涉及僱主要求僱員接受減
薪建議的糾紛,勞資關係組人員的調解工作往往能成功令雙方和解。

13.李卓人議員提及近期一間公司只給予僱員5天時間以考慮是否接納減薪建議,
他就此詢問政府當局是否認為這樣的通知期已屬足夠。勞工處處長表示,她不宜
評論個別事件。不過,她認為僱主如擬削減僱員的薪金時,應預早通知僱員,讓
他們有充分時間考慮。鑑於各方就該等通知期提出不同建議,期限由7天至4星期
不等,勞工處處長表示,勞顧會會在1998年10月23日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事。

14.勞工處副處長在答覆李卓人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僱主就減薪建議給予僱員
的通知期是會引起爭議的問題。儘管如此,給予僱員5天時間考慮,對僱員而言似
乎不大足夠。他重申,勞工處並非單靠立法處理勞資糾紛,該處亦為僱主及僱員
提供調解服務。在有需要時,該處會建議僱主應就減薪建議預早通知僱員。勞工
處有信心,勞資糾紛可獲得解決。

15.身兼勞顧會委員的何世柱議員表示,僱主一般會遵從獲勞顧會通過的任何指引
及建議。政府當局應鼓勵僱主不要輕易放棄在香港經營業務。僱主如遇到財政困
難,在不得不削減僱員的薪金之際,僱主應與屬下僱員磋商問題所在,尋求他們
的諒解,此點至為重要。政府不應只因少數無良僱主的行徑而採取偏激的措施,
處理減薪的事宜。當局應致力吸引海外企業在香港投資,務求令本港經濟盡快復
甦。

16.鄭家富議員及何敏嘉議員表示,由於政府當局無意就減薪事宜立法,民主黨打
算就此方面提出議員法案,就僱主給予僱員的通知期及遣散費的計算方法提出建
議。鄭家富議員詢問政府當局的立場,教統局局長在答覆時表示,倘若有議員就
減薪事宜提出法案,政府當局會從以下各方面研究該法案 --

  1. 法案的內容;

  2. 法案有否違反《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

  3. 在研究《基本法》與《議事規則》的關係時,探討兩者有否差異;及

  4. 與該法案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政府當局日後有機會研究該法案後,將會提出其觀點。

訓練及再培訓

17.丁午壽議員在提及再培訓局為僱員特別設計的再培訓課程時,詢問當局即將向
再培訓局增撥資源以便其提供該等課程的情況,以及未來兩年可以從中得益的工
人數目。教統局局長表示,政府會向再培訓局撥款5億元,以確保該局在未來數
年有足夠的經費,用以增加為失業人士而設的培訓名額及提高培訓課程的質素。
再培訓局經考慮各項主要因素,包括失業/在職人士對訓練及再培訓的需要和僱
主的回應後,會策劃及開辦該等特別設計的適當課程。再培訓局所提供的課程及
服務,將會使更多人得益,而該局亦會為此加強宣傳。

18.教統局局長在答覆丁午壽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再培訓局內有代表僱主的
成員。他歡迎僱主在該局為失業人士策劃課程時參與其事。

19.陳婉嫻議員詢問,再培訓局能否應付失業人士對再培訓的需要。教統局局長在
答覆時表示,再培訓局在策劃及開辦各類課程時,會考慮實際需求、現有設施及
師資。陳婉嫻議員問及為期9個月的服務行業訓練證書課程,教統局副局長解釋
,該課程屬試驗計劃,提供1 000名學額。由於收到數千份申請,因此在取錄方
面的競爭非常激烈。修畢該課程的學員會獲頒發證書,因此其收生準則較普通的
再培訓課程為高。該局處理報讀申請時會考慮多項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失
業及已失業多久等。雖然部分失業的申請人不獲取錄修讀該課程,但在有空缺時
,該局會考慮讓後補名單上的申請人填補空缺。教統局副局長進一步表示,年齡
在30歲或以上的失業人士會獲優先取錄修讀再培訓局所開辦的課程。此外,隨著
再培訓局即將開辦更多課程,將有更多失業人士有機會修讀再培訓課程。至於需
予放寬年齡限制的課程,該局將會適當地予以靈活處理。事實上,再培訓局已放
寬對部分課程的年齡限制。

20.教統局局長答覆陳婉嫻議員的跟進問題時重申,政府已為再培訓局提供額外撥
款,以便該局可於未來數年開辦更多課程。在1998至99年度,再培訓局的課程會
提供約80 000個學額,其中三分之一會分配予失業人士。與此同時,政府亦有考
慮學員在修畢課程後的就業機會。

從內地招聘專才

21.教統局局長在答覆呂明華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創新科技委員會(下稱"該委員會
")在向行政長官提交的首份報告中,就如何令香港成為華南及地區內的創新及科
技中心一事,提出多項建議。為此,當局將會設立應用科學技術研究學院。該委
員會所提的建議包括香港工業界應加強與內地科技學院的聯繫,藉以妥善運用內
地在科研方面的優勢,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商品。為建立一個不可或缺的專才寶庫
,政府將會考慮採取措施,令僱主可從內地或世界其他地方聘請最優秀的專業人
士。多個決策局(包括工商局及保安局)將會參與落實此項建議的工作。教統局局
長進一步表示,教統局會參與該項計劃,特別是參與策劃階段的工作。他向議員
保證,當局會不時把有關的進展情況告知事務委員會。

22.呂明華議員問及輸入內地專才試驗計劃的推行情況。教統局局長就此表示,當
局較早時曾推行一項從內地招聘1 000名專才的試驗計劃,參與推行這項計劃的部
門包括教統局、保安局及入境事務處。該計劃業已完結。

23.會議於下午4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