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7月28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列席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敏嘉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智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II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助理局長
何詠詩小姐

勞工處助理處長
左陳翠玉女士

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
蕭何嘉玉女士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助理局長
何詠詩小姐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
鄭定寧先生

工務局助理局長
羅慶新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左陳翠玉女士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及VI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處長
韋玉儀小姐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曹振華先生

教育統籌局助理局長
馮雅慧小姐

勞工處助理處長
左陳翠玉女士

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
黃國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確認通過1998年7月14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94/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93/98-99(01)號文件)

2.議員商定,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8月份將不會舉行會議。主席指出,由於原訂於
1998年10月22日舉行的定期會議與立法會會議撞期,因此他建議把10月份的定期
會議改於1998年10月29日下午2時30分舉行。該項建議獲得議員同意。

3.議員商定,事務委員會在下次會議席上,將會討論下列4項事宜:
  1. 就業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展匯報;

  2. 劉千石議員擬就年齡歧視問題提交的法案;

  3. 檢討工作時間的安排;及

  4. 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條件的事宜。
4. 議員亦同意在1998年10月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所發表題為
《香港最低工資方案》的研究文件。鑑於該方案對勞資雙方的影響深遠,為使議
員可深入商議此事,議員同意應邀請僱主團體、勞工組織以及學術機構就該方案
提出意見。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8年8月12日分別發函邀請上述團體就該方案提出意見。)

III.政府當局為紓緩本港的失業情況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
(立法會CB(2)93/98-99(02)號文件)

5. 教育統籌局局長應主席的邀請,在席上向議員簡介資料文件的要點。政府當局
為解決失業問題而採取了多項措施,當中包括為失業人士提供更多有關服務及輔
導的資料、加強僱員再培訓課程以及改善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所開辦的訓練
課程。由財政司司長領導的就業專責小組於4月成立,負責探討本港的失業問題。
該專責小組於1998年6月舉行首次會議後,隨即公布12項旨在創造職位及應付失業
問題的連串措施。專責小組舉行第二次會議後,再公布另外3個可以帶來更多就業
機會的新領域。此外,政府再於1998年6月22日宣布實施一系列振興經濟的特別紓
緩措施。資料文件載有上述各項措施的進展情況。

6.教育統籌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非常關注失業率不斷上升的情況。他向議員保證
,政府當局將會竭盡所能,協助失業人士尋找工作,並為他們提供合適的再培訓,
使他們在勞工市場得以保持競爭力。當局會持續推行此等工作。由於部分紓緩措施
剛開始實施,政府當局需要更多時間研究其成效。

7.陳榮燦議員問及政府把添馬艦用地直接批撥予香港旅遊協會(下稱"旅遊協會")一事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答稱,當局已把該幅土地批撥予旅遊協會使用,直至2000年6
月30日為止。期間,旅遊協會將會舉辦連串活動,因而可創造約3 200個新職位,當
中大部分職位是按個別工程計劃為單位開設,所開設的職位包括操作人員及技術支
援人員職位。他續稱,旅遊協會將會策劃一系列將於該段期間在該幅土地上展開的
活動。不過,政府當局將會把陳議員提出在該幅土地的範圍內開闢跳蚤市場,以創
造更多就業機會的建議,轉交旅遊協會考慮。

8. 鄭家富議員提議,當局可考慮擴展勞工處現時所提供的服務,例如在民政事務處
、九廣鐵路及地下鐵路車站設置櫃枱,提供有關服務。教育統籌局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了解現時的失業問題,並正改善向失業人士及轄下的訓練機構所提供的資訊服
務,以及改善向失業人士所提供的就業輔導服務,例如安裝更多自動觸屏式電腦。
勞工處處長補充謂,政府當局正積極研究可否在乘客流量甚大的九廣鐵路及地下鐵
路車站安裝電腦,使求職人士可在交通方便的地點查閱有關職位空缺的所有資料。
然而,由於此項計劃的費用估計約為3,700萬元,當局必須仔細研究其成本效益。她
亦指出,由於不少機構(例如各個職工會的辦事處及僱員再培訓局)以至部分求職人士
均擁有電腦,求職人士因而可查閱勞工處網頁內有關職位空缺的所有資料。

9. 勞工處處長在回應鄭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為了更方便市民查閱已在勞工處登
記的職位空缺資料,該處打算研究有否需要在政府場所/建築物安裝自動觸屏式電
腦。不過,她會優先在勞工處內 (例如為畢業生及年輕求職人士服務的擇業輔導組)
物色適當位置。該處亦正考慮重新安排在同一間辦事處提供本地就業輔導服務、勞
資關係服務及擇業輔導服務。為了應付新增的求職登記人數,該處已實施若干新措
施,例如為求職人士提供電話就業選配及處理職位空缺服務。求職人士只需親自前
往勞工處登記一次後,便可致電該處要求代為安排轉介求職。此外,勞工處在徵得
在該處登記職位空缺的僱主同意後,會向求職人士透露僱主的詳細資料,使求職人
士可直接與有關僱主聯絡。本港就業輔導組各辦事處已設置電話,方便求職人士與
該等僱主聯絡。

10.勞工處處長在回應劉千石議員時表示,由於勞工處在提供上述服務後不必作出跟
進,因此無法記錄透過直接聯絡僱主而成功覓得工作的求職人士數目。然而,勞工
處在透露有關資料前,會先行對有關職位的情況作初步評估,例如查核進行招聘的
公司是否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有關的職位空缺表面看來有否不合理的情況,例
如有否年齡及性別歧視,以及所提供的薪酬是否與該行業內當時的薪酬水平相若。
儘管該處不會取得有關向求職人士提供該項轉介服務後情況的資料,但該處認為,
由於該項服務有助減少在該處輪候求職服務人士的數目,因此,總括而言屬利多於
弊。雖然該項服務有其優點,但勞工處處長亦指出,在該處登記職位空缺的僱主當
中,只有約五分之一願意讓求職人士直接接觸他們。由於本港大多數公司均屬中小
型企業,並無足夠資源審核所有申請人的資料,因此寧可倚賴勞工處協助把不符合
資格的申請人剔除。

11.田北俊議員就資料文件附件B第2.3段的內容,詢問職位選配方面會否出現問題。
他指出,政府所推行的新措施、發展計劃或工程項目預期會創造逾50 000個新職位
,但該等職位均來自基礎建設發展計劃。由於近期失業的人士當中,大多數先前受
僱於服務業,他因此質疑該等失業人士能否勝任那些建造業內的新職位。教育統籌
局局長澄清,並非所有預期開設的新職位均來自建築地盤的體力勞動工作。在推行
基礎建設發展計劃而提供的就業機會當中,有約34 744個屬於操作/支援職級的職
位,而屬於專業/管理職級的職位則有5 906個。

12.陳鑑林議員認為,在現時經濟低迷的情況下,面對失業問題的不單是收入較低的
工人,其中亦有中層管理人員,甚至專業人士。他詢問當局有否為後一類失業人士
提供再培訓或輔導服務。教育統籌局局長答稱,職訓局及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
稱"教資會")資助的各所院校有責任為具備中學或以上教育程度的人士提供延續教育
。由教資會資助的各所院校已準備擴大研究生修讀課程的學額,讓可能無法找到工
作但有意繼續進修的大學畢業生修讀,以此作為應付失業問題的措施之一。此外,
財務委員會業已批准擴大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資助範圍的建議,這亦會令兼讀生受
惠。勞工處處長進一步表示,在1998年上半年,共有8 939名被界定屬中層經理職級
的人士向勞工處求助,佔該段期間登記人數的9.3%。1997年全年共有5 765名登記人
士尋找中層管理職級的職位。在1998年1月至6月期間,屬中層管理職級的職位空缺
為11 569個,較去年同期的數字增加184.3%。勞工處正積極改善本身的形象,務求
令市民不再認為該處的服務對象只限於收入較低的工人。

13.然而,梁耀忠議員認為,正如資料文件所述,將會開設的職位大多適合具備專門
技能或較高學歷的人士。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設立機制,評估能否按照原訂計劃進
行招聘工作,特別是在招聘公務員方面;若否,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以加快招聘
程序。教育統籌局局長答稱,就業專責小組將會研究公務員職位的空缺情況,而政
府當局亦會加快招聘工作,以便盡快填補該等空缺。政府當局將會在1998年9月的事
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匯報此事的進展情況。

14.呂明華議員表示,由於在報章刊登招聘廣告所費不菲,因此僱主如能透過勞工處
的轉介成功覓得合適的申請人,他們會非常樂意採用該項服務。他建議,勞工處應
因應現時經濟低迷的情況,向求職人士提供反映就業市場實際情況的資料。勞工處
處長答稱,該處已採取積極措施,主動網羅有關職位空缺的資料。例如,該處的人
員會查閱在報章刊登的職位空缺,然後致電有關僱主,請求他們考慮同時在該處轄
下的本港就業輔導組各辦事處登記有關的職位空缺。此外,該處將於1998 年8月推
行就業資訊及推廣計劃,以加強及改善該處所提供的就業輔導服務。她補充謂,就
業選配服務旨在向求職人士提供輔導,令他們了解就業市場的真實情況。僱員再培
訓局的學員亦會獲得關於就業市場情況的資料。

15.教育統籌局局長在回應陳鑑林議員時表示,以香港為基地的船隻共提供約20 000
個海員職位,而船主曾表示,他們較屬意於聘用本地海員。有見及此,職訓局將會
聯同僱員再培訓局舉辦一項特別的海員訓練課程,以期吸引更多年青人投身於航海
業。每名學員在接受為期14周的課堂訓練期間,每月會獲發放4,000元的再培訓津貼
,其後並會在船上接受為期6個月的在職訓練,期間每月除支取6,500元薪酬外,還
會獲發放2,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補充謂,學員完成為期14周的
課堂訓練後,將會在船上接受為期6個月的在職培訓。船員有機會晉升至船長,或
在船公司工作。

16. 教育統籌局局長在回應主席時表示,僱員再培訓局及職訓局將會合辦一項為期9
個月的服務行業訓練證書課程,為1 000名失業人士提供訓練,而教育統籌局及公務
員事務局將會率先承認修畢該項課程的該等失業人士所取得的資格。政府當局會繼
續致力聯絡其他僱主,鼓勵他們承認該項資格。

17. 陳婉嫻議員指出,鑑於經濟狀況每況愈下,越來越多僱主單方面向僱員提出減薪
建議。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針對此等不合理安排加強宣傳。勞工處處長指出,僱主
不得單方面更改僱傭條件。受影響的僱員倘若不接受經修改的條件,堅持更改僱傭
條件的僱主應根據《僱傭條例》有關條文的規定,以終止僱用的方式向該等僱員作
出補償。

18.李卓人議員指出,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內所有6名勞方代表一致認為,
當局應撤銷補充勞工計劃。他懷疑政府當局會否順應勞方代表的要求,考慮撤銷該
項計劃。教育統籌局局長表示,當局在研究勞工處就該項計劃擬備的檢討報告後,
將會就此事作出決定。

19.勞工處處長在回應李卓人議員時表示,勞工處安排轉介求職人士時,會先把有關
職位的工作性質及薪酬告知有意求職的人士。該處會提醒求職人士,倘若發現實際
服務條件與廣告所登載的條件有差別,應向該處舉報,以便該處採取必需的跟進行
動。她補充謂,對於那些曾採用不正當手法的僱主,勞工處會終止向其提供服務。

IV. 基礎建設工程的人力需求情況
(立法會CB(2)93/98-99(03)號文件)

20.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向議員概述資料文件的內容。簡括而言,他表示
  1. 建造業訓練局(下稱"建訓局")及職訓局均已擴大各自所提供的訓練名額。鑑
    於有僱主表示需要特別工種的工人,建訓局及有關承建商已推行"特殊工
    種合作培訓計劃",所涉及的工種包括操作開掘隧道機及挖沙吊機兩個類
    別。求職人士對該項計劃的反應十分踴躍。以開掘隧道機操作課程為例,
    該項課程雖然只有16個學額,但卻接獲逾500宗報讀申請;

  2. 設立工藝測試及資歷證明測試非常重要,此舉可確保工人達到一定的技術
    水準,從而有助不斷提升工程的質素及安全程度;

  3. 當局自從於1998年第一季開始為半熟練工人提供中級工藝測試後,獲得良
    好的反應。迄今已有大約3 940人接受測試。當中有3 470人通過測試,整
    體合格率為88%。在通過測試的人士當中,1 815人通過與建造業有關的工
    種的測試,1 655人則通過電機業工種的測試。第一次測試不合格但有意重
    考的人士,可報讀培訓機構所提供的複修課程。當局會為那些通過測試而
    又需要安排就業服務的工人提供協助;及

  4. 建造業訓練及再培訓工作小組(下稱"四方工作小組")由教育統籌局統領,
    成員包括所有相關培訓機構、政府決策局/部門、行業商會及職工會的
    代表。四方工作小組將會繼續密切監察建造業的人力需求情況,並會在
    1998年8月中再次舉行會議。
21.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回應鄭家富議員時表示,約170人通過當局為建造業半熟
練工人而設的中級工藝測試後,要求勞工處提供安排就業服務,但這並不表示該
等測試缺乏成效,而主要原因是他們屬新入行的人士,自然需要更多協助。

22.陳鑑林議員指出,當局並沒有在基礎建設發展計劃的標書中訂定條文,規定中
標的承建商必須聘請本地工人。部分議員擔心,倘若基礎建設發展計劃是批予海
外承建商,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如何會得到保障。工務局總助理局長答稱,政府
當局已設立機制,確保承建商遵從優先聘用本地工人的原則。承建商必須符合多
項準則,才會獲准聘用外勞。在海外註冊的承建商如擬輸入外勞,必須證明他們
無法在本港的勞工市場聘得該類別的工人。任何輸入外勞的申請均須經由勞工處
提出。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會考慮加入條文,規定承建公共房屋及工務
工程項目的僱主所聘用的工人當中,應有某個比例的合資格半熟練工人。該項建
議會確保建造業後繼有人。政府當局亦正積極與私人發展商討論該項建議。

V. 李卓人議員擬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的決議案
(立法會CB(2)93/98-99(04)及CB(2)127/98-99(01)號文件)

23.李卓人議員應主席邀請,在席上向議員簡介他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提出的
改善建議。有關建議載列如下:
  1. 提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 "該基金")的保障額上限

    該基金的保障額對上一次於1996年2月調整。目前,僱員因被拖欠工資而獲發
    特惠金的上限為36,000元,代通知金的上限為22,500元,而遣散費特惠金的上
    限則為36,000元。在金融風暴衝擊下,預料許多機構會倒閉,令失業問題進一
    步惡化。因此,李議員提出一項決議案,旨在提高該基金的保障額上限,從而
    向那些遭解僱時被拖欠工資的僱員提供更有效的協助;

  2. 擴大該基金的保障範圍

    上述建議的另一個目的是擴大該基金的保障範圍,以保障僱員依法享有的所有
    權益,包括按比例支取的年終酬金和放取的年假;及

  3. 豁免對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進行財務資源審查

    不少工人只有在得到法律援助署協助時,才有能力向法庭申請把其受僱而又無
    力償債的公司清盤。假若他們不能通過財務資源審查,便可能無法從該基金支
    取特惠金。因此,決議案建議豁免對這類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士進行財務資源審
    查。法律援助署可在清盤程序完成後追討所承擔的開支。
24.李卓人議員促請議員支持他的建議。他指出,正如政府當局在答覆內所表明,其
關注重點是有關建議會否令該基金增加支出。政府當局指出,該基金目前的結餘額
約為8億元,預料明年會出現9,000萬元的赤字。即使預計赤字為1億元,該基金的結
餘在一段期間內,仍可應付按建議款額發放的款項,暫時不會有資金不足的危險。
由於該基金的資金來自每年向每張商業登記證所收取的250元徵費,因此,政府可考
慮增加該項徵費,但不會相應提高商業登記費。

25.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回應時,陳述以下各點:
  1. 提高該基金所支付款項的上限

    鑑於該基金所支付的各項款額對上一次是在 1996年2月進行調整,政府當局
    打算加以檢討。當局將會就此事分別諮詢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勞顧會
    以及人力事務委員會。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現時就此事持開放
    態度。不過,當局在研究此事時,會考慮其在所提交的文件內所闡述的 9 項
    因素。教育統籌局副局長特別指出以下各點:

    1. 該基金所支付各項款額的上限對上一次於1996年2月調整時曾大幅提高。
      僱員因被拖欠工資而獲發放特惠金的上限由18,000元倍增至36,000元;
      代通知金的上限由6,000元提高至22,500元;而遣散費的上限則由24,000
      元另加應得遺散費餘額的半數,提高至36,000元另加應得遺散費餘額的
      半數。目前,申請人可從該基金支取特惠金的最高款額為211,500元;

    2. 雖然並非所有申請人均可全數追討回他們應得的權益,但他們大多數均
      能追討回可觀的數額。在1997年,成功全數追討回被拖欠工資、代通知
      金及遣散費權益的申請人分別佔全部申請人的94%、98%及75%;

    3. 該基金的政策是,發放各項特惠金的目的是盡速為工人解困,而非提供
      全數補償;

    4. 該基金的結餘正不斷萎縮。在過去9個月,結餘額已由1997年10月時的9億
      3,100萬元下降至1998年6月時的8億3,100萬元。由於申請人的數目顯著增
      加,令該基金未能達致收支平衡。在1997-98年度,該基金錄得2,500萬元
      的赤字,預料1998-99年度的赤字會進一步上升至9,000萬元,而到該年度
      完結時,該基金的累積結餘總額估計會下降至7億6,300萬元。鑑於現時的
      經濟狀況,下降趨勢可能會持續下去;

    5. 應以審慎態度管理該基金,以應付任何突發情況。鑑於近期經濟低迷,該
      基金在1998年上半年所支付款項的總額約為1億6,400萬元,較去年同期增
      加一倍。由於新註冊公司的數目不斷下降,因而令該基金的收入備受壓力;

    6. 該基金需要維持合理水平的儲備。否則,在出現緊急情況時,便無法滿足
      需要。例如,八佰伴百貨公司倒閉時,該基金所支付的款項便達到6,700
      萬元;及

    7. 法律改革委員會最近就企業挽救以及取消讓僱員在公司無力償債的個案中
      獲優先付款的事宜提出建議,倘若採納該等建議,該基金便會受到影響。
      勞顧會最近在一次會議席上,曾討論取消讓僱員在公司無力償債的個案中
      獲優先付款的事宜,而勞顧會反對此項建議。至於提高該基金所支付款項
      的上限一事,將須交由勞顧會研究。所得結果容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


  2. 擴大該基金的保障範圍

    任何申請人若就被拖欠的工資(包括《僱傭條例》所訂明的年終酬金及有
    薪假期) 提出申索,只要所申索的款項是其服務最後一天前的四個月內所
    提供服務的工資付款,便受到該基金的保障。

  3. 豁免對法律援助的申請人進行財務資源審查

    當一批僱員向法庭呈請把其受僱而又無力償債的公司清盤時,倘若法律援
    助署發現只有一名僱員符合資格(亦即該名僱員通過財務資源審查),該名
    僱員可向法庭呈請把有關公司清盤。根據現行《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條
    文,法律援助署署長無權豁免任何類別的申請人接受財務資源審查。最近
    就法律援助政策進行的檢討亦建議,不應改變該項政策。
26.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補充說,李卓人議員所提建議的重點是關於該基金所支付各
項款額的上限以及水平。他答允把李議員的關注事項轉達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
員會及勞顧會考慮,並會盡快向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

27.鄭家富議員建議,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應考慮成立律師小組,以便向希望
把無力償債的公司清盤的僱員提供法律援助。由於所承擔的法律費用可於清盤程
序完成後討回,因此他認為採取這項措施並不需要額外的資源。教育統籌局副局
長答允把此項建議轉達予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考慮。

28.劉千石議員指出,類似八佰伴百貨公司如此大規模的單一清盤個案,便需由該
基金支付高達6,700萬元的款額。他表示關注透過代位權所能追討的款額,以及當
局已採取何種措施,防止類似事件重演。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八佰伴百貨公司
的清盤屬個別事件,該公司是在極短促的期間內倒閉。清盤人估計可追討回約
3,200萬元,即佔該基金所支付款額的47%。他補充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
若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故意扣起僱員的工資,即屬刑事罪行。勞工處會根
據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29.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陳婉嫻議員時指出,自從該基金於1985年設立以來,共
有六次調整各項款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將會定期檢討該基金是否有足够
資金,以及應否調整各項特惠補償額。該委員會在進行檢討時,會考慮三項因素
,包括工資變動情況,該基金的財政狀況,以及申請人之中可悉數領取他們應得
的款項者的比例。

30.對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在公司無力償債時根據《公司條例》優先付款
予僱員的安排,議員極表關注。議員強烈反對該項建議,並認為倘若僱員遭解僱
時被拖欠薪金,則在出現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時,他們應獲優先付款。議員表示
反對的另一項建議,是關於從商業登記費(即該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中撥出固定比
例的款項,用作資助破產管理署的部分經費。與會議員一致同意,事務委員會應
向法律改革委員會轉達其立場。

(會後補註:主席已於1998年7月31日致函法律改革委員會,轉達事務委員會對有
關建議的反對意見。)

VI. 有關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工作安排的法定規管
(立法會CB(2)93/98-99(05))

31.鄭家富議員從資料文件中察悉,政府當局認為,對暴雨期間的工作及工資安排施
加法定規管的做法並不可行。他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容許在黑色暴雨警告生效的日子
為僱員的休息日。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有關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涉及各種複雜
問題。各行各業的工作性質和要求並不相同,再加上需維持某些必不可少的服務(例
如醫療和緊急救援服務)以及某些行業(例如酒店業)在惡劣天氣時仍需提供服務,若
要立法規定有關工作安排,便會遇到上述各種困難。較可取的做法應是,鼓勵和勸
喻僱主預先制訂在暴雨及熱帶氣旋襲港期間實施的工作安排和各種應變措施。

32.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答覆主席及陳婉嫻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當局已就颱風及
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事宜公布《工作守則》,供勞資雙方參考。此外,勞工處將會
加強宣傳,提醒僱主注意在暴雨警告生效前,盡早制訂妥善工作安排至為重要。他
進一步指出,在1998年6月9日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勞工處所設立的熱線共接獲
171宗有關工作及工資安排的查詢,當中超過半數是來自僱主的查詢。教育統籌局
副局長重申,勞資雙方若預先商定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對雙方均有好處。

33.呂明華議員和丁午壽議員同意政府當局的見解,均認為對暴雨期間的工作及工資
安排施加法定規管的做法並不可行。較可取的做法應是鼓勵僱主與僱員預先商定有
關的工作安排。他們詢問勞工處會否向個別機構提供協助,以便按個別行業的工作
性質和要求,制訂有關的工作安排。教育統籌局副局長答稱,上述《工作守則》業
已載列兩項協議的樣本。他表示,勞工處非常樂意協助各行各業制訂適合其個別情
況的協議。

34.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
  1. 關於聘用超過50名僱員,並已預先制訂暴雨期間工作安排的僱主數目
    的資料;

  2. 該等工作安排的副本;

  3. 與1998年6月9日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有關的投訴個案的結果,例如提出
    投訴的工人假如當日沒有上班,可否支取勤工獎;及

  4. 外國對於勞資雙方在天氣惡劣時工作安排的處理方法。
(會後補註:勞工處處長於會後表示,該處並無備存關於已預先制訂暴雨期間工
作安排的僱主數目的資料。)

35. 會議於下午6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9日